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法的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武 晔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 :黄宗羲作为生活于明清之际天崩地解时代的思想家,其政治思想始终与自身的政治实践和时代背景相关联,尤其对于“法”的思想探讨更是体现出近代民主法治的意味。黄宗羲认为有别于私天下的三代以下之法,三代之法是符合公天下的立法本意的,这样的法具有宽松而不繁密的特点,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黄宗羲又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论断,认为法治先于人治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弥补德治和人治的不足,同时不放松对于执政者和执法者的德才要求。黄宗羲对于法治优先性的强调以及对于德治优点的兼顾对当今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黄宗羲法的思想;法制建设;立法为公;法治从简
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中,黄宗羲对法的本意的阐释主要是从社会运行和治国理政的规则展开的,君主和臣子的职能需要通过“法”的形式来表现,因此法的内涵不仅仅是传统政治思想当中的法律、法令,而具有了更为普遍的范围。
一 、三代之法与三代以下之法
黄宗羲首先比较了三代之法与三代以下之法。“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1]原初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是人各自私自利,君主为了协调民众利益而产生,为了供养天下之民,君主按户分田给民众让他们耕种;为了让百姓穿暖,君主授田给他们让百姓栽桑种麻;为了教育民众,君主建立学校;为了防止淫乱的发生,设立男女娶嫁之礼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君主征收赋税并以此供给军队。可以说,三代之法的产生是君主为了民众的需要并最大程度实现百姓个体利益而制定的治理规则的总称,是完全以天下公利为目的而不掺杂一丝一毫个人私欲的对社会公共产业的建设。与之相比,黄宗羲认为严格意义上所谓的三代以后之法根本不符合“法”的本意,后世君主以私天下为目的,将君主权力用来满足个人私欲,唯恐统治时间不够长、获益不够多,或是由于争权夺位现象频发而不能将一家一姓之君位世世代代保存下去才制定相应的法,将天下作为私有财产而大肆剥削民众,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秦朝统治者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而废分封行郡县,因此这种完全丧失了公天下原则的法是有悖立法本意的,因而黄宗羲提出了“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1]的论断。
二 、黄宗羲法的思想具体内容
1.法的特点
按照立法为公的原则,法的特点是宽松而不繁密。黄宗羲指出:“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1]真正的法应该是愈简愈好,后世君主为了防止他人夺取君位而逐渐将法繁杂化,用一人又怀疑他有私心,做了一件事又怕受到欺瞒,因此设立了一项又一项规章制度来控制国家,反而使得民众恐惧忧虑而社会动荡不安,这完全是君主将国家作为一己之私有财产的后果。黄宗羲主张废除后世的一家之法,而以先王之法为理想法治,成型的法治条例是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的,相比较于一家之法,三代之法虽然也不能解决一切政治问题,但是亦不至于有害于民众,由于先王之法形式宽简而又价值倾向明确,使得它对于民众的控制保持在一定合理的限度之内,每个人的权利既能受到约束,又能够得到满足和尊重,这样的法才能真正实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目的。
黄宗羲的法治从简论述显然是受到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虽然制定了法,但是由于既保证了群体权益的实现,又能尊重每个个体利益的需求。这样的三代之法可以被视为“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1]的“无法之法”,在实行的过程中感觉不到对于个性和自我价值的过分压制,整个社会各阶层的个人诉求均能够一定程度地实现,且这种实现是保持在恰到好处的有节制的范围内。这种法的束缚实现的是个体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也与统治者协调民众利益的政治职能相一致,调和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整个社会氛围安定、宽松而又和谐,能够保证社会公众事业的顺利实施。
2.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的法治理论当中最具突破性的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论断。传统法治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荀子所提出的“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主张,尽管荀子的法治内涵指的是法律、法令,但是其关于人治和法治对于社会治理孰轻孰重的观点对于黄宗羲是有反面启发的。荀子认为人是治理的主体,法律是工具,法令实施和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执法者,“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1],而在于执法者的个人德性和才能,只要是由君子来进行法的治理便可以实现安定,而无需变法以求强,祖宗之法无所谓好坏,只要由贤能之士实施便可以长久持续下去。这种人治为先的主张被后儒们或多或少地强调,而只有在黄宗羲这里才被作为“法祖论”加以批判。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下非法之法盛行于世,即便是执法者才能再卓越,都无法在不能起到治理作用的法制之下有所作为,而在先王之法的条件下,即便执法者有所欠缺也不至于产生大的危害,由此黄宗羲首次明确地将制定具有公心的良法作为治理天下的首要措施。
在确认法治优先性的前提下,黄宗羲认为执法者对于法能够发挥的效用也是作用重大的。荀子重礼法,同时承认有圣人、君子、士三种理想人格,认为“故有君子,其法虽省,足以便矣”(《荀子·君道》)。在尊君的大背景下,荀子人治所指的主要是具有德性和才能的贤明君主,因此只要君主是具有德性、能够用礼协调民众、善群而止争的圣王,便可以合理运用法律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而在黄宗羲所处的时代,吏治昏暗、法治不公,再加上君权完全取代了相权,执法者权力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受到君主的限制,遂要求废除三代以下的一家之法,并从限制君权、有效治理国家公众事务的角度主张执法者是具有高尚道德和卓越才能的臣子,反对将法治权力交给胥吏群体。
粤北一经营凉粉草的合作社负责人表示,不是合作社成立后就万事大吉了,关键是要帮助合作社解决技术和市场问题,这样老百姓才能获得收益,才会更多地参与合作社。
3.对于执法者的要求
自2006年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丽江市耕作机械和稻麦收获机械快速增长,机耕作业和机收作业日渐被农民所认可。受地理、气候条件和传统农艺要求所限,水稻机插秧技术的示范推广起步较晚,发展也很缓慢,严重制约了水稻种植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 、黄宗羲法的思想意义与价值
