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的生存主体性的三个问题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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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存在的主体性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我国哲学界关于人之主体性的著述颇丰,这对于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很有意义。但就总体而论,此种研究尚有片面性、空泛性之弊。人们常常只在认识论或价值论或本体论的方面研究主体性,而事实上,主体性问题主要是一个人之存在论问题,亦即作为整体的人之存在在他与世界的总体关系中所显示的能动性问题。所以,本文力图从人之存在论角度对人的主体性问题作一阐释,以就教于同仁。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之界定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是否就是人性呢?应当说它是人性,但不等于人性,正如主体是人但不等于人一样。说主体性是人性,是因为它的确是人所独有的东西,动物不会有主体性。说它不等于人性,是说它只是许许多多人性中最根本的东西,即是人的活动中展现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可见,人性的涵义要比人的主体性的涵义广泛得多。

主体性之不同于人性,根源于人与外物之间的关系之性质的不同。人性是人在与外物的关系中所显示的区别于动物的那些性质;主体性则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现的区别于客体的那些主动性。对此,黄楠森先生曾明确指出,“主体是人,但并不等于人,人只有作为某种活动的发出者才是主体。因此,主体性不等于人性,而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根本共性,而不是人的共性”。①譬如,儿童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虽有人性(如道德性、言语性等),却很难说他们有劳动主体性。就正常的成人说来,虽然一个人始终是人,具有人性,但并不能说他每时每刻都是主体,具有主体性。只有当他去能动地认识和改造客体时才能说是主体,才会具有主体性。假如他没有处在认识、实践之中,他就只是作为可能的主体或潜在的主体存在着,具有可能的或潜在的主体性,而不是现实的主体,不具有现实的主体性。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是否就是人的主观性?应当说主体性包括主观性,但不等于主观性,正如主体包括主观但不等于主观一样。主体是人;主观则是主体的观念的或心理的东西,是主体的一部分。主体性是人在所有自觉活动中所显示的能动性,主观性则主要是人在认识活动中所显示的能动性。主体性尤其是实践主体性常常要在现实的感性活动中显示自己,外化自己;主观性则不一定要诉诸实践,所以常常停留在观念的王国里,成为一厢情愿的东西,成为想象甚至幻想的东西,成为一遇实际即一走到现实生活中就遭失败的东西。所以,主观性要克服其不切实际的弊病,就须扬弃在实践主体性中。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之内涵

简言之,人之存在的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示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等。

所谓自主性,就是主体在作用于客体的过程中所显示的主人性质。自主性是人的自主意识的外化,是我们每个成人都可以感受到和经验到的。自主性既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感性显现。有自主性的人,常常自觉地把自己视为主,把外物视为客;把自己视为主动者,把外物视为被动者;进而,把人视为世界的主人,万物之灵长。譬如,孟子有“万物皆备于我”的说法,普罗泰哥拉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说法,康德有“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有要做世界的主人——“自由的人”的思想。尽管这些思想的内涵不完全相同,科学性也不同,但在强调人是外物之主人一点上是相同的。

的确,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才配做主人,物或动物是不可能做主人的。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的主体地位会日益升华,因为人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和实践的力量支配更广大的自然界,正如马克思所说,人能够将自然界日益“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②

就个体而论也是如此。一个人生来本不是主人,但随着变为成人,他会转化为主人,独立自主地对待客体、处理事务;并且随着自己活动范围的扩大,他的主人地位也会日益显著,把更深更广的自然客体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所谓自为性也就是活动着的主体的自觉性。此种自觉性又可作两方面理解:一是对客体之规律性的自觉,一是对主体内在目的和使命的自觉。主体活动的自为性又是相对于自在性而言的。自在性也就是自发性或盲目性。物只有自在性而无自为性。人起初也只有自在性,只是在长期的社会文化陶冶和自身的实践中才渐渐生发出自为性来。

自为性是扬弃了的自主性,或者说是主体自主性的展开形式。在自主性里,主体虽知道应当做主,但不一定知道为何如此,如何做主。譬如儿童也常常有自主心理,但只是盲目的主观任性。孟子和康德的上述思想里就有着明显的主观任性,所以常遭后人批评。在自为性里,主体则不仅要做主人,而且这时的活动有了明确的目的性和科学性。比如无产者对资产者起初的斗争是自在的,只是因为有了马克思主义,才具有了自为性,即无产者理解了自身的价值、目的和伟大使命,把握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自身活动的规律,从而使自己的活动成了自觉的活动。

