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的辩证研究--黑格尔精神资源探析_精神现象学论文

伦理道德的辩证研究--黑格尔精神资源探析_精神现象学论文

伦理和道德的辨证考略——基于黑格尔精神资源的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伦理论文,道德论文,精神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8)03-0001-07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将生活和历史的全部多样性归结为意识或精神,描述意识由个体性的“主观精神”,经由社会性的“客观精神”,到达“绝对精神”所经历的辩证过程和形上逻辑道路。对于客观精神阶段的发展,熟悉黑格尔哲学的人常感困惑,两部重要著作《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原理》对客观精神两个范畴“伦理”、“道德”设定为不同的延展进程和递升次序,显示出黑格尔精神哲学体系自身的理论两难悖论;透过表层的能指语汇透析其内在道德行上学意义所指,外在的“悖论”实际上含蕴并不自觉表达了“伦理”与“道德”两者互为前提、辩证发展的精神世界模型。

一、《精神现象学》题旨:由“伦理世界观”到“道德世界观”

在被称为“黑格尔哲学真正的诞生地和秘密”的《精神现象学》中,“意识(狭义)”、“自我意识”、“理性”的诸形态和延展过程中,意识只是作为主观精神的个体意识和“精神的抽象物”;理性与客观现实世界的融合促使向精神世界进升,“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经上升为真理性,……理性就成了精神。”①在“精神”阶段,意识表现为“我们”、社会以及实际的社会历史,是表现于行动和现实中、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客观精神。精神的基本形态是“真实的精神,伦理”,经由“自我异化了的精神,教化”,而最终达至“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

1.“真实的精神,伦理”以及“法权和教化世界”的过渡

伦理是意识取得真理性、客观性和现实性的初始精神形态,“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②伦理世界初始表现为现实的家庭、民族和共同体的实体性生活及其普遍性精神。“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③“伦理只不过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④伦理的实体是“单一物”与“普遍物”之间的自觉统一,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实体的力量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⑤伦理和伦理实体对个体具有无可比拟的包容与亲和力,个人意识自觉认同家庭、共体或“我们”这样的实体并无可割舍地与之融合为一体,处于始源性统一状态,“我所以居于伦理的实体之中,是因为对的事情对我来说是自在而自为存在着的;所以,伦理的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和实际存在,是它的自我和意志。”⑥人们饱含“伦理热情”,像自然天性一样毫不犹豫地亲近于所在的伦理实体或共体,出诸于伦理意识而实现着实体性的伦理冲动和普遍性的伦理行动,“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⑦黑格尔以“悲怆情愫”表达个体与实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和皈依情态,“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愫出现的……实体这一悲怆情愫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性格这个普遍性中。”⑧个体性完全消融于普遍的伦理精神及其整体性之中并以之作为个体的感情寄托和精神信仰;普遍秩序和整体平衡追求最终体现在自觉性民族精神之中,“个人快乐之所以消逝的必然性则在于他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他的民族(国家)的公民。……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普遍性生活。”⑨伦理世界人们对整体性、普遍性的预设和追求使得“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⑩

伦理世界两类实体以及不同的行为个体各有自己所循守的规律和法则:支配家庭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先天祖先,支配国家的法则来源于共同体后天的政治生活,分别以“神的规律”、“人的规律”概指。不同规律支配的两类实体以及出诸实体的个体行动必然发生矛盾,“行为破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11)当初互相补充、彼此确认的组成部分变成消灭自身与对方的东西,“伦理实体之被注定或被规定要这样消亡,要这样过渡为另一形态,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展的。”(12)普遍的伦理精神为抽象的、孤立的个人以及法权主体所代替,进入标志社会自我异化开始的“法权社会”,(13)“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并且都具有形式的权利,只有把自己推进到惊人地步的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14)人与人之间失去了精神的、内在的伦理联系,在矛盾和冲突中社会分裂为现实王国和信仰王国,并以外在于本质的异化或教化作为自身的特定存在。“信仰意识一方面以实在的教化世界作为自己的现实,而自己则构成着教化世界的精神及其特定存在。”(15)“法权”、“教化”是对伦理普遍性的异化和消解;经过理性的启蒙,意识过渡到具有自我意识和自身确定性的精神王国,即道德世界。

