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悖论的解决、放松贸易管制的博弈与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转型_诺斯悖论论文

诺斯悖论破解、交易管制放松博弈与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管制论文,中国论文,农产品论文,诺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中国农业市场化转型和国家放松管制农产品流通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来国内外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Perkins,1994)[1]。对于这类问题,经济学界主要集中于两个研究方向:(1)农产品管制放松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内对农村要素市场化流动的进一步变革(周其仁,2002)[2];(2)实现“农产品市场化”的关键是要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纳入到市场化流通网络之中(曹阳、黄春超,2009)[3]。因此,讨论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可以为下一步的农产品流通制度创新和机制设计提供理论支持与经验启迪,而且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在整体上顺利地渡过转轨时期。

      事实上,第一个研究方向主要从理论逻辑的层面展开讨论。Liu等(1998)[4]认为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属于农业部门管制放松的对象,农产品的交易管制放松也是中国农产品流通效率提高的动力(Yang等,1992)[5]。此外,有学者指出,农户及其组织的迟滞发育是农产品流通体系构建上的制度缺陷(刘召勇等,1998)[6]。所以,温思美、杨顺江(2000)[7]强调以构建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业产业化形式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市场运销、信息、交易费用等都会对农产品市场流通构成约束,因此,政府要减少流通中的干预(李春海,2005)[8],开放农产品市场,逐步取消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各种行政干预,打破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市场的垄断(石磊,1999)[9]。张闯、夏春玉(2005)[10]认为目前农产品流通渠道稳定性缺失及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原因在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权力结构的过度失衡,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农产品流通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壮大、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政府的互补性制度安排。Zhou和Zou(2009)[11]的理论证明,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在农产品的市场化与价值实现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解决目前农产品的市场化率低及其销售困难等问题,就必须首先分析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制度构建因素。

      诚然,第二个研究方向主要涉及农产品流通的实证研究。现有文献主要集中讨论我国农产品流动效率的测算方法(卢凌霄、周应恒,2008)[12]、分析框架设计(寇荣、谭向勇,2008)[13]和评价体系构建(张磊等,2011)[14]。在数据趋势分析上,孙剑(2011)[15]通过因子模型分析认为,1998—2009年间我国农产品流通效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欧阳小迅和黄福华(2011)[16]的非参数生产前沿面函数模型也表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效率水平不高,但整体呈上升趋势。此外,入世使得我国农产品流动效率值较入世前总体提高了约34.2%,且入世的长期影响效应超过短期效应83.3%,但入世并没有使我国农产品流通专业化水平明显好转,只是入世促使我国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农村信息化水平、地区农业分工及农村劳动力质量等方面有较显著的改善,进而促进了我国农产品流动效率的提升(欧阳小迅、黄福华,2013)[17]。此外,也有学者用案例分析方法计算各种农产品的流通成本与利润分配状况(孙侠、张闯,2008;杨宜苗、肖庆功,2011)[18-19]。

      总的来看,无论是国外成熟的理论研究还是国内刚兴起的实证研究,对于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的模型研究尤其是采用博弈论工具的研究仍然较少。另外,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中所暗含的“诺斯悖论”的制度经济含义,也是目前文献中比较缺乏的,而且目前对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和交易管制放松的博弈模型研究基本上还处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阶段,这些研究的不足都为本文提供了动态博弈的分析视角。与上述文献不一样的是,本文主要从交易管制放松的理论视角分析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转轨的内在机理与制度逻辑,提出博弈模型和实证检验。

      因此,除本节外,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从破解“诺斯悖论”切入,本文提出一个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的制度逻辑,并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对理论假说进行扩展;在此基础上,尝试收集1978—2012年间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省级面板数据对该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全文的基本结论、政策含义与研究展望。

      二、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的理论逻辑:对“诺斯悖论”的破解

      一般地,交易的前提是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被界定清晰且有效保护,而这两项工作往往由国家来完成。更重要的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而言,在实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转轨之前的计划体制下,农产品的定价权和配置权都是由国家来支配,这是国家对农产品在价格确定与配置数量上的限制,即农产品的交易管制。换言之,通过定价权和配置权的管制,国家可以相应地获得农产品交易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但是,国家是否对农产品交易进行管制,最终还是取决于其成本与收益权衡比较的结果。因为在真实世界中,国家管制农产品交易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费用。作为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只有当管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获得的租金收益超过为此所付出的交易费用的时候,国家才会管制农产品交易;否则,国家将放松甚至解除产品交易的管制。

