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变迁,基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管理体制下,促进了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农民工拥有兼具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是独具我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惨淡的生活现状最突出地反映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上,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民工被欠薪直接影响到农民工自身及家庭的生活质量,影响到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发展,更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农民工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企业更是出台一系列政策政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农民工欠薪屡禁不绝,在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引发我们深思。
关键词:农民工欠薪;企业责任;解决对策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作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利益频受侵害,农民工欠薪事件频现报端。不管是跳楼讨薪、拜河神讨薪,还是最近的模仿外交部发言人讨薪,体现了诸多无奈和无力。农民工欠薪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熊德义夫妇讨薪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农民工欠薪现象,收到一定成效,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低成本的拖欠,使得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从劳动者身上榨取更多利益。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整顿农民工欠薪问题,总体来看,关于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逐步建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覆盖网不断扩大,各省市企业在中央指导下发起“清欠运动”,利用行政手段为农民工讨薪,这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这些讨薪模式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旨在从企业责任的视角,把农民工欠薪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借鉴国内外整治欠薪现象的措施,提出完善的欠薪保障体制,以应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1.我国农民工欠薪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加速变化时期,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为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农民工数量的发展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表1:农民工数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农民工群体也发生的巨大变化:一是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现代农民工的主体。农民工对于工作环境、待遇、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考虑增加,多地陷入“招工难”困境;三是劳动关系复杂化,利益分享及个人安全意识的增强,利益争议形式多样化,集体停工事件频发;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定为“十二五”时期发展主线,亟需推动农民工技能升级,促进其就业的多元化,从而扩大内需。
2.目前我国农名工欠薪出现的问题
2.1农民工欠薪相关法律保障不完善
客观来说,我国已经逐步建成一套较完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欠薪入罪”成为新的趋势。然而,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无法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在调整和规范农民工权益问题上,缺乏对于农民工特殊群体的考虑;另一方面,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昂,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后,请求仲裁诉讼或法律援助途径,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再次,相关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
2.2企业执法不严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许多企业给地方企业创造了大量GDP,地方企业监管不力,对用人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政部门不能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进行有效监督、监察,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力。同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上,地方企业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限度内考虑农民工利益,没有向农民工“司法倾斜”,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惩处欠薪行为,农民工俨然处于弱势地位。
2.3工会组织不健全
当前,多数工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多企业没有工会,或者有的有工会却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此外,企业没有足够的关注建设工会,工会的功能不能发挥,没有办法直接参与企业的业务决策,因此,工会的角色在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是非常有限的。此外,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工会也无法发挥其有效的作用。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的傀儡,没有能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解决我国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制度保障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时,采取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时至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日,单一解决手段显然不是长久之策。想要从清欠法制保障,根源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就必须探索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构建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法律保障机制。
根据地方、行业等的不同特征,要在法律框架下,出台农民工欠薪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行业性条例,使法规、条例贴近农民工实际,严肃惩处农民工欠薪企业,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现象出台特殊条例。
3.2强化企业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对农民工欠薪的保障责任,首先,各级企业及其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各级企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访服务网络,建立信访、行政执法、公民监督综合处理机制,通过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立法,严厉打击行政懈怠,追究行政懈怠的法律责任,使行政人员对农民工欠薪的解决真正落到实处。
3.3建立工会调解机制
调解仲裁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司法程序,是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有效途径,然而当前调解仲裁程序的复杂化,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使得农民工欠薪在调解仲裁程序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没有得到遏制,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要为农民工加强工作,促进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首先,在接到农民工的投诉时,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要为农民工提供“绿色通道”,在合法的情况下,发挥行政、裁判智慧,追求社会效应、经济效应及法律效应三统一,减免费用、缩短裁判期限、保障执行有力。
其次,引导和建立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机制,根据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请求,及时为农民工进行诉讼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迅速冻结欠薪企业法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银行账户,以防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
结论
农民离开土地转向第二、三产业发展,是每个国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问题具有普遍性,需要认真对待。然而,我国的农民工问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化管理,“农民工”这个名词从诞生就被划上了特定的符号,人们用有色眼镜看待这一群体。农民工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企业更是出台一系列政策政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农民工欠薪屡禁不绝,在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引发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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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刘准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9
标签:农民工论文; 欠薪论文; 企业论文; 我国论文; 工会论文; 行政论文; 讨薪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