中介组织的崛起与发展、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中介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功能,承担具体服务行为、执行行为及部分监督行为的社会组织。
现在我国已建立的中介组织有以下六类:
(1)商务咨询类。其服务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即其活动仅仅是依法为服务客体提供商业咨询服务;既考虑社会效益,也注重经济效益。如招商机构、项目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2)社会公益类。其服务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即其活动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更多考虑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价值。如人才交流机构、劳动就业指导机构等。
(3)监督鉴证类。其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即其活动既向服务客体提供合理的鉴证证明等法律法规服务,又对它们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服务客体在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同时也实现经济效益。如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计量认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行业协会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市场规则,制订行规或公约,协调本行业事务,实行同行企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利益,提供社会服务。其活动宗旨是,同行企业的保护和自律。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研究制定本行业产品标准,提出相应发展规划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企业培训人才等作用。如各类经济行业协会、工业行业协会等。
(5)准司法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类似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调解或裁决。虽其不具有国家司法机关身份,但却能根据法律解决服务对象间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才流动仲裁机构、经济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
(6)准行政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委托,在特定范围内,履行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虽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行为,但可做出类似政府机关的权威性决定,或具有社会影响的结论。服务形式主要是监督、检查、审核、认证等,以及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制裁。如公共客运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物价管理、运输管理等。其行为准则一般由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约。
我国的中介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处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仍以市场经济占重要比例;中介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吉林省为例,当时吉林省省级政府机构设置比较精干(1952年工作部门27个)。大量具体事务只能由中介组织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等对于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发挥一定作用。到1956年,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开展,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机构设置趋向产品化、部门化。吉林省级政府机构增加到39个。中介组织存在的必要性日趋减弱,以至消失。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由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由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企业在竞争中希望获得发展所必需的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一些协调企业利益关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也相继崛起。但这时的中介组织无论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数量均很小;社会影响不大。
第三阶段为90年代以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批中介组织不断涌现。如各类信息、咨询、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价格商标事务所、广告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机构,计量、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部分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管理所(站)等;其业务涉及到了生产、流通、消费、社会保障等各领域。
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止1994年底,仅吉林省就有律师事务所140家,从业人员2271人;会计师事务所79家,从业人员1500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信息服务机构200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及学术团体等社团中介组织500余家;最近几年,中介组织发展速度更为迅猛,门类齐全,规模呈逐渐扩大趋势。其中信息服务机构发展最快,数量最多。初步形成决策咨询、科学咨询、管理咨询、工程咨询、涉外咨询等分布格局。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其已成为政府管理企业的重要助手。再次是行业协会。其已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纽带。
中介组织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联系,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和调解不同利益社会主体权益,监督企业行为方面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后协助政府管理企业的助手
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职能转变。职能转变一项重要内容,是将有关事务交给中介组织承担。这既能使转移出的职能得以落实,由中介组织更好地为企业、市场、社会服务,又有使省级政府减少具体事务,加强宏观决策、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如我省审计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代替了政府监督职能。其不但堵塞了集体企业长期无人审计的漏洞。仅1994年末核准虚假注册资金12729万元,避免了国家经济的损失。
中介组织通过发挥双向服务功能,使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如我省500家行业协会、商会及学术团体发挥着沟通、纽带和桥梁作用。其做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参谋咨询机构,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后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要求,履行对企业管理和指导职能;促进了省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活力增强。
2.承担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
中介组织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的服务职能。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业,提供优质服务。如信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项目逐步增多;既取得经济效益,又取得社会效益,已成为中介组织中规模最大的主力军。其主要作用:(1)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服务,促进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更新;(3)为引进外资项目提供服务;(4)为企业的人员管理、工资分配、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提供服务;(5)经济咨询;(6)法律咨询。
3.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必备条件
