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源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源泉论文,制度建设论文,中国经济增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外贸进出口总额世界第一,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中国奇迹”。肇始于35年前的渐进改革,遵循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先易后难;先发展,后规范的改革路径,在最大限度获得社会各阶层对改革的拥护和支持,减少事前的政治约束,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也使市场秩序混乱、贪污腐败盛行、环境污染严重等“中国式问题”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如影随形,制度建设滞后的痼疾逐渐显现,中国改革所面临的事后的政治约束也日益增多(热若尔·罗兰,2003)①。正如白鲁恂(2003)指出的那样,中国尚未从传统国家转型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国家看似强大,但制度很脆弱,很多人感到政府太弱和政府管理的无效,很多人感到孤立无助,希望政府把许多事情管理起来。科尔奈(2005)在将中国与东北欧八个转型国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也认为,尽管中国转型的经济绩效优于其他国家,但这些国家在政治、法治等领域已经建立起了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并且指出,“经济增长有时候会让我们掉入一个陷阱,一个制度的陷阱,而且不能自拔。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制度变革。因此,仅仅依赖经济增长来解决转型难题是危险的。相反,要顺利地发展市场经济,法治是一个必须的条件。政治改革、法律制度改革等都是转型的重要方面。解决转型难题需要在这些方面做出回应。”钱颖一(2006)分析了完善的制度建设对中国经济转型最终走向成功的重要性。他指出,“在谈论中国的时候,以下几个问题总是不可回避的。首先,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弥合中国27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与漏洞百出的制度体系之间的冲突。其次,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就中国的制度改革提出令人满意的,同时又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中国目前的制度水平可以支撑人均6000美元的水平。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发展速度,达到这一收入水平可能只需要几年的时间,因此中国的制度必须加以改革,以提高制度的质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后续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绘就了一份宏伟的改革蓝图,而“制度”一词以其出现183次而成为《决定》中重复频率最高的词汇。这凸显了决策层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制度变革是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只有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中国的现代化才能平稳持续地向前推进。事实上,渐进式改革路径选择,“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方式,决定我们在此之前30多年的改革往往是自发、零散和独立进行的(任仲平,2014)。这种问题导向型的、零打碎敲式的改革与进入攻坚阶段体制各元素关联性、互补性、耦合性要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建构起一整套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已成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制度建设的内容及其长期性和复杂性。本文侧重从经济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制度与经济增长:一个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在各种有关经济增长的模型中,制度因素是被排除在外的,即将制度视为已知的“外生变量”,主要是通过各种物质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变化去阐释生产率的变化和是否实现了经济增长②。而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在对西方经济史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为什么有的国家发展速度快而有的国家发展进程缓慢,为什么有些后起的国家能够实现经济的超越,而有些发达国家又最终走向衰落?诺斯认为,制度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诺斯、托马斯,1970、1971)。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斯(1989)更是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诺斯认为,制度决定经济绩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源泉。秘鲁著名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2007a)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则提出,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③主导了西方国家的繁荣,却没有为第三世界和前共产主义国家带来同样的财富?为什么资本主义如同被封闭在一座“布罗代尔钟罩”④里,只是在西方得到发展呢?德·索托认为,阻碍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面前,使之无法从资本主义制度获益的巨大障碍,在于它们无法通过完善的产权制度有效地将巨大的资产转化为资本。综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来看,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度降低了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种人们互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斯,2008)。制度化的交易结构有助于辨识复杂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交易中建立一套制度化的常规模式,有限理性的个人在复杂环境中的交易行为将大为简化,交易费用的不断节约意味着经济效率的不断上升。理性个人在面对不确定时的反应,或许是严格地遵循那些在过去与成功有关的习惯做法和常规做法;或许是寻求一个试错的方法,虽然试错法常会变成生死攸关的实验。正如诺斯(1981)所认为的那样,一个契约的结构依赖于法律体系、社会习惯和交换中资产标的物的技术特性。法律框架越完备,社会管制和社会习俗联系越强,则订立的契约内容的不确定性越小。政府通过使用警察力量和法庭帮助私人所有者执行契约并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当政府行使权力维护契约制度的行动具有系统性和可预测性时,情况更是如此。政府也降低了订立契约活动的成本,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衡量和度量标准体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世界里,制度还可以帮助有限理性的参与人节约决策所需的信息成本(青木昌彦,2001)。 第二,制度不仅激励个人选择,而且约束经济主体行为。制度通过鼓励、限制和惩罚等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洪名勇(2012)认为,这种影响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个人选择的偏好形成,二是激励个人选择的有效性,三是预知个人选择的行为结果。