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指控:转型期国家企业与政府交易关系研究_政府干预论文

转型期国家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指控:转型期国家企业与政府交易关系研究_政府干预论文

转轨国家的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被控——转型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交易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国家论文,腐败论文,关系论文,政府干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 (2002)05-0026-08

一、绪论

本文主要依据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和发展银行1999年对25个转轨国家3000多个企业的问卷调查资料,从政府提供制度基础角度考察了转轨国家政府与企业的交易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提供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对强化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这一作用我们称作“治理的质量”(quality of governance),这与经济学的公司治理概念完全不同。 尽管目前尚缺少政府治理的理论模型,但广泛认为,政府治理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和秩序的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基础设施的有效提供、以及公开公平的税收管理体制和规制管理的制度框架。其中用于测度政府治理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从企业的角度判断政府能否高效提供这些服务,并公平对待所有企业。调查显示,尽管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转型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善治(good governance )的承诺在大多数转型国家仍未全部兑现。治理质量的提高是持续改革的结果。如果某些利益集团能够通过政治的或其他渠道左右改革,无疑会影响到治理的质量。因此,重要的是要分析经济改革的范围、以及这些经济改革的措施对治理质量产生的影响,这将涉及到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如何通过非法的和私下交易对政府(包括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政策形成施加影响,我们把既的利益集团对政府的这种控制行为称之为“政府被控”(state capture)。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利用对转轨国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资料分析政府被控情况。这一测量方法反映了这些被调查企业因政府法规被“出售”给某些利益集团而受损的广度,也表明了少数企业力图控制政府所做的努力程度。调查资料表明,“政府被控”国家一般经济改革进展缓慢。而且,如果政府被利益集团非法控制,私有化就会成为增强强势利益集团控制政府的工具,并会严重伤害巩固善治的制度和规制的发展。体制改革只有能遏制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控制,私有化和其他改革才会有效促进治理质量的提高。

而且,除治理的制度性结构外,政府与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互相影响。作为在国家层面上对治理情况分析的补充,我们研究了政府与企业之间三种关系。一是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干预范围,包括价格、投资、用工、工资标准和经营活动;二是政府给予企业直接优惠的范围,如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措施;三是企业对政府官员的贿赂程度。研究显示,这些联系的性质和强度依企业的特点而不同。

调查资料显示,随改革的推进,政府干预企业的方式、范围也在变化,政府干预的总体水平在减弱,范围也在变化,企业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方式和企业在与政府官员讨价还价花费的时间和支出也在变化。资料显示,企业向政府官员行贿支出量与政府干预的减少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且,尽管政府对民营企业和新创办企业的决策干预比较少,但企业付出“贿赂负担”则比国有企业要重许多。与此相反,尽管国有企业受到政府干预比较多,但是国有企业则为此付出的贿赂负担要小得多,而从政府补贴中捞到的实惠则要多得多(这些实惠一般是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减免的方式暗中补贴给企业)。这一发现与企业和政府官员暗地里讨价还价方式是一致的。在我们所调查的国家中,在企业与政府官员讨价还价交易过程中,企业从政府转移支付和补贴中获得的实惠可以被看作是企业为政府干预付出的“时间税”和贿赂支出的替代品(Shleifer和Vishny,1994)。从政府层次上看,政府干预和规制范围以及由此造成的腐败是一种内生的行为。政府官员根据规制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就使他们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他们干预企业提供了一定机会,因此使他们在与企业讨价还价中居于有利地位。内生型规制的发展,其中有些来自于少数企业力图通过政治渠道获取租金并寻求与政府官员分享租金而极力控制政府的行为。本文首次用计量经济学分析,在企业层面上政府干预、政府优惠和企业行贿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而在政府层面上,正如内生制度演进所预见的那样,它们具有正相关性。

