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结合--中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国际法论文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结合--中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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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联系密切,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辅相成。借鉴国际法的研究与方法不仅是早期国际关系研究的经验,也是当代国际关系发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同时,国际法的研究也有借鉴国际关系理论的成果与方法的必要性。事实上,尽管二者沟堑弥深、合作研究上困难重重,但晚近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已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

当下,不仅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开始对国际关系研究的理论模型、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及历史数据等抱有越来越大的兴趣,而且不少国际关系学者也开始重新考虑国际法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价值所在。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在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这种跨学科研究在中国却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与西方同行相比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在20世纪末,即使偶尔有学者做过一些先期工作,但终究是“零星之火”,未能引起“燎原之势”。本世纪以来,国内开始有数量有限的学者,重新拾起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联结的纽带,尝试进行跨学科的分析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学者逐渐克服了“跨学科研究的难度”、“学科内的偏见”及“学科之间的鸿沟”,在“体系对接”与“交叉问题领域”等方面取得了开拓性的进展,并逐渐使这种跨学科研究成为一种为越来越多学者所接受的方法与共识。不过,在两个学科的教学体系设置上的“隔离”、跨学科研究的难度,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国内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鉴于此,推动包括对两个学科教学体系的改革、跨学科对话机制与跨学科研究平台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是促进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一、中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现状

过去的十年,国内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逐步脱离稚体,在探索中发育成型,虽还不敢称已呈“燎原”之势,但亦颇成气候。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态势渐成“融冰之旅”,逐步消弭学科内之偏见与学科间之隔阂。这不仅表现在一些学者对于两个学科的“体系对接”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表现在许多学者已将跨学科分析作为一种方法的娴熟运用,更表现在学界对这种跨学科方法的态度从起初的分歧转变为当下的一种“意识”甚至“共识”。

(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的体系对接

毋庸置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第一任务是两个学科的“体系对接”。之所以能够进行体系对接,根源在于两个学科的亲缘性:一方面,国际法深嵌于国际关系中,受到权力、利益及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脱离国际关系的背景或现象的情况下,国际法的运作是无法被真正理解的。①国际关系理论可以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分析国际事务的理论框架。同时,历史悠久的国际法学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与借鉴。另一方面,不管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在传统上,他们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而晚近又同时面对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合法性危机”等皆是他们所共同面临的全新课题。而两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的国家行为模式、正式的国际机制等等,实际上也是相同或类似的事物,只是各个学科给予了不同的定义或名称而已。②因此,研究对象、研究问题及研究背景的重合使得这种体系的对接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变得可能。

作为跨学科研究最先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一些学者在体系对接方面已经作出一定的贡献,其间亦有数量不菲的论文或专著陆续出现。③例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是:鉴于国际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国际法采取的是单一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忽视国际法背后的国际关系之现实,国际法学者需要经由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引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国际法原理,促成国际法之政治法学派、法经济学派、社会法学派等诸多学派的形成,从而在国际法中构建出一个“国际法理学”的学科。另外,这些年笔者也致力于两个学科的“体系对接”,在已完成的两部著作中④搭建了一个略显粗糙的学科对接体系。前一部著作主要是以20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为线索,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要流派与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位、研究,以及这种定位或研究在理论或实践上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是一种以时间为线索的纵向学术史研究。后一部著作是以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某些重要概念、理论或方法为工具,包括国家利益理论、国际机制理论、相互依赖理论、博弈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英国学派、全球化理论等多个视角,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来自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及构想,较前一部著作,更侧重横向的理论研究。

当然,学科的“体系对接”远非朝夕之功,亦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事实上,这将是一个无穷尽的话题,不仅现有学科体系之间需要不断地深度挖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学科的不断发展所提出的新观点、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等,也将提供广阔的体系对接空间。而且,两个学科的体系对接也不应局限于单向发展,现今的成就多是从国际关系理论视域分析国际法问题,而反向路径,亦即从国际法学中寻找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营养,也应是一项必须的工作。