      对于国家的这类行为,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North在其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1981)[20]提出:要让国家界定、保护和管制交易中的产权,则必须实现其产权净租金最大化的经济目标。但同时,它身为社会的统治集团和最高政治组织,在上述目标的框架下还要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换取政治支持,即实现其政治目标。但是,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冲突的。因为要实现产权租金最大化,就需要一套严密且行之有效的产权制度,而建立高效的产权制度需要高昂的交易费用:一是信息费用——每个农产品中总是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属性和功能(质量、大小、颜色、易腐性等),那么,如果国家要时时刻刻对不同的农产品的交易活动进行约束,它就必须对每个农产品的每一种属性与功能进行测量和考核;二是监督费用——为实施产权界定、保护与交易管制的制度安排,国家需要授权于其管制代理人即各地的行政部门,但后者常常出于自身利益并考虑利用信息优势偏离前者的目标而造成损失。为此,国家需要耗费一定资源用于监督和激励代理人按其目标函数行事。关键的问题是,这两类交易费用主要由国家承担,因此,为实现其净租金最大化而长期提供产权界定、保护和交易管制制度安排这一行动所带来的成本会不断提高且同时大量耗费国家的产权租金。

      事实上,就农产品交易管制而言,国家对农产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管制必然衍生出“产权公共领域”。因为农产品是一个多维的属性与功能集合,理性的国家只会了解和测量对其而言收入大于成本的属性与功能,那些剩下的没有被了解和测量的属性与功能就被置于公共领域,即此时的这些属性和功能缺乏私人产权主人从而变成公共财产。一旦公共领域内的这些属性与功能具有价值而且当进入公共领域攫取这些有价值的属性与功能的收益超过为此所承担的代价时,人们将争相进入夺取公共租金,直到攫取的边际租金收入等于边际追租成本为止(Barzel,1989)[21]。在该均衡点上,公共领域内的租金被追租成本所抵消掉,即造成了“租金耗散”(Cheung,1972)[22]。问题是,这种追租行为是一种耗费要素投入的非生产性活动从而对农业总产出水平产生负效应。换言之,农产品交易管制所“制造”的公共领域将引起租金耗散,并最终削弱农业总产出。这样,国家的农业总产出最大化政治目标与自身净租金最大化经济目标发生了冲突,从而构成了所谓的“诺斯悖论”(North Paradox)。

      值得注意的是,“诺斯悖论”看似是国家追求自身净租金最大化而维持低效交易管制结构的“短期利益”与实现农业总产出最大化而提供高效交易管制结构的“长远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但本文认为,“诺斯悖论”的实质是外生性交易费用与内生性交易费用之间的权衡,而且以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为逻辑主线的制度创新行为可有效解决这一冲突,其原因有三个:一是,国家放松农产品交易管制后,农产品的定价与配置权由农民私人运用和支配。这些分散决策的农民拥有信息优势,他们最接近当地的市场和企业,对自身的产品成本和产出水平之实际情况了解比任何其他人都要深入,从而能大幅节约信息费用;二是,定价权和配置权直接由农民配置,因此不会出现大量的因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差异所造成的损失,监督费用随之下降;三是,交易管制放松会缩小公共领域范围,扩展私人领域半径,减少因租金耗散而产生的内生性交易费用,从而保证更多的资源用于生产性活动而提高农业总产出水平。

      综上所述,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是化解“诺斯悖论”的关键机制。

      三、理论扩展:关于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的动态博弈模型

      结合上节的逻辑框架,本文在Lin(1988)[23]的静态博弈模型基础上,尝试构建一个分析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的动态博弈模型。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仅关注管制双方互动关系的静态博弈关系,且没有考虑拟线性交易费用。有鉴于此,本节进一步讨论管制者博弈先行的动态博弈格局并加入拟线性的交易费用因素。

      首先,在不考虑农产品交易管制双方的博弈关系的前提下,本文假设国家和农民共同努力而形成的农业净产出最大值为:

      

      为分析方便,不妨进一步假设单个农民的生产函数为一次齐次型(z=1):

      

      

分别为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投入和其他要素投入,而且z=1意味着总生产函数是规模报酬不变的。

