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体系的构成要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试论论文,思想体系论文,构成要素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0)05-145-08
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孙中山研究中,探索“五权宪法”思想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对其思想体系即“五权宪法”思想的构成要素却论之甚少。笔者认为“五权宪法”凝结了孙中山几十年中对政体问题的辛勤探求和创新的思想成果,它的内容丰富、驳杂,但又有其一贯的宗旨和内在的联系。鲜明的人民主权思想,就是“五权宪法”的基本线索,也是“五权宪法”思想发展的最明显而又最深刻的契机。围绕着人民主权思想主线,“五权宪法”思想在内容上明显呈现为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四大构成要素:“五权宪法”的法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形式——五权分立制;“五权宪法”的基础——权能分开说;“五权宪法”的实现——革命程序论。
一、“五权宪法”的法理
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全部学说的两个基本点,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五权宪法”作为一种宪法理论和政体模式,它的根本法理就是三民主义。
首先,三民主义不仅是孙中山及其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持之战斗的理论武器,而且也是他们数十年来浴血奋战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在孙中山所擎划的中华民国中,三民主义又被视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必须遵循的路线、纲领和根本方针政策。在中华民国的国家政治生活里面,三民主义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五权宪法”作为中华民国政体的具体方案,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正如孙中山所指出的:“五权宪法是根据三民主义的思想,用来组织国家的”[1](P.61)。其次,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创制“五权宪法”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孙中山在设计“五权宪法”方案时,是以三民主义精神作为基本准则的。孙中山曾经把他的三民主义概括为“民有、民治、民享”[3](P.393),并进一步指出:“这三项主义的意思,是要把全国的主权,都放在本族人民手内;一国的政令,都是由人民所出;所得的国家利益,由人民同享”[3](P.392)。而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思想恰恰鲜明地体现了上述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五权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政府机关实行“五权分立”制,以便造成一个能够为国家民族谋利益的“万能政府”,并将所得利益供“人民同享”;第二,为了体现民有、民治和民享精神,“五权宪法”规定人民不但享有间接民权(选举权),而且享有直接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孙中山认为,只要这四大民权——“五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就能够有效地管理中华民国的官吏和法律,从而保证“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达到一国的政令,都是由人民所出”。由此可见,“五权宪法”所内涵着的“万能政府”思想和直接民权思想,实际上是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精神的具体化和法律化。这就是说,“五权宪法”体现了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以三民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直接依据,三民主义成为“五权宪法”的根本法理。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五权宪法”又是三民主义民权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民主义不但富于革命性和战斗性,而且还具有理想性和建设性——它是未来中华民国的总体规划或总政纲。而作为包摄国体与政体问题的民权主义,则是这个总体规划中的核心部分。这样,被孙中山视为中华民国政体方案的“五权宪法”,实际上成为民权主义中有关政体问题理论的集中概括,这与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法理的提法并不矛盾,因为正是由于“五权宪法”被民权主义所包容,才使“五权宪法”在三民主义总体规划中具有不容忽视的特殊意义,它既是三民主义建政纲领内的一个具体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三民主义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工具和具体措施。这恰恰说明了“五权宪法”是与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相适应和相吻合的,也说明了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根本法理。
二、“五权宪法”的形式
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构成的“五权分立”制,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这表明在数量和形式上,“五权宪法”比“三权宪法”多添置了两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为什么要有考试权和监察权?而且要分立?孙中山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论证。他认为在国民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民主国家以后,治理国家和建设国家的关键在于选拨官吏。官吏的好坏,才德的有无,称职与否,这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以及人民主权能否正常行使的大问题。因此,政府官员必须经过精心挑选;这是他特别注重考试权并使之与其他四权平列的主观动因。同时,他还察觉到西方国家经过选举、委任两种途径选拔官吏的做法流弊仍然很多。就选举而言,便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许多限制。选举中作弊现象很严重,“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6](P.330)。至于委任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盲从滥举,任用私人的流弊”,并且常常导致政治局势不稳定,所谓“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总统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9](P.351),并且指出:“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P.489)。有鉴于此,孙中山认为只有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才能避免这些流弊的产生。