发展中介组织,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必备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如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为保证股份制公司运行,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仅1994年全省资产评估事务所为股份制企业评估立项2683个,评估值155.7亿元。省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为东北华联、辽源行亨、长春车百、吉林药业、省轻工等五家上市公司进行验资和审计;对53户定向募集公司进行验证注册资本63.6亿元;保证了吉林省股份制企业的质量;受到国家证监委的表扬。
4.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些中介组织紧紧抓住发展市场经济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在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高科技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如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为东北亚铁路港口集团、通化东宝药业集团、龙达股份公司等企业股票的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结束了吉林省股票业务被外省垄断的历史。此外,律师在期货、房地产、税务代理、仲裁、边境贸易等方面进行新开拓。据统计,吉林省的律师事务所仅1994年办理各类业务22846件;比上年增长7.2%。其中经济代理、民事代理案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2%、15.9%。律师事务所业务量逐年上升。这些表明,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后,从过去主要依赖政府主管部门的保护,发展到求助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
5.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力量
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验证,既维护了国家形象,也树立了企业形象,更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在刚刚发动阶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崛起的中介组织还没有发展到成熟阶段,因此无论是在中介组织的形成、发展,还是工作运行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规划引导,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由于中介组织的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目标,政府有关部门也缺少足够的规划、调控和引导,致使有的中介组织不顾自身条件,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相互关系没理顺情况下,一哄而起,盲目上马;有的不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出发,发展没主次,重点不明确;造成其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1)市场中介组织无论数量或质量,均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热门行业的中介组织多,普通行业或急需发展行业的少;(3)全民所有制的中介组织多,集体、个体的少;(4)“官办”的中介组织多,“民办”的少;(5)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介组织多,经济发展缓慢地区的少;(6)缺少一流有影响、有权威的中介组织。
2.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公平竞争
中介组织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本应遵循双向自愿选择原则,一般不受行业和行政区域限制。然而由于传统体制和计划经济观念影响,不少中介组织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控制,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由于实际上没有脱离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条块分割状态,致使其难以发挥“中介”作用,必然出现行业封锁、部门垄断现象:(1)一些中介组织由于紧紧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其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需要,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不是依靠平等竞争,而是实行行业事务垄断。在实践中,打着行政职能牌子,排斥别人,低费拉客,回扣揽生意,挖人带项目,甚至弄虚作假,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一些中介组织实际成了政府办事机构,在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甚至成为政府精兵简政的“缓冲区”。有的政府主管部门把中介组织当做其改善福利待遇的渠道。(2)职能交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分别设有税务、工商咨询公司和金融事务所等;然而它们却基本都在行使验资审计职能。审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虽承担职能大致相同,却分别归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3)政府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干预过多,使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3.目标错位,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
中介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创办目标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政府、为企业、为市场、为社会服务,着重于发挥社会效益。然而一些部门单位创办的出发点主要是赢利,并把不适当地赢利捞钱、为小团体利益服务做为首要目标。这就使中介组织有的利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搞“仗权牟利”,强权“赢利”;有的借行业管理之威,规定如不买本行业产品,难过检验关;有的政府主管部门利用手中审批权,规定企业必须到其办的三产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其中介组织已变相成为其“小金库”。由于目标错位,在小团体利益驱动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4.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宏观调控和有效的监督管理
我国虽然对部分中介组织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总体看,有关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目前仍然缺少统一规范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有的行业有法,有的无法。已制定的一些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影响中介组织发展,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的管理监督;更无法建立有约束力的同业组织,对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对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者追究责任。部分中介组织内部管理松散,自律机制不强;有的服务质量不高,提供信息不及时,办事不公,甚至提供过时信息,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有的态度不好,服务带强制性,采取卡、压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验证监督机构一味迎合委托人不合理要求,有章不循,丧失原则;有的不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各行其是等。规章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不少中介组织不明确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有的违背服务宗旨,成为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却没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有的提供假材料、假证明,却不负有法律责任,更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5.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