这些证据表明,某些转轨国家治理质量受到双重危害:一方面是强势企业对政府的控制将会因其狭隘私利而扭曲改革政策;而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利用“贪婪的黑手”竭力过分设立规制以攫取受贿的收入(Shleifer和Vishny,1998)。就治理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转型的理论模型的要求来看,在微观层面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应该与宏观层面上内生规制的确立联系在一起。同时,有效的市场化改革也需要把确立遏制某些私利集团控制政府的有效制度机制联系在一起。

二、治理质量的测度方法

企业经营环境和经营绩效调查(BEEPS)采用问卷方式, 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大体挑选125到150家企业,而俄罗斯和乌克兰分别为250家。调查的重点主要放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包括一些敏感的问题,如腐败、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干预、以及企业对政府部门决策的影响等。结果证明,这次调查为转轨国家提供了一次跨国比较机会,也为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横向比较提供了机会(Hellman,Jones,Kaufmann和Schankerman2000)。

政府治理质量主要是通过企业如何看待政府干预给他们经营造成影响程度的四个方面九个问题来反映:宏观经济治理(包括政策的稳定性、通货膨胀和汇率问题),微观经济治理(包括税收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基础设施以及法律和秩序(包括腐败、有组织犯罪、街头犯罪以及司法部门的职能)。多数被调查企业把税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通货膨胀、汇率以及政策多变等宏观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障碍,而把基础设施问题以及执法力度造成的障碍放在次要的置。出乎意料的是,多数企业认为,司法功能造成的障碍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这种情况可能与企业对司法部门执法作用的期望值比较低有关系。从整个转型国家情况看,企业对政府维护财产安全和企业契约权利缺乏信心,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和乌克兰占到75%被调查企业,而阿塞拜疆、爱沙尼亚、匈牙利、波兰以及乌兹别克为25%。对物权安全的信心与整个治理情况的评估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政府被控的测度

所谓“政府被控”是指既得利益集团通过给政府官员提供好处而操纵政府活动。政府被少数利益集团控制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或者私人利益代理者能够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二是这种影响力集中在非常小部分企业手中。如果对政府机构影响能力在所有代理者之间广泛均匀分布,寻租行为就可能与资源的有效配置相一致。如果政府被少数集团控制,政策扭曲就与寻租行为相一致。受制于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一般不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改善治理质量的改革。因为治理质量的提高和改善,将会减少政策的扭曲,并限制既得利益集团私利的攫取(Hellman,1998,EBRD,1999)。因此,从其表现特点来看,政府被既得利益集团高度控制的国家,改革推进缓慢,政府治理质量则比较低;尤其是如果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能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些被高度控制的政府就可能很少关注改善或提高总体上的治理质量。所有反馈企业认为政府立法被扭曲给经营活动造成了值得注意的影响,这一比例与我们测量到的政府被控制的普遍性基本一致。为了分析政府被影响程度,调查专门把企业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正式报酬情况作为专项问题。我们把那些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报酬而控制政府的企业称之为“操纵者”。

阿塞拜疆、摩尔多瓦、俄罗斯以及乌克兰30%多的企业指称从政府出售议会立法中受到重要影响;而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则不到10%。尽管许多企业认为他们受到政府被控的影响,但是以贿赂影响政府法律制定只占其中的少数。基于调查,我们把罗马尼亚、格鲁吉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和阿塞拜疆等国视为被高度控制的政府。

由于“被高度控制”的政府更多关注强势企业的集团利益,即使进行真正的经济改革,政府被控也会扭曲治理政策,从而降低政府治理的质量。在政府被高度操纵的国家中,税收税规费用比较重,腐败程度比较高,而宏观经济管理效果却比较差,而且法律秩序效率比较低下。通过这些数据,我们还难以搞清政府被控如何影响到治理质量。但资料表明,防止政府被控或降低政府被控程度,都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四、私有化与治理的关系

