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新模式:核心理念与战略选择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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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6)01-0091-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政府部门也愈来愈寻求一种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①”,以应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福利需求。在此背景下,旨在改善公共服务绩效和公共财政效率②的政府购买服务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成为备受各国推崇、应用广泛的治理工具。中国也概莫能外地卷入了这场改革试验之中。近年来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在购买社会服务③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尝试,形成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典型模式。在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任务。

      然而,从多年的实践效果来看,这些根植于西方理论话语,而萌生于本土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盲目追求财政效率、规模扩张、权力控制以及管理主义等价值迷失之中,难以回应当代中国面对现代化和社会转型引致的公共行政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质需求。目前国内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最新研究,主要聚焦于财政效率、服务绩效、流程再造等技术性议题,对其社会功能及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则关注不足;对单一案例、模式的碎片化总结较多,对多个案例及模式的系统性比较较少。

      那么,在多元实践格局下,各类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究竟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共性抑或个性)?其背后的结构性根源及价值性缺失是什么?应当基于何种理念、构建何种模式才能更契合于本土实践的长足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以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几种典型模式为例,展现其在实践过程中是如何形成了与理性设计相悖的多重困境以及根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构建新型模式所需要张扬的价值理念与策略取向。

      二、传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类型与困境

      回顾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发展进程,主要经历了以重塑社会福利制度为起点(20世纪80、90年代)、以再造社会服务体系为重心(2003-2011年)、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导向(2012年至今)的三个阶段;试点地区从初期的上海、深圳、北京等主要城市迅速向全国范围扩展;购买方式从非竞争性购买向竞争性购买转变、从购买岗位向现在的购买项目转变④。从总体来看,目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制度模式并存的格局。

      国内已有研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划分,主要依据是“竞争性”“独立性”⑤“体制性”⑥等维度,但由于忽略了政府选择的复杂性⑦以及社会组织身份的复合性,其解释性较为有限。因而,本文采用在实践领域中更为常用、更易界分的两个维度(“定向-非定向”和“基础性-项目化”)来构建分类模型。以上海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参见表1):

      

      模式Ⅰ通常采取由整体性购买方式(岗位+项目),直接委托给由政府自己牵头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是购买程序上的非竞争性以及主体间关系的依附性。典型案例是上海市政法委向“三大社团”(自强、新航、阳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模式Ⅱ主要采取项目化、定向委托方式,制度化和竞争性程度相对较低,基层部门在购买流程中的自主权较大,可以主导服务内容和价格的制定以及服务承接者的选择,典型案例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模式Ⅲ采取项目化、竞争性方式,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既有官方性质的,也有草根性质的,典型案例是由上海市民政局委托开展的公益招投标及公益创投。模式Ⅳ案例在实践中十分鲜见,这是由于“基础性购买”要求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长期持续资助,控制程度较高,因而通常不会采取“非定向购买”的形式,故本文讨论将仅限于前三者。

      上海经验表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发展受到来了自于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因素的重重制约,面临着行政化、碎片化和市场化等种种结构性困境(参见表2):

      

      (一)行政化困境:“社团依附”与“服务异化”

      1.嵌入型结构与社团依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带有嵌入性、体制性、行政性、弱自主性等特征,由此衍生出“官民二重性”⑧“社会中间层”⑨“行政吸纳社会”⑩“依附式自主”(11)等本土化解释。在模式Ⅰ中,由于形成了高度嵌入政府组织体系的市、区(县)、街(镇)三级社团结构,产生社团对政府的层级性依附,即社团的基层组织在纵向层面听命于上级核心组织,同时在横向层面还听命于基层政府部门。而实际上,后者的控制力量往往强于并盖过前者,进而导致“核心组织的架空”(12)。相较之,由于模式Ⅱ中社会组织的纵向层级更少,更加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致使其对基层政府的依附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强烈。有实证研究发现,基层政府通过人事干涉等手段,促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逐渐趋于官僚化,以实现强化控制,如使组织权力集中于高度服从政府的领导者手中,以及将原有社区服务人员放入项目之中(13)。总言之,除了模式Ⅲ外,模式Ⅰ、Ⅱ中的社团均呈现出组织结构上的嵌入式形态与依附性地位,这是致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严重受损的主要原因。