      对前式分别求

的偏导数,上述的最优化问题解得两个条件:

      

      式(3)的这两个条件说明,如果可以无代价地测量或监督各个农民个体的农产品交易行为,那么,国家可以通过直接管制农产品交易并同时要求农民提供

,而此时其最优交易管制努力为

      这里,本文开始分析农产品交易管制双方的博弈关系,首先对农民的行为假定表达为:

      

      其中,

分别代表第i个农民的净收益和产值。

      按照前述的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逻辑可以推断,农民是在国家放松对农产品交易管制之后才有动力运用其特有的信息把农产品配置到对其评价最高之处。因此,在这个国家与农民参与的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动态博弈中,理所当然是国家占优先行。于是,运用逆向归纳法(Backwards Induction),首先分析第i个农民的策略选择,其最优策略可以从式(4)的一阶条件得到:

      

      接着,分析国家的农产品交易管制策略。我们知道,在一个农产品交易管制的制度安排下,国家是剩余索取者,农民没有转让农产品和为农产品定价的权利而听从国家的命令和计划调动。他们此时之所以听从国家的调度和指挥,是因为国家对他们支付统购价格w。于是,他们可以通过提供少于最优数量的投入来得到这笔固定收益或者通过排队或寻租手段把个人劳动投入置于公共领域内攫取租金。换言之,农民愿意在农产品交易管制之下投入劳动(尽管不是最优水平)的参与激励约束条件是:

      

      

      这是一个非线性规划问题,因此由Kuhn-Tucker定理得到:

      

      此外,从农产品交易管制双方的博弈关系看,国家的农产品交易管制反应函数是:

      

      根据农产品交易管制的交易费用逻辑,如果进行私下交易的农民的数量越多,国家对前者交易农产品的活动进行管制的积极性就越低,所以

小于零。而式(11)的分母恰是农产品交易管制利润最大化的二阶条件,即为负值,因而分子

的符号取正。

      最后,整理得:

      

      这样,我们得到一个“交易管制放松动力”理论假说:

      若农产品交易管制成本的增长率超过其租金的提高幅度,则国家实施农产品交易管制的努力程度将下降。

      四、经验研究:来自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证据

      (一)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历史演化轨迹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之初至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国家主要以粮食储备与价差制度来维持粮食的市场自由购销与流通,只是到了1953年才开始实施统购统销制度(徐柏园,2000)[24]。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末,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基本上一直维持着国有商业部门垄断的市场结构(罗必良,2003)[25]。

      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便开始调整并提高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适当地减少了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逐步放开了农产品集市贸易(曾欣龙,等,2011)[26]。

      从1985年开始,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全面启动,政府购销的农产品种类和规模进一步下降,统购统销方式被合同定购和议价销售所取代,市场调节的农产品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了农产品流通的“双轨制”。

      到了199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表明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祁春节、蔡荣,2008)[27]。显然,该阶段的改革核心是“并轨”,除粮食等极少数农产品外,其他农产品的购销都基本实现了由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在这一阶段,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逐步从购销方式的改革转向市场体系的构造,即农产品交易管制基本消失了。

      (二)实证检验: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模型的计量分析

      1.指标设计、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在指标选择上,本文借鉴武力(2001)[28]和林毅夫、余淼杰(2009)[29]关于农工业“价格剪刀差”的计算方法,一方面,中国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恰好反映了国家对农产品交易的管制,本文因而用农副产品国家收购总金额与农产品市场零售总金额之差额计算国家通过农产品交易管制获取的垄断租金指数;另一方面,本文把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比重作为反映交易管制程度的指标。此外,除了租金外,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还受到财政支农比重(以财政支农与财政支出的比率表示)、农业生产比重(以第一产业增加值与GDP的比率表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以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与农民纯收入之比表示)和农村物流劳动分工水平(以零售贸易批发劳动人数与乡村劳动力比值表示),具体指标设计见表1。

      