(二)作为一种方法的跨学科研究

也许进行基础性的跨学科的“体系对接”工作略显复杂与繁重,因此,至今我国进行这种工作且成“体系化”研究的学者并不多。相比之下,以跨学科的方法进行理论研究,却日趋流行。至少在国际法学界,目前已有一些学者能够熟练运用国际关系的知识与方法去论证国际法的问题,研究视域也相当宽泛,不仅涉及国际立法的合作、国际法的遵守、国际法中的“观念”、国际法的有效性、国际法的合法性等基础性问题;这一研究方法也开始运用于新问题领域的研究,如“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崛起’战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潮落与中国的立场”、“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等。⑤在此类基础性论题和新问题领域的论述中,这些学者自觉地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视角、知识、观点、方法等融为一体,学科之间的鸿沟已经不再清晰可见。

同时,博士生是科研梯队中最有潜力的“成长股”,其博士论文写作将是推动科研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在近年完成或正在撰写的一些博士学位论文中,越来越多的年轻学子娴熟地运用了跨学科分析之方法。他们中有些选择了两个学科共同关注的选题,进行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论述,尤其是体现在最近几年两个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方面。类似于“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世界秩序的变迁与国际法的使命”、“国际法视野下的非政府组织价值”、“身份与责任:中国国际责任观研究”、“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国际法的遵守”、“全球治理、善治与法治”等选题,成为许多年轻的国际法学子青睐的对象。⑥有更多的学子虽然没有选择这种交叉性题目,但却在大的框架下论证其中的某一问题时,不仅运用了本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娴熟地从另一个学科中寻找营养,从其中的主流观点与立场中,寻找对自己观点的支持。⑦虽然这种运用很多时候是浅层次的,涉及的一般只是国际关系理论或国际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知识,许多理解也略显“青涩”,但足以说明作为“方法”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分析逐渐为学界所接受,并日趋风行。

此外,在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调查统计中,笔者也发现有很多国际关系学的博士学位论文是以多边合作、国际机制、国际规范等为主要研究对象。⑧虽然由于学科语言的关系,这些博士学位论文在表面上与国际法好像并无关联,但实际上这些论文所反复论述的“国际规范”、“国际机制”、“国际组织”等已经包含了对国际法论述的成分,研究对象、研究路径及研究结论等也大多能够为国际法学吸收或借鉴。

(三)作为一种“意识”甚至“共识”的跨学科研究

无论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进行“体系对接”的研究,还是将这种跨学科分析当作一种方法加以运用,在现有的两个学科数量庞大的研究队伍中,仅占很小比例。但要是把那些在其研究中虽然没有直接进行跨学科分析,但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跨学科的研究路径,或者将跨学科研究视为一种可行路径的学者算进去,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分析至少已在局部领域蔚然成风。在笔者熟悉的许多国际法学者中,虽然在他们的作品里并没有使用过任何的跨学科分析方法,但在参观他们的书房时却经常会发现,里面摆满了近些年国内国际关系学界引介进来的西方国际关系学术专著。虽然这不表示这些学者在做着这种跨学科分析的准备,甚至也不表示他们已经或将会阅读这些书籍,但至少说明这种跨学科研究的问题与方法,已得到足够重视。对于这一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跨学科研究近些年已经成为国内学界一种共识,如在法学领域,法律经济分析已成时尚,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分析之所以能够兴起也多是源自这种创新助力;其二,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践行学者带动下,以及这种方法所产生的研究效应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正视这个领域与方法——甚至包括以前持反对态度的学者。