      2.形式性合同与服务异化问题。政府权威对社会组织的渗透不仅仅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还表现为主导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超越合同行事的能力。在模式Ⅰ的合同协商中,社会组织缺乏基本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指定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经费数额,合同中甚至直接写入了承担行政工作任务的要求。在模式Ⅱ中,一方面同样存在委托内容模糊和异化问题,社会组织除了常规性活动外,还随时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性任务(14);另一方面,随着基层政府权威不断渗透,导致专业服务越来越多地反映政府意志,在科层制下日趋行政化并远离服务对象(15)。在模式Ⅲ中,尽管社会组织获得了参与项目设计与合同内容制定上的有限的自主性,但有研究表明,基层政府很容易与社会组织达成一种由非正式信任关系主导、而不是正式合同主导的“管家关系(16)”,从而应对上级政府以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干预以及重获主导权。由此,合同流于形式化带来的后果,就是服务内容本身也不断趋于模糊化,由原本的社会性服务异化为行政化服务。基层政府不按合同办事成为常态,大量合同外的行政性工作被强加于社会组织,占用社工本职工作时间和精力,而本职服务工作的专业性程度则不断下降。

      (二)碎片化困境:“制度分割”“多重约束”与“发展失衡”

      1.制度体系分割与无序运行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社会服务购买制度体系处于过度分割、杂乱无序的运行状态。综观之,模式Ⅰ、Ⅱ、Ⅲ不仅涵盖市、区(县)、街(镇)等多个层级的统筹平台,还涉及安老、济困、扶优、助残以及社区矫正、禁毒和青少年帮教等多个领域的服务内容,以及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项目化和岗位化、定向和非定向等多种取向的制度安排。进而,导致各项制度之间基本处于一个相互分离、独立运行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统筹协调的制度体系。在这种制度体系下,社会组织为了最大化获取运作资金,往往不得不同时深度介入多个统筹平台、服务场域、制度模式中汲取发展资金,沦为社会服务供给的“多面手”。而多元化、复杂化的跨领域服务需求必然要求较高水平的服务能力,这对于组织和人员能力建设较为完备、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而言,尚且是一个巨大挑战,更不论处于初期起步阶段的广大社会组织。这就带来社会组织发展的多元化与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调和机制,在矛盾激化下很容易损害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和形象的总体认同,进而破坏社会组织成长的生态土壤与社会基础。

      2.管理体制分割与多重约束问题。在实际调查中,最让社会组织普遍感到无奈的一个苦恼莫过于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项资源往往来自于不同于部门或不同层级,这意味着其无可避免地要受到多头管理与多重制约。例如,模式Ⅰ中就存在三级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划拨专项经费,并予以全额保障,社团总站仅负责代发社工工资;工作站办公场所租赁、办公经费、活动经费等重要资源则均由区(县)、街(镇)有关部门掌握,予以非全额保障(17)。而在模式Ⅱ中,尽管减少了市级管理,但仍存在区(县)、街(镇)两级管理。与此同时,在前两种模式下获得生存的社会组织往往还要积极参与到模式Ⅲ(即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中)中,以争取更多的发展资金。伴随体制内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而来的,是同时受到多个主体的强力控制和约束,社会组织不仅难以兼顾各项服务,也疲于应对各方审批和考评。再加上跨部门、跨平台之间往往缺乏协调机制和沟通动力,时常出现令出多门、政令不一,社会组织面临多重目标任务冲突、难以执行的矛盾。

      3.服务区域分割与发展失衡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处于区域性试点推进阶段,尚未形成较高层级的统筹规划与更广范围的网格化铺开的总体格局。除模式Ⅰ外,模式Ⅱ、Ⅲ中社会组织的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性平台,服务展开往往局限于特定的行政区域,即以街道、社区为基本单位。而不同区域受经济条件和社会、人口结构等外部环境,以及政府部门的偏好、社会公众的需求类型及期望程度等因素影响,服务开展不仅要“因地制宜”还要“因人而异”,最终表现为服务的地域性区隔和非均衡性发展。如老年人较多的社区偏好养老服务,农民工较多的社区偏好子女照料和教育服务。而这种统筹层次较低、区域分割的发展模式的长远社会后果,就是各类服务型社会组织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专业力量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难以形成力量整合以强化总体服务效果;各区域、群体之间在服务种类、服务规模和服务质量上的差异性,再次扩大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进一步固化区域分治结构。

