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香港模式”异同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刍议论文,澳门论文,异同论文,香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举世瞩目的香港回归已经于1997年7月1 日完成, 澳门回归也将在1999年12月20日实现,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将在本世纪内获彻底洗刷,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作为中英两国之间、中葡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回归、澳门回归作为“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伟大实践,二者有共性处,亦有不同处。本文拟对此一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香港模式”的异同问题做一初步的比较研究,以见教于方家。
一
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性质是同一的,都是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和强权、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严重破坏中国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害中华民族利益、尊严和感情的问题,都是中华民族在积贫积弱的时代,在没有自主权的时代,在没有“站起来”而任人欺凌的时代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分别。但是,作为中英两国之间、中葡两国之间“历史遗留问题”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它们的肇因和形成过程则明显地表现出多样性。
香港和澳门的地理位置都非常重要。香港由香港岛、南九龙和“新界”三部分组成,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陆地隔深圳河与深圳市(原新安县)相壤;澳门由澳门半岛、 凼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 面积近20平方公里,陆地隔“关闸”与珠海市(原香山县)相壤。香港和澳门均居中国南海之滨,分立珠江口东西两侧,扼珠江三角洲入海之要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南方对外交通和对外贸易的门户。另外,香港和澳门还是太平洋西岸的交通要道,是欧洲、非洲与澳洲、美洲以及南亚、东亚、东南亚之间海上航道的必经之地和中转站。因此,早在16世纪香港和澳门就已经开始为东来寻找原料、劳动力和工业品市场,寻找中西之间传统的“朝贡”关系以外所谓“正常”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大门口外的陌生人”觊觎。
英国殖民者侵占香港是通过赤裸裸的武力征服实现的,并以不平等条约作为掩饰其海盗行径的所谓“合法化”的“文明”外衣。从1837年在香港岛秘密建立“居留地”,到1841年捏造子虚乌有的《穿鼻草约》公开占领香港岛;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割取香港岛,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割取南九龙,到1898年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新界”;并通过单方面的所谓《香港宪章》、《九龙敕令》、《新界敕令》、《九龙城寨敕令》和《英皇制诰》、《皇室训令》建立起英国政府对香港的殖民统治秩序。
葡萄牙殖民者侵占澳门的历史过程较英国殖民者侵占香港远为复杂、曲折和漫长。与英国人在香港始终单方面地坚持依不平等条约之“理”、之“法”拥有对香港的主权、治权的情况不同,葡萄牙人虽然也在澳门建立起了殖民统治秩序,但是以承认澳门为中国的领土、承认中国政府在主权方面对澳门的“最高和最后的权力”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澳门的主权、治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从1535年明朝政府的广东都指挥使黄庆接受葡萄牙殖民者的贿赂而“请于上官”将市舶提举司迁入澳门,使澳门成为“中外互市之地”开始,从1553—1557年间明朝政府的广东海道副使汪柏接受葡萄牙殖民者的贿赂而擅自应允葡萄牙殖民者借口“舟触风涛”“水湿贡物”“暂借(澳门)地晾晒”的请求,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者在华唯一的“居留地”开始,到1849年的“亚马留事件”结束,在此一长达三个世纪之久的历史时期,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从中国政府那里争取到的不过是传统的对待在华“夷人”的“另类番坊”的权力和传统的对待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土官治土民”的居澳葡人“自治”的权力,中国政府对澳门的主权、治权全面、完整并名副其实。从16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根据“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为“上策”的指导思想,在香山县与澳门之间陆路交通咽喉——莲花茎的中央建立关闸,将澳门划列为一个特殊地区进行特殊管理。从“守澳官”、“提调、备倭、巡缉行署”到香山县丞、澳门军民海防同知,从雍陌营到前山寨、前山营,从《海道禁约》到《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从“抽分”、“丈抽之例”的每年二万两白银的商税到每年五百两白银的地租,明朝政府、清朝政府对澳门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严密并行之有效的行政管驭、军事管辖、司法管治、财税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中国政府还在澳门筑“议事厅”,作为对居澳葡人发号施令的正式场所。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虽然也“心蓄异志”时时有“骄悍不法”之行,但是他们在表面上却不得不表示服从中国政府“怀柔之驾驭”,不得不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的主权、治权,自称是“中国皇帝的顺民”。另外,从17世纪开始,随着葡萄牙在东方海上霸权的日益衰落,新兴的西方资本主义列强西班牙、荷兰、英国垂涎葡萄牙殖民者盘踞澳门垄断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殊地位,频频兵犯澳门,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只能向中国政府告急求援,最后在中国政府强有力的保护下,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才一次次化险为夷,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澳门绝对的统治权。