二、当前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结合所存在的问题

与十年前相比,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在中国已不再是一种新鲜事物,但无论同西方同行的研究水平相比,还是国内两个学科的研究力量相比,这种跨学科研究只处于起步的阶段。总体而言,跨学科分析的力量仍然非常薄弱。究其原因,不仅存在观念上尚未得到总体转变的主观因素,也存在着教学体系的不合理设置及跨学科难度所造成的客观障碍。实际上,对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紧密联系,乃至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相辅相成性,老一代的中国国际法学者早已对此有所认识。例如,王铁崖先生在《国际法引论》中强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史有密切联系,研究国际关系与国际关系史必须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为基础,而研究国际法必须以国际关系与国际关系史为背景。⑨同时,国内的一些国际关系学者也看到了国际关系研究跟国际法学的紧密联系的重要性。⑩但不幸的是,这种认识在总体上并没有引起国内两个学科的大多数学者的重视,也制约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过细的教学模式影响下,国内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之间在教学上处于长期分隔的状态,造成学科之间交流的隔绝。从本质上讲,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教学应该是相通的,在学术发展史上,许多著名的西方国际法学者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学者。例如,“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也是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鼻祖,他所代表的理性主义思想是国际关系学三大理论渊源之一。王逸舟教授曾谈到,在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了距离,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11)过细的学科划分,把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当成两个完全独立的领域,即使在各自的教学活动中,它们之间的紧密相关性也一直被遗忘。

例如,在法学领域,在很长的时期内,无论是对于法学本科生,还是国际法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都缺乏国际关系史与国际关系理论方面的知识引导。据资料显示,即使是在国际法研究上引领国内潮流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很长时期内其教学体系中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国际关系方面的课程设置。(12)以笔者所在的厦门大学法学院为例,直到2003年都没有为国际法的硕博学生开出国际关系方面的课程。同时,笔者浏览了近年来很多有关国际法教学改革的论文,都没有提及如何在教学中为学生补充国际关系理论知识的问题。(13)这从侧面证明,至少在将来一定时期内,国际法教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脱钩状态,仍然是国内国际法教学中的普遍现象。同样,在国际关系教学方面也普遍存在着脱离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问题,据笔者与国际关系教学与研究者的一些交流,以及阅读近年来一些有关国际关系教学改革论文,(14)同国际法学科相似的是,多数学校的国际关系学科中的课程体系中都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课程,也没有对国际法知识学习及方法论的一个引导。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国内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界之间缺乏沟通,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中引入跨学科分析的迟缓,也受到本学科研究水平的限制。无论是国内的国际关系研究,还是国内国际法学研究,若从改革开放时算起,至多有三十几年的历史。虽然三十几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而言,无论相比于国内其他成熟学科建设,还是国外同行的研究程度,都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例如,在国际法学领域,如今学者更多的是局限于对国际条约的注释及对热点的追逐,对策性研究成为主导模式,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尤其是在国际法基本理论方面,对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原则、效果、认识论、价值论等问题,缺乏相对全面与综合的认识。(15)实际上,在长期受到“体系外国家”之心态与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一度变成一个很难与国际接轨或对话、具有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16)以上问题一样存在于国际关系学界。与此同时,在现有的职称评定所需要的各种数量条件及课题申请的官方“主旋律”之主导下,很多学者选择了“短、平、快”的对策研究,(17)而不愿意坐冷凳板,从事见效慢的基础研究,对于更加“苦涩”的跨学科研究,更是鲜有问津。(18)无疑,当国内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研究程度都处于相对低下的状态,学科本身诸多问题尚未厘清,学科内部部分问题尚未形成定论,对于外学科的关注自然会远离于大部分学者的视线,加之研究兴趣受到职称评定、课题资助等问题影响,跨学科研究的“冷门”也就“情有可原”了。

第三,学科彼此间门户芥蒂较深,也是导致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合作迟缓的原因之一。经过长时期的各自发展,国内的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两个学科的学者已形成较为封闭的学术圈子,而且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门主义”的做法,这无疑是跨学科的对话与论辩的重大障碍。例如,各个学科都有自己的杂志。一个将论文发表在诸如《国际法评论》之类的国际法杂志上的国际关系学者,可能会发现他的作品基本上处于被国际法的同行漠视的状态。同时,由于阅读范围的限制,其表达的学术思想与观点甚至也可能会被国际关系学者所忽视。同样,将研究成果投到国际关系期刊的国际法学者也不得不面临类似的尴尬。此外,“关门主义”在实践上的另一个表现是各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学会且经常召开各种学术会议,但不论是这种学会还是学术会议,一般都排斥外学科的参与,这将严重阻碍跨学科的合作。

