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的美、日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征信论文,体系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征信”,它是对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加工处理、编制信用报告,又被称之为信用管理。本文主要介绍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在美国和日本,征信的发展已近160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成为经济正常运行的润滑剂。两国的征信体系主要采用"credit bureau"和"lenger exchang's"两种形式。
一、美国的征信机构
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第三方独立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即:工商企业征信专业公司和征信局共同构成。
(一)企业征信
企业征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市公司,法律严格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无须一般的“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及银行的资信等级评定,主要由世界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公司来完成;另一种是对中小企业,美国是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表,征信工作也由专业的中小企业征信公司来完成。最具代表性的是国际性的邓白氏公司、地区性的ABC公司、克莱勒商业信息集团。此外还有众多的地方性的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美国企业征信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50多年前,在南北方战争前的南北贸易中,存在着诈骗和不信任行为,商人们为了保证货款的回收,需要确定贸易者的品质和信用,在当时通常由教会的牧师来写推荐信。一名叫路易斯.塔班的商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在1841年创立了一个专门调查商人背景和资信咨询公司,他就是邓白氏(D&B)公司的创始人。邓白氏(D&B)集团自创立开始作企业的信用调查,公司创立了独一无二的“邓氏编码”。现已在全球拥有380家分支机构,并与1800多家行业数据库交换信息。在150年的经营中,公司以诚实、公正的形象受到公众的认可,积累并形成了一整套独到的信用信息收集、评定经验和科学的方法。众所周知的权威性穆迪评级来自邓白氏(D&B)公司,穆迪公司是邓白氏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目前邓白氏掌握有5700万客户资料,1998年产值约为21亿美元。
(二)个人征信
现代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起源于美国,第一家信用局于1860年在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但在二战以后信用局的业务才快速发展起来。
美国最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分别为:Experian、Equifax、Trans Union
1996年,英国的The Great Universal Stores PCL兼并了当时美国最大的TRW(Thompson-Romo-Wooldrige Inc)的消费者个人信用部之后,又被英国的CCN公司兼并,后组成益百利(Experian)。在此前TRW公司的数据库中就保存了2亿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还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6年9个月,破产信息记录达9年9个月。Experian不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还提供工商企业资信调查,房地产、不动产征信服务,在美国分公司的年产值超过15亿美元。
Equifax始建于1899年,也是一家跨国征信公司,拥有超过1.9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档案,其服务集中在信用和保险信息服务两个方面,包括为国内信用卡提供各种促销信息和较好的潜在客户名单。
Trans Union兼并了45家地区性信用局,拥有220家代办处,其巨型数据库中拥有2.2亿消费者10年的信用资料,另外,它还发展了一些海外分支机构,包括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它是最早(1970年)推出信用报告联机检索和网络服务的公司。
(三)信用管理协会
美国民间信用管理协会非常活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和联合信用局(ACB)。
美国信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ed credit management)是规模最大的信用管理民间组织,拥有美国和海外会员2800个,已召开了105届年会,协会致力于游说政府,在国会替业者争取权益,参与修改影响信用和金融有关的法律,NACM的主要职能还包括了教育培训、促进业内信息交换和交流、出版专业著作等。2001年5月美国信用管理协会在中国举行会议,交流经验并商讨如何培训从业人员。
联合信用局(Associated Credit Bureau)前身是“全国零售商信用行业协会”,于1906年建立,初期只有6个小型征信公司参加,如今ACB已成为美国唯一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的行业协会,它提供培训和颁发行业从业执照。
美国金融行业协会在征信体系业中非常活跃。美国银行公会、美国金融服务业协会等组织设立了信用研究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水平,对银行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举办全国性的消费者信用管理会议等。
二、日本征信机构
(一)企业征信
日本的企业信用管理发展较早,在亚洲行业产值排行最高,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大企业(上市的企业),有义务每年两次公开本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中小企业无公开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通过与客户交流掌握本企业的客户信息,但金融机构之间并不交流,正是这样征信行业才得以发展。
日本最大的征信公司是“帝国数据银行”(Teikoku Data Bank Ltd.TDB),创立于1899年,在日本有85个营业支点,雇员超过4000人,其中各领域的专家有1800多人。1999年产值427亿日元,其中来自信用调查方面的收入是206亿日元。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
TDB推崇“现地现认(专人到所在地确认)、保持中立”的调查基本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可靠的企业背景资料和信用调查服务,此外,还提供催收账款、市场调查、行业分析报告等服务。TDB的企业信息收集来源除金融机关外,还来自法务局、税务署、供货厂商及该企业的客户、还有部分所辖的政府机关。