从1849年葡萄牙澳门总督亚马留拒绝向中国政府继续交纳商税和地租,驱逐中国政府的官兵出澳门,捣毁竖立于“议事厅”内铭刻中国“治澳夷之法”的石碑开始,葡萄牙殖民者乘清王朝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走向全面衰落之势,排斥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绝对统治权,攫取澳门的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和财税权,在澳门建立起葡萄牙的殖民统治秩序。并相继于1851年、1864年将其殖民统治秩序扩张至凼仔岛、路环岛,此后,葡萄牙殖民者就开始处心积虑地为其占领澳门的“既成事实”谋求所谓的“法律保障”,压迫清政府签订一纸不平等条约来承认其在澳门殖民统治的“特殊地位”的“合法化”。在1862—1864年间迫签使澳门脱离中国有效管辖的不平等条约未遂后,葡萄牙殖民者终于在1886—1888年间抓住清朝政府实行“厘税并征”而需要其在澳门配合鸦片缉私的机会达到了订约的目的。1887年3月26日, 清朝政府的代表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的代表罗果美在果斯本草签《中葡会议草约》,12月1日, 清朝政府的代表孙毓汶与葡萄牙政府的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888年4月28 日经清朝政府的代表李鸿章与葡萄牙政府的代表罗沙在天津换文生效。此一不平等条约规定“澳门地位”如下:“定准由中国坚允,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定准由葡国坚允,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据此,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获取了“永驻管理”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其自陈对澳门的殖民统治开始有了所谓的“国际条约”的“法律保障”,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所规定的“澳门地位”与中英《南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所规定的“香港岛地位”和“南九龙地位”不同,是“永驻管理”而不是“割让”,当时的葡萄牙外交大臣就明确表示“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是割让领土”,《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缔结双方都没有否决澳门固有的中国领土地位。虽然,此前、此后的王权时代、共和国时代的葡萄牙政府曾经多次在其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不顾历史事实单方面地将澳门划列为葡萄牙领土之组成部分的“海外殖民地”或“海外省”,然而,从1974年“四·二五”革命以后,葡萄牙新政府宣布放弃殖民主义,正式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由葡萄牙管理的中国领土”。1979年中葡建交,双方重申“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管理”。此一原则立场,也就成为后来中葡两国政府通过短短九个月仅仅四轮的外交谈判即顺利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共识基础。这与英国政府始终单方面地坚持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坚持香港是英国的“割占地”和“租借地”,而使中英两国外交谈判延滞二年长达二十二轮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样,基于“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不同的历史背景,1988—1999年“十二年过渡时期”的澳门回归以中葡合作为主旋律,而1985—1997年“十二年过渡时期”的香港回归则以中英对抗为主旋律,也就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现象”了。
二
英国人在香港156年、葡萄牙人在澳门446年,都在当地建立起了殖民统治秩序,都把宗主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移植到当地社会,但是,由于英国在香港、葡萄牙在澳门进行殖民统治的目的和方法不同,因此其在当地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也就表现得十分明显。
英国人在香港的殖民统治虽然先后经历了旧殖民主义时代、新殖民主义时代和“非殖民主义化”时代,但是其基本的政治架构和运作程序始终保持稳定,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从1843年第一任英国总督朴鼎查开始到1997年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基本是以总督独裁和“行政主导”为主要特征的“金字塔型”的英国殖民统治的政治模式。
由于英国占领香港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掠夺性的殖民”,而是为了开发经营其为英国商品、英国资本进入东方市场、进入中国市场的“滩头阵地”,开发经营其为英国、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与亚洲、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窗口、桥梁和国际通道”,因此,英国人登陆香港伊始即宣布香港是“自由港”,并一直奉行自由经济政策。经过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以转口贸易为单一经济结构的慢速、匀速发展时期,到20世纪80—90年代,香港经济进入了工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快速、加速发展时期。短短的50年,香港经济经历了由传统的商业中心和单一的转口贸易的经济结构向新型的工业中心和多元的、复合的国际经济中心的经济结构的嬗变,经历了由近代化经济形态向现代化经济形态的嬗变。
与英国人在香港殖民统治时期相对稳定的政治架构和运作程序比较,葡萄牙人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的政治制度则始终处于变动中。从1557年第一任兵头(总督)马尔廷斯开始到1999年最后一任总督韦奇立,澳门的政治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自16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40年代以对中国政府和葡萄牙印度阿亚殖民地政府双重效忠的兵头(总督)、主教和“议事会”为政治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所谓“自治”时期;自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以对里斯本直接负责的总督和政务委员会为政治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脱离中国政府有效管辖的所谓“殖民地”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以葡萄牙总统、议会、政府的代表总督和立法会为政治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所谓“三权分立”的“葡萄牙管理中国领土”时期。
葡萄牙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与英国在香港殖民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无疑是缓慢的、落后的。