      这里,本文运用1978—2012年的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中的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假说进行计量检验。因为海南在1988年从广东行政区划分出来,而重庆1997年才成为直辖市,所以在进行模型估计的时候把重庆和海南的数据剔除了。本文运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中国物流年鉴》及各省份历年统计年鉴。此外,农产品价格数据也参考了《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1952—1986)》、《中国农民负担史》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伪回归问题,本文已经对数据做了面板单位根检验(包括同质面板的LLC检验和异质面板的ADF-Fisher检验)。其中,DI和RI都存在单位根,其一阶差分变量都是平稳的。此外,为了检验变量间在长期中是否存在均衡关系,本文还对变量继续进行同质面板的Kao-ADF和异质面板的Pedroni协整检验。结果发现,DI和RI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具有长期的反向直接作用机制。因此,可以对它们建立面板误差修正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2.基于TSLS工具变量法的面板数据一阶差分误差修正回归模型。这里,本文进一步对前面的“交易管制放松动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考虑到RI和DI的回归系数可能对于1978—2012年的全国省级面板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的特征,本文利用面板“似不相关回归”PSUR方法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得到误差修正模型。此外,本文的面板误差修正模型估计还将采用一阶差分的误差修正实现,运用Pooled Mean-Group、Mean-Group和Dynamic Fixed-Effects模型方法:(1)误差修正模型(PMG):采用MLE估计方法,假设所有地区的长期弹性系数相等,但短期动态系数和误差修正速度具有截面异质性;(2)误差修正模型(MG):采用OLS获得每个截面的估计系数,假设所有地区的长期误差修正系数和短期系数都不同,具有完全的截面异质性;(3)误差修正模型(DFE):考虑截面相关性,采用固定效应动态面板估计方法,假设每个地区具有相同的短期和长期系数,但具有不同的截距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假说进行验证之前,我们还需要处理好DI和RI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因为从以上的理论逻辑上讲,交易管制的放松是源于管制租金的减少。但是,但也有可能前者反过来影响后者。换言之,在估计RI对DI的影响时,后者是一个“内生变量”。为了准确地估计这种反向因果关系,本文将为RI寻找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该变量可以“代理”RI本身的变化,即“代理变量”的相关性。但除去RI以外,它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DI,而保证其外生性避免“内生性问题”。因为如果处理不好这个内生性问题,得到的结果可能是有偏的。对此,本文采用两阶段回归的工具变量法(TSLS)。为了消除个体效应,还需要对变量一阶差分。而对于差分模型来说,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DI(t-1)可以作为解释变量RI的工具变量,具体见表3。

      上述计量结果表明:RI的变动可能导致DI的反方向的变化,从而实证结果与假说基本一致。即,国家实施对农产品的定价权利和配置权利的管制所获得的“价格剪刀差”租金的减少,导致国家维持该种农产品交易管制的制度动力因而削弱。同时,除了△INCOME与△DI成正向运动关系之外,其他变量如△FINANCE、△INDUSTRY和△DIVISION均对△DI产生负效应。这是因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增加,则意味着农民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剩余索取权;农业产值比重、财政支农比重越高,国家需要管制农产品交易的成本也越高;而农村物流劳动分工水平越高,则说明农村物流的专业服务水平越高,但因此带来的交易费用也越高。换言之,农产品交易管制的租金下降和交易费用的上升是促使国家放松管制的动力源泉。

      五、结论、建议与展望

      本文从破解“诺斯悖论”的视角出发,提出一个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的制度逻辑,并通过博弈模型对逻辑假说进行扩展。而1978—2012年间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的省级面板数据与理论假说相一致。本文的基本结论是:(1)国家是否对农产品交易进行管制,取决于其个体的成本与收益权衡比较的结果。只有当管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获得的租金收益超过为此所付出的交易费用的时候,国家才会管制农产品交易;否则,国家将放松甚至解除农产品交易的管制。(2)经济和政治目标的相互冲突形成的“诺斯悖论”看似是国家追求租金最大化而维持低效农产品交易管制制度的“短期利益”与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而提供高效农产品交易管制制度的“长远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但其实质是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权衡,而且以农产品交易管制放松为逻辑主线的制度创新行为可有效解决这一冲突。

      

      基于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可以得到如下政策启示:一方面,政府应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动大米、小麦、玉米、生猪、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价格与物流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在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放松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让市场供求自动调节农产品价格与数量。另一方面,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

      最后,本文主要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农产品流通体制转轨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一些简要结论,但在本文的研究中没有考虑国家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作为博弈先行者的贝叶斯均衡情形;同时,在文章的分析中没有对影响国家管制的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进行分析,国家的管制行为是否在利益集团谈判地位改变后还具有相同的制度效应呢?这两点都是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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