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探析论文_贾巨野

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探析论文_贾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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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活动的安全也是建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随着安全管理的专业分工的细化,接受企业委托与招投标,承担建筑施工、维修、劳务等各类作业的相关方单位(简称相关方)也越来越多,工作方式、作业内容等也越来越复杂,这是建筑单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如何做好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必须引起重视的实际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做相关的阐述和研究,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筑 活动 安全 管理

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国家从法律层面从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职责,问题检查整改等方面规定了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几项要求。因此,熟悉建设单位安全相关方管理的范围,了解日常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很有必要。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相关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

通过识别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产品、其产品或活动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方,需施加影响和加以监督的重点相关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方;设备维修保养方;绿化保洁承包方;食堂承包方;污水处理运行方;房屋租赁方;危险物品运输方;其他涉及职业健康安全、在现场工作的外部单位。

二、建设单位相关方的几种事故风险

依据国标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依据事故将风险分为二十类。针对建筑活动而言,这二十类风险都有可能存在,但主要事故风险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容器爆炸等。

三、建设单位相关方的几类现场问题

(一)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牌。特别是在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沿边等人员出入的危险部位。这些危险部位夜晚如有人员出入未设置夜光装置。这类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坠落和车辆伤害伤害的风险,尤其在夜间光线不明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

(二)未严格脚手架的搭建和管理。

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此类问题:低层或零星维修搭设的脚手架往往是简易的,有的未设置防护拦杆,有的脚手板铺设松散,不完整,不牢固。从事高处作业未悬挂安全带,悬挂安全带没有高挂低用。这类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的风险伤害。

(三)未加强起重机械的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有的是施工单位自己购置的,有的是租赁使用的,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毕后未履行验收程序,装好即用。载物起重设备作业现场有的甚至载运人员,作业人员在吊运时经常在设备下方来回走动。这类危险源可能人员造成物体打击和起重伤害的风险伤害。

(四)未控制施工现场的作业活动。

焊接作业及其他动火作业时,周边无易燃物。多种设备、活动作业时,按交叉作业现场指定专人负责,划定作业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起重设备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起重作业未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这类危险源可能造成火灾、物体打击等风险伤害。

(五)未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罩、网等可能不是完好有效;搅拌机等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现场使用的气瓶无防倾倒装置,与明火的距离未符合要求;使用的电焊机、砂轮机、空压机等设备绝缘性能不好,出现破损漏电现象;工程施工机械的操作系统、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等。这类危险源可能造成触电、火灾等风险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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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注重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的出租房屋也较多,往往分布较散,离单位距离较远,安全管理的时效性和区域性受到限制。出租方经营范围形式多样,有经营服装、童鞋、理发店,也有经营电动车、家纺用品、日杂商品的。出租方因经营需要,可能存在经营与厨房住所同在出租房内。出租方因经营和生活需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增加大功率设备等情况发生。这类危险源可能造成触电、火灾等风险伤害。

四、相关方管理的几项措施

(一)制定相关方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部门充分识别安全相关方,在识别基础上明确重点相关方。明确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其业务,谁对其施加控制安全影响的原则,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般应建立并完善相关方安全准入制度、安全备案制度、安全告知制度、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安全监管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签证制度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等。

(二)审查相关方资质资料

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纪检法规部门对相关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的许可证等进行审查,收集并保存其资质材料。对长期到现场工作的相关方应进行选择评价和安全绩效评价,评价相关方风险控制的设备设施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和能力,评价相关方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保存记录。

(三)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

在归口管理部门与相关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的协议签订有效期不应超过一年。内容应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用电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等。对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方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用电管理、房屋主体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相关方首次进场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相关方人员进行危险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四)强化相关方过程监督

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应重点进行安全过程控制。作业现场所在部门对相关方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主管部门对相关方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方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和作业现场所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关方检查列入安全检查之中,在日常安全检查时,应涵盖相关方现场,并保存记录。

(五)明确相关方现场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方应明确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

取得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房屋租赁方应有合法的工商营业资质,不应更改房屋结构,电气设施应符合线路的负载容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批准,必要时有专人现场看护。现场焊接作业时,周边不能有易燃物品。现场使用起重机械应有检验合格标志,作业现场有专人指挥。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装备线路无破损。加强作业现场起重工、电焊工、油漆工、登高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六)实施相关方保险机制

“安全一票否决”是实施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保障,在对相关方实行安全准入的前提下,应建立相关方的评价与退出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将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方在办理费用结算时,再同主管部门办理结算签证后,应到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签证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384—2011)

(作者单位:安庆桐城市烟草专卖局 高胜;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莉)

论文作者:贾巨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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