2.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

道德世界观转向内心精神和自我意识,从教化世界的异化中回复到精神的本真和确定性发展。“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16)道德世界中人们把与自然的和解作为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一方面追求与外在客观自然的和谐,以之实现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方面追求与内在感性意志的和谐,以之实现自我意识的终极目的;道德世界的自我既保持了个体性,又期望与整体一致,追求自在与自为相统一、主体意志自由与普遍性统一。道德自我意识和行为在追求普遍性中往往以义务为自身的目的和对象并自视崇高,“道德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能动的,在它的现实和行动中履行着义务,它把义务当成本质。”(17)“道德行为不是什么偶然的和有限的东西,因为它以纯粹义务为本质:纯粹义务构成着唯一的整个的目的。”(18)对义务的体认和承担使个体感觉到与普遍性、实体性的同在,体验着自身的责任和价值;但是外在、纯粹义务往往脱离现实,割裂义务与实在、道德与自然之间的联系,具有空洞、抽象的特征。当道德达到良心自我时,它“根本拒绝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19)良心追求至善和自身确定性,以自身确信的善的精神作为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自身的确定性就是纯粹的直接的真理性”(20),“在得到了表述时,就把它的自身确定性设定为纯粹的自我并从而设定为普遍的自我”(21),通过追求义务与现实统一,达到自在与自我、道德与感性之间的和谐,“道德行为直接就是冲动和道德间的实现了的和谐。”(22)但是良心的自我确信仍然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内心独白,“良心因而就凭它凌驾于一切特定法律和义务之上的至高尊严而把随便一种什么内容安置到它的知识和意愿里去;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23)为了确保内心的纯洁,它回避与现实接触,故步自封,自视圣洁且自恋、自怜,陷入软弱无力的抽象自我之中,变成所谓的“优美的灵魂”或“满载着忧愁”灵魂,成为“品评的意识”而无实际行动。黑格尔既看到了道德世界对伦理世界以及教化世界的扬弃和递进,但也预设和表露其内在缺陷,留待在《法哲学原理》所述伦理的真理性中得以完善。

二、《法哲学原理》指归:“道德”向“伦理世界”的进升

作为黑格尔学术顶峰的柏林大学任教时期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哲学原理》(1821年出版)以及早年的《哲学全书·精神哲学》(1817年初版)中“客观精神阶”较为一致地是对“自由意志”逻辑发展过程的分析。客观精神以主观精神的最高发展——自由意志为出发点,寻求和建构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精神和哲学,其发展进程经过三个贯通阶段和形态:体现意志普遍性的客观外在的“抽象法”、体现意志特殊性的内心主观法的“道德”、客观法与主观法统一的“伦理”。

1.作为意志内部规定的“道德”对抽象法的否定

抽象法是个体借助于社会对外在事物和权利的肯定给予自由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人格的尊重。抽象法包含三个环节以及相应权利:对物的所有和占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和契约权利;特殊意志侵犯他人的权利而造成不法和犯罪以及对不法进行防范、惩罚的权利。抽象法的对象看似是客观的,但权利或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自身,只是“自在的自由”和外在、强制性的规定。