选择性是扬弃了的自为性。它标志人的意志自由或自由决断的性质和本质力量。在自为性里,主体只知道自己的内在目的和客体的固有本性,只为自由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目的性和科学性,并没有作出最后的决断。在选择性中,主体却显示了更充分的自由,因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最迫切的目的来选择客体的多种必然性中最合目的性的那种,作为自己实际活动的依靠,因而可以作出最优决断或决策,为理论活动飞跃到实践活动架起桥梁。

选择性是人之存在的主体性的重要内容。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一连串的选择活动,不论是认识主体、评价主体还是实践主体的活动。比如人在认识事物时,决不会将随便什么东西作为认识的客体来对待,也不会将客体的随便什么方面作为深入考察的主攻方向,而总是要有所选择的,即总要选择那最合意的即自以为最有意义的事物作为认知客体,总要选择那自以为最有价值的客体的某一方面作为研究的主攻方向。整个认识过程就是充满选择活动的过程。

因此,选择性的状况常常标明主体性的状况。一个具有极明智的选择能力的人,常常就是主体性发挥极强的人。同是一个研究客体,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其结果会大相径庭甚至有天壤之别。明智的选择常常能使人洞见到客体的真、善、美,显示出人的充分的主体性来;愚蠢的选择则常常会使人误入歧途,难以显示积极的主体性。

选择性的状况又常常表明人的意志自由状况。在同样的客体面前,人们究竟选择那个方面去研究、去欣赏,这同时也就是究竟把自我塑造为什么样的主体,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受外在力量的支配。比如同去看《红楼梦》,有的人选择了“淫”的角度去欣赏,同时也把自己塑造为低级趣味者;有的人选择了“仁”的角度去体验,从而将自我升华为高尚的人,都完全取决于自己,不能归咎于别人或外在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选择是自由的。萨特所讲的选择的绝对自由性、无条件性,主要就是在此意义上讲的。但对此不能夸大,一经夸大就会走向主观主义去,萨特的绝对自由的选择论之错误也就在于他夸大了这一点。事实上,任何人的选择都是有条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例如作为一个爱尔兰的农民,他只能选择:或者吃马铃薯或者饿死,而在这种选择中,他并不永远是自由的”③。

创造性又是选择性的展开形式,也是人之活动主体性的最高形式。在选择性里,主体还只是作出了最佳决断,使主体的内在目的性和客体的内在必然性之统一成为可能,而并没有使二者的统一成为现实,因而并没有使主体的自由走出理论的王国,进入到现实的王国里。在创造性里,主体的活动却显示了充分且现实的自由,因为主体能够将自身内在固有的尺度和客体内在固有的尺度统一在自己的实际活动里,并最终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对象。此种对象新就新在它既服从自然的规律,同时又服从人的发展规律。因此它是真实的“天人合一”的产物,是人与自然巧妙结合的产物。所以从纯哲学的本体论上说,它是物质世界发展的新现象,是世界之内在矛盾运动产生的新婴儿。从此,世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日益人化的新时代,展现出更加绚丽多彩、生生不息的新面貌。人类社会所据以存在和发展的一切,从物质生活用品到精神生活用品,从人们的物质关系到文化关系,从个体到社会实体,无一不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人们创造的产物,无一不是人与自然巧妙结合的产物。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离开狭义的动物愈远,就愈是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预见的作用、不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愈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愈加符合。”④

创造性常常最能显示人的现实的自由自觉性,创造活动本身对主体来说就是一种自由的活动,甚至就是一种美的享受。不仅艺术创造是如此,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发现和发明是如此,就连艰苦的创造性的体力劳动也是如此。创造活动的成果则更能使主体实现自由,因为此种产品常常可以打破自然对人的活动的限制,使人冲破时间、空间的本来束缚,到更大的时空范围中去活动。人正是依靠自己创造的东西不断跃升出动物界,不断超越出旧的自我的。譬如今天的人们可以乘着飞机、飞船到更大的空间范围去活动,可以靠着考古科学和物理学的成果去到更遥远的时间之中,领略恐龙时代和宇宙大爆炸时期的世界景象。

所以,要发挥人的主体性,归根到底就是要发挥人的创造性;发展自己的存在,显示自己的存在,也就是要使自己成为能够创造的主体存在。一个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同时也就是其成员能够充分发挥创造性的社会;同样,一个杰出人物之所以超群出众,也是因为他具有很强的创造性。所以,当人们说“创造性既是衡量个人主体性的尺度,也是表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⑤时,是很有道理的。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之形式