第四,学者本身知识结构的局限,也使得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结合的迟缓。一方面,通过不同的学术训练及社会化活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的成员实际上分属于“不同的语言共同体”。(19)结果是诸如“制度”、“实证主义”、“系统”、“理论”等关键词语,对于国际法学者或国际关系学者来说,可能会有不同的内涵。其他的一些基本术语,诸如“法律确念”(opinio juris)、“认识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y)、“强行法”(jus cogen)、“软法”(soft law)、“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等等,可能只是被某一个学科的学者经常使用。无疑,只有当一种共同的术语词汇出现,或者大量的学者掌握两个学科的基本术语后,一个广泛与持久的跨学科对话才能被乐观预测。(20)另一方面,从形式上看,无论是国际法学还是国际关系理论,迄今它们都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例如,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不仅包括了立足于不同的本体论的各种派系,也包括了立足于不同认识论的各种派系,即使在方法论上,也是各式各样的。从当前看,后现代主义的各种国际关系学派纷纷提出对扎根于理性主义的主流国际关系学派的挑战,而“女性主义国际法学”及“批判主义国际法学”等,在有关国际法的结构、特征、内容等问题上,也与纽黑文学派(The New Haven School)、实证主义及自然主义国际法学等展开论战。如果人们指望这种跨学科的合作可能取得的成就达到预期的最大化,那么对于这种源自本学科内纷繁复杂的流派之争而加大跨学科合作的难度也应该有一个清醒认识。(21)此外,由于两个学科的交流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它们之间的鸿沟无论从形式还是本质上变得非常深远,从总体上看,两个学科已属于两种不同的文化,因而在开展具体的跨学科互动时必然会遭遇“文化的冲突”。显然,面对“文化的冲突”及各个学科纷繁庞杂的体系与知识障碍,重新实现联结与互动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这对于试图进行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分析的学者,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他们不仅需要具备对本学科知识理解的深度,也需要对另一个学科知识的熟悉。而且,在国内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教学体系长期隔离的情况下,对于大部分学者来说,另外一个学科的知识获得,基本上必须走“自学成才”的途径。面对两个学科庞大的知识体系,这不仅需要跨学科研究者抱有足够的勇气,甚至需要敢于“试错”的勇气,更需要一种敢于面对枯燥理论的恒心。

三、促进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相结合

毫无疑问,进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既是每一个学科的学者对在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另一个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也是每一个学科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种交叉研究所能获取的具体利益,不仅在于每个学科能够建设性地借用另一个学科既有并得到广泛使用的概念,也在于每一个学科可以有效地借用另一个学科的研究手段或分析方法,乃至每一个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可以为另一学科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丰富的论证材料。(22)在西方学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潜力已经体现在“概念的互借”、“方法的互通”、“材料的互助”等方面,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也概莫能外。这三个方面中有待挖掘的深厚潜力,将使跨学科研究的远景拥有颇为乐观的预期,而这也将成为两个学科的新的学术增长点。正是在这种乐观前景的感召之下,本世纪以来,国内一些学者重新拾起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联结的纽带,开始尝试跨学科的分析工作,取得一定的跨学科成果并逐渐带动跨学科研究的潮流。在总体态势上,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意义,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国内投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的人力、物力及其他推进措施等,远远达不到挖掘跨学科研究的巨大潜力及跨学科分析所需要解决的各种任务需求。为了带动国内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的热潮,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的举措将是可行和有效的。

(一)促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个学科之间教学上的互动

如前所述,由于学科分类的过分细化,长期以来国内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教学彼此隔离,国际关系学科的教学体系中缺乏对国际法课程的设置,导致一些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的知识处于贫乏的状态,在相关研究中也屡屡出现“法盲”的现象。同样,脱离国际关系知识的国际法专业课程设置,让国内众多国际法学子偏重于对国际法的文本探讨,沉迷于国际法律条款的文字分析,国际法沦为一种“静止”的文本。同时,妨碍国内跨学科对话的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两个学科知识与方法的“隔离”,导致很多学者对跨学科问题的研究“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敬而远之”或“隔岸观火”。