道德是自由意志在主体内部的规定、自为自在的自由和“主观意志的法”,使人成为能动、独立、自主的主体。“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把人规定为主体。”(24)道德是一种超越于现实的“应该”和内心冲动,是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和自由的“更高的基地”,“道德主要地包含着我的主观反省、我的信念,我所作的遵循普遍的理性的意志决定,或普遍的义务。”(25)道德使人们向着理想的要求积极进取和行动,“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26)道德行为在意识和内容方面分别有三种相关形式: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故意是建立在抽象法基础上表达对某种目标以及物的希求、蓄意外求的意向以及相应行为者的道德责任,“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己所作的事为限,才对行为负责。”(27)意图是与普遍物目的相关的动机、手段,活动的后果、结果构成福利。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和普遍福利;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28)由于缺乏特殊或客观内容,良心可能只是一种“意志活动的形式方面”、“主观性自身中被反思的普遍性”和主体自我确信,“我们仅仅谈到抽象的善而已,良心还不具有这种客观内容,它只是无限的自我确信。”(29)“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30)一味强调内心的善良意志,只求保持道德上的纯洁,而不顾及外在的效果,甚或走向道德观点中主观性得最高峰——伪善,把个人欲望装扮成虚假的道德形式;也甚或出于善的动机,为了达到善的目的却不择手段、缺乏反省,“仅仅是意欲为善,以及在行为中有善良的意图,这毋宁应该说是恶。”(31)道德和良心由于主观性特征尚未真正达到和实现意志的自由。此处对道德、善和良心的辩证分析及其主观、形式性缺陷的揭示,与《精神现象学》中相关分析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理论契合。

2.“自由概念的真理”:伦理

伦理是纯粹形式的抽象法和主观法的道德之间具体统一,“主观性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32)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和“法”的真理,是独立并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客观社会关系和外在力量。“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存在的神。”(33)在伦理中,普遍的、客观的方面优先于个体、主观的方面,“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就是“主体所特有的本质”,主体或个人在伦理实体才有自己的确定性尊严。伦理精神的客观化经历三个阶段:“家庭”是靠爱的特性结合起来“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以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三个环节体现并完成她的实体本质和伦理任务;“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联合,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司法权、法律制度以及维护特殊利益、公共利益的警察和同业公会,实现对“需要的体系”给予肯定和满足;“国家”是自由伦理理念的现实化、伦理的最高阶段和最后完成,“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力……成为国家公民为其最高义务。”(34)“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精神”。(35)国家的理念分为三个环节:国家制度、国际法以及作为“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的世界历史,体现着“绝对精神”从低级的“自然直接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即本质的过程。黑格尔对伦理的肯定,特别体现于国家,认为国家的法是“个体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它是最具体形态中的自由。”(36)对伦理范畴特别是国家环节的描绘表达了黑格尔对普鲁士资产阶级和贵族联合政权的政治保守态度,也反映了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37)

三、道德的伦理起点和判断依据

伦理以实体、普遍自我意识为精神世界,其具有伦常习俗以及国家或民族精神两个现实向度,“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在个别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个体对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确定性,而就它之为一个单一的个体性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38)著名学者何怀宏也曾对伦理的结构予以表述,“伦理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但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灵之间建立起通道。”(39)个体首先是在既有的伦理实体中涵育自身道德;在国家伦理实体中达到真实和普遍自由。

1.伦理是道德的现实起点

从个体意识自我发展概观,作为实体和关系的伦理是个人道德的现实起点。“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因为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40)“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使个人无可选择地处于一定的实体关系和现有社会秩序中,实体和伦理“对个别的人来说,它以与个人身份相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41)“在伦理里,我的行为所遵循的,乃是基于风俗习惯,而不是依照我的意志所应该作的。”(42)实体是个体生活和成长的客观环境,他的心理习惯、道德素养、情趣爱好的养成,与实体的环境、风尚、宗教等密切相关,因而“特定的个体就要根据这些情况才可理解。”“个体性一方面由于它本身也是普遍的东西,因而就以一种直接的冷静的方式混合或融化到外在的普遍的东西,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等的里面去,并使自己适应于它们。”(43)“古代最明智的人们曾创出格言说,智慧与德行,在于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习俗。”(44)个体把所处的实体看作自己的初始生命、价值世界,把自己的人格投射于他我、大我实体之中,从中直观自己的本质和真理;他把对伦常习俗的适应看作向世界延展的初始步伐,作为可靠的精神元素和价值源泉,在环境、实体对自己的肯定、接纳和赞扬中感受到感情的充实、存在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徜徉于其中自觉恬淡自适。“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它是渗透在习惯定在中的灵魂,是习惯定在的意义和现实。它是象世界一般地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实体就这样地初次作为精神而存在。”(45)伦理实体是个体道德萌发、成长的自在社会存在形式和精神资源。

