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东方社会结构理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科学扬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细亚论文,马克思论文,生产方式论文,理论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4-0011-04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形态问题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这 一概念存在着一系列的内在矛盾。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社会结构问题进入深入细 致的研究,因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存在着内在的关联。马克思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的 基础上,通过吸收文化人类学、东方学和历史学等有关成果,创立了科学的东方社会理 论,区分清楚了史前社会和东方社会的不同性质,从而科学地扬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 ”的概念,这样,就为东方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道路。
(一)
东方社会与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相似性决定了其结构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东方社 会结构理论在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马克思在东方 社会结构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提出了从土地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方式、政治制度结构 等生产关系的要素方面来分析和把握东方社会结构的方法论要求。
马克思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在社会形态中的序列的同时,提出了一种特殊的社会 结构分析的方法。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具有如下社会结构的社会:在所有制 上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社会组织方式上实行村社制度,在政治制度上采用中央集权的 专制制度。于是,这一概念就构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分析的方法论框架。这就是, 不能一般地从社会基本矛盾的角度来泛泛地分析和研究东方社会的结构及其发展方向, 而应着重从土地所有制的结构和形式、劳动生产组织的结构和方式、政治制度的结构和 形式这三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东方社会的结构及其发展方向。但是,这种认识是有待于 进一步证实和检验的,因为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地域性的概念上升到了具 有普遍性的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的位置。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对“亚 细亚生产方式”特征的揭示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在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怎么会 出现政治制度上的专制主义呢?二是马克思没有将史前公社(原始公社)和东方村社(农业 公社)区分开来,混淆了两种公社的性质。而这一切都是由于当时的科学的发展不足造 成的,因为当时还不存在科学的东方社会理论。显然,只有经过对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 进行具体的分析之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才能进一步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否定 之否定的历史过程,才能成为分析和说明社会有机体的科学的、普遍的工具。同时,只 有在科学的社会结构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才能成为科学。
70年代之后,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基础上,紧紧抓住文化人类学进化论学派的最新 成果,通过对人类学、东方学、历史学等具体科学成果的研究,在回答无产阶级革命和 东方社会革命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框架对东方社会 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解剖和说明,撰写了《人类学笔记》、《古代社会笔记》)、《 历史学笔记》、“关于俄国问题的通信”等一系列重要的科学著作,在创立科学的东方 社会理论的同时,科学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
只有把握住了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才可能确立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样,才能进 一步科学地认识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马克思晚年强调,在把握史前社会的结构时,应 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两种生产的并存决定了史前社会结构的特殊性。要真正解开史前社会之迷,必 须要把握婚姻和家庭等血缘亲属关系。因为在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的地区,作为社会结 构基本单位的社会制度,既受物质资料生产的制约,也受人自身生产(种的繁衍)的制约 。这就是史前社会的一般社会结构。也体现了史前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因此,在研究史 前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运用好两套概念系统并要将它们统一、协调起来:一是必须要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 两对矛盾的角度来审视史前社会的结构;二是要对史前社会的特殊结构进行具体分析, 要看到人自身的生产、血缘亲属关系在史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这从马克思对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结构的批判性改造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摩尔 根的原著中,是从生产技术的发展到政治观念的发展再到家庭形式的变化和私有制的产 生。而马克思《古代社会笔记》的结构为:一是由各种发明和发现而来的智力的发展( 生产力);二是家庭观念的发展(人自身的生产);三是财产观念的发展(经济基础);四 是管理观念的发展(上层建筑)。这就表明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理论的基本观 点和立场:原始社会建立在两种生产的基础之上(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本身的生产),私 有制(经济基础)产生了阶级和国家(上层建筑),导致了氏族制度的灭亡(从史前社会到 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二,氏族是史前社会的基本单位。氏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的,维系它的根 本纽带是内部禁止通婚。摩尔根的研究表明,氏族起源于最早的血缘杂交集团,它以母 权制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它一开始就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存 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明确地指出:“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嫡系的和旁 系的)已经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1];而 家庭只不过是传统和习惯所认可的一种男女婚配的范围。氏族制度在世界各地普遍流行 ,因此,氏族社会的组织情况,其实就是史前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具体体现。