所有权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政府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所有权改革造就能够对政府施加压力的私有部门,以促使政府加强财产权安全、改善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革。总之,产权改革就是要促使政府承担起改善治理的责任。目前理论界更多关注私有化时限和方法以及私有化对企业治理和企业绩效的影响,而对私有化与治理质量关系经验性研究总体比较欠缺。调查数据使我们对私有化与治理质量的关系有一个新的认识。调查分析,私有化对治理质量的影响取决于政府被控制的程度。政府被控程度较低的国家,私有化程度与治理质量高低有一个非偶然性的、积极的关系。在政府被高度控制的国家里,私有化程度与治理质量之间的关系是消极的,而且完全具有偶然性。但是,这一结论并不表明,私有化会使那些政府被有效操纵的国家治理质量趋向恶化。但是结论还是强有力地证明,私有化政策作为改善治理的手段仍存在一定局限性,这些局限与政府被控的程度有关。当政府被集中控制在强大利益集团手中时,改善治理和保护财产权改革措施的作用就会受到销减。这种情况的发生要么是因为要求提高治理质量的私有企业势力软弱而不能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要么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扭曲的经济改革中获利颇丰而抵制进一步的改革。

五、转轨过程中政府干预企业的范围和形式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及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方式对治理质量的优劣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传统体制中,政府是通过命令式计划指标操纵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则力图通过与政府计划部门、党政官员交易活动维护自身利益。调查显示,尽管改革已经使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遭到摒弃,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并未因此停止,只不过形式有所变换。在转型国家,政企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以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与企业交纳税金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为表现形式的。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公开或暗地补贴(包括允许企业拖欠税金和易货)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广泛的优惠。而企业则通过给政府官员行贿,为企业捞取政治好处,同时把企业决策控制权部分转让给政府官员,来为官员提供私人利益。

调查显示,36%企业指称政府干预目前主要集中在价格领域,其中白俄罗斯、斯洛伐克、摩尔多瓦和乌克兰,政府对价格的干预程度相当高。大约有1/4的企业指称政府主要在投资、销售和工资方面进行干预。传统体制下政府责任是保障充分就业,意外的是,如今大约只有16%的企业认为政府在干预就业。可以说政府对企业决策干预仍是转型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

政府干预的程度和干预方式在各国有不同的表现。有人认为,政府干预程度降低会加快自由化和私有化的进程,但是调查显示,虽然在匈牙利、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等最发达转型国家和白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等不发达转型国家中政府干预强度一样,但干预领域却有较大差别。发达转型国家的政府干预主要集中在就业和工资领域;而在欠发达国家政府干预则主要是在价格和销售领域。发达转型经济中政府干预点在扶持劳动力市场;而欠发达的转型经济中,政府干预点在企业决策过程。一国市场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同政府干预程度的关联并不是象人们预想那样明确。

发达转型经济国家政府干预方式也各有不同,政府干预方式与治理质量之间的关系也各具特色。如爱沙尼亚和波兰,虽然两国政府干预程度最低,但两国政府干预范围却有明显差异。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的政府干预程度在这一地区是最高的,但它们也是治理最好的国家。而干预程度高的乌克兰和吉尔吉斯斯坦其治理质量几乎是最差的。这些差异表明,弱化治理和给经营环境设置障碍不仅取决于政府干预的范围,而且取决于干预的性质。政府干预方式也因企业类型不同表现出一定差异。调查显示,与大型企业相比,政府对中小型企业干预较少,企业规模相同,民营企业只有40%被调查企业认为受到政府干预的光顾,这比国有企业少一倍。私有企业较少受到干预主要与私有化政策选择有关,政府一般更倾向于把那些政治上不敏感、财政上没有什么困难的企业实行私有化。

总之,市场化改革明显降低了政府干预的强度,但是转型过程不能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强弱划等号。尽管改革总体进程基本相同,但政府在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和发挥何种作用,各国的战略选择则表现不同。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已经由宏观经济管理转变为社会扶持,因而经济改革必定影响政府干预企业决策的方式。而且政府干预的范围已扩大到与治理质量有关领域,而且政府干预的特性也会影响企业对治理的感受。

六、政府干预与企业的“时间税”