正如达仁·埃塞姆格鲁等(2006)所说,“经济制度对于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因为它们规范着社会中关键经济行为者的动机”。埃格特森(2004)则认为,矛盾无处不在,理性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大动力,既是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也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主要源泉。无论这种结果是好是坏,均依赖于人为的社会制度结构。亦即社会制度结构决定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主体在既定制度结构下的行为决定了经济增长的绩效。一个好的制度能催人向善,而一个坏的制度会逼人向恶。 第三,制度能够减少负外部性的发生,引导行为主体外部性内在化的选择。市场的无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与之伴随的必然是复杂的交易环境和高昂的信息成本,因而混乱的市场对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带来了负外部性的损害。单纯市场机制的作用会使得产生正的外部性的行为低于社会意愿的数量,而产生负的外部性的行为会高于社会意愿的数量,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通过政府的制度建设可以给予正外部性行为提供者以奖励、而对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主体给予必要的惩戒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使得社会的成本与收益和私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差距缩小,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增长。所以,盛洪(1995)认为,“制度创新是解决外部性问题、将外部利益内部化的主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诺斯则认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第四,制度有利于稳定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培养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化行为机制,从而避免其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个体之间的交易是一种重复博弈、不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而且交易团体规模较小时,人们倾向于合作。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当交易行为从人格化交易转化为非人格化交易时,这种合作化机制就很难形成(诺斯,2008)。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往往选择损人利己的策略。交易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造成典型的囚徒困境,给交易双方都带来很大的损失,从而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多次博弈造成学习和模仿,重复性的市场交易,可能会使市场上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普遍化。使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博弈的关键在于要形成一种市场治理机制,建立市场规范和市场规则,解决好预期和组织(洪银兴,2007)。纳什均衡所描述的实现合作博弈状态的条件也指出,博弈方必须达成可强制实施的协议并向对方发出不可更改的威胁,从而使他们完全按照某种策略行事。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引入一个强制性实施的第三方——政府,同时还必须保障第三方的公正无偏。只有当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觉形成一种合作化机制,一个社会防范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才会下降,从而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生产性用途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因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不同市场规则和社会制度出现的原因在于他们限制了欺诈和搭便车行为,而且从每一个卖方和买方单独的观点看,这些规则和制度都会使契约安排即交易趋向于最佳状况(埃格特森,2004)。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制度频繁变迁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激励了经济主体获取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从经济主体个人而言是在既定制度环境下的理性行为,但从社会整体而言却会导致非理性的结果。这种“扭曲的理性”所带来的“组合谬误”正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各种失范现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制度体系的成熟和定型,可以缓解经济主体的不确定性预期,从而激发经济主体创业和创富的积极性,最终达到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制度建设的三个维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执行 根据诺斯(1991)的观点,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制度既包括法律、规则等正式的制度安排,还包括一系列人们在长期重复性交易关系中所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标准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比如习俗、社会惯例、伦理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等,即我们所称的非正式制度。制度建设应该包涵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三个维度。 1.正式制度 产权制度是正式制度建设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和基础。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是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商品只有在产权得到清楚界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交易,价值规律才能发挥作用,从而实现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反言之,市场秩序的任何破坏都会侵害某一方的产权或产权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W—G是惊险的跳跃,如果这个跳跃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一定是商品生产者自身。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也是商品所有者关系的总和。我国现阶段进入市场交易的所有者,既有公有产权的所有者,也有私有产权的所有者。因而,制度建设既要保护公有产权所有者的利益,防止借国有企业改革之名,将大量国有资产低价甚至无偿转入私人手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要保护私人产权所有者的利益,防止第三者和政府肆意侵犯私人产权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对城乡居民的各种合法财产权进行确认,为国家界定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近年来我国高收入阶层中涌现出来的海外移民浪潮,社会舆论在痛斥高收入阶层为富不仁的同时,也应该审视这一现象背后的制度原因。由于缺乏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制度,高收入阶层普遍有一种不安全感,这是其选择海外移民的主要原因。