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特点、影响及启示_责任保险论文

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特点、影响及启示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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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在美国,责任保险指代替被保险人支付由其对他人的责任引发的损失赔偿的保险,这种责任由法律赋予或由合同设定。传统上主要的险种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引起了关注。其中,综合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政府责任以及其他少量但重要的险种,如公司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美国保险市场上发展最为迅速的险种之一,1975年至2002年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责任保险已经发展成为美国财产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每年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占其财险保费收入40%左右。

尽管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在近三十年来一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还是先后于1975-1977年,1984-1986年以及2000-2002年期间爆发了三次责任保险危机,主要表现为费率激增,供给减少。美国司法部1986年的报告说明,医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危机爆发时的市场表现最为显著。Clarke和Frederick(1988)认为这些险种尽管具有危机发生时的市场特征,但置于整个保险行业考虑就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危机程度有被人为夸大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那场责任保险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波及到保险市场之外的经济领域。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至今仍然面临着不小的危机。

二、美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特征

理论界在解释责任保险危机成因以及应对措施时,大都从保险周期开始着手。Lai(2000)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周期处于波谷时引发了保险供给不足和保费过高难以承受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责任保险危机爆发时的市场特征。因此,尽管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就开始认识到保险公司的收益呈周期性,且保费水平和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也具有周期性(日内瓦协会最先资助完成了这方面的研究),然而却是美国80年代中期的责任保险危机促进了对保险周期的深入研究。Winter(1991)考察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责任保险危机的市场特征。概括起来,保险周期以保险费率和保险供给的周期性波动为主要特征。

当保险业的收益或预期收益较大时,保险公司就进入保险市场并增加保险供给,从而收益增加,也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保险供给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下滑,承保条件降低,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保险市场进入“宽松市场”(Soft Market)时期。但与此同时,保险业的收益将逐渐减少,甚至会出现较大的承保损失。保险公司逐渐减少供给并提高保险费率,承保条件苛刻,保险责任范围缩小,甚至一些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很多投保人无法在传统保险市场上买到所需的保险产品,保险市场进入了“紧缩市场”(Hard Market)时期。但与此同时,收益又开始回升,从而开始了新一轮的周期性循环。责任保险市场在紧缩时期呈现下列六种特征:

(一)保险费率激增。例如,实际保费收入经过一个长达8年的平稳下滑时期后,1984年至1986年两年间突然大幅增加。综合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了三倍,医疗责任保险增加了两倍。

(二)供给减少,许多风险得不到承保。大多数保单被撤销,一些险种例如公司董事和高管责任险甚至被取消。保单续保时,明确规定对部分风险不予以承保,诸如由环境污染或日托所保育人员虐待孩子引发的责任风险之类。最为重要的免责条款是“尾部保险项”(tail coverage)。标准保单一般承保由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引发所有的损失(即使这些损失在很长时间之后才显现),但尾部保险项这一免责条款则意味着基本保单只承保那些针对保险期间提起的诉讼所做判决中的损失。

(三)投保人难以负担巨额保费。大量险种的边际成本快速增加,投保人发现在给定保费的情况下,可供选择的承保机会减少了。例如,一些公司要支付高于边际成本三倍的价格才能获得除基本保险之外的超额保险。本世纪初,手机生产巨头爱立信和摩托罗拉公司试图为其产品责任投保时,就不得不面对这一困境。

(四)保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在紧缩市场时期,股份公司退出责任保险市场。但与此同时,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组织取代了他们的市场地位。在1984年至1986年期间设立了许多新的互助或合作保险组织,其业务范围覆盖了药品、铁路、银行和护理等市场。也正是在这些市场上出现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现象。

(五)新资本进入市场速度加快。财险公司的股本净流入量从1980至1983年一直为负值,基本稳定在15亿美元左右。但在1984年股本净流入量就激增到3亿,1985年增加到56亿美元。与较为平稳的美国公司新股发行的增长幅度相比,保险市场上资本增速显得就太突兀。

(六)紧缩保险周期短暂。例如,保费在1984年上半年末开始激增,但到1987年7月就回落,有的险种甚至下降了40%。此外,对承保能力的限制也增加了500%。

三、影响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关于责任保险危机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共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失误和持续下降的投资回报;三是保险监管;四是利率的周期效应影响了投资回报,从而影响了保费;五是现代侵权法上责任扩张导致的风险。影响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保险公司共谋、保险公司商业行为、保险监管、利率以及侵权责任体系。

(一)保险公司共谋

保险公司制定攻守同盟,针对某些保险产品抬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这一做法不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而且可以促使立法者认识到通过侵权改革来限制受害人权利的必要性。但司法部的研究报告认为此种共谋行为不足以形成。首先,责任保险市场集中度不高;其次,保险公司数目众多;再次,保险人易于开展业务或开发新险种;最后就是机构投保人(如生产厂商)可以不去投保而选择自保。

(二)保险公司商业行为

保险公司为了弥补因前期经营失误和持续下降的投资回报造成的亏损,提高保费(Jeffrey,1988)。这一解释在竞争性市场是不合理的,尤其是新的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进入责任保险市场,取得竞争优势。也有实证结果表明投资回报还没有下降到使保险公司以提高保费去弥补的程度(Clarke and Frederick,1988)。再者,这一原因对保险供给不足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三)保险监管

