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化与一体化:欧盟研究中的概念_欧洲一体化论文

欧洲化与一体化:欧盟研究中的概念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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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欧盟研究的两个核心概念:欧洲化和一体化。虽然政治学迄今为止是从研究“欧洲一体化”开始的——这一点从本文的标题就可以看出,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使用“欧洲化”这个概念。欧洲一体化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这种概念转变反映的不仅仅是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发展,更反映了这种发展对成员国巨大的反作用。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这种转变昭示着理论的彻底更新和研究课题的改变。

因此,对政治一体化不同概念的区分比较可以对欧洲化这个新概念进行更好的评价。我将介绍“政治一体化”和“欧洲化”的三个定义,因为前者的定义在很长时间内影响着欧共体研究,后者的定义则很大程度上能够涵盖目前欧盟研究中众多的欧洲化概念范围。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能够回答以下问题:“欧洲化”到底是欧盟与欧共体研究中的全新概念或者只是新瓶装旧酒而已。

首先我从乔瓦尼·萨特里(Giovanni Sartori)对概念建构方面的指导出发来讨论一体化和欧洲化的定义;接着揭示这两个概念的理论共同点和区别;然后借助几个经验案例,来讨论欧洲化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问题;在得出最终结论前,将通过这些案例推导出对欧洲化研究的设计要求。

一、欧盟研究中的概念分析

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欧洲化和一体化这样的概念在需要研究的“现实”和对这个现实的普遍表达之间架起桥梁。概念引导我们关注值得探讨的理论和经验问题,但却无法直接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概念的构建非常重要,因此它无论是通过归纳还是演绎得到,都要优先于对案例的归类、计量与评价。现在很多概念都具有多重含义,因为定义本身就是一义多指的,这就导致概念有时指代不明甚至含混不清,所以我们必须追求单一明确的概念。虽然过于精确的概念化会将很多潜在元素排除在外,但是它对于提高研究的可靠性和确定性却大有裨益。

根据乔瓦尼·萨特里的观点,概念有两个显著的要点:信息内涵和有效范围。信息内涵由一个概念所包含的特征组成,它随着特性的增加而扩展,随着特性的减少而缩小。有效范围则指概念涉及的(绝大部分)经验对象。内涵和有效范围是一对相反的关系,概念包含的特征越多,它的涉及对象就越少,包含的特性越少,适用的范围就越广。如果为了某个研究目的需要确定一个概念普遍化程度的时候,那么信息内涵和有效范围的关系就格外重要。抽象概念对于经验研究往往用处不大,因为抽象概念的信息内涵很小。而具体概念包含很多特征,所以符合条件的现实案例自然就少。如果想扩大概念发展的范围,从而跳出它原先适用的案例级别,那么研究者有时就会爬上“抽象的梯子”,以便把概念提升到一个高度抽象的水平。而新构建一个概念,不仅需要对其进行历史重构,还要检验与其相邻的概念。

为了分析“欧洲化”,我在研究中引入了“一体化”概念。“一体化”在欧洲共同体的理论研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并与欧洲化概念有着一系列的重叠。表1就是新功能主义对政治一体化与欧洲化概念的三个不同表述。

表1 欧洲化和政治一体化概念

概念

概念表述

1.政治一体化是说服不同国家的政治家把他们的效忠、预期和政治行为转向一个新中心的过

程,该中心的机构具有或者要求对这些国家的管辖权。政治一体化进程的结果就是凌驾于这些传

统国家之上生成了新的政治共同体(厄恩斯特·哈斯)。

政治一体化 2.政治一体化是国家放弃各自独立实施对外政策以及国内关键政策的愿望和能力的过程,以

便寻求共同的决策,或者把决策过程交给一个新的中心机构;是说服不同背景的政治行为体把它

们的期望和政治行为转向一个新中心的过程(利昂·林德伯格)。

3.政治一体化可定义为随着时间演进在国家间形成的共同决策体系(利昂·林德伯格)。

1.特定治理结构在欧洲层级上的产生和发展。换言之,就是塑造与政治问题紧密相连的政

治、法律、社会制度同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模式,最终使得能够从中产生专门有约束力法规的政治网

络(托马斯·里泽,马里安·格林·考尔斯,詹姆斯·卡波拉索)。

2.欧洲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得以重新定向与塑造,最后达到的程度是欧

欧洲化洲共同体政治经济的动力成为国家决策进程与国家程序制定的组织逻辑的一部分(罗伯特·拉德

雷希)。

3.欧洲化指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程序、政策范式、风格、“办事方法”以及共同信仰与规范的