因为当个人财产累积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所有者在关注其收益性的同时更关注其安全性。在私有产权保护缺失的条件下,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隐匿或者转移个人财产。海外移民在造成我国财富大量外流进而引发内需不足的同时,也会造成我国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企业家精神的大量流失。因而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私人产权提供完善的保护,尤其是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防止公有制产权所有者(各级政府)利用其主体地位对私人财产权的肆意侵犯和打压,从而稳定私人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进一步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在对正规经济活动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护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正视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正规经济活动。德·索托(2007b)的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利用正规法律的成本过高和所耗时间过长,在正规法律体制之外往往存在大量的“非正规经济”。这些经济主体通过设计一整套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之外的规则和体系”而维持自身的生存。这些非正规经济活动包括非正规住房、非正规贸易和非正规公共运输。作为一个转型经济体,由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已经被打破,而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尚未建成,我们依然看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存在。比如,城乡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就业问题;每每吸引人们眼球的城管与街头流动摊贩之间无休止的“战争”所显示出来的非正规贸易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各种违法搭建等非正规住房问题;黑中巴、黑的士“非法营运”的非正规公共运输问题。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些非正规经济在我国不仅存在,而且其规模不容轻视。吴要武、蔡昉(2006)认为,2002年以岗位特征衡量的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已经超过1.2亿人,传统部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占该部门就业总量的23.4%,而新型部门则超过85%。姚宇(2007)的研究表明,中国的非正规就业已经占到城镇总就业规模的51%左右,其中70%为乡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大量非正规经济的存在标志着我国的制度变迁出现了非均衡的现象。面对形形色色的非正规经济,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通过所谓的“打四黑、除四害”⑤治标而不治本的简单方法予以置之死地而后快,而应该更多的反思这些非正规经济存在的深层次制度原因,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工商注册制度、压缩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减税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非正规经济从业者遵守正规法律的成本,使各种非正规经济从地下走向地上,从“非法”走向合法,激发经济主体创业和创富的积极性,真正意义上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正如德·索托(2007a)所说的那样,“他们不是问题的根源。他们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非正式制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固然可以通过大量移植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实现正式制度的快速变迁。但如果非正式制度安排不能与此相匹配,所有正式制度安排都可能走样,从而出现制度移植过程中的水土不服的现象。因为制度移植只能移植正式规则,而无法移植人类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非正式规则。非正式制度之所以重要,主要缘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既然有市场失灵,也必然会有政府失灵。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政策制定者自身的有限理性,造成了政府的失灵。其次,针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正式制度安排不可能完全有效。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合同是不完全的,而针对不完备合同,法律的调整不可能完全有效。同样,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许成钢和Pistor,2003)、司法进程的缓慢以及高额的执法成本,人类经济行为的调整绝大多数不是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而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通过社会道德规范的调整来实现的。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秩序的维护并不只是依靠法律的惩戒,还有道德与良知的约束。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演化过程中,法律或纪律的作用之一,除使潜在违法者害怕由此被施加的直接成本之外,还通过使潜在违法者害怕声誉受到负面影响,激发起其内心的羞耻感,从而消除试图违法的念头。也就是说,法律除了惩戒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作用:“灌输并在必要时激发人们的羞耻心”(卢周来,2014)。世界各国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一个缺少道德规范的社会里,制度的执行往往是非常困难的。由此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建设,解决好制度良序运行的道德基础即诚信问题。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只有当经济主体的行为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各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劳伦斯·哈里森(1985)甚至认为,久而久之,作为非正式规则的文化将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一个社会繁荣或衰退将取决于人们的创造力。“好”的文化是滋养人们创造力的文化。哈里森认为,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社会的信任半径,这是自然社会渗入文化的感觉程度;第二是严格的道德体系,这包括尊重法律和遵守规则;第三是权力行使的方式,即是否能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以防止权力被滥用;第四是社会对工作、创新、储蓄和利润的态度(蒂莫西·耶格尔,2010)。正如习近平同志(2014)所指出的那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 作为转型经济体,转型也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是一个旧制度不断被打破,新制度不断建立的过程。