2.伦理实体是个体道德的客观保证

伦理是道德发展的动力和普遍标准,是意志的自为追求和道德自由实现的客观力量和精神保证。“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46)道德以自我意识为前提,反映人的特殊目的和利益,“道德的主要环节是我的识见,我的意图;在这里,主观的方面,我对于善的意见,是压倒一切的。”(47)道德表现为“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和自为地存在的自由,这种意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为限。”(48)甚或自以为是地认为,“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估。”(49)道德就其自身而言是只是伦理发展的主观环节,而伦理和实体“它的真理性在于它的公开明显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50)“伦理性的实体,他的法律和权力……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伦理性的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是无限崇高的。”(51)个体道德经过社会伦理的陶铸和改良,才能扬弃主观性和虚幻性,成为与社会伦理相统一的真实的自由。“道德在于遵循思想,亦即遵循普遍的法则、正确的理性。一件事情只有在其中实现了并且表明了一个普遍的使命,才是道德的和正当的。”(52)自我道德在家庭、社会、国家诸伦理环节中达到自由的定在,在客观伦理实体和普遍的社会联系中融合为具有客观现实意义的社会信念、民族精神,“个人主观地固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53)实体性伦理世界中个体道德达到了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结合、特殊意志与实体普遍利益有机结合,成为具有实际内容和可靠保证的有效准性的意志自由。否则“它就是一种无本质的德行,它是一种只属于缺乏任何内容的观念和此举的德行。”(54)

四、伦理的道德指向和发展动力

“道德”以个性精神、自我意识为其特征,可能是独立的原则和推动伦理变革的因素;自道德而伦理,只有经由了这样的擢升和提高,伦理自身才真正实现了自由的本质。

1.个体道德确证、表征着伦理

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道德是普遍性伦理的现实、具体存在形态以及生活本意的表达,“伦理世界曾表明……个别的自我,乃是他的生命和真理。”(55)伦理的普遍应该“从德行那里取得它真正的现实性”,(56)“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57)道德是个体在实体中经过熏陶、教育所达到的“伦理上的造诣”,是伦理精神普遍性的现实,“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58)社会伦理体系是由相互作用的个人的道德活动或行为联结成的整体精神和规范总和,而道德是一个以存在论为基础的目的性范畴,伦理规范的价值应当性、合法性通过道德主体获得理论确证和心理认同为前提和基础;作为主观意志的自由、“自为地存在的意志(自由)”和“主观意志的法”的道德,使抽象、朴素、外在的伦常习俗得到自为、特殊性存在形式,将外在的他律变成为自觉意识和意志的自律,“于是法律和伦常就被认为只是一种没有绝对本质性的思想、一种没有现实性的抽象理论;但是个体,作为这一个特殊的我,在它自己看来乃是活的真理性。”(59)“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只在更高级的环节里,即在关于它自己的本质的意识里才破除了限制,并且也只在这个意识里,而不是直接在它的存在里,它才取得它的真理性。”(60)伦理的建构与普遍精神的凝结,必须对个体鲜活生动的道德体验和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否则只是空虚的普遍统一的精神;“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个体的道德行为并非是对外在的伦常习俗和既有规范的盲目尊重和敬畏,而是基于内在的道德信念做出决定,道德个体通过理智不断反思和规定自身从而使伦理感受到真实与活力。