根据主体活动的逻辑次序,我们可以将主体分为认知主体、评价主体、决策主体和实践主体;相应地,主体性也就有认知主体性、价值主体性、决策主体性和实践主体性。仔细考察这些主体性是认识论、价值论、决策论和实践论等分支哲学的任务,我们无力也无须深究之,但既要研究主体性问题就不能不简单论及它们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认知主体性是逻辑上最早发生的主体性。因为人不论从事何种活动,都必须首先对客体有所认识,所求得某种“真”,然后才能对它作评价,等等。所以,在哲学史上,认知主体性也是最早被认识和被深入研究的。近代哲学的主体性问题主要就是认知主体性问题。

认知主体性简单说来,就是主体在认识客体时的主观能动性。它也具有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等形式。在认识过程中,人的自主性表现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始终是认识主体,对象为认识客体,而不象动物和幼儿的反映那样总是不能区分主体与客体。人的自为性表现为,人有明确的认知目的,即主体知道自己的意向,并始终用此意向来限定认知的范围以便不使之偏离最终目标,亦就是通常所谓的不使之“跑题”。人的选择性表现为,人总是根据自己的认知目的来确定认识和研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在这里,“立场”也就是观察问题的“视角”、“坐标系”;“观点”和“方法”也就是理论原则和研究方法,亦即所谓的“理论范式”、“研究纲领”等。人的创造性则显示为主体对客体之感性材料的思维加工性,亦即所谓的“建构”性。此种加工、建构过程,常常因主体的认知目的、研究视角和方法等不同而不同,其认识结果当然也常常因人而异,正如马克思所讲的,作为认识结果的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那个事物的“整体”,“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种对某一事物的思维的产物,是不同于对它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加工产物的。⑥譬如同去考察黄山,哲学家、科学家、艺术家、宗教家和政治家会形成相当不同的“黄山”印象,各人头脑中的“黄山”有各人的特色,因此,关于黄山的报告也会相当不同。即使同是地质学家去考察黄山,由于各人的理论储备不同、视角等等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黄山”印象,写出不同的报告。这种差别都跟主体的能动的创造性有着必然联系。康德较早地看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认识中的作用,但却把它夸大了,以致把认识结果看成了主体“立法”的产物,陷入了否定人的认识可以把握真实客体的不可知论和主观主义之中。近年来我国哲学界有些学者又热衷于谈论起康德式的认知主体性来,忘记了黑格尔、马克思以及罗素等人对康德主体性理论的批判,忘记了科学认识既要发挥主体性,尤其是创造性、建构性,又要追求客观性、避免主观性;既要提倡研究的多角度性,又要追求在同一角度、相同条件下的一元性结论,避免多元真理论。所以,我们在讲认知主体性时,一定要注意认知的科学性、客体性,避免重蹈康德的老路。

价值主体性是人作为评价主体所展现的主观能动性,或者说是在人的价值认识中展现的主体性。它在逻辑上是后于认知主体性的。认知主体的活动目的在于求得客体之“真”,评价主体的活动目的则在于求得客体之“善”和“美”。很显然,评价主体的活动较之认知主体的活动有更强的主体性,因为正如黄楠森先生所说,“认识活动毕竟要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评价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体的评价标准。”⑦此评价标准,也就是评价主体在长期的社会文化陶冶和自身生活经验中所形成的内在价值尺度。此种价值尺度常常因人而异,因时代、阶级地位而不同,所以,对同一对象不同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价值评判有多种形式,如经济价值的评判、政治价值的评判、道德价值的评判、审美价值的评判,等等。不论关于对象的何种价值评判,不同主体之间都会有所不同。

当然,价值主体性也不等同于价值主观性。事实上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评判也有正确与错误的分别,也就是说,某物是否对人有价值或有怎样程度的价值,也总是会有个客观标准的,至少也总会有个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共识或约定俗成的意见作为基本标准的。否则人们关于某物的价值评判的谈论就没有意义。事实上,说某人具有较强的杰出的价值主体性,也就意味着他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判断的能力,对事物作出正确的价值评判来。例如一个杰出的企业家常常能够对自己企业的产品所预含的经济价值作出敏锐的判断;良好的律师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明晰无误的法律判断;而杰出的艺术批评家能够对一件艺术作品作出令人信服的审美价值判断。可见,讲价值主体性也不能忘记价值客体性一面。