在新旧制度转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制度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各种混乱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改革不到位导致的规则缺失问题,也有已有规则得不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问题。由于自觉的人为规则的缺失,造成市场交易中各种潜规则盛行。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最核心的就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掌握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权力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将原本应依法律、靠制度、按规则办的事,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凡事都要找关系,走后门,没有关系该办的事也难办,有关系不该办的事也能办;“有关系处处绿灯,无关系寸步难行”。制度建设最为重要的是自觉的人为规则的建设,同时也需要通过这种人为规则的强化,改变旧有的习俗和社会道德规范,形成自律性的防止市场秩序混乱的非正式规则。制度建设要敢于向旧习惯说不,向潜规则叫板(慎海雄,2014),更不能让这种潜规则发展成为社会的显规则或非正式规则。 一个社会所要建立的信用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制度性信用,其二是道德性信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其基本特征是: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首先,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张维迎,2003)。其次,合同、产权、法律等等针对违约、失信的正式制度安排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道德、习俗之类的非正式安排。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正式的制度安排对道德规范建设也起引领和支持作用。道德性信用需要制度作保证,而道德规范建设的关键是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建立制度性信用。因而,在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要实现三个引领:首先,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非正式制度建设,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契约意识和法治精神,培养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精神。其次,要用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引领和打造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言必行、行必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最大限度保持政策自身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三,要用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引领公民个人层面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养成。 3.制度的执行(实施) 制度的制定只是制度建设的开始,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使制度建设真正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还要求已有制度必须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会使各种规则流于形式,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执行。只有政府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企业和公民严格遵守各种规则,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也只有当已有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力的执行,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才能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稳定经济主体对于未来的预期,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科尔奈的研究(2003)认为,经济主体之间的缔约和违约行为并非由双方孤立进行,交易准备和执行的环境涉及三种社会机制。一是立法—司法—官僚机制:即通过国家手段确保私人合同的执行;二是道德联盟机制:即合同的执行依赖于缔约双方的诚实和相互信任;三是侵犯性机制:合同的执行依赖于超出法律范围的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黑手党。而且他认为,机制1和机制2的结合将形成一种“良性互补关系”,两种机制相互加强,企业越是信任法律能够确保私人合同得到执行,就越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因为商业活动的参与者懂得,诚实行为是一项能够带来高额回报的投资,而不诚实行为将付出高昂代价。商业伙伴之间越是信任,法律诉讼就越少。这将减轻司法的压力,加速法律程序进而提高立法—司法—官僚机制的声誉。相反,如果前两种机制不能正常运行,第三种机制就会形成“破坏性替代”。商业活动越是依靠机制3,求助于非法途径,法律的威信就越低。由此该理论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如果要对市场秩序进行整顿的话,仅仅专注于打击黑手党和各种犯罪行为还远远不够,因为这只是“治标之策”,更重要的“治本之策”是要强化机制1和机制2,从根本上消除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从而缩小机制3的生存空间。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非人格化交易”已经成为交换的主体,如果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和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私人合同的执行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这只会造成贪污腐败现象盛行和黑社会横行霸道。正如前文所言,制度性信用的建立必须以现有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作为基础,而道德性信用的树立则必须以制度性信用为保障。此外,由于转型这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包含了无数经济代理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合作,转型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活动代理人和政策制定者面对总和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决策的结果(热若尔·罗兰,2002)。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或者部门利益的考量而对中央政府的各项制度进行截留和扭曲,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出中南海”。近期国务院派出的督查组就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督查情况也表明,存在施政不通畅、选择性落实的情况⑥。因而,制度建设除了要加强中央政府对于制度变革本身的顶层设计之外,还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制度的积极性。最后,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将有法必依与法治宽容结合起来。对于非法经济活动,执法务必求严;而对于各种非正规经济活动,只要其不妨碍市场自由、不危害他人利益以及不危及社会共同体的延续,我们可以适当实行法治宽容(莫妮卡·坎托-斯佩伯,1999)。