2.道德是伦理变革和发展的动力

伦理规范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的既有关系和合作,道德的目的则创造和追求未来理想生活价值。“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61)“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理想性和应然性是道德的重要本质特征,表现着对自身和社会更高的愿望与期待。个体性对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它又反对它们甚至于颠倒或改造它们。”(62)个体道德反思不仅指向内心世界,它也指向社会伦理和规范,把脉习惯和习俗的合宜性,审视伦理和实体的公正性、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以社会的良知、道德的至善,引证新的价值准则,催生新的伦理精神。“有一种在历史上作为较普通的形态(如苏格拉底、斯多葛派等等)出现的倾向,想在自己内部去寻求并根据自身来认识和规定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正义的,在那个时代,在现实和习俗中被认为正义的和善的东西不能满足更善良的意志。……因而不得不在理想的内心中去寻求已在现实中丧失了的协调。”(63)生活世界本身是嬗变的,人们在从事着社会实践,创造着新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也同时创造出新的道德与价值的“应当”,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使道德应然转化为社会伦理必然,伦理和道德观念在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转换和得到提升,“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64)符合社会跃迁的伦理精神和时代价值不会自行呈现,有效的道德价值是在人格的道德洞见中自明地被给予,伦理的跃升往往萌生于个体道德的觉悟,“有些道德价值性质在历史上首次被把握到,并且首次在一个单个人的感受性一瞥中显露出来,这是完全可能的。”(65)伦理学家包尔生曾经描述个体道德对伦理精神的提升和改进过程,“所有哲学都发端于个体从普遍接受的意见的解脱。……他们反抗传统的价值,反抗已变得无用和谬误的理想,反抗虚伪和谎言,反抗已经失去意义的常识。他们宣传新的真理,指出新的目标和新的理想,这一新的理想把新的生机注入灵魂,使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66)道德主体是社会价值真正的发现者和创造者,经过他们的理论阐扬和社会的思想淬炼,主体性的道德逐渐取得社会成员的认同,成为适合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普遍性伦理秩序和规范。

伦理与道德是相互关联、互动发展的,“伦理—道德—伦理”是精神世界的逻辑发展模型和客观交互性进升脉径。马克思曾基于黑格尔伦理和道德关系理论评述说,“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虽然从某种意义(即黑格尔把以这种道德为前提的国家拿来冒充实在的伦理理念)上说是不自觉的功绩。”(67)伦理与道德是在相互确证、也在相互涤荡中不断地前进,为人类提供适合于时代发展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精神价值与实践理性。

注释:

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页。黑格尔以真理、真理性指称意识的客观性,如“如果我们把知识称为概念,而把本质或真理称为存在物或对象,那么所谓审查考核就是去看概念是否符合对象。”(《精神现象学》上卷,第59页)理性的真理性、精神的真理性指意识自身与实在、个人与他人、社会的统一已经变成了行动上、实际上的,并非个人主观确定的精神抽象物。

②③[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17页。

④⑥[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3、290页。

⑤(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65、359页。

⑦⑧⑨⑩(11)(12)(15)(16)[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27、17-18、18-19、20、32、76、126页。

(13)此处法权状态隐指古希腊城邦解体而进入罗马帝国借助于武力和法律并由个人绝对主宰的君主专制统治,参看黑格尔《历史哲学》第三部:罗马世界,第三篇第一章:皇帝专政时期;《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357节:罗马王国。

(17)(18)(19)(20)(21)(22)(2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6、138、148、156、164、156、164页。

(24)(25)(26)(2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0、36、124、119页。

(28)(29)(30)(31)(32)(33)(34)(35)(3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41、141、143、151、162、165、253、254、43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63-264页。

(38)[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页。

(39)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页。

(40)(41)(50)[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24、7页。

(42)(5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6、31页。

(43)(4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02、235页。

(45)(46)(47)(48)(49)(51)(5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70、43、42、111、111、165-166、172页。

(54)(57)(58)(6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58、280、168、141页。

(55)(59)(60)(6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4、236、236、238页。

(56)(6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54、202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33页。

(65)Max Scheler,Gesamte Werke,Band2,Bern:Franke Verlag,1980s,P.277.

(66)[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16页。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0页。

标签:;  ;  ;  

伦理道德的辩证研究--黑格尔精神资源探析_精神现象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