建构、传播和制度化的过程,它们先是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得以确立与巩固,然后融入国内辩论、

特性、政治结构和公共政策中(罗伯特·拉德雷希)。

政治一体化是很抽象的概念,也因此相应的有一个广泛的有效范围。一般来说,一体化是衡量不同要素之间关系的紧密性、深刻与其特征的尺度,或者是深化要素间关系、强化关系特征的过程。政治一体化立足于结构的密切联系、相互依赖以及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政治体系要素的密切性,它涉及不同的现象,比如民族和国家的形成,或者是国际区域性的合作。

一体化理论研究者们越专注于欧共体,他们对政治“一体化”的表达就越具体。厄恩斯特·哈斯(Ernst Haas)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框架内研究政治一体化是否能够促使政治共同体的诞生,而利昂·林德伯格(Leon Lindberg)的研究则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框架内。两位学者都把政治一体化既定位于欧洲层级,也定位于国家层级,所以他们对于欧洲层级的发展使用了“欧洲一体化”的概念。对厄恩斯特·哈斯来说,政治一体化的过程首先表现在欧洲机构与国家行为体间的关系中,即把对民族国家的预期、行动和效忠转移到欧洲机构。他希望政治一体化的最终状态是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的政治共同体。

利昂·林德伯格则没有这么深远的期待。他一开始把预期和政治行动的转移(不包括效忠)看作是政治一体化的重要因素,但同时也把建立国际决策机制和寻求成员国共同决策看作是至少与其等同的要素。后来他干脆把预期和政治行动的转移从政治一体化概念的特征中抹去,把一体化概念弱化为随着时间推移,国际共同决策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他希望决策机制的建立能够对宪法传统和国家结构,对政治决策进程和政治程序的建立,以及对共同体成员国中重要政治行为体的利益、战略和组织产生影响。他将一体化在国家层级的其他作用概括为政治支持、对成员国的政治体系渗透、欧盟规则的实施和遵守以及这些规则的分配效果。

就连“政治一体化”这个欧盟研究中的核心概念的定义在新功能主义流派内部也产生了分歧,并且这种分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步加剧,所以那几个建构起来的欧洲化概念由于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会引人争议也就毫不为奇了。

不同的概念表述对欧洲边界的定义各不相同。有些学者把欧洲化看作是欧洲国家历史上长期、共同的发展路线。彼得·弗洛拉(Peter Flora)指出过欧洲的影响,这些影响给后来国家的政治组织、文化和身份打上了深刻烙印,包括罗马帝国的普世影响、德意志帝国和罗马教廷之间的斗争以及由基督教和伊斯兰之间冲突所引起的边界划分。现代欧洲产生于一个体系形式中,这个体系的异质文化是民族国家相互竞争形成的。这些要素是在内部结构的建立和外部边界的形成这两股力量相互作用下逐渐显露出来的。特别是当纵观大区域和长时期时,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这样一个抽象的分析框架和众多的解释变量。

但是大多数文章只满足于观察短时期和较小的地理区域,并且用抽象程度较低的理论工具来分析研究对象,将欧洲化这个概念还原到欧盟上,因此,贝娅特·科勒·科赫把欧洲化称为联盟化或者欧盟欧洲化并没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即使在这个范畴内概念的表述在某些方面还是不尽相同。它们的不同既在于强调的特性,也在于各自的经验对象。表1下半部分对欧洲化的三种定义:第一种定义研究的是欧盟层级的进程,第二种定义强调国家政治体系居于中心地位,第三种定义对两个层级的政治体系的变量都很重视。

(1)第一种定义是关于欧盟在成员国中的影响研究中比较新兴的。这个概念与林德伯格提出的发展成员国共同决策机构的“政治一体化”概念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即便这个概念并非属于新功能主义而属于其他理论框架,制度机构的建立、欧洲层级不同行为体的政治活动都可以套用于此。换句话说,欧洲化在这里很大程度上就是欧洲一体化的同义词。所以这些学者也这样混淆地运用这个概念:这一章阐明了欧洲化……对成员国国内结构的冲击。我们感兴趣的是,当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是否改变以及如何改变了民族国家的国内制度和它们的政治文化。根据这个概念表述,这些学者并非研究欧洲化本身,而是研究其在成员国中的影响,它只是“欧洲一体化”的一个派生。欧洲化并不是引人瞩目的概念革新,它也不能让人们将注意力从原来的研究对象上转移开来,所以它仍然是欧盟制度的建立以及进一步发展这个欧洲一体化定义的同义反复。这样就能规避欧洲化在含义上的颠覆,以及其可能引起的概念信息内涵与有效范围的含混不清。