第三,私有制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基础 上指出,财富的增长是同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改善有关。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尤其是个人和家庭对土地有了一定的支配权,人 们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同宗的亲属。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社会生产 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家畜在财产上的作用得到了提高,人们开始 将土地作为财产的对象,并将之分给个人从而导致了个人所有,财产归死者的子女继承 。土地私有化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的。
由此来看,只有史前社会才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在马克思《古代社会笔记》 的基础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进一步确证了这一点。
(三)
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马克思认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东方社会在社会结构上 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最大差异。在经过具体的实证研究之后,马克思晚年认为, 东方社会的原始土地所有制也存在着一个逐步分化的过程,造成了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 的格局,从而形成了东方社会结构的特殊性质。
第一,东方社会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是其内部经济因素发展的结果。从东方社会的内部 因素和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在公社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内在的经济因素的发展 ,逐步产生出了土地私有制。俄罗斯民族学家柯瓦列夫斯基以印度为例对公社的发展进 程进行了详尽的考察,马克思赞同他的看法。总的来讲,公社的发展经过了以下五个阶 段:一是最初实行的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的氏族公社;二是氏族公社按照氏族分 支的数目而划分为或多或少的家庭公社。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和土地的共同耕作制 在这里最终消失了;三是由继承权(即由亲属等级的远近)来确定份地因而份地大小不均 的制度。战争、殖民等等人为的情况改变了氏族的结构,从而也改变了份地的大小,使 原先的不均等日益加剧了;四是这种不均等的基础已不再是距同一氏族首领的亲属等级 的远近,而是由耕种本身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占有,这就遭到了反对,于是,产生了第 五个阶段;五是公社土地或长或短定期的重新分配制度等等。起初,重新分配的只包括 宅院(包括毗邻地段)、耕地和草地,继续发展的过程便是导致将宅旁土地(包括毗邻住 所的田地)变成私有财产,接着又将耕地和草地变成了私有财产。这样,从古代的公共 所有制中作为美好时代的遗迹保存下来的,一方面有公社土地,另一方面有共同的家庭 财产,但是这种家庭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简化为现代意义上的私人的个体家庭了 。公社土地所有制随着经济因素的增长而瓦解的过程,就使自身的结构具有了公有和私有的二重属性,这样,就使得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其演化方向具有了特殊性。
第二,不能将西方的封建化简单地套用到东方社会的社会发展问题上。一些人类学家 将东方古老国家的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看成是与西欧封建化同样的过程,马克思根据 事实材料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认为这些地区的土地所有制瓦解的过程不是西欧 意义上的封建化,不能将二者作简单的类比。柯瓦列夫斯基站在“西方中心论”的立场 上来看待东方公社土地所有制的解体过程,认为在墨西哥和秘鲁进行的定期分配土地的 做法开始了不动产的封建化过程,印度农村公社的解体也达到了西欧中世纪的发展水平 ,印度在8至18世纪实行的赠军功田(采邑制)、公职承包制、荫庇制(依附制)都是封建 主义的东西。对此,马克思指出,柯瓦列夫斯基对东方社会所谓的封建化过程的描述显 得非常拙劣。在马克思看来,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性质决不是封建主义。那么,到底 什么是封建主义呢?马克思揭示出了封建主义的三层含义:一是从土地所有制关系来看 ,在西欧,在承认全部土地归封建主所有的前提下,实行领主逐级分封;二是从社会的 基本组织来看,在封建领主所有制的基础上,封建庄园代替了农村的马尔克公社和自由 农民的家庭组织,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三是从社会的政治结构来看,封建领主在 其领地内把政治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封建割据加强,中央权力被削弱。而在 东方社会却不存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一是从土地所有制来看,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 公社所有制,但也存在着可以出让给平民的情况。二是从社会的基本组织来看,农村公 社是东方社会的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人民实际上是自己管理自己的。当然,也存在贵 族阶级的首领们争夺控制权的斗争。三是从社会的政治结构来看,在东方社会不存在分 封权力的现象。专制主义是东方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结构及其性质的不同,就决定了 东西方的社会发展道路不可能是相同的。
第三,东方社会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也是西方殖民主义入侵的结果。“世界历史”对于 东方社会的发展具有建设和破坏的双重作用。从东方社会的外部环境和现实处境来看, 旧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已经被西方殖民主义的人为因素瓦解了,由此产生出了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指出,西方殖民主义者出于政治和财政的考虑,任意歪曲公社的性质,蓄意破 坏公社土地所有制,英国在印度执行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进行土地的重新登记(即所谓 的永久性土地管理办法),对农民进行直接的掠夺,英国在印度于1826年实行了“马德 拉斯制度”,这样,西方殖民主义给东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有害结果,导致了公社 所有制的瓦解。主要的问题是:一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被破坏了,结果使外来分子侵入了 公社,与农村毫无关系的城市高利贷者成为了土地的主人,致使高利贷在农村大为盛行 。另一方面,殖民主义者把公社土地按区分割,削弱了公社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和相互 支持,而这正是关系到氏族团体生命的原则。由于西方殖民主义的侵入和破坏,在许多 自古以来除了公社土地所有制以外不知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村社中,张美元确立了大土 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农民都被迫成为了依附于地主的佃户阶级。由此来看,“公 社团体的瓦解过程,并不以确立小农所有制为限,而且不可避免地导致大土地所有制” ,“由于与公社毫不相干的资本家阶级侵入公社内部,公社的宗法性质就消失了,同时 公社首领的影响也消失了”,这样,“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始了”[2]。这样,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就开始在东方社会结构中逐步居 于主导地位,在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下,东方社会的私有制的发展最终会促使自身的瓦 解,东方社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四)
在总结人类学和东方社会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史前社会的公社和东方社 会的村社进行了区分,进一步确立了原始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原生形态,并且 论述了东方村社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殊位置。