那么,如何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呢?孙中山指出,必须增加考选权,并使之独立:“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9](P.354)。孙中山尤其强调考试权不能附属在行政部门,必须独立出来,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和侵犯,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作用。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部门,独立行使考试权。孙中山关于考试权的构想曾受到中国古代科举制的启迪,但他决不是毫无批判地照搬古制。他指出:“在君主专制国中,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所以虽讲资格,也是虚文。至社会共和的政体,这资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可任用”[5](P.492),这就划清了以人民主权为真精神的考试权与古代君主制下的科举考试制的界限。
孙中山的主观愿望是通过考试选定人民公仆的资格,在此基础上,经过选举和委任使真才辈出,群英荟萃,各行各业的专家进入国家机关,组成“万能”的政府,发挥和提高国家机器的效能,克服西方选举制和委任制的流弊。这不失为一份积极的方案,就是在今天,也是有一定价值的。
孙中山在主张考试权必须独立的同时,也强调监察权的独立。所谓监察权,是专管监察弹劾之事。孙中山认为,就是经过严格考试,也仍然免不了有不称职的人员充任政府官吏。为了完善这个环节,他认为监察权及其独立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保证在政府官吏不称职时得到随时罢免。孙中山从西方议会制度中窥见由于议会掌握弹劾纠察权,结果造成“议会专制”的现象,“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疾。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由此常常造成议院专制”[7](P.86)。他并且指出,“议院专制”的结果是“政府无能”。孙中山进而分析说:从道理上来说,“裁判人民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员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9](P.302)。所以,监察机关也要独立。而独立的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议会”,同时“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7](P.86)。
孙中山不但主张设立监察机构,而且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企图克服议会挟制行政机关的弊病,有效地调节国家机器;一方面在于防止社会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造成一种廉洁奉公的、有行政效率的不可缺少的组织保障。
有一种说法认为,“五权分立制只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狰狞面目上涂上一层薄薄的胭脂”[7](P.86),这不是平心之论。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权的基础上加考试权、监察权独立,旨在创制出一个有别于“三权宪法”的政体模式,以便依据“德”、“才”标准解决中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官吏问题,并期望把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真正做到民有、民治和民享。应该说,孙中山的这种主观愿望是良好的。他在“三权”之外所添加的“两权”,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因此,“五权分立”制实际上是孙中山对弊病丛生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的怀疑,是对更加民主、合理的新的政权构成形式的探索。
三、“五权宪法”的基础
“五权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而这一主张的提出,并非偶然。20世纪前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时期,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垄断资产阶级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内各阶层人民的暴力压迫,导致人民对垄断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反抗和不信任。当时正在欧美旅行和考察的孙中山敏锐地发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人民所持的态度总是反抗政府”的客观事实,这就唤起了他的变革的意愿。孙中山郑重地指出要克服代议政体这种流弊,“如果仿效欧美,一定是办不能的”,“我们自己便要另想一个新办法”[1](P.60)。但由于孙中山不懂得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民对垄断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反抗和不信任的阶级对立实质,看不到人民群众和资产阶级政府的尖锐矛盾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狭隘性和虚伪性的必然表现,而认为“人民所持得态度总是反抗政府”的根本原因是“权与能没有分开”。于是,孙中山便将现实的阶级对立抽象为“物理学里头的离心力和向心力一样”的自然存在,并企图在这二者之间实现某种平衡:一方面消除“民权发达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皆不满意”的现象;另一方面又改变“有能的”政府总是“不主张民权”,甚至“本来反对民权”的现实,因而他奉献给人们的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就是“要分开权与能”[6](P.329)。
为了使“权”与“能”必须分开的思想能够顺理成章,孙中山还试图在理论上予以说明和论证。他认为,“根据于个人天赋的聪明才力”,人类是由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三种人组成的。其中先知先觉者是发明家,后知后觉者是宣传家,因此他们都是有“能”的人;不知不觉者是实行家,他们只有“权”而没有“能”。以上的这种对人类的“天赋”的所谓“分别”,是孙中山的唯心史观和天才论运用到国家领域的结果,因此是不科学的,但它实际上却被孙中山视为他的“权能分开”说的理论根据。
“权能分开”说的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的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是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孙中山指出:只要如此这般地把“权”与“能”分开,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及达到“权”与“能”平衡的目的。
那么,什么是人民有权呢?孙中山是这样解释的:所谓人民有权,就是要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4](P.489),而这个“政权”就是直接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为此,孙中山曾绘了一张图式予以说明:
在上图中,上面的部分为“政权”,就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孙中山认为,在中央,这个“政权”应当由全国已经完全自治的县各选代表一人组成的国民大会行使,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在地方,凡一完全自治之县,人民即有完全的直接民权,所谓“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9](P.321)。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孙中山紧紧抓住了治国立政的两大关键:官吏和法律。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理官吏的,即“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9](P.333);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理法律的,即对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则创制之,对违背人民利益的法律则弃之。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以上的四大民权,就能“直接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使人民真正成为“政府的原动力”,使政府的工作“随时受人民指挥”。因而孙中山得出结论说:只有人民掌握和实行了管理官吏和法律的四大权利之后,“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和人民有权[2](P.3)。
至于政府有能,指的是国家机器的高效率性。孙中山认为,应当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治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4](P.492),而这个治权就是政府权,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这五权的行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为了进一步说明政府有能问题,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一文中绘制了一个“治国机关图”:
孙中山对上图中的政府有能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中华民国政府机构采取五院制,其中立法院由各县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的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总统组成的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和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但不对总统和立法院负责。上述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如有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罢免;国民大会代表,五院职员及全国各级官员,其资格由考试院确定之。孙中山进一步指出:只要政府掌握了以上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就可以产生无限的威力,就能够做很大的事业,就是“万能政府”[9](P.317)。
孙中山在主张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同时,还希望“权”与“能”之间要保持平衡。孙中山是这样认为和设想的:“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5](P.559)。孙中山的这个设想,显然是一个真诚的民主主义政治理想,它具有鲜明的民主色彩。由上可见,孙中山的“权能分开”说,实际上是为“五权宪法”政体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寻找根据。这表明“五权宪法”思想,是建立在“权能分开”说的基础之上的。
学术界对“权能分开”说的评价不尽一致,大多数人认为:“权能分开”说是孙中山“民权主义中带有较多消极因素的部分”[3](P.392),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权能分开”说作为孙中山思想中具有创建性的部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贯彻了孙中山真诚的民主主义精神,“主权在民”的观念在这里被提到了首要地位,“人民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和“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指挥”被奉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孙中山试图据此而实现建设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高效率的政府机关的近代国家的目标。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愈来愈重视组织的严密性和行政的高效率性,否则,就难以完成国家机器所担负的各种行政任务。为了保证行政的高效率性,就必须集中最优秀的管理人才于政府机关。孙中山的“权能分开”正反映了这种趋势。即使从政府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权能分开”说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在任何社会里,都需要有权威有效能的政府,都强调政府工作人员要由“专家们”来组成。古代中国存在着“学而优则仕”和“贤人政治”精神自不待言,近现代社会管理和建设中出现的“专家治国”趋向也是有目共睹的。难以设想,没有政治、经济和科技知识的人能当好政府官员。同样也不可思议,外行领导内行可以建立有权威、高效率的政府。这是客观存在着的政府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而孙中山的“权能分开”说不但主张选举或选择政治专门家掌握国家政治大权,在政府各职能部门,让具有业务专长的专家来担任,而且强调建立真正保障民权的“万能政府”这种闪烁着民主和科学色彩的政府管理思想,不能不说是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地映现了政府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至于“权能分开”说的消极性,除了孙中山不适当地夸大了“权”与“能”,“政权”与“治权”对立的一面之外,还表现为孙中山对“天赋的聪明才力”的差异看得过重,不懂得人的知识水平的差异主要决定后天接受的教育程度和其他社会条件的作用力,不懂得劳动群众知识水平的低下是由于他们遭受了剥削阶级的沉重奴役和剥削造成的。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孙中山无法认识这些问题,这个任务只能留待新的阶级来认识完成。因为只有无产阶级懂得争取自身的解放和实现真正的民主必须消灭一切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人民的聪明才智也只有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获得平等之后,才能最大限度地积极地发挥出来。
四、“五权宪法”的实现