我们把政府强行占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时间的干预方式称之为“时间税”。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而使企业时间税表现不同。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企业时间税超过13%,而在阿塞拜疆、克罗地亚和捷克、斯洛文尼亚则比这一比例少一半。从企业规模、所有权形式、所属部门和行业四个变量看,尽管政府干预程度对中小企业影响不同,但中小企业支付的时间税并不因此而减少。不过我们还无法解释企业规模相同新兴企业和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支付的时间税要少得多这一现象。

产权这一变量可以反映时间税百分比的状况。初创企业(私有企业)的时间税比国有企业要低2.4(3.3)个百分点。国有企业的平均时间税达到12%,在摩尔多瓦和乌克兰新兴企业的时间税却高达18%。

时间税的数据证明,在许多转型国家中,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仍发挥积极的管理角色,但这一角色则因国别不同而表现方式不同。俄罗斯国有企业高管层大约要花费1/4多的时间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时间税的统计数字大致与俄罗斯相同(超过15%)。与之相反的是,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和匈牙利的国企经理人与政府官员的关联较少,其支付的时间税低于7%。

七、企业与政府交易中的行贿税

我们把企业向公共部门官员行贿以获取直接的私人收益的行为称之为“行贿税”。从调查情况看,企业行贿出于各种目的,或为获取公共服务、减免税收或规避规章制度、或为获取政府合同、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或是为了干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安抚掠夺成性的政府官员等。行贿是企业的一种非正常税,它的产生和发展源于管理体制的虚弱。调查发现,时间税趋向与政府干预程度呈正向关系,而行贿则是政府卷入企业决策的“替代物”。由于政府可能利用控制权把成本强行摊派给企业,而企业则力图通过行贿同政府官员达成暗地交易以降低这种干预所追加的成本。

贿赂腐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负担取决于行贿税的数量和行贿支出的频率,调查显示,转型政府行贿支出的频率和数量大不相同。被调查企业指称,它们把行贿的支出计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内(因此我们称之为“行贿税”),这一地区企业平均行贿税占企业上缴税收的比例从2 %(克罗地亚)到8%(格鲁吉亚)不等。由于企业利润数据不很可靠, 我们把企业平均销售利润作为概算行贿税在利润中的比例作为参数,据估算,企业利润中行贿税的比例从10%(克罗地亚)到37%(格鲁吉亚)不等。如果再加上正常课税,该地区的赋税给企业造成的负担是相当重的。独联体国家中企业行贿税平均占税收的5.7%, 这个数字几乎是中东欧国家相应统计数字3.3%的两倍。独联体国家内部, 高加索地区国家的企业行贿税最高,其次是乌克兰和摩尔多瓦。在中亚国家中,行贿税相对低一些,但乌兹别克的企业报告证明同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它们行贿的次数更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和波兰的行贿税所占税收的比例不到3%。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企业报告经常行贿企业不到20%。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立陶宛和罗马尼亚四国企业所报告的行贿税程度大致相同,但行贿的次数却有很大的不同。罗马尼亚超过50%的企业报告说它们经常行贿,这个数字是其他三国的两倍。

调查揭示,转型经济中的税收腐败,小企业比大企业严重,大企业(超过500名雇员)行贿税占税收总额的2.8%,小企业(雇员少于50人)则达到5.4%。两者在行贿支出的次数上也有差别,16%的大企业指称经常行贿,而小企业则达到37%。行贿税的这一特性在独联体政府得到充分体现。摩尔多瓦小企业指称它们支付行贿税平均达到纳税总额的9%,这一数字是大企业的4倍。

亚美尼亚、乌克兰和乌兹别克的小企业指称行贿税达到纳税总额的8%,几乎是利润的三分之一强。除此之外, 这些政府的小企业高频率的行贿支付使得企业高管层花费更多时间与政府官员打交道。行贿税和时间税的结合严重影响了新型私有企业的发展。当然,这些简单的比较并没有将所有权和其他可能影响行贿税的因素考虑进去。