第一,只有史前公社才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马克思从社会结构上对作为社会形态 特殊形式的公社进行了区分,认为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 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对原始公社 也应该作同样观。马克思对原始公社的性质和作用给出了两个基本的断定:“(1)原始 公社的生命力比氏族社会、希腊社会、罗马社会以及其他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 会的生命力要强大得多;(2)它们衰落的原因,是那些阻碍它们越出一定发展阶段的经 济条件,是和今日俄国公社的历史环境毫无相似之处的历史环境”[3]。马克思之所以 断定原始公社的生命力要比其他社会的生命力强大得多,就在于:尽管原始公社的所有 制形态和人道性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度不发达的基础上的,但是,它们代 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将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 ,复活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和人道性的价值取向。然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和上层建筑的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适用于史前社会的,是经济因素的增强导致了史前社 会的解体,这种历史环境和东方村社的历史环境是不同的。这样,马克思就确立了原始 公社作为社会形态的原生形态的位置,作为社会形态的原生形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已经失去了自己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东方村社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产生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在晚 年马克思看来,东方村社和原始公社存在着一系列的差别。具体来讲:一是从公社的社 会基础来看,原始公社是建立在公社成员的血缘亲属关系基础之上的。在这些公社中, 只容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他们的结构是系谱树的结构。而农业公社割断了这 种牢固、狭隘的联系,扩大了公社成员之间的交往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成员的接触, 这就使它成为了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样,它就有了比较广阔的 发展余地。二是从公社的物质基础来看,在原始公社中,共有的房屋和集体住所是公社 的物质基础之一;而在村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人财产了。当 然,也有一些农业公社,它们的房屋虽然已经不再是集体的住所,但仍然定期地改换占 有者,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起来。但是,这样的公社仍然带有其起源的烙 印,因为它们是处在由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农业公社过渡的状态。三是从分配原则来看 ,在原始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共同的产品是根据消费的 需要陆续分配的。这种生产方式、分配方式是由于单个人的力量太小造成的,而不是生 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而在农村公社中,作为共同财产的耕地却要在公社的成员中定期 进行分配,每个农民奋力耕种分配给自己的田地,将产品留为己用。经过这样的比较, 马克思就将原始公社从“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进一步剥离出来了,从而使人们有可能正 确地把握社会形态的原生形态和农业公社的性质。
第三,村社是从原始公社向现代私有制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在与其他类型的公社的 比较中,马克思以俄罗斯的村社为例,对农业公社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断定,认为农业 公社是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形态。这就是,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 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 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之上的一系 列社会。这也就是说,村社是一种在所有制的结构和形态上既具有公有制的因素,又具 有私有制的因素的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公社之间之所以存在着进化形态上的差 别,是与其内在结构的不同紧密相关的,而俄罗斯村社就是这个进化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的特定形态,“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 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 个阶段。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作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在西方相当于这种公社的是存 在时期很短的日尔曼公社。”[4]即,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同,从原始公社到私有制的过 渡形式是不同的,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路径。另外,尽管这里将俄罗斯的村社看作是相当 于日尔曼公社的一种公社,但是,二者存在的历史环境却是大为不同的,俄国是在全国 范围内把土地公社占有制保存下来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同时,恰好又生存在现代的历史 环境中,处在文化较高的时代,和资本主义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历史环境的 不同就决定了它们的发展方向也是不同的。由于在东方的村社已经存在着私有制的因素 ,甚至越来越强大,因此,东方社会就确立了专制主义的政治结构。
总之,在晚年马克思看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土地所有制和血缘宗法制在东 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就具有了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在形式上的公有制下掩盖着极端的 私有制,由此才产生了政治上的专制主义,最终才造成了东方社会的停滞和落后。但是 ,所有这一切在“世界历史”的情况下已经被冲得七零八落了,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就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嬗变。这种结构上的冲突使得他们的社会发展具有了选择的可能性 。这就是说,必须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下,从东方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实际出发,应 该充分估计到土地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方式、政治制度结构等社会结构要素在东方社 会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作用。这样,根据当时科学发展的成果,马克思晚年经过严肃认真 的科学研究,科学地扬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一是将史前社会的原始公社确 立为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二是从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公私混有的特殊情况出发,揭 示出了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这样,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补充和发展的东方社会理论 就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上,也充分地体现出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科学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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