(2)与此相对应的是,欧洲化的另外两个定义强调的是欧洲一体化对国家层级的行为体、进程和结构的影响。这样一来,欧洲一体化就成了欧洲化的必要条件。即使把研究目光集中在非欧盟成员国比如欧盟扩大的候选国或者欧盟的邻国如瑞士或者挪威的时候,成员国也是首先要考虑的对象。这些国家在共同协商的框架内已经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欧盟法律,并且每个国家都与其他成员国处于一种经济上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所以这些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律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很多欧盟市场一体化的规则。

罗伯特·拉德雷希(Robert Ladrech)把欧洲化概念定义得很狭窄:“欧洲化”主要是指欧盟/欧共体融入了“国家决策进程与国家程序制定的组织逻辑中”。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重要的一点是他把国家体系作为单位并且作为组织形态来研究。组织形态的概念是指“单个行为体和机构的功能及作用无法脱离其他相关的重要行为体和机构而单独体现,因此对功能和作用的分析必须着眼于“组织形态”。但因为国家的组织形态彼此大不相同,所以一般来讲欧洲任何单一要素的“统一化”都会在不同的国家内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这种观点强调,欧洲联盟有可能在成员国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具体作用与背景离不开。对比多个成员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就会发现,欧洲化至多只会导致国家组织逻辑与欧盟的部分趋同,有些情况甚至是完全趋异。如罗伯特·拉德雷希自己所言,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结构具有本质的不同,把超越边界的同质化和协调化看作是欧共体的介入所产生的适应性现象,那么这种同质化和协调化就不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拉德雷希仍旧不懈地致力于这一议题,而法国是他研究的领域。

(3)克劳迪奥·拉戴利(Claudio Radaelli)给出的欧洲化概念的有效范围是最广的。他首先把两个变量组合在一个步骤程式中。根据他的看法,在第一步里,欧盟层级确立的制度和程序要得到继续的发展巩固;在第二步里,他将这些制度和程序引入国家的政治体系中。这个概念看上去既涵盖了欧洲也涵盖了国家层级,但他基本上只对欧洲层级的发展如何吸纳到国家体系这第二个步骤感兴趣。这个概念的有效范围相对于他本人的目标来说太宽泛了,所以其中的第一个步骤应该剔除,因为欧洲一体化概念就已经把它包含进去了。其次,这个欧洲化概念与第二个概念不同的是,它并不涉及政治体系的组织形态,而是强调政治体系中的独立要素。这在众多可能涉及的研究变量中表现出来:拉戴利特别强调欧盟对成员国规则、程序、政策范式、风格、实践以及世界观和规范的讨论、认同和政治结构、政治议程上的影响。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通常是密不可分的。欧盟对国家层级的影响不再仅仅依赖于欧盟结构和进程的单方面作用,不再仅是将它们纳入欧盟制度化中,同时也需要把国家的要素反映在国家层级的组织形态中。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欧洲一体化对国家层级的影响上也有着很大的意义。

在前文中可以看出,对于政治一体化和欧洲化的概念,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定义,有些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可以说,每个概念表述参照的是不同的基准点,因而有不同的核心特性。随着概念的构建,肯定会出现针对经验的发展、理论的转折和具体问题研究的争论。我在后文使用“欧洲一体化”概念指的是欧洲制度和政策的建立和发展。根据约翰·奥尔森(Johan Olsen)的定义,欧洲一体化指在欧盟层级紧密度的加深以及特征的加强。欧洲化的概念指一体化进程对国家行为体、结构和进程的影响。

因此,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各自的有效范围也从地理上确定下来,即使有时在经验研究中这可能造成难以确定欧洲化和全球化对国家改变的因果状况,但很容易从地理范围的限制把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在概念方面区别开来。不过在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之间也有根本的差别:欧洲化概念中基本要素间的关系比欧洲一体化概念中基本要素间的关系更宽松。虽然二者都含有关系紧密与加深的意思,但这并不是欧洲化概念必要的组成部分。欧洲一体化并不意味着非要加强欧盟层级和国家体系的结构联系、加深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根据欧盟体系来制定国家的政治体系,即使现实经常是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