我们还发现,私营企业要比国有企业支付更多的行贿税,主要是因为新兴企业的平均行贿税高达5.1%。 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平均行贿税的差别不是很大,分别为3.9%和4.2%,两者行贿的频率大致相当。但行贿方式则有着显著的差别。新兴企业和私有化企业同国有企业相比,在进行决策时遭到的政府干预比较少,但是支付的行贿税却比较多。这一发现与我们所预测的以政府干预和行贿作为替代物的暗箱交易模式相一致。微观层面的证据明确显示行贿支出确实降低了由于政府干预所造成的直接的企业成本。有趣的是,私有企业支付的行贿税较新兴企业低但比国有企业高。对企业规模和所有权形式两个变量的评估反映了行贿税的百分比状况,小型新兴企业支付的行贿税比大型国有企业约高3.1%,有的达到两倍之高。

八、政府对企业的优惠待遇

作为放弃控制权和向政府官员行贿的回报,企业可以在享用由政府提明文规定的公共物品之外获取政府提供的某些好处。企业获取这些好处的方式一般有政府的公开补贴、暗中补贴(也就是政府对企业拖欠税金和对国有公共事业设备企业的欠款采取睁只眼闭只眼),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享受特别豁免,优先获得政府的合同等。实际上取得这些利益都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私下交易行为,因而很难作出衡量。但这次调查表明,企业一般是通过政府优惠补贴、拖欠税金和拖欠其他公共款项方式获取政府优惠。政府对企业拖欠税金的宽容,对企业拖欠国有公共事业单位欠款的姑息,是转型经济中政府为企业提供暗中补贴的重要方式。

尽管白俄罗斯和匈牙利两国分别是改革发展程度的两极,但获得补贴的企业比例大体一样。多数国家的多数被调查企业指称都累计大量欠款。获得补贴的企业与累计债务企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十分有趣。亚美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克兰政府对企业更多采用暗补形式,而在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捷克共和国和匈牙利,尽管企业也存在拖欠债务的情况,但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直接补贴获得资助。企业是否决定通过政府公开的而非暗中的补贴来获得利益会取决于政府的实力。我们发现发达的转型国家会对直接补贴有较大信心,而那些较多保留计划命令体制的政府则不然。

政府为企业提供优惠的不同模式取决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产权形式。尽管有超过15%的私有企业也获得了许多政府补贴,但人们普遍认为政府还是最有可能为国有企业提供直接补贴。私有企业虽然对获得政府直接补贴的信心不大,但它们还是以拖欠债务、获取政府暗中补贴的方式得到了部分补偿。大约25%的私有企业指称它们或是拖欠中央或地方政府税金,或是拖欠国有公共事业单位费用。新兴企业一般难以获得政府补贴,但补贴大多采用暗补方式。企业规模和产权形式在企业获取政府优惠的可能性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拖欠债务并不会因企业规模不同而不同,中型和大型企业在获取政府优惠没有明显区别。企业规模一定的条件下,新兴企业相对国有企业获得政府提供的利益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我们关注的焦点是转型国家中政府干预、行贿支出与政府为企业提供好处之间的关系是否同企业与政府间暗箱交易关系的透视相一致。所有微观层面的证据明确地证明了这种交易模式。国有企业将企业的控制权转让给政府,并向政府官员支付相对较少的贿赂,以此换取政府更多的直接补贴或投资。私有化企业虽比国有企业较少受到政府干预,但支付的贿赂则更多,从政府那里捞取的优惠则较少(虽然这种直接优惠越来越多地转换为拖欠债务)。国有与私营企业的比较表明,私有化通过降低政府对企业决策的控制而使企业“远离政治”,但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金融联系并未切断。通过补贴和行贿,政府与私营企业仍被捆绑在一起。新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与前者完全不同,它们几乎很少受到政府的干预,但也因此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直接好处,同时则要为政府官员提供更多的行贿税。有趣的是,新兴企业高管层同政府官员打交道花费的管理时间几乎和国有企业、私有化企业相同地位的同事相同。

九、政府干预与企业腐败支出之间是否存在宏观的平衡?