“革命程序”论是孙中山设计的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逐步地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具体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五权宪法”的方法和步骤。他指出:革命与建设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分为军法之治(军政阶段)、约法之治(训政之治)、宪法之治(宪政阶段)三个时期。“军法之治”是共和国奠基的时期,即“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其主要任务是打碎旧的封建专制制度,消灭一切落后的风俗习惯,恢复社会秩序,建立各级新组织机构,兴办实业和教育,以便建立共和制度和民主革命新秩序。“军法之治”的期限一般为3年。但对一些不足3年而获得破旧立新的实效地方,也可以提前解除“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属于从军政阶段向宪政阶段过渡的时期,即“军政府授地方自汉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它的基本任务是中央政权继续由军政府掌握,各县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议会及地方行政官吏皆由人民选举,凡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享有直接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此外,还要“开发富源”等,以便为完成“宪政”准备条件。“约法之治”一般规定为6年期限;“宪法之治”属于国家进入正规的以宪法为依据组织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生活的时期,亦即制定和实施“五权宪法”的阶段。孙中山把这一时期概括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宪法之治”始自“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的时刻,人民得以通过“国民代表会选举会长”。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则“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代表大会,制定五权宪法”[10],然后全体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并且享有选举、罢免、创治、复决四大民权,而“五院制”的中央政府,则为全国最高“治权”机关。“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8](P.319)。
以上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论是实现“五权宪法”的基本步骤的主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啻为一种现实主义的做法。正如孙中山所说的,当时外国人士怀疑中国一蹴而至民主共和,康、梁为代表的保皇党人和国内立宪党人亦多以中国民智低下,不能实现民主共和。孙中山一方面论证中国人民有能力取法乎上,实行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创此主张,告诉人们在革命取得政权之后,只有按照“革命程序”论去做,才能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革命和建设,最终制定“五权宪法”,使中华民国真正进入实行“五权宪法”和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共和时代。这在当时曾使一些人消除疑团,并对革命思想的宣传、革命运动的巩固和深化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革命程序”论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主革命运动的一般进程,而且反映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民主制度创建的艰巨性。因为,第一,把民主共和国——“五权宪法”政体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创立与不断完善,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看是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的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从诞生到完善,确实需要从初建到巩固、健全发展的逐步积累经验,使之走向正规的过程。把这个过程自觉地划分为几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阶段,应当说既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又正确地反映民主革命运动的一般进程;第二,孙中山在“军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之间设置了一个承前启后的过渡时期——“约法时期”,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的,也表明孙中山对中国民主制度创建的艰苦性具有理智的清醒的认识。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近代又是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人们不但没有行使过任何民主权利,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和生命权都没有保障。这就决定着近代中国人具有革命性强化,但民主意识弱化的特征。从这种特殊的国情来考虑,确定一个逐步适应民主制度和民主政治生活的过程,培养和提高国民应有的良好素质,增长近代民主国家的国民所应具备的民主和法治的素养与知识,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孙中山认为在训政时期,“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已久!有以陶治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4](P.497),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它和资产阶级立宪派污蔑中国人没有做国民的资格,只能做封建王朝的“国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对待人民的态度。通过“军政”、“讯政”而准备促成民主宪政,这一点在孙中山本人的思想中是明确的,主观上是热诚的。现在看来,这个准备过程并不是长了,而是显得短了,问题在于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和他的人类智愚三等说一样,都反映了他那低估人们群众智慧与人们力量的英雄史观和救世主意识。他没有,也不可能放手组织和领导人们群众自己起来争取民主,提高民主参政的能力,而是人为地将人民视为天生的“无能”之辈,要由“先知先觉”者来赐予民权,保障民权,实行民权,实质上这仍然是中国历史上儒家“为民作主”意识的延续,而不是真正的民主意识。孙中山的“革命秩序”论中包含的这种民主观念上的错误在他逝世之后为国民党蒋介石所利用并加以恶化,他们把国民党规定为最高的“训政者”,各为准备宪政,实为剥夺人民一切权利,践踏民主。这是孙中山始料所不及的。
总括上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不愧为力图体现中国国情特色的共和国政体方案。它既以三民主义政纲作为根本法理,又以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格局的“五权分立”制为表现形式;它不但建立在富于独创性和民主性的“权能分开”说的基础之上,而且规定了符合近代中国实际的“革命秩序”论作为实现其理想方案的程序、方法和具体步骤。以这四大要素构成的“五权宪法”思想体系,十分清楚地显示了孙中山先生不主张照搬欧美资产阶级共和国政体方案——“三权宪法”的宏伟气魄,并且充分表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优秀人物正以面对未来,创造人类最先进的社会政治制度的革新向上精神,谱写着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收稿日期:2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