葡萄牙殖民者占领澳门,是为了建立一个与东方、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桥头堡”,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虽然同样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与东方、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桥头堡”,但是16世纪葡萄牙人的动机是商业文明的扩张,仅仅是为了商品交换,而18世纪英国人的动机是工业文明的扩张,不仅仅是为了商品交换。澳门开埠后以转口贸易为经济发展的起点,自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几乎垄断了中国全部的对外贸易,澳门成为里斯本、果阿、广州、马尼拉、长琦之间的黄金航线的交通中枢,成为太平洋西岸最重要、最繁华的国际贸易港。但是,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葡萄牙人对东方转口贸易的垄断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澳门经济开始走向衰落。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香港开埠和五口通商,航海业由帆船时代进入轮船时代,丧失了垄断地位又受制于没有深水港的澳门转口贸易一蹶不振,从此不复有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图存,澳门经济走上了依靠特种行业藏污纳垢虚假繁荣的畸形发展道路:从最早的鸦片走私中心、苦力贸易中心到黄、毒、赌三业并举直到最后的“东方的蒙地卡洛”、“东方的摩纳哥”。虽然,近半个世纪以来,尤其是从60年代开始,澳门的经济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经济水平有了较快的提高,工业化、现代化和多元化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出口导向的制造业,由传统的铸炮、造船业,神香、爆竹、火柴业发展为现代新兴的成衣和纺织、玩具和塑料、电子业,已经成为澳门经济的第一大产业,出口加工业、银行保险业、地产建筑业、旅游博彩业并称澳门经济的四大支柱,澳门社会已经逐步由一个完全依靠特种行业的单一消费城市转变为一个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的现代化的工商业城市和旅游文化城市,但是,赌博业在澳门经济中“主导性”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并没有任何改变,相反还不断得到加强,成为澳门经济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这一现象,是澳门经济几百年历史演变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包括“九九”回归前、“九九”回归后,而是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规范其比较“健康”地发展。
“九七”回归前,香港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和“九九”回归前澳门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香港、澳门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价值是其经济角色、经济功能,而非政治角色、政治功能,政治发展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服从、服务于经济繁荣。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发展亦必然是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大思路——包括香港、澳门“历史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中“千差万别”的“传统和特色”。
三
尽管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肇因和形成过程的历史背景千差万别,香港社会、澳门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千差万别,但是,二者的政治地位和性质却完全一致,都是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和强权、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都是中华民族在积贫积弱的时代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因此,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包括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政权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权,都未敢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公开或秘密“继承”这份丧权辱国的外交“遗产”,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中国政府曾经多次与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交涉,企图在“倾斜的谈判桌”上实现“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政府几度幻想以“战胜国”的身份享受“和平红利”,向西方列强倡言“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以“平等待我”,结果均告失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是出于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对新中国的全面封锁,保留香港、澳门这一与外部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传统的“窗口、桥梁和国际通道”,营造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以及出于新中国统一问题宜先“易”(“内政”的台湾问题)后“难”(“外交”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考虑,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对中英之间、中葡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奉行的是“暂时不动”、“暂时维持现状”以“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特殊政策。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于预先设定的第一目标台湾问题上迟迟没有取得应有的实质性进展后,新中国的和平统一工程将突破口重新定位在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上正式启动。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外交谈判、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外交谈判,基本上都是以邓小平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为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进行的,即“恢复行使主权、保持稳定繁荣的”统一和“剔除殖民主义、保持资本主义”的统一。谈判的前提条件是“主权问题不能谈判”,中国政府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一定要在1999年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此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言“九七”香港回归、“九九”澳门回归以后“怎么办”。邓小平在香港、澳门“保持稳定繁荣”、“保持资本主义”的具体思路是: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国防事务交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保留有高度自治权,即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不向中央人民政府缴税,港币、澳元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照顾英国在香港、葡萄牙在澳门的经济利益;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葡文。