由此,无论是出于国际关系专业或国际法专业的学子必须具备的知识考虑,还是跨学科合作的需要,都必须首先改革两个学科的教学体系。不仅要达到形式上满足两个学科的学子得到跨学科知识与方法的需要,更要从实质上让学生领会掌握对方学科知识与方法的必要性,乃至培养起他们的跨学科合作的内在意识。从实践来看,厦门大学法学院这些年来进行了一些尝试。从2004年开始,厦门大学法学院就在国际法学的硕士生课程中增设了“国际法的法理学”与“国际关系研究”两门课程。前者侧重于从国际关系理论来论述国际法本身的法理问题,后者侧重于从国际关系的实践来论述国际法的发展及当前面临的问题等。这两门课程的开设以及数年来的坚持,效果逐渐显现: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因为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讲述国际法的问题让“静止”的国际法变得“生动”起来;另一方面,让学生看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及潜力所在,相继有一些学生在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选题中选择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命题,并开始能用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国际法方面的问题。此外,这两门课程的教学也对本校国际关系专业或相关专业开放,吸引了一些国际关系或相关专业的学生过来选修,这也从另一方面达到不同学科之间教学互通的目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点的这种教学革新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只要全国各大院校能够在国际关系专业或国际法专业中竞相引入外专业的课程,并定期举办包括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之间学生的互派交流;跨学科的暑期学校;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跨学科知识与方法的普及性讲座等活动,学科过分细划的弊病及两个学科“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就能逐步得到改变。由此,两个学科的跨学科合作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及浓厚的氛围,从而推动两个学科的跨学科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之间对话机制的构建

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合作的障碍不仅在于两个专业课程设置上的缺陷,也在于两个学科之间对话机制的匮乏。因此,构建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及形式多样化的跨学科对话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从形式上讲,这种对话机制可以包括:召开两个学科的跨学科会议;两个学科各自的会议中邀请对方学者参与,倾听来自不同学科的意见;两个学科的学者进行互访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跨学科的专业学术讲座等。

近年来,国内学者及相关研究机构也逐渐认识到建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对话机制的重要性。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国内已经专门召开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讨会已有三次以上。具体包括:2006年8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编辑部在北京共同举办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讨会;2006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发展”研讨会;2010年5月,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厦门举办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研讨会。举办专门的跨学科会议是极其必要的,这能够促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拓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的新研究思路,发掘学科交叉增长点等。例如,在2010年5月29日,在厦门大学主办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十余个高等院校的两个学科的学者围绕着“主权理论的新发展”、“新多边主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科整合”、“维和行动的理论与实务”等四个主题进行了广泛交换意见。与会者分别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角度,从理论创新、实践发展及学科维度等方面对四个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者不仅达成了必须加强学科合作的共识,而且一致认为建立两个学科的对话机制有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希望这种对话机制能够延续下去。

从效果上看,专门的跨学科会议的召开有利于推动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对于国内在这个领域的研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各自学科内的会议中加入跨学科的讨论议题,邀请相关学科的学者参与,推进两个学科的学者进行互访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跨学科专业学术讲座等,却可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对话方式。2010年10月29—30日,在重庆西南大学召开的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会第八届年会暨“当前国际体系变革与中国责任”学术研讨会,所设置的议题四即“国际关系学科建设”中,与会者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问题作为首要讨论问题,并普遍认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存在深厚的渊源,但这两个学科建设的联系太少,今后应重视跨学科研究。此外,在笔者新近收到的来自国内国际关系学科的会议邀请函中,发现它们已分别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大学科的结合进展”、“全球治理与国际法”列为会议讨论主题之一。(23)同样,国际法学也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例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与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也开始尝试举办跨学科研究的讲座或会议,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年5月举办的“2020年国际法”中,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成为会议的主题之一,而且将其视为国际法学科未来十年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逐渐“深入人心”,两个学科的对话机制将更为多样化、常态化及稳定化。当然,学科对话机制的建设的进步,反过来又将推动跨学科合作的发展。