一些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队伍年龄老化,专业人员紧缺。尤其是没编制的中介组织大部分是聘用、借用和兼职人员。有的准行政类中介组织工人占三分之一以上。据对吉林省的调查,全省注册会计师1092人,其中50%以上是离退休和接近离退休人员。中青年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偏低。全省专职律师1051人,其中法学硕士或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仅11人,占0.9%。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仅173人,占16.5%。非法律专业和大学以下学历的867人,占82.5%。法学博士和归国留学人员是空白。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级专门人才很少。这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6.认识有差距,协调不得力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同时也指出了,中介组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介组织在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有的政府部门却缺少对其认真系统的研究、论证和宣传,相当多的人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以至于把非中介组织说成中介组织,把真正的中介组织视为非中介组织。有的政府部门不知道应该怎样支持社会办中介组织;对办中介组织的形式也不清楚,认为只有国家办的才合法;不是把中介组织看成社会服务机构,而是将其当成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对中介组织认识上的差距,必然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的有效管理。
针对中介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应对中介组织的发展给予特殊的关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中介组织的发展。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1)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同部门应对本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各阶段中的中介行为需求、目前中介组织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本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中介组织综合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制定中介组织布局规划;确定建立方向正确、布局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中介组织体系的总体目标、阶段发展重点、步骤和措施。
(2)当前应该重视:a.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产权改革需要。b.发展内引外联的外向型中介组织,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吸引国外中介组织到本地区设立机构;鼓励实力雄厚的中介组织进入国际市场;加速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市场接轨。c.发展资金、劳动、技术、信息等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生产要素市场交易所。d.发展经济落后地区的中介组织。
(3)建立协调各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的综合管理机构,以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代政府起草相应地方法规;协调指导各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监督解决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该机构可参照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模式,由有关行政首长负责,经贸、司法、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牵头组建,相应业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强化资格认证,实行机构登记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总体规划下,依法对中介组织强化资格认证,实行机构登记。其内容应包括:登记申请、审批机关的批准、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以及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严格审批;对于需要验资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以此明确中介组织的法人地位,保证其能够独立承担依法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在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方面,其它行业应比照较为规范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制度,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3.规范管理,引导发展
(1)抓紧制定中介组织的组织法规。
这是其规范管理的总体法规。该法规应规范其性质、宗旨和作用,组织形式和名称,职能和分类,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法律责任,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此后,各行业应根据不同特点要求,制定其实施细则。
(2)抓紧制定中介组织行为法规。
为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按其自身固有规律进行操作,打破目前行业和部门垄断,使各种形式中介组织同时并存,平等发展,应制定相应法规规范以下内容:
a.规范主体资格和主体功能
即规范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宗旨。看其是否符合社会性、公益性、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进行资质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中介组织应依法取得事业、社团、企业法人资格,确认其社会组织和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再开展有关工作。
强化规范中介组织主体功能(注:社会服务、社会沟通、公证鉴定、监督管理、市场调节)的管理。对于不能发挥功能、名不符实的,应帮助引导,促其改正;对于打着中介幌子,从事不相干事情的,坚决清理整顿。
b.规范竞争原则
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诋毁贬低其它组织的信誉;借助行政管理部门搞业务垄断;以给他人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以下不公平、不公正因素介入;消除条块分割和封锁,消除各种阻碍竞争的壁垒;消除各种特殊待遇和种种照顾;破除各种类型生产要素的垄断,使资金、技术、人才等合理流动;取消中介组织行政等级差别。积极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c.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方式
明令禁止以下行为:明知委托人无能力履行合同,仍为其服务;明知委托人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却不予指正;提供不实信息等,损害委托人利益;明知被鉴定内容会使关系人误解,却不予指出;串通他人、隐瞒实情,损害关系人权益的鉴证或伪证;超标准收费;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公开提倡以下行为: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行为体现社会性、公益性、客观性、公正性;遵循自愿、公平、信用、服务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和义务。
d.规范收费标准
政府应对其收费标准作出规定,监督检查;实行收费标准公开化,以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同行业内部应开展自查、抽查、互查,对违反者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在其章程中应明确中介活动费佣金的使用条件,维护中介组织和委托人利益。对以收管理费为主的中介组织,应从严控制;对政策性收费,应先作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再由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审批,接受社会监督。经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不准内部分配;政府加强审计监督。
e.规范法律责任
在中介服务中,如有违法行为,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f.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应研究制订中介组织行业道德标准、员工职业道德标准、就业规范、服务规范等,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
4.健全内外制约机制
(1)自律机制