二、概念的理论异同

上文在概念上分析了欧洲化和政治一体化,现在我们突出强调一下二者在理论上的异同。从这个角度来看,两个概念的代表们都强调制度的角色,都是过程导向的,分析观点部分一致,也就是在解释上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二者的因果机制。

首先,所有人对二者的定义都是基于制度主义的理论,但从同一个理论起点出发二者所推导出的结论并不相同。厄恩斯特·哈斯和利昂·林德伯格把超国家层级的政治制度存在看作是政治一体化的基本前提。欧盟制度在形成对国家制度与国家行为体具有约束力的决策上的能力,是国家行为体把效忠、期待和行动转移到新的欧洲中心的基础,即使欧洲层级上的权限尚且有限。权限是有可能扩张的,因为它虽然是为经济技术领域而设计,却有可能拿去解决相邻领域的问题和摩擦。欧洲制度所具有的问题解决能力优势应该逐渐引入这些相邻的领域,普及到政治方面。这就是所谓的外溢,也就是政治一体化的核心动力。厄恩斯特·哈斯早已认识到,即使所期待的效忠、行动和期望因此转移到欧洲制度上(即政治一体化),实际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成员国的权威不一定非要被迫转移到新的欧洲中心,除此之外权威可以非对称形式分配到不同的中心,正如他自己说的:“在这些中心,没有谁能一家独大。”而且效忠向欧洲制度的转移也不必然导致对国家或者政府效忠的摒弃:“经验证明多重效忠仍可能存在,原因或许是出于不同的相关客体之间没有矛盾,又或许是出于政治行为体在心理上忽视了矛盾或者过于理想化,只要这些因素仍‘客观’地存在着。”

大多数欧洲化概念的代表便立足于此,对多重效忠和自我逻辑共存的接受是当下欧洲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它强调不同的国家和欧洲制度对行为体观念与行为以及对决策程序的过程与结果都起着重大作用。另一方面也基于控制理论的考虑,控制理论具体来说就是“政治统治复杂性的提高”和“民主社会中一致性要求的增多”,“现在,政策不是产生于一个如政府或者立法机构(或者欧洲层级新的中心机构等)之类的中心权威,而是经常产生于大量的公共或私人组织相互联系的过程中”。这一点在欧盟具有特别的意义,权力和影响力在国家之上的多个层级进行分配,这些层级在政治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紧密相连,谁也不能摆脱谁。因此对欧盟制度的理解与新功能主义不同,行为体的平台不仅仅存在于欧盟委员会或是经济利益集团与成员国代表之间的合作中,而是遍布欧盟层级到地方层级各处。基于这个理论框架,欧洲化研究比新功能主义研究更强调国家结构和程序的惯性。欧洲化研究不会妄下评价,断言欧盟制度和成员国之间具有等级关系、欧洲制度具有优越的问题解决能力或是它们的职能会自动扩展。

国家和欧盟制度之间的矛盾是政治活力的重要动因,也是解释欧洲化进程和结果的自变量。国家层级的制度因素是另外一些重要的干涉变量。有些研究不仅强调了政治权力在欧洲多层级机构中的纵向分配,也强调了在有关国家中的横向分配,所以正式否决权的数量限制了国家层级改革的回旋空间。非正式制度,比如政治文化或者利益协调行为影响了国家对欧盟推动力的反馈,在实际中刺激了行为体的否决行为。

其次,现在关于欧洲化的概念不是状态导向,而是过程导向。为此罗伯特·拉德雷希把欧洲化的演进过程看作是最重要的概念特征,新功能主义的代表把其渐进的过程当作是政治一体化重要的补充特征。对其他的学者来说则正好相反,国家政治的欧洲化是可以分期分批进行的。两种见解都与信奉政治改变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一致。它们强调,一般来说这些变化是缓慢进行的,因为制度被证明是有惯性的并且会牵扯到既得利益,激烈的变革只有在外部或者内部压力激增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而后则会进入一个新的和缓慢转变的阶段。