(三)构建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研究上合作平台

如果说在两个学科的专业课程中设置跨学科课程与构建两个学科的对话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跨学科合作的普及化与长期化,那么,构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上的合作平台主旨在于推动跨学科研究的稳定化与高端化。具体地讲,跨学科研究的合作平台的构建,既有利于跨学科合作的稳定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推动国内跨学科研究朝着高水平方面迈进,并能够运用跨学科的优势提高两个学科的理论研究水平,以及为解决国内外面临的重大问题提供思路。从形式上看,这种跨学科研究的合作平台也是多元化的,比如,成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跨学科创新人才队伍;成立跨学科课题联合攻关团队;在国际关系或国际法的专门杂志中开设“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专题乃至创办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杂志等。

当然,由于人力、物力等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创办专门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或杂志的方法并不是一个能够普及的方法,但在培养跨学科创新人才队伍,以及在专门的国际关系杂志或国际法杂志,如《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政治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关系》、《中国国际法年刊》、《国际经济法学刊》、《武大国际法评论》等,定期开设“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专题”栏目,却具可行性。就后一个措施来说,在专业杂志中常年或定期开设跨学科专题,不仅在于能够为跨学科研究提供更多的面世机会,而且在于吸引更多的原来没有注意到跨学科分析的重要性的研究者对跨学科问题及方法的关注与重视,从而带动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科结合,促进国内跨学科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过去的十年,是国内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开始兴起的十年。不过,整体而言,两个学科的结合在中国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仍远远落后于西方同行的研究进展。无论是体系对接方面,还是共同关注的问题领域,以及研究方法上,都有着更繁重的任务及更广阔的空间等待有志于此的学者长期探讨与深度挖掘。对于两个学科来讲,无论是“概念互借”、“方法互通”,还是“材料互助”,都有着深厚的挖掘潜力及由此勾画出的乐观的跨学科研究图景。从今后的研究任务看,不仅仍然需要进行两个学科之间基础性的“学科体系”对接工作,也需要对具体问题开展共同讨论;从研究层次上讲,必须从国外理论输入层次逐渐提升到对国内外的,尤其是中国问题的分析应用层次。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合作的热度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科的学者方面。相对而言,国际关系学者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两个学科对于合作的态度及投入的力量也呈现出不相称的状态。具体地讲,在这种跨学科合作中,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地位似乎并不平等,“国际法学者更为积极主动而国际关系学者却热情不大,国际法学多采拿来主义而国际关系理论则多行输出主义,国际法学仿佛原材料出口方而国际关系理论则更似加工制造商,国际法学仿若病人而国际关系理论则更像医生”。(24)从国内外跨学科的成果来看,也主要是讨论如何从国际关系理论中吸取对国际法研究有益的成果,反过来讨论国际法学对国际关系学科的贡献的成果偏少,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源自冷战时期国际法研究阙如所导致的理论贫困,冷战后又亟须吸取理论养分以促成理论创新形势等原因,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国际关系学者总体上对跨学科的问题关注不够。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结合并不是一种单向输出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借鉴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去分析国际法的问题,将为中国国际法学的创新走出一条可行之路。同样,借鉴国际法学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国际关系的问题,也能为中国国际关系的研究打开别开生面的研究视野。如果国内国际关系学者与国际法学者,能够携手合作,平等对话,一起运用两个学科交融的知识与方法,来分析与探究共同面临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冲突与合作、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以及中国的“和平崛起”等问题,将是一种新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跨学科研究路径。(25)

注释:

①Judith Goldstein et al.,"Introduction: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3,Summer 2000,p.386.

②Anne-Marie Slaughter et al.,"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Scholarship,"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2,1998,p.370.

