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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被业内称为证券业根本大法的《证券法》修订工作即将启动。自从今年年初《证券法》修订工作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后,这项工作就引起了业内外的强烈反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已经广泛征求了业界的修改意见并起草了修订意见,《证券法》修订稿不久即可提交到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
事件追踪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不久前中国证监会提供给业内部分机构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中,总共214条的《证券法》中被提出了超过150处修改意见,其中不乏涉及“做空机制”、银行资金入市、实施T+0交易等较为敏感的内容。比如有人建议删除现行《证券法》第35条中“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提法,这就相当于提出了一直被我国证券法规所禁止的“买空卖空”行为,而这将直接关系到“做空机制”的推出。还有人提出删除第106条中“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即要恢复我国曾经实施的T+0交易——当天买进的股票当天就可以卖出。据了解,这种T+0制度曾因为可能会导致股市过度投机而被废止,改为当天买进的股票必须到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卖掉。此外,还有删除第133条中“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等建议,实际上都是对当前证券管理规范中一些禁区的挑战,因此这次《证券法》修改备受各界关注。
不过,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人们所说的《证券法》修改稿实际只是中国证监会的一份内部工作稿。根据有关程序,对该法的修改要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而至今全国人大方面相关的工作小组尚未成立,谈具体的修改内容还为时尚早,这都要等工作小组成立后才能确定。但业界人士普遍预期这次对《证券法》应该是大改。
内幕分析
尽管现行《证券法》实施至今尚不满4年,但其实修改《证券法》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我国去年为加入世贸组织着手对一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时,《证券法》就已列其中。一位经济法学者提出,现行《证券法》在立法取向上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他指出,《证券法》立法时正逢亚洲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因此在立法上更多地考虑了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因而形成了这部法规是以管理为主线,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较多。从目前来看,其中一些禁止性条款已经影响了市场的发展,比如,现行《证券法》对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似乎过于严格,因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实行证券、银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巨型金融集团将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严格分业的国内金融机构显然将无法应对外国同行的挑战。这也是为什么在修改意见稿中会存在许多要突破禁区的建议的原因。他认为,从长远来看,一部业内的根本大法的立法取向应当是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
另外,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也是《证券法》有待修改的重要原因。据悉,《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上就存在着不统一,甚至《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比如由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而较少有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使得曾轰动一时的中科创业民事索赔案件至今无法受理。
专家评述一
立法能否承认灰色区域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究竟与国外的《证券法》有何不同,即将修改的《证券法》又该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记者昨天采访了曾经参加过《证券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锋博士。
郭锋表示,国外的《证券法》在执行过程中有进行遗补的功能,是会经常进行修订的。以美国为例,它们的《证券法》每次修订时并不是都要经过美国国会,证监会也可以针对《证券法》中某个条款里的细则进行修改。另外,通过法官大量的判案,对案例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也可以构成对《证券法》的调整。比如在上世纪70年代,银行、券商是应该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美国的《证券法》里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是后来通过大量的法官判案认为混业经营是可行的就执行了。
而这在我国是不允许的,执法部门执法时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的,如果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是绝对不会改变的。
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证券法》只要把一些细节改一改就可以了。但郭锋认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证券法》的修改作用就不会很大。我们要的不是小修小改,要改就要改观念性的东西。
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该采取一种比较宽松的态度,不能是要么就是合法要么就是违法,不是黑的就是白的。像券商的委托理财、私募基金这些都是不允许的但大家还都在做。所以我们的立法也应该像国外一样承认有灰色区域。立法时,看不准的宁可不说,也不要说它是违法、是应该禁止的,应该按市场规律进行。在进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对其监管,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甄别对待。我们可以看一段、试验一段再通过立法解决对其进行规范。
专家评述二
四处顽症急需“大动手术”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有关修改《证券法》的声音似乎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就在《证券法》诞生的四个年头里,中国证券市场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显然,法律与现实的差距越来越大,修改势在必行。在著名经济学家、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看来,《证券法》的修改是个艰巨而长期的工程,目前至少有四处顽症急需“大动手术”。
首先,《证券法》不应该是股票法,应该尽快加入债券市场等其他证券交易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明确解决金融分业问题,银行资金禁止入市,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业务松绑等问题已经在限制市场的发展,法律不能视而不见了。第三,证券交易应该回归市场化。只须现货交易,只能做多等规定都已经不合时宜。
王国刚特别强调,不要把非法律的东西变成法律,否则会极大地阻碍市场正常发展的脚步。比如涨跌停板制度,是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应该成为法定内容,而"T+0"制度更是市场化的选择,国际市场有T+1、T+2等多种交易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如果以法律手段决定,投资者就等于处于无选择状态,这与市场化、国际化方向是相反的。
最后,王国刚还坦言,《证券法》号称监管法,但《证券法》中却没有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文,只管下不管上,无从体现公平和公正。
《证券法》修改大事记
■1999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证券法律《证券法》正式实施,该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肆虐的国际背景下,更多地考虑资本市场的稳定与保险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2001年,法学界呼吁,《证券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制约处罚措施不力,应尽快予以修改。由此,修改《证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2年12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召开了“有关《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高层国际研讨会”。明确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二法”已经明显滞后,需要根据市场现实的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2002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法修改建议稿》,对现行《证券法》中21处作了重大调整,针对银行资金入市、取消券商分类以及恢复"T+0"交易等问题在业内广泛传阅征求意见,《证券法》修改工作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