再次,所有的概念表述都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着欧洲层级和国家层级以及层级间的关系。但是选择的分析视角和研究对象则有不同的侧重:厄恩斯特·哈斯是最强调国家和欧洲政治之间相互影响的学者。对他来说,一体化是一个双向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欧洲的中心制度对重要的社会和国家行为体发生着影响,同时也受这些行为体的影响。所以他的研究用五分之一的篇幅分析欧盟制度的建立,三分之一的篇幅分析国家政党、利益集团、政府,剩下的则分析其他超国家政党和政治行为体等角色。其他学者的研究更多是关注单个政治层级的变革。利昂·林德伯格则专注于欧洲层级自下而上的观点。欧洲化概念的拥护者采用一种自上而下的观点研究欧洲一体化在成员国中的影响。

最终,学者们肯定欧洲化和一体化有着相似的因果机制。新功能主义者确立了政治一体化如下的传动机制:精英们在政治规划、结构和程序形成中的社会化和学习过程,欧洲政治的问题解决能力,政治外溢,国家和欧洲行为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现实意义。然而这从体系来讲却并不完全合理,没有完全说明外溢机制的优越性。

欧洲化研究同样认为,作为转变利益和身份的机制,传播过程、社会化过程以及学习过程有着重大的意义。欧洲规则的制定为政策和执行研究确立了标准要素。改变后的机会结构远比新功能主义研究更强调利益诉求:欧盟以不同的方式为个人与国家行为体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既提供了机会,也提供了限制。这种论点有几种代表性说法:一些人认为欧盟政策越来越多是在复杂的多层级网络中来制定,而另一些则强调是通过不同的互动模式来制定。与新功能主义相比,欧洲化研究放弃了“刻意规划”以及半自动外溢,取而代之却勾画了更为复杂、更为矛盾的政治进程。因此他们的进程分析不但强调欧洲化的因果机制,而且也强调这个进程出口的开放性。

三、欧洲化研究的方法问题

欧洲化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它要努力尝试将欧洲化作为一个可操作的概念来使用。作为一个指标,欧洲化的可操作化表明了三个基本问题:首先,它作为一个相对概念是难以理解的;其次,必须区分欧洲一体化的兼容性要求和一致性要求;再次,欧洲化研究涉及的就是所有时间比较问题。

(1)作为一个相对概念,欧洲化的操作定义是难以明确的。即便将欧洲化作为过程来看待,至少也应该能够把欧洲化程度置于两个时间点之间进行量化,也就是在某一时刻,欧洲化程度说明了国家情况与欧洲层级上情况之间的关系(国家形势/欧盟形势)。当国家形势完全符合欧盟形势或欧盟层级的规则时,欧洲化程度计为“1”;当国家层级与欧盟形势完全背离,欧洲化程度计为“0”。而欧洲化则在这两点之间表示其自身的强弱程度。

通过国家形势变化与欧洲形势改变的比例关系得出欧洲化程度改变的这一指标的说服力并不强。假设某成员国在1958年实施了三个农业路线中的两个,而没有实施第三个,而该国在1996年实施了欧共体全部4950项农业法规中的3267项,虽然国家和欧洲形势之关系在两个时刻点完全不同,但它的欧洲化程度是一样的。一个对于欧洲化程度能够成立的解释总不能脱离国家和欧洲层级的背景,欧洲层级的活动、实践或措施和国家层级之间的一致程度只能说明一定程度上的问题。因此在政治欧洲化的研究中,系统变量不应只在欧盟参数和国家政治的一致程度之间引入,而且在两个层级各自的背景要素中也要引入。除了已经提到过的制度要素,具体的研究对象也要考虑到:体系范围或专业领域的主导观念;行为体地位及利益分配方式;问题以及矛盾的结构;技术、经济、政治和行政方面的效率;现有的程序和操作手段以及欧洲和国家政治的实施示范模式。

仅仅是国家层级改变的规模不一定能说明欧洲化的程度。对于欧盟层面上规则与实践毫无变化反映的国家的欧洲化程度,可能与经历很大改变的国家是相同的。这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欧共体与欧盟制度和成员国政治系统基本一致是欧洲一体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厄恩斯特·哈斯假设过,当国家发展到多元化社会时,二者一致的进程将会使得进步的决策程序与机构关系在欧洲层级得到相应再现。另一个原因是一个早已众所周知的策略,即各国将自身政治体系的要素转移到欧洲制度层面,从而使适应成本最小化而最占有竞争优势:国家集团所持的理念很可能影响甚至给新机构的官员打上深刻烙印。所以国家肯定不会放过任何机会来加深这种影响。当然,这就是国家理念缓慢渗透这一反作用的开始。