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还无力将所有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实现全覆盖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应该允许其通过自身的努力自食其力,甚至允许其通过一定程度的非正规手段降低其生活成本,这对于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四、制度建设的长期性 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但由于转型期路径依赖、利益集团以及政府自身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第一,路径依赖问题。根据诺斯的理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以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为此,制度变迁既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有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走下去,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我国是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历史和30多年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传统的国家,原有体制下处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理念和做法必然会对未来的制度变革产生路径依赖或者闭锁的问题,而要打破这种闭锁,实现制度变迁的良性循环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利益集团的问题。中国持续35年的渐进改革也为各种利益集团的成长提供了制度空间,这就决定了进入了攻坚阶段的改革必然是一个对既得利益格局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既得利益阶层的各种抵制和反抗,这注定新制度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如冰岛经济学家思拉恩·艾格特森(2004)所言,“从理论上说,只有一套规则可以使国民财富最大化。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条件下,这一套规则最终会被建立,尽管在从相对低效的产权结构转向更有效结构的过程中,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但收益必然大于损失。因此受益者在补偿受损者之后仍会有所剩余,但在现实世界中,高昂的谈判与强制执行成本限制了这一可能:很少有受益人主动去补偿损失者。”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冲破各种利益藩篱,着力改变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努力为改革赢得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真正意义上实现让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的红利,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第三,政府自身的转型问题。科斯、王宁(2013)的研究表明,在中国改革初始阶段的80年代,真正让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并得以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不是那些由国家主导的“洋跃进”或者国有企业改革,而是包括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个体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突飞猛进以及经济特区的设立等民间的“边缘革命”。正是这些处于中国社会主义边缘的经济力量所成就的一系列变革,将私营企业重新带回到经济体制中,为日后的市场转型铺平了道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意味着中国改革必然会从边缘走向中心,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政府本身就应该成为改革的对象。无论是正式制度的创设及其执行,还是非正式制度的引入,政府不仅仅是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同时还应当是首当其冲的身体力行者。正如科斯(2013)所言:“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像傻瓜相机一样,也没有一种制度一成不变;制度如何运作、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不可避免反映出它的监管者和运营者的品质”。但是,如果考虑到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败理论以及施莱弗、维什尼(1998)的“掠夺之手”理论,如果考虑到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尤其是当这种改革涉及政府自身既得利益调整的时候,改革本身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不言而喻了。这就要求作为改革者的政府自身必须有壮士断腕、敢于担当的勇气,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建设,在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新源泉的同时,也通过改革不断为社会各阶层释放制度红利。 注释: ①所谓改革的事前政治约束,是指阻碍改革决策可行性的约束,即改革方案的可接受性;而事后的政治约束是指改革决策已经制定并在看到后果,尤其是负面后果以后所带来的反作用和逆转约束,即改革结果的是否可逆转性。参见热若尔·罗兰:《转轨与经济学——政治、市场和企业》,《比较》第3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②以诺斯、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所研究的制度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意识形态色彩较为浓厚的制度(system),既包括资本主义制度,也包括社会主义制度。 ③鉴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解体之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我们在文中只是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代名词,而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色彩。 ④“布罗代尔钟罩”:这实际上是费尔南德·布罗代尔在其《商业的发展》一文中提出的问题“:历史上所谓的资本主义,为什么仿佛活在一座封闭的‘钟罩’里?它为什么不继续扩张,乃至占据整个社会……?”即为什么资本主义只在极少数发达国家取得了成功,却在其他地方遭遇了滑铁卢?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称之为“布罗代尔钟罩”。 ⑤公安部于2011年8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这“四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 ⑥国务院派出的督查组发现,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出现施政不通畅的具体情况,包括基层创业仍面对行政审批手续过多;微小企业贷款仍然困难;尽管政府解除了一些行政审批,一些中介机构却又增添审批手续;以及中央出台的一些政策,到了地方却因为配套政策迟滞而无法贯彻落实。参见《国务院督查组:下基层“通梗阻”》,《新京报》2014年7月14日A17版;赵婉怡:《经实地督查,国务院:深改措施落实不力》,新加坡《联合早报网》2014年7月15日。标签:制度建设论文; 经济转型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增长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 非正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