TDB是已有100多年历史的企业征信公司,积累保存了近100年的信息,根据日本的法律,可以轻松的查到10年以前倒闭的企业信息,这些历史记录对于客观地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节省劳力和时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TDB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较低,约2-3万日元/户,相当于1个普通小学生的月零化钱,因此,TDB发展的客户群稳定。
日本另一家主要的征信公司是东京商工所(Tokyo Shoko Research Ltd.),创建于1892年,服务范围包括:企业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个人或法人财产征信。
(二)消费者(个人)征信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调查发展较晚,并主要以行业协会的形式为主,通过信息互换实现(即lender exchang's)。日本消费者征信最大的组织是日本银行协会下属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此外,还有金融系统信用卡协会的“信用保障公司”及“票据交换中心”。
日本银行协会的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于1973年在东京建立,之后,各地的银行协会相继建立了25家地方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银行作为会员参加“信息中心”。到1988年,全国银行协会把日本国内的信息中心统一起来,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数据库也从分步到集中,信息中心还开始与非银行的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交换,至1999年底个人信息中心收集了3600万人的信息,其中来自银行的信息占60.7%。
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定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并经个人同意登录到信息中心数据库,包括个人的不良记录(日本法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要保留5-7年)。个人有权利在信息中心检阅有关自己的信息,如有误,有权要求会员银行修改。
信息中心运行费用在会员之间结算,提供信息或使用信息均采取收费的方式,维持系统的运行和不断扩大。数据中心还与其他协会的数据中心就消费者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交换,扩大信息交换范围。中心还计划逐步建立企业信息的交换制度和系统。
三、两国主要征信产品、技术手段和法律环境
(一)传统的征信产品仅为调查和代理追收账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征信产品的内容不断丰富
企业征信类:企业资信调查报告、企业资信评定、应收账款管理、商账买卖、国际追账、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信用管理外包服务(outsourcing)、行业风险分析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房地产不动产征信。
消费者征信类: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贷款评级、银行储户评级、信用卡促销信息、潜在客户名单、保险信息(提供个人生活、健康预测、病历、违反交通规则等供险种销售和索赔信息)、雇佣咨询、消费者个人免费查询服务。
技术类:消费者评分软件、应收账款管理软件。在这类软件的提供者中,比较有名的有Ecredit、fairisaac公司等。
(二)建立了适合本国企业的评分模型和标准,信息技术被广泛用于征信数据收集、加工和产品销售
征信公司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国企业的风险评测模型和指数,模型和指数采取数学换算方法,但在组织和处理形成指数的数据时,有一定差异。
主要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巨型征信数据库,如:邓白氏的“世界数据库”,包含了5700万个企业的资料,分成世界数据库联机服务、全球企业家谱和联系、全球数据库支持系统、全球市场分析和全球市场方案5个子系统。为客户提供联机查询,建立全球企业家谱,帮助客户划分最佳潜在客户群,从而提升了服务层次。如:原TRW公司的个人信用报告日处理量大于90万笔。
信息技术还被用于数据“去伪存真”的处理,美国应用目前最先进的神经元网络技术,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并剔除异常数据。如:HNC公司利用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建立的客户评分软件已被征信专业公司、银行、企业普遍使用。
(三)完善征信相关的法律
在美国和日本,直接针对企业征信调查和市场调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账追收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企业财务情况的取得,对上市公司,各国都要求必须公开其财务报表,对普通企业,除少数欧洲国家,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但在创导信用的环境下,企业为了树立自身的形象,避免产生嫌疑,一般会愿意提供财务报表。
美国社会高度重视保护个人的隐私,大量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公开,必定会涉及到隐私问题,法律规定将隐私和合理的征信信息加以区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又使征信从业人员有法可依。美国有关信用管理涉及的16项法律主要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
《公平信用报告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公平、正确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确定授信政策;如何确定消费者个人信用指标(可靠性、信用等级、偿付能力、人品、一般信誉);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扮演的角色;信用报告机构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和对消费者隐私尊重的态度,担负信用调查和评估的责任。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信用局索取对自己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等权利。
《平等信用机会法》规定,可以对信用申请人在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授信,但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适用于规范替债权方进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规定了不得以什么形式催收账款,比如,催账的方式、时间、不得使用暴力等规定。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以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定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目前,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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