由于英国在香港殖民统治时期、葡萄牙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不同,具体差异如香港属于普通法系主要适用习惯法,而澳门则属于大陆法系主要适用成文法,更由于中英两国之间对于香港问题和香港的“政治地位”、中葡两国之间对于澳门问题和澳门的“政治地位”的认识不同,原则区别如英国坚持“永久性改变”或“阶段性改变”香港“主权、治权归属”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而葡萄牙则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理的中国领土”,因此,同样为落实邓小平“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中英谈判、中葡谈判,其推进之难易、繁简、快慢的反差十分明显:中英谈判是“马拉松”,漫长、复杂、曲折,正式会谈前英方即有“以主权换治权”和“三方会谈”之梗,正式会谈中英方又制造了“驻军风波”和找“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麻烦,最后,由邓小平“如果中英谈判失败,中国政府将单方面地宣布收回香港的决策和对香港的政策,将被迫考虑改变收回香港的方式和时间”的“最后通牒”才打破僵局。中葡谈判是速战速决,除了中葡双方一度在澳门交接的时间问题上各执一词外(一曰“本世纪”,一曰“跨世纪”),后又通过“紧急磋商”互谅互让而很快趋同(1999年12月20日),基本上是波澜不兴,十分顺利。另外,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在体现邓小平“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总的精神、总的原则以及基本结构和主要条款方面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是有所分别,各有侧重的。如中国政府对香港1997 年7 月1日、对澳门1999年12月20日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中英“联合声明”采取的是双方分别宣布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场有异;而中葡“联合声明”则采取的是双方共同宣布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立场无异。如中英“联合声明”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义,单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而中葡“联合声明”则针对“旅游博彩业”在澳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义,单独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如中英“联合声明”用三个附件分别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土地契约》;而中葡“联合声明”则用二个附件分别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将“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二项合并,等等。
四
中国政府在香港“十二年过渡时期”和澳门“十二年过渡时期”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
由于“九九”澳门回归后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九七”香港回归后建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政治地位完全相同,都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示范”,所以1993年出台的澳门“基本法”从内容到形式、从基本结构到主要条款均以1990年出台的香港“基本法”为参考,保持了高度一致(两个“基本法”都是由序言加九章的正文、三个附件和四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组成),但是,澳门“基本法”毕竟不是对香港“基本法”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澳门的情况充分体现澳门的特点。比较两个“基本法”,相同之处不论,相异处具体而言主要有:
1.关于“序言”部分。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作了列举式说明,即“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而香港“基本法”则因为“新界”一词的争议性而没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作列举式的说明。
2.关于“总则”部分。澳门“基本法”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确认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而香港“基本法”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方面没有任何特殊处理。
3.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部分。澳门“基本法”在驻军问题上未作明确规定,有“驻”与“不驻”的弹性,而香港“基本法”则不仅原则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且还具体说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在驻军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
4.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澳门“基本法”在人权问题上的规定与香港“基本法”比较更为全面、具体、规范和富有针对性。澳门“基本法”第三章的条款有22项,而香港“基本法”第三章的条款仅19项,并且有13处规定明显不同:如关于是否设立死刑的规定,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即可以设立死刑,而澳门“基本法”在这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设”与“不设”死刑都有取舍空间。如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香港“基本法”把它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政治体制”章“司法机关”节中,而澳门“基本法”则把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如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居民享有人身保护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而香港“基本法”则没有以上内容。如澳门“基本法”列专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这里的“葡萄牙后裔居民”指的是在澳门出生并在澳门生活的具有葡萄牙血统的葡萄牙籍居民,即所谓的“土生葡人”,而香港“基本法”列专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这里的“‘新界’原居民”指的则是其父系为1889年在“新界”原有中国乡村居民,即所谓的“土生华人”。
5.关于“政治体制”部分。澳门“基本法”的第四章与香港“基本法”的第四章对照,变化也是比较多的。择其要者:
(1)关于“行政长官”。 资格有所异:香港“基本法”将“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参选的前提条件,而澳门“基本法”则是把“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作为当选后任职的必要条件。产生办法有所异:香港“基本法”提出了“普选”的目标,而澳门“基本法”则没有明确规定。职权有所异:澳门“基本法”制定行政法规,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检察官等项内容,为香港“基本法”所无。用词有所异:澳门“基本法”用“30日”、“90日”代替香港“基本法”的“一个月”、“三个月”,更加规范和准确。