③笔者2011年5月23日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等搜寻后,对已公开发表且有“学科体系对接”性质的跨学科论文进行了不完全统计,包括王逸舟、徐崇利在内等学者的文章有20多篇;另外,自2002年以来,笔者围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发表的系列论文,属于“体系对接”方面的有20余篇。《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探索”为主题发表了系列论文,包括王逸舟的《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朱锋的《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法律主义》等。

④刘志云:《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⑤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徐崇利、江海平、李杰豪和刘志云等学者的文章。

⑥以下是笔者在2011年5月23日对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中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内容摘要”中是否含有“国际法”搜索到的353篇博士学位论文,以及以“内容摘要”中是否含有“国际关系”搜索到的508篇博士学位论文,经过仔细阅读这861篇论文的“内容摘要”而作出的认定,其中排除了国际关系学科与国际法学中以“主权”或专门的国际组织、专门的国际条约为研究对象所作的博士论文。筛选后发现,属于两个学科共同关注或交叉选题有吴锦标的《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等九篇。

⑦笔者采用同样方式进行筛选,发现运用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分析的主要有刘志云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等19篇。

⑧比较有代表性的博士学位论文有杜娟的《国际规范的传播:社会化和本土化》(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黄超的《说服战略与国际规范传播》(外交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等。

⑨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对此,王铁崖先生进一步指出,总的说来,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即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是有密切的相互关系的。易言之,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引论》,第6页。

⑩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面向以人为本、社会为基的国际问题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2期,第6—12页;丁木:《国际关系研究要建立在多学科的知识基础上: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丁一凡》,《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25日第15版。

(11)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面向以人为本、社会为基的国际问题研究》,第7页。

(12)何其生、田萌:《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南地区国际法教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110—111页。

(13)笔者于2011年5月21日在“中国知网”上查找并阅读了近年来发表的一些国际法教学改革论文,包括:管容的《军队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探讨》(《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8年第4期)等四篇。

(14)笔者于2011年5月21日在中国知网上查找并阅读了近年来发表的一些国际关系教学改革论文,包括司德坤的《目前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与教学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期)等五篇。

(15)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第78—79页。

(16)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第33—34页。

(17)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于国内学术界,秦亚青教授曾经检索国内主要国际关系杂志1995-1996年刊发的主要文章,在192篇被检文章里综述/策论为189篇,占98%,理论研究3篇,占2%。参见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253页。21世纪以来,这种趋势不仅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而且功利性思想在国内学界中愈演愈烈。

(18)对此,丁一凡先生指出,“国际关系是一个很宽泛的领域,在这样的一个宽泛领域中,如果觉得自己的精力有限,可能会集中于某些方面,但是要有一个比较广阔的知识面。如果只专注于某些方面,但知识面比较狭窄的话,就会看不到事实的真相……这和我们的教育也有关系,太功利化了,太短视了,注重追求一些‘立竿见影’的成效,但学术肯定不能‘立竿见影’,否则就会出问题,要陷入偏颇,对问题的看法会非常片面。”参见丁木:《国际关系研究要建立在多学科的知识基础上: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丁一凡》,《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25日第15版。

(19)Anne-Marie Burley,"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Dual Agend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7,1993,p.205; Oran R.Young,"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uilding Bridges-Remark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6,1992,p.175.

(20)Robert J.Beck,"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Prospects for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in Robert J.Beck ed.,International Rules:Approach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thony Clark Arend and Robert D.Vander Lug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1996,p.18.

(21)Ibid.,p.8.

(22)Robert J.Beck,"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Prospects for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p.19.

(23)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在2011年8月20—21日举办的“全球治理与全球学构建”学术会议,以及拟于2011年下半年召开的中国国际关系学会2011年促进学术理论及学科建设规划之一“理论流派及特色研讨会”。

(24)王彦志:《什么是国际法学的贡献:通过跨学科合作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第114页。

(25)刘志云:《复合相互依赖: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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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结合--中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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