传统的法制思想指的是具有外在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统治者借以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黄宗羲的法的理论是包含了法律在内的所有处理公共事务的规范,即社会的制度和规则。尽管二者在内涵范围上有所差别,但是都指称一种相对于以德治国的成文的、外在的、有固定规律可循的治理方式。中国的政治传统重德治而轻礼法,始终将让民众心悦诚服作为政治管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将统治者和执法者的个人德性修养视为关键。在现实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影响下,君主权力过分庞大。对于权力的制约方式包括宗教、道德、法律,随着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产生,天命对于君权合法性的决定作用逐渐减弱,道德力量虽然更加根本但是极容易在君权膨胀之后失去作用,因此对君权的控制必须诉诸一种最大程度上不以统治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稳定的、外在的法律制度。诚然鉴于君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传统儒者始终没有放弃对于圣贤君主产生的期望,始终将政治的改善寄托在贤能的君主身上,也因此形成了德治与人治为主导的传统治国方式。但是君主专制政治在多种社会历史因素作用下难免走向衰败,其特点便是君主对权力的任用甚至凌驾于三种制约力量之上,宗教、道德成为美化君权合法性的工具。每当君权不受控制之时便意味着统治没落的开始,思想家们在政治上皆有为国家寻求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之道的理想,在君主制的政体下不得不重视君主对于现实政治推行上的关键作用,又鉴于普通民众品德才能的参差状况而秉持着知识分子精英治国的立场。因此黄宗羲的思路是运用外在强制力量补德治和人治的不足,重视具有公心的简约宽缓的法的制定,同时不放松对执政者和执法者的德才要求。在后世一家之法盛行的条件下,既不把执法权放在极易失控的君主手中,也不放在德行操守无法保证的小官身上,而是交给德才兼备的大臣。黄宗羲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兼顾了人治,他对法治优先性的强调是出于对适应社会现实的制度设计的需要,因此从本质上看与荀子的重视人治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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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中国由于思想文化和政治上的稳定性、内聚性,强大而柔顺的中华文明以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内部政治在儒家文化范围内有规律地演变,即王朝兴起之后由于统治阶层腐化堕落而导致民众负担沉重,进而在农民起义和外族入侵的双重打击下灭亡,然后又重新开始新一轮的王朝兴起与更替。决定中国政治演变规律的正是传统的政治理念和君主专制政体,其中政治理念起到了稳定的隐性作用,君主制政体起到了强制性的显性作用。黄宗羲从这两方面考虑传统政治该向何处去的问题,首先从“公天下”的民本论角度对国家机器当中统治者权力的本源进行新的阐释,进而把对于权力的制约具体化到“法”的层面,自内而外、由体达用地寻找限制权力的根据和方式,所贯彻的正是以民本主义、公天下为内涵的圣贤精神,体现的亦是传统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而其真正贡献不仅在于对传统政治理论的发展,更在于突破传统民本理论的限制,试图将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联系起来,构建新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政治制度。
黄宗羲对于法的本意阐释表明治法优于治人的思想,以制度为先,由统治者“政策”治国转向“制度”治国,避免统治阶层德行不善而导致的治理方面的主观任意性,弥补了人治、德治传统的欠缺,能够更好地实现民众公利,这对于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
[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黄宗羲全集:第1卷[M].沈善洪,主编.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6—7.
Enlightenment of Huang Zongxi ’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on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WU Ye
(Philosophy College of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Abstract :Huang Zongxi as a thinker living in the era of the fall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is political thoughts are always related to his own political practice 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times.Especially the discussion of the idea of “Law” reflects the meaning of modern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Huang Zongxi thinks that three generations below is different from the private world and the three generations of law are in line with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public world. Such laws are loose and not complicate, and can achieve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society to the greatest extent. Huang Zongxi also puts forward the argument of “governing the law first and then treating the people”. He believes that the rule of law preceding the rule of man can guarantee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society to the greatest extent and can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rule of virtue and rule of man, at the same time, which does not loosen the moral and talent requirements for the ruling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Huang Zongxi’s emphasis on the prior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merits of the rule of virtue have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oday’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Huang Zongxi’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legislation for the public; simplified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 :G40-0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6714(2019)01-0001-03
doi: 10.3969/j.issn.1008-6714.2019.01.001
收稿日期 :2018-10-16
基金项目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2015YZD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商民主与中国传统政治智慧”(NKZXA1413)
作者简介 :武晔(1989—),女,河北邯郸人,中国哲学专业硕士,从事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钱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