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金没上限、得交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补偿金论文,上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简介
林某,40岁,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并在该公司工作了20年。2005年,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损,且下半年又要偿还大笔到期银行贷款,造成现金流紧张。当年6月,总经理向部门经理和分厂厂长发出了紧急备忘录,要求全公司下半年一律不得招收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各部门、各分厂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实施增值节约计划。两个月后,增收节支计划失败,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破产的边缘。该公司向员工和工会说明情况后,经有关劳动部门批准被迫实行经济性裁员,林某及其领导的部门也在裁减之列。当年9月,林某领到了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发现这份补偿金与自己的预期相差较大,认为公司有克扣现象,遂与公司劳资部门进行了交涉。该公司答复林某,员工被补偿年限最高只能有12年,且还需公司代为扣税。林某认为这是公司在敷衍自己,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按照自己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补足差额。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调节无效,裁决如下:要求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照林某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并根据计算后金额重新计税,补足林某经济补偿金差额。
专家点评
●焦点一: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年限是否最高为12年
按照劳动部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但是,认真研究一下可以发现,上述法规中说的并不是企业裁员的情况。那么,本案例中,该公司能否按照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给予员工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条款说的才是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并明确说明了企业应按照被裁减人员实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并没有最高补偿年限的限制。本案中,林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12年封顶的办法计算是错误的,应当按照其在公司工作20年的实际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焦点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可见,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扣税的,而且该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要由员工所在的企业代扣代缴。
●焦点三:经济补偿金可否免税
从焦点二可知,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扣税的,但员工被企业裁减之后经济上将更为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两年后,财政部颁发了有关经济补偿金免税的新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这是国家为了照顾被裁减员工的经济生活特别做出的规定。本案例中,由于林某实际工作了20年,按此年限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在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还是要交税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标签:经济补偿金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 个税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