(2)欧洲化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对欧洲一体化的适应,其中就可以对欧洲一体化的兼容性和一致性要求进行区别。一致性模式也就是欧洲和国家的情况必须尽可能是全等的,否则就会有适应性压力的出现。国家制度“不得不为了遵守欧洲的规则和政策进行改变”,而不一致的程度则决定了改变的幅度,但前提是在欧盟层级上需要有可供成员国适应的明确的和有约束力的法规存在,并且这些法规在欧洲政策实施的研究者看来是合理的。从欧洲的规则转化而来的国家法律以及执法方式可以以欧盟层级上的一致决议、正式的法规和欧盟制度的制裁权(虽然有限)为依据。当然这种一致模式在执行研究中肯定会遇到巨大的困难。

欧盟的方针很多时候能与不同成员国合拍,但有时也可能相互矛盾,而且对于同一方针的实施手段也不同。此外,方针也经常包含着灵活因素(如过渡规则和例外规则的存在、选择的多重性、非确定的法律解读、判断空间等),这就给成员国在方针政策的执行上提供了巨大空间。所以,欧洲方针的要求在细节上并不总是那么明确清楚,不同成员国对于方针的实施总是各行其是。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可以在欧盟方针中选取一个关于电力供应自由化的例子。此方针规定,成员国可以三种不同方式接入电网:独立买主、调试电网接入和协议电网接入。因此在不同成员国,欧洲化表现不同。例如德国实行协议电网接入和独立买主相混合;而英国实行的是调试电网接入。所以即使两个成员国将欧盟的方针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且为了全面欧洲化而遵守这些法律,但是不同国家对方针的执行也有很大的不同。对国家进行的比较说明,即使是所有的成员国完全彻底地执行同一项欧盟方针,各个成员国具体的实施方案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研究实践中大多尽量避免对欧洲化严格的比较考察。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研究中只探究国家层级的变化:探究欧盟方针如何转化为国家法律、探究对欧洲规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对国家行为体、结构和进程的持续影响。

当然,许多欧洲规则并不需要完全的一致性,而只需要有兼容性就可以满足。在这些情况下,没有正式的规则约束成员国去把欧洲的实践转化到国家层级,两个层级之间的结构联系和因果依存表现得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和国家之间的不一致并不一定给国家带来适应性压力。国家的情况可能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它须同欧洲层面进行协调一致,这样一来不同的国家就能在一个扩大的平台中寻求解决问题的不同办法。

政党竞争模式和利益调解模式在这里可以作为例子。到目前为止,欧盟对国家政党体制和政党竞争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根据彼得·梅尔(Peter Mair)的观点,1960年至1998年间欧盟国家虽然成立了140多个政党,但是这中间只有三个能被看作是欧洲一体化的功劳。而这三个政党在国家选举中也表现不佳:它们的平均支持率只有投票的1.5%。彼得·梅尔把这一惨淡的结果归因为欧洲政党体系的缺位,而国家政党依然是“欧洲选举赛场上的守门员”。欧盟的利益调解模式对于国家最多只是一个示范效应,因为不同于国家政党,它给国家利益集团仅仅搭建了一个咨询平台。然而这些利益集团不仅有组织的以欧盟专家团体形式存在着,同时他们也单独地存在于欧盟机构中,代表着各自国家与欧洲层级上的利益。就目前来看,即便是对国家利益调解模式,欧盟示范效应也总是有限。在成员国中,政治制衡力量既没有显著的增长,国家利益调解方式也没有很大的改变:在欧盟层级上利益调解方式是网络状的,而在国家层级,传统的党团主义、多元主义和国家主义依然占据主导。国家对欧盟的适应行为仍沿着业已形成的实践进行着。

考虑到一致性要求和兼容性要求之间的不同,迄今为止,国家层级上最大的改变是在政治议题方面而不是在制度或者实践方面就不足为奇了。欧盟只对国家议会有适度的影响,而对国家行政的转变没有强大的策动力。