决策主体性,是人作为决策主体所展现的主体性,或者说是人在决策活动中展现的主观能动性。它在逻辑上又后于价值主体性。人的评价活动之目的在于确认客体是否好,包括是否善和美,决策活动之目的则在于确认主体进一步研究或改造客体是否可行。较之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决策活动更为复杂,因为主体不仅要知道客体是什么,是否有价值,而且还要将客体与主体的本质力量及各种现有条件联系起来考察,弄清在主体现有力量和条件下,什么客体和客体的什么方面最有利于主体的行动且最有价值,从而作出最佳决策。因而,决策活动较前两种活动有更强的主体性。从社会经济活动的决策、军事活动的决策,到日常生活事务的策划,我们都可以看出其强烈的主体性来。同是一个企业,由不同的人去领导去决策,其经济效益会绝然不同;同是一支部队,由不同的将军去指挥,其战况也会大为不同;同是一盘棋,不同的人去搏奕,其结局有时会有天壤之别。

当然,讲决策主体性也不能忽略活动中的客体性一面。事实上,一个高明的决策主体之所以高明,不在于他有丰富的主观想象力,更不在于他有浪漫色彩的幻想,恰恰在于他能够正确地把握主、客体关系,正确把握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恰如古人所云,百战百胜者在于能“知己知彼”,在于能“审时度势”。

实践主体性,是人作为实践主体所显示的主观能动性。它在逻辑上是最后最高层次的主体性,因为它是前其一切主体性的扬弃形式。先前的三种主体性都属广义的认识领域的主体性,都没有外化为现实的改造客体的主体性;实践主体性则不仅蕴含着先前的一切主体性,而且外化其成了现实的改造客体的能动性。实践活动所直接扬弃的是决策活动。决策活动的目的在于为实践活动提供可行性方案或蓝图,但这还仅只是实践活动的观念形态,是实践活动的可能形态,实践活动则使此种可能形态变为现实形态,并且随时地修正此种可能形态,因为实践活动的目的,亦即主体的最终目的在于实际上成功地掌握客体、驾驭客体,使客体的必然性为人的目的性服务。因此,实践活动是较认识活动更复杂更重要的(即关系到主体的现实存在的)活动。所以,实践活动中常常显示着人的更鲜明的主体性。譬如在相同的条件下,同去从事某一类经济活动,结果常常是不同的人所获得的利润相当不同。即使人们按照同一张蓝图去从事建筑活动,由于各自的能动性不同其结果也会大有区别,比如有的人建成的建筑物质量好、花时少,有的则质量差、工期长,等等。可见,实践活动中所显示的人的主体性,也就是人的现实的创造性。它比理论的创造性更复杂更高级更重要。因为理论的创造性活动尚在观念之中,允许人去试错,去修正,没有极强的时空条件限制,不直接影响人的生存等等;实践的创造性则走出了观念领域,具有铁的现实性,常常不允许人去试错,常常因一着失误而满盘皆输,常常有极严格的时空条件限制,一旦失去机会就很难成功,因而常常直接影响人的现实存在状况甚至影响人的基本生存状况。

人之存在的主体性的上述四种形式,虽然从逻辑上讲存在着先后相继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很难说必然如此。比如说在早期人类那里,人的认知活动、评价活动、决策活动都还浑然一体地蕴含在人的原始实践活动中,尚未分化为独立的形式,只是随着社会的分工和人的思维能力的提高,它们才逐渐地从实践活动的母体中分化出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实践活动在先,认识活动在后;实践主体性较其他主体性更基本,更早地存在着。当然,在人们的活动分工极为细致,实践活动极为复杂的今天,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认识活动在先,实践活动在后,正如科学技术在先,生产劳动在后一样,就成了必然的事。即使如此,实践活动的根本地位也没有改变,因为正如已经说过的,实践活动不仅扬弃了先前的一切认识活动的成果,而且常常随时随地检验和修正先前的认识,发展先前的认识,并为进一步的认识活动提供问题,确定意向。所以,实践主体性始终是人的主体性中最根本的一种。由于实践是一个社会历史观的范畴,具体说来,是人的存在论的基本范畴,实践活动是人存在的基本形式,所以,人之存在的主体性问题主要地不是认识论问题,而是人的存在论问题。

注释:①⑦《论人的活动的主体性》,《阵地》1991年第6期。②《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5-356页。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7页。⑤见袁贵仁:《人的哲学》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页。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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