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取得良好成效
近年来,在积极响应并支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农产品“保险+期货”应运而生。“保险+期货”从2015年开始试点,目前已经在各地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在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保险+期货”的实现路径。
实施效果
“保险+期货”实质上就是“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其具体操作过程是保险公司根据期货市场上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这种保险与之前投保的自然风险保险产品并不矛盾。保险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由于期货市场尚没有场内期权上市,因此只能使用场外期权替代),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此来应对由于农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带来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一是保障农民和相关投保主体收益。农民在种植农作物时,由于已经事先知道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对于自己的收益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即使未来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也不用担心出现大的损失。随着“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多地的棉农、果农以及玉米、大豆等种植户切身受益,提高了他们种植的热情。
二是减轻各级财政补贴的负担。通过期货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本身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财政对衍生品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的补贴符合国际惯例。与临储政策相比,“保险+期货”的补贴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据测算,临储玉米的成本超过320元/吨,如果以保费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按政府补贴90%的比例计算也只要110元/吨。
我国再审的级别管辖制度历经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到仅允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再到现今确立的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9]其中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意味着满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时才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调解书的再审来说,原审法院仅仅作为“补充”是很不足够的,相反的,法院调解的属性内在地要求了其再审当以原审法院管辖为原则,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补充。
三是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效。“保险+期货”发挥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以保险和期货的综合形式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价,不论是丰收还是歉收,都对农民收入起到了保障作用。在广西、甘肃、陕西、云南等省区的贫困县,由于农户在开始种植农产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保险所保障的价格水平,可以预见最终的种植收益,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可以列出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专项保费补贴,以激发农户投保热情,增强保险公司信心,提高期货公司的积极性,推动其增点扩面。不仅要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他们对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而且要鼓励地方财政可以专门列支补贴预算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期货交易所已经给予的费用减免支持政策可以继续保持,切实提高保险企业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的能力。
一个简单的计件工资制的提出,暗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在泰勒生活的年代,工人效率低下有个普遍的原因:磨洋工。他们磨洋工并不是因为他们懒惰,而是他们有更久远的但很荒谬的历史现象——群体无理性和管理者愚昧。当时的工人认为他们不能高效率的工作,因为世界的工作量是有限的,当这些工作做完后,他们一部分人要面临着失业。其次,根据他们领取计件工资率的经验,当他们生产更多产品时,管理层会降低他们的计件工资率来调整他们的工资,从而使他们需要干更多的活才能获得原先相同的工资。再次,管理者是单凭着个人的经验而不是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比如,报酬是根据职位高低而不个人绩效、获得奖金的日子遥不可及等。
政策建议
四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期货”让原本都要“出海”的再保险需求可以通过国内期货市场满足,期货市场扮演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角色,把原本付给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促进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发展。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保险+期货”的模式将风险更多转移到了期货市场,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费率,降低农户的保险成本。
虽说是印刷科班出身,但在报业浸润多年,加之多个管理岗位的历练,郭献军已习惯于从多维角度切入去分析问题。采访中,他建议我们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让视野更广阔一些,而不是就印刷谈印刷。所谓眼光放远格局更大,我想,关于报纸与报纸印刷的未来,正是如此!
二是加强模式经验总结。在试点阶段,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已有模式和经验的总结,不能只看到好的方面,要客观全面总结经验,真正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形成保险、期货、政府、农户的风险利益更加均衡的运行模式。对已经开展过“保险+期货”业务的地区,可以继续探索,不断推出升级版本,让广大农民能实实在在看到这项业务带来的好处。还可以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融资+担保+保险+期货”等模式创新。
三是加强保险期货分业监管。从期货市场监管来看,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鼓励期货市场适时推出新型农产品金融衍生品填补空白,完善已有品种的交易规则设计,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活跃的风险管理渠道,构建较为完善的“保险+期货”产品链条。从保险市场监管来看,必须未雨绸缪,引导保险企业更加慎重,合规经营。目前这项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期货市场出现更大的风险,农业保险就会出现“大灾”,甚至会影响已经正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证监、银保监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来源:http://www.haagri.gov.cn/portal/news/viewContent.html?id=23105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