(3)目前的欧洲化研究具有显著的探索性特征。即使这些研究使用时间比较的方法把欧洲化当作一个进程,但也只有少数研究提出研究的时间点或时间段问题。所以克劳斯·戈茨希望能给予欧洲化的时间点、顺序和速度更多关注,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个进程。研究的时间点在解释欧洲一体化和国家转变时作用重大,因为它使人们注意此刻重要的变化情况。在高度法规化的经济部门——比如电信、电力或者运输部门,完善市场的改革只有在统一市场项目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在新凯恩斯理论全盛时期的十年前,这种自由化是不可想象的。此外,也要留意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的先后顺序,因为只有当国家层级上的变化先发生或者至少是二者平行发生,才能算是完全真正的欧洲化。欧洲化的速度可以解释如成员国的改革效力如何、改革派或者反对派有多强大或者国内制度的惯性有多大等问题。

一体化进程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所以要想把一体化对国家体系的影响进行断代并不容易。同样,在多重因果关系或称作“历史的多线程”作用下,把其影响与其他国际或者国家的发展影响区分开来是不现实的。多重因果关系证明,国家行为体、结构和进程的变化是多个因素促成的。对于亲历欧洲一体化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长期讨论但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比如成员国经济的变化(经济增长、分工细化和欧盟国家间的经济融合)是否归因于共同市场的形成?这个问题在政策分析中被屡次提出。所以福尔克尔·施奈德(Volker Schneider)尝试把德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在电信部门自由化中所受的欧盟的影响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划清界限。安德烈亚·伦斯考(Andrea Lenschow)把欧盟中环境政策的变革以及其对西班牙、英国、德国和荷兰四个成员国的影响归因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政治议题。克劳斯·戈茨(Klaus Goetz)把欧洲一体化对中欧后共产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秩序转型的影响,与这些国家“自由化、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进程区别开来。

此外,历史的多线程性让我们注意到各个不同因素在时间上是相互交错的。欧洲化不是跟随在欧洲一体化之后,而是与一体化同时进行,并且促进着一体化。它不是从欧盟政策的执行阶段才开始的,而是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中,欧洲制度的长期存在也使得国家体系持续的欧洲化。由此来看,很难划清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的界限。

还有,当欧洲一体化仅仅表现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与欧洲民主主义的转型和民主化方面时,就不能把欧洲化进程仅仅归因于欧洲一体化: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用现代化“环境”来解释片面的现代化(决策过程、国家、抗议、政党、政府行为等等)是相当冒险的……在现代化加速进程中,所有因素的并行发展使得确定众多可能相关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欧盟研究中的多线程性关系的专门表述是,欧盟连同它的成员国越来越多地被置于一个多层级机构,在这个机构中分析视角依次遍及于从地方层级到联盟层级,所有的层级都是欧盟多层级体系的一部分,而且由此来定义欧洲化和一体化。

四、欧洲化研究的设计

说到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欧盟层级上的发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释其在国家层级上的影响。很多欧洲化研究都对国家和欧洲政治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彼此反馈进行了有意识的回避。在这些研究中,代表权(在欧盟制度中的政治权限)到底是由国家政府优先决定,还是通过跨国家的经济行为体来推动,抑或通过超国家的行为体来“培养”,这样的问题对理解欧洲一体化对国家体系的影响并不重要。因此,欧洲一体化就被简单地当作了自变量。所以在与研究对象的结合中,很容易就会对因果关联与因果机制的作用方式与程度的估量产生偏差。这种观点的代表者说明,欧洲一体化是否会引起国家层级上的变化?如果会,它会引起哪些变化?变化又是如何进行的?要想解释在一定环境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变化,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终不是由逻辑推导得出是因为欧盟法规存在的结论,就直接考虑这些规定的原因,那么这种简化无论如何都不可靠。首先,要满足案例研究的要求就要既分析欧洲一体化又分析欧洲化,然而在定量研究中,同时获得两个进程的有关数据又会相当困难。

为了正确理解多重因果,必须在欧洲化研究中系统地考虑竞争性的解释,以便更好地评估作为解释变量的欧洲一体化的权重,也为了附带地理解多线程性问题。应将欧洲化研究纳入国际比较中,这样就能在更大程度上左右对它的普遍看法。可以参考非欧盟成员国认为欧洲一体化到底是成员国变化的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因为只考虑某个时刻的横向数据得不出发展趋势方面的结论,还应该提出纵向数据,以便能更准确地理解随时间前进所产生的变化和最大限度的因果关联。由于同一个数据可能是不同因素作用的结果,所以时间点之间的转变过程也应被包括在解释中。通过这种进程跟踪可以更准确地辨析欧洲化的因果机制。