微观层面数据强有力地支持这一观点,政府干预、腐败和政府优惠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我们认为,在政府层面和一国内的企业层面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差别很大。有证据显示宏观层面上的平衡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这与以下观点相一致:政府官员掌握着能够导致腐败的法律法规的控制权,在不同国家这种控制权的表现各有不同——我们将之称为内生制度。正如序言指出,内生制度本身也会受到那些通过政治渠道获得竞争优势或其他可租资源的操纵性企业的影响。在政府干预和企业行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政府干预程度越高,行贿税就越高。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三国则不同,这三个国家在整个地区中的行贿税是最高的,但政府干预程度却较低。这三个国家在转型中经历的长期军事冲突和民族骚乱导致政府实力虚弱,因此政府即无能力干预企业,也无力控制公共官员的腐败。与之相对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虽然政府干预程度高,而腐败程度却比较低。其中原因主要是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干预是以市场为导向,同时国家注意强化对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约束。调查发现,在政府层面上的政府干预程度与企业的时间税呈正比关系,但相比较而言,政府干预与时间税的关联比政府干预与行贿税的关联更“引人关注”。这种变化并非由于不同国家间政府干预构成的不同(可以预想政府干预的不同形式对企业管理施加了不同的时间成本)。当我们调节跨国间政府干预构成的差异时,平均干预程度与时间税的关联系数实际上由0.21降为0.14。

如果规制的范围与性质是内生的并由控制政府少数利益集团所决定,那么政府层面上的政府干预、行贿税和时间税之间的正比关系便是有些人所希望的。在政治制度强制约束下(包括立法和执法程序公开化和选举责任制度),政府官员出于私利激励力图扩大规制的范围和自由裁定权,这正是政治腐败和政府被控的基本动因。这种政治约束因国家的不同其官员扩大规制的范围的能力也随之不同,不可否认转型经济初始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事实上,这种政治经济环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将为政策选择的决定性后果框定一个范围。这个问题超出了这篇论文的范围,但我们所发现的政府干预与腐败的关联在微观和宏观层面的巨大差异提示出这是一个充满潜力的重要研究方向。

十、总结性评述

经济转型已经改变了政企关系,政府不再通过指令指挥企业,但政企联系依然紧密,这种联系包括政府对企业决策干预、政府以投资、补贴和允许拖欠税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优惠以及企业向政府官员行贿几个方面。但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易性质因企业规模和产权、以及经济环境(如政府被控制的状况、经济改革的程度和政府实力)不同而呈现出一定差异。改革的进程与政府干预“形式”的变化相联系,但与政府干预“整体程度”的降低没有直接联系,与强加给企业的行贿税与时间税等“非正常税”的降低也没有必然联系。

本次调查的重要发现可以总结如下:第一,每个维度的治理质量依转型国家不同而变化,但是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治理维度间的差别更大。第二,经济改革对治理质量的影响作用依政府被控程度而定。政府被控程度较低的国家,改革提高治理质量。而高度被控政府则相反。第三,经济改革并关不意味限制对政府对企业决策过程的干预。政府干预、政府优惠和腐败相交织状况随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表现,这种交织状况也影响到转型经济中不同类型企业的有效竞争力。第四,所调查国家微观层面调查资料清楚表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政府对企业优惠与企业腐败总支出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这与政企之间关系的交易方式是一致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却没有这样的替代关系。事实上,在国家层面上不同因素之间的互补性表明,政府官员尽管会受到强势企业的压力,但其仍对规制和干预范围有一定的控制力。

综上所述,这份调查的证据表明,需要转轨的理论模型以在微观内生制度层面和政府被控的宏观层面把政府与企业的交易整合起来。依据经验,重要的是要对能够限制政府干预范围扩张以及由此而形成腐败增长的政治的和其他各种因素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资料显示,市场化改革必须与遏制私人利益集团控制政府的措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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