州的保险监管内容包括价格、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池。对于是否州的监管造成保险危机爆发这一问题目前还缺乏实证支持。因此放松管制或加强管制与责任保险市场出现的危机问题并无太大的关系(Clarke and Frederick,1988;Scott,Martin,2000)。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Kahane(1977)分析得出投资收益将产生低于5%的承保收益。考虑其变量以及与其他保险和投资产品之间的关系,每个投资产品的收益率都应该被分开决定。结果显示了各产品之间的关联度,并借此证明在不同的产品间确定不同的收益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时对保费的监管措施尚不能识别承保风险之间的差异,只是建议所有产品采取一样的收益率。然而,这一做法可能导致投保人选择性人保,而保险公司则把经营范围锁定在一些特定的产品上,放弃或缩减经营其他的主要产品。近来的研究已经表明保险业不具有垄断性,因此费率的制定应授权于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Anderson,2000)。

(四)利率

Priest(1987)认为责任保险危机事件与利率有很强的关系。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利率处在较高的水平,而之后利率却大幅下调,致使保险费率大幅上升,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大量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可见利率的变化会引起保险费率的改变。当利率上升时,保险费率下降。这时为了提高保费收入,或者为了收取更多保费以便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甚至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供给会增加。这种现象被称为“现金流承保”。随着保险供给的增加及其对需求的带动作用,保险需求也会相应增加。然而一旦供给增加的速度大于需求增加的速度,保险市场上就会面临着过剩承保能力问题,甚至一些公司会退出市场。这样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会重新做出调整,往往是承保条件变得苛刻,保险供给减少,保费大幅上调,相应地保险需求也会下降。同样,当利率下降时,保险费率会上升,保险需求往往会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着投资收益的降低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不愿意提供保险。

但利率作为单一因素还不足以说明解释危机现象。首先,利率降低的幅度与保费上升的幅度不成比例。其次,某些类型的责任险出现危机而不是所有的责任险市场发生了危机(potfier and witt,1994),因此,总体而言,责任保险的保费变动幅度与其他的财险或寿险相比并不很大。

(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扩张可以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机会,但责任扩张超过一定的界限就会导致承保范围缩减而不是增加(Priest,1987;Clarke and Frederick,1988;Esho,2004)。美国司法部的调查结果显示侵权体系是责任保险危机爆发的真正元凶。这一研究结果也否定了某些学者对保险公司或监管机构的指控。虽然责任危机一旦得到缓解,保险业的收益率就会回落至原始数值,但危机问题还必须通过改革侵权法得以解决。不过诉讼体系基本上平稳,需要改变的只是法律原则。各州采取的措施有限制或改变连带责任规则的赔偿额度、减少侵权损害赔偿额等;此外,也在联邦立法的层面上进行侵权立法改革。州和当地政府难以获取保险机会,也在发展其他可供选择的承保方法如自保。国会也提出批准成立其他形式的保险组织(如互助保险组织)的议案。Born和Viscusi(1998)考察了上世纪80年代后美国侵权改革的特征,并就其对责任保险市场影响作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几乎所有的保险主体都或多或少从侵权改革中获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加拿大和美国的侵权法体系有所不同,但责任保险市场呈现相同的特征。通过侵权法去实现预防和补偿的双重职能,这一美好的初衷将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动摇了侵权法体系和保险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最终,侵权法体系不仅无法履行社会所需的补偿职能。旨在为实现补偿职能而创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也无所作为,且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因此,Trebilcock(1987)建议通过社会福利系统实现补偿责任,而今后的实证研究应对侵权体系的预防职能加以关注。

四、对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启示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截至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为32.88亿元,占财产保险的3.02%。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美国这一比重更高达40%左右。因此探讨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源以及解决途径,是近几年保险界的热点问题之一。[1][2]

借鉴对美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一般特征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免除不必要的损失,对促进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应致力于下述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是构建和完善侵权法体系,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侵权法是责任保险的基础,责任保险不可能超越侵权法现有的责任体系而独立存在。因此,责任保险市场要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相比美国而言远远落后的侵权法体系,这是已有研究所达成的共识。然而,目前国内研究都聚集在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单方面影响。从美国的责任保险发展历史来看,责任保险虽然是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应运而生,但一旦发展壮大,就与侵权法形成共生和互动关系。因此,在侵权立法时要考虑其对责任保险的影响。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责任保险危机的发生,而且其时,侵权法也不得不被迫做出改革。

二是要积极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加强对责任保险市场风险的监管。我国的费率管制体制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效应,特别是在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放开保险市场之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费率管制的弊端就日益明显。在经历了几次责任保险风险后,美国大多数州现已经实现了责任保险费率市场化。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引进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此外,尽管责任保险存有长达百年之久,但自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责任体系才经历了自身最为重要的发展阶段。责任风险的发展也相对增加了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应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及早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信息传导机制,逐渐向风险监管模式过渡。

三是增加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完善保险市场结构。美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形式多样,数目众多,如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除了股份保险公司外,还存在相互保险人、合作社保险人、联合承保协会、自保等保险组织形式。而我国的市场结构尚不完善,保费和保险供给更易受少数几家公司的影响而出现波动,尤其是由于过去分业经营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供给业更为受限。2004年初我国保险业整体业务的下滑就是少数几家公司自身业务调整引起的。因此,应坚持执行不断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政策,促进保险市场上的竞争,降低市场集中度。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相互保险公司和合伙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再考虑增批一些专业化的公司,继续适当地放宽保险组织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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