按照规则,这样的研究设计只能在国际研究联合中进行,我对欧洲电力经济自由化的研究就接近于使用这种方法。经验研究证明,欧盟层级协商中的学习进程能够影响国家行为体的偏好,促使其自觉地改变国家政治议题的目标或手段。有关其他成员国状况的信息以及委员会建议的帮助可使国家对自己在结构中进行更为清醒的估计,对国家组织的执政能力有一个崭新的评价。

为了检验学习进程的作用,我选取了德国、法国和英国几个在政府间主义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成员国来进行深入的国际比较,其他成员国作为研究补充。选取电力经济作为一个成员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仍不愿让渡国家主权的部门,贯穿从议题制定到欧盟方针转化为成员国法律的始终,对欧洲电力供应的自由化进行分析。这种进程跟踪有助于理解三大成员国在决策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偏好,并将偏好的变化看作是学习进程发生作用的一个指标。而欧盟方针在成员国实施的规模则构成了另一个指标:到底将国家的改革看作学习进程的结果,还是协商压力的结果,又或者是欧洲竞争法律的结果。应该对国家改革的范围与欧盟方针的规定、最初的部门结构以及成员国最初的偏好进行比较研究。

当国家改革的规模超出欧盟方针所作出的规定,并且在成员国最初的部门结构和偏好中没有出现征兆,那么这种情况下国家改革就是由成员国间协商或欧洲竞争法律的压力促成的。十五个成员国中有九个在它们的改革中大大超过了欧盟改革的要求,虽然它们最初对这项改革持怀疑态度,而且这些行业都是国家垄断部门,其中五个甚至把其国家部门完全自由化或几乎全部自由化(德国、西班牙、爱尔兰、荷兰、丹麦)。学习进程对于这些成员国具有很大的解释力。相反,有三个成员国在欧盟改革之前就已在本部门实现了自由化或者计划本来就是如此,因此欧盟对这些国家改革施加的影响并不大(英国、法国、瑞典)。最后三个国家(希腊、法国、葡萄牙)只实现了欧盟改革的最低要求,并且该部门的改革自始至终抵抗自由化,因此这些国家的改革更像是欧洲竞争法的结果(竞争法恶化了这些成员国的谈判地位,而政府间谈判调整了市场的最低开放程度)。

此例表明,欧盟的影响不仅要受到国际或国家发展的限制,而且在欧盟内部,同一个案例也必须区分不同的因果机制。这说明欧洲化有时很难与欧洲一体化区分开来。在这个案例中,国家行为体在决策进程中偏好的变化产生于欧洲层级,也是欧洲一体化的前提。

五、结论

欧洲化既不是新瓶装旧酒,也不是根本上的概念创新。欧洲化概念的使用者在诸多方面都对新功能主义进行了要素的修正。他们摒弃了新功能主义中混乱无序的部分,并在制度理论中将它们梳理清晰,更加强调政治运行的复杂性,更加关注欧洲和国家发展之间转化机制的系统研究,强调在变化的机会结构框架中的利益诉求以及传播、学习和社会化进程。

在很大程度上,它们是在欧洲和国家层级之间的不一致中焕发出政治活力。一致模式设想的是欧洲和国家的情况必须完全相同,而他们则从不一致出发推导出国家层级所承受的适应性压力。这种构想首先更适用于政策分析,因为国家是以正式的规则和欧洲的一致决议为依据来执行欧洲法规和方针。国家最大的变化一般是在政治议程及其实施手段中。与此相反,在兼容模式中欧洲层级没有规定可供国家层级履行的义务。结构衔接与因果关联并不是很明显:不一致不一定对国家形成适应性压力。国家的情况只需与欧洲协调一致即可,而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兼容性模式更适用于欧洲层级和国家层级一般结构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变化一般比在欧洲政策执行中的变化小。就目前来看,欧盟对国家的政党体系、议会、政府、行政以及利益调解方式并没有太大影响。

因此,欧洲化仍然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其过程和有关特征还不能作为可操作的概念来研究,大多数研究只是把国家层级的变化作为欧洲一体化的结果。基于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化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想要厘清欧洲化的机制、次序和影响,那么对它的研究设计则需要达到更高的要求。

(限于篇幅,译文省略了参考文献,有需要者可与译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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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与一体化:欧盟研究中的概念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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