(2)关于“行政机关”。 行政架构有所异:香港“基本法”规定“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而澳门“基本法”规定“设司、局、厅、处”。主要官员的资格有所异:澳门“基本法”无香港“基本法”“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但增加了就任时应“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的内容。检察机关的性质有所异: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是检察院,列入“司法机关”一节,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律政司,列入“行政机关”一节。
(3)关于“立法机关”。 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和立法会的组成有所异:香港“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的比例不能超过20%,而澳门“基本法”则无“在外国无居留权”、“中国公民”和“20%”的限制。产生办法有异:香港“基本法”规定了“普选”的目标,而澳门“基本法”则无此内容。立法会的主席资格有所异:香港“基本法”规定“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而澳门“基本法”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改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但增设副主任一职。弹劾案有所异:香港“基本法”规定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而澳门“基本法”则规定是“三分之一”。
(4)司法机关。 司法体制有所异:香港“基本法”规定“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和其他专门法庭”,而澳门“基本法”规定“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设立行政法院”,“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5)关于“第五节”。香港“基本法”标题为“区域组织”, 主要指“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而澳门“基本法”标题是“市政机构”,主要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
(6)关于“公务人员”。 退休金和赡养金有所异:澳门“基本法”规定“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而香港“基本法”则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也作了规定。
(7)关于“宣誓效忠”。香港“基本法”关于公务人员的宣誓, 是“公务人员”一节中的一项条款,而澳门“基本法”则是单独设立“宣誓效忠”一节;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澳门“基本法”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关于“经济”部分。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比较,最大的特色就是有关“旅游娱乐业”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香港“基本法”把“旅游业”作为各种行业之一,规定在第119条中, 而澳门“基本法”则单独设第118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另外,澳门“基本法”单独设第119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也是香港“基本法”所没有的。
7.关于“第六章”部分。香港“基本法”的标题是“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而澳门“基本法”的标题是“文化和社会事务”。澳门“基本法”第125 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归侨”的内容,也都与香港“基本法”不同。
另外,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三个附件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之间,从形式到内容、从基本结构到主要条款上,也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如选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和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其委员会的总人数和委员各方面代表的比例,二者都有很大的差别;如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议员的总数和产生方式,二者也都有很大的差别;如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设立的时间,香港明确规定“在一九九六年内”,而澳门则没有明确规定;如附件三所列举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为6个,而澳门则增加至8个;如由于中葡“联合声明”中未规定澳门原有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留用,而且澳门现在的法官与检察官又都属于葡萄牙政府的编制,都是从葡萄牙派来的,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必须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筹组,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所缺少的内容,是1993年出台的澳门“基本法”对1990年出台的香港“基本法”缺憾的弥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香港“十二年过渡时期”、澳门“十二年过渡时期”的后半段,即完成了“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而将工作重心转入准备政权交接和筹备特别行政区的所谓“后过渡期”(香港主要是指1990—1997年、澳门主要是指1993—1999年),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所面临的挑战和主要矛盾也是有很大差异性的:香港在“后过渡期”最引人瞩目的焦点是英国方面背信弃义的“光荣撤退”和中国方面被迫的“另起炉灶”,而澳门在“后过渡期”最引人瞩目的焦点则是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化三大问题。而今,香港回归在“一国两制”的方针的指引下在克服了重重阻力后已经如期实现,并如愿保持了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呈现出了“香港明天更好”的辉煌前景。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澳门回归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引下在克服了种种困难后也一定能够顺利实现,一定能够继续保持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澳门明天一定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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