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财务策划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关联交易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及多元化投资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越来越多,而这些关联交易又可分为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财务成本——主要是税收成本各不相同,这就给关联交易的财务策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本文拟就若干种关联交易进行财务策划分析。
一、“相互购销”还是“委托加工”
例如,某公司(内资)与其控股(75%)子公司(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2007年6月,子公司缺原料700吨,拟向母公司调拨,按照税收政策,该调拨行为系关联交易应税行为。如果不向母公司调拨原材料,则子公司可以采用为母公司加工模式。以下是两种模式的税收成本比较:假定原材料单价为1.4万元/吨,生产出产品490吨,售价为3万元/吨;两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税负率为5%,税负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委托加工加工费为0.7万元/吨;两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5%。按照该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标准,水利基金=销售收入×0.1%,印花税=销售收入×80%×0.03%。
(一)“相互购销”模式 即子公司向母公司调拨原材料再生产,然后由子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则应缴税费为:(1)增值税。原材料购销环节:母公司销售原材料,销项税额=700吨×1.4万元/吨×17%=166.60万元;子公司购入原材料,进项税额=166.60万元,故合并增值税无影响。产品销售环节:子公司以调拨的原材料生产出产品对外销售,因与母公司产品类同,客户类同,故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对外销售额是相同的,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相同。(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材料购销环节:母公司的原材料系原价调拨,无增值,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产品销售环节:因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故无需纳税。(3)水利基金及印花税。原材料购销环节:母公司原材料销售应纳税为:700×1.4×0.124%=1.2152万元。产品销售环节应纳税为:490×3×0.124%=1.8228万元。(4)所得税。上述行为系两种相互购销,两公司所得税均为25%,故两种模式的所得税无差异。因此,第一种模式的总计纳税额为1.2152+1.8828=3.098万元。
(二)“委托加工”模式 即采取子公司为母公司加工模式,母公司对外销售。则应缴税费为:(1)增值税。加工环节:490吨×0.7万元/吨×17%=58.31万元,子公司为销项税额,母公司为进项税额。产品销售环节:母公司对外销售,与“购销模式”的销项税额相同。(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加工环节: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纳税。产品销售环节:490吨×3万元/吨×5%(税负率)×(7%+3%)=7.35万元(母公司)。(3)水利基金及印花税。加工环节:子公司应纳税为:490×0.7×0.124%=0.4253万元。产品销售环节:母公司应纳税为:490×3×0.124%=1.8228万元。(4)所得税。上述行为系两种相互购销,两公司所得税均为25%,故两种模式的所得税无差异。因此,第二种模式的总计纳税额为7.35+0.4253+1.8228=9.5981万元。
结论:采用“相互购销”模式较为有利。以上两种模式在税负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费)的税基为应纳增值税额。而子公司因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因此,本次策划的关键是将增值额留在子公司,即意味着由子公司来销售产品。故相互购销模式税负轻。
二、“关联购销”还是“租赁生产线”
例如,某公司内资与其控股(75%)子公司(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两个公司生产地点在同一厂区内,母公司拥有厂房、一条生产线及数台深加工设备,子公司仅拥有一条生产线,原来两个公司各自生产、共用仓库且各自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客户基本类同。为了统一品牌、便于存货管理,两公司决定改变原有的产销模式,新的产销模式有两种选择,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租赁生产线,二是子公司生产出的产品统一即时销售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以下是两种模式的税收成本比较:假定子公司销售收入9000万元/年;两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为5%;子公司生产线租赁费1000万元/吨;两公司所得税均为25%;营业税税率为5%。
(一)“租赁生产线”模式 即母公司向子公司租赁生产线。则应缴税费为:(1)增值税。子公司系租赁设备缴纳营业税,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转移到母公司,从合并报表角度分析,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其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同。(2)营业税。子公司缴纳营业税=1000×5%(营业税税率)=50万元,可作为母公司的成本,可抵所得税25%,即12.5万元,故从合并报表角度分析,增加了50万元-12.5万元=37.5万元税负。(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纳税。另外,由于母公司租赁子公司的生产线进行生产,故产品的增值额转移到母公司,母公司要另外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9000×5%(增值税税负率)×10%=45万元。(4)水利基金及印花税。子公司多缴纳=1000×0.124%=1.24万元。总计纳税额为37.5+45+1.24=83.74万元。
(二)“关联购销”模式 即子公司生产出的产品统一即时销售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则应缴税费为:(1)增值税。两公司关联销售产生增值税,子公司为销项税额,母公司为进项税额,相互抵销。增值税总额无影响。(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纳税。因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定价为市价,故无增值额转移到母公司。(3)水利基金及印花税。增加子公司关联销售产生的水利基金及印花税为:9000×0.124%=11.16万元。总计纳税额为11.16万元。
结论:采用关联购销模式更为有利。以上两种模式在“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方面差异较大,如采用租赁模式,不但增加了一笔营业税37.5万元(扣除所得税后),另外,由于增值额在母公司,还多纳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