中介组织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同组织作用。各中介行业均应建立其行业协会或同业协会,以承担根据市场规则,制定“行规”或公约,协商协调本行业事务,实行同行业职业的自律;定期监督检查行业、职业自律性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对违规者有权建议政府予以处罚;负责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政府搞好资格认证和业务考试;调解本行业内部纠纷,维护中介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既应弥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滞后的问题,又应建立中介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完善的自律机制。
(2)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机制
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对本行业相关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责:根据其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资格认证制度;管理其设立和年度检验;管理惩罚警戒事务;对其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全面推行注册登记制度。经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资格认证后,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工商、税务、证券等部门也应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
5.发展不同类型中介组织的不同措施
由于商务咨询类、社会公益类、监督鉴证类和准司法类中介组织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与以上内容大体相同,本处仅提出发展准行政类和行业协会类中介组织措施。
(1)准行政类中介组织
a.转变职能,划清职责
结合机构改革分解其职能:将决策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经营职能,划归企业;将非行政执法职能,划归相应中介组织。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政府决定,将职能交叉的多支执法队伍,归并组合成一支集中执法队伍;或由授权部门协调,采以联合执法形式;避免多头执法,或互相推诿。
明确其主要承担执行性、操作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执法管理。其既不能随意扩大未经受权的职能,也不能随意延伸未经法规确认的职能。其应坚决与经营单位脱钩。同时既应强调其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特点,又应强调其公益性、社会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性质。应明确规定,决定罚款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切断行政执法权力与经济利益之间不正常联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b.严格审批,规范体制
准行政类中介组织的建立,应该以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法人资格确认,应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对其应采取以“条”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从业人员应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c.加强财会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其政策性收费应先做可行性论证,再统一审批;收费标准应公开化、制度化,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应采取考试录用,宁缺勿滥,严格把关。
d.当前除应制定其公开办事制度、职业道德标准、行业道德标准等外,还应制定《吉林省准行政类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吉林省准行政类中介组织行为规范》等,并严格执法,以强化其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
(2)行业协会类中介组织
a.明确职能
从性质地位出发,其职能应包括:按照产业政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供政府参考;收集同行业有关资料、统计报表、国内外有关信息,向会员企业公布;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愿望,并提出建议;对本行业企业的兼并、拍卖、破产、合资等提出论证意见,供企业和政府参考;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检查评比,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展销会、订货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组织职工培训,配合政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提高职工素质;协助政府发放生产许可证,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咨询,组织技术交流与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协助政府对行业价格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同行议价;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b.理顺关系
理顺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关系。在行业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处于配合、协从地位;其以政策引导、信息沟通和协调服务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理顺与会员企业关系。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其一方面通过会员企业共同制定的行规行约,规范同行企业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提供服务,赢得会员企业认同,取得自身生存发展条件。企业自愿参加协会,有接受服务权利和缴纳会费义务。协会采取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按章程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
c.调整布局
应该按照国家划分的行业标准,确定其协会成立条件:拥有同行业40%以上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总产值占同行业70%以上企业自愿发起的。同一行业只能成立一个协会。现行行业协会应按此标准适当调整,重新布局。
d.保障经费来源
做为独立社团法人,行业协会自立的根本出路靠自身功能发挥。其经费来源应包括:会费、服务收入、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所拨经费、企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由于其是为行政管理服务的;尤其当前协会初创,功能有待开发,自立能力逐步形成,政府对其扶植更显必要,可注入必要经费,扶植其纳入正轨。
e.专职从业人员社会职业化
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大小,协会工作量多少,确定其必要从业人员数量。人员来源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员驻会、会员企业定时定期选派、离退休人员聘用等组成。
f.改善工作条件
对于协会在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备方面存在的困难,政府主管部门应帮助协调,给予支持。成立新协会时,应以是否具备以上设施,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以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
6.创造良好的发展运作环境
(1)提高政府认识。明确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其本身具有独立性,而绝不是任何部门和单位的附属品。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地方、行业、部门保护政策,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是以局部利益损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利益。因此,对其必须转变观念,端正认识。
(2)尽量采取合作制、股份有限制或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兴办中介组织。
(3)在明确中介组织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前提下,相应确定其法律责任。
(4)政府应加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增强中介组织经济实力。
(5)通过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优秀人才,强化职业培训,培养中青年队伍。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定期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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