      (三)市场化困境:“最优选择悖论”与“持续发展难题”

      1.竞争性购买与最优选择悖论。市场化的核心预设是通过引入竞争性购买方式(招投标),筛选出最优服务承接方,进而提高财政效率和服务绩效。这种制度设计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设计者忽视了公共服务购买与社会服务购买之间的本质性差异。不同于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以人为对象的社会服务需要针对不同服务人群和服务属性的需求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许多需求指标往往又难以量化和标准化,因而很难通过统一或单一的竞争标准来筛选出最优的服务承接者。进而言之,在市场竞争原则下和财政预算约束下,社会服务购买流程遵循的不是“需求导向定价”(Demand-based pricing)逻辑——以对满足服务受众需求最有利原则来制定服务价格和选择服务承接者;而是遵循“成本导向定价”(Cost-based pricing)的逻辑——以对财政最有利原则来制定服务价格和选择服务承接者。其必然结果,就是政府部门以“成本”而不是“需求”来审标,社会组织以“牺牲”自身发展和服务标准来竞标。从目前来看,这类以模式Ⅲ为代表的竞争性购买案例,都没有实质性地解决或意识到这一问题。有相关研究也表明,深圳市社会服务购买中低价得标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低价恶性竞争类组织更容易以低价获取项目,最终导致服务质量差,社会组织从业者良莠不齐(18)。总言之,竞争性社会服务购买机制的发展不健全与异化,不仅不利于承接者的优化选择及服务质量保障,反而加大了社会组织,尤其是资源汲取能力较弱的社会组织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外部压力。

      2.项目化运作与持续发展难题。市场化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引入项目化运作方式,以实现对社会组织运作和服务绩效的有效监管及评估,确保财政资金投入在一定周期内高效转化为社会服务产出。项目本身具有短期性、非连续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模式Ⅱ、Ⅲ都是采取项目化购买社会服务的典型案例。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政府与社会组织以项目合同形式建立的契约化和周期化的委托代理关系(principal-agent relation),看似公平、合理和对价(consideration),实则不然。一方面,西方社会组织在基础运作方面往往能够获得大量社会资助,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自然问题不大。而我国传统上缺少如西方国家宗教组织对社会服务的支持,基金会等资金提供组织的发展也不完善,单一项目化模式聚焦于服务供给而忽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弊端就显现无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组织普遍缺乏议价能力,难以通过协商方式将自身发展需求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之中,如模式Ⅲ的服务合同中仅仅包含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和人员补贴,对于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和设备费用、人员劳务报酬则没有进行安排。正如有学者指出,项目化购买服务必然带来服务机构运作的项目化,形成基础性运作的困境,面临如资金紧张、专业方向随项目摇摆、专业人员流动大、机构领导者不得不为了获得新的项目而四处奔波等问题(19)。总之,在缺乏对社会组织充分支持的背景条件下,项目化模式对于社会组织的长效发展之作用十分有限。

      三、构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新型模式的核心理念

      如前所述,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面临的种种模式困境,绝不仅仅是技术性偏差所致,而是受到了更为宏观和深层次的结构性约束,其背后更多反映出来的是价值理念的缺失与错位。那么,我们需要秉持和张扬何种价值理念,才能有效指导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回归预设轨道、发挥应然价值,从而真正回应当代中国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构建新型社会服务体系的实质诉求?这实际上是一系列关于主体角色与地位、互动关系及规范的问题,涉及一个架构性的理念体系,其中,契约性、整体性和发展性是现阶段的核心概念和建构取向。

      (一)契约性理念:走向平等协商、依法办事的政社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陷入行政化困境之根源,在于政社不分的体制形态及其对主体间平等协商、依法合作的契约精神的侵蚀。实际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自诞生起,就天然地隐含两层契约关系。第一层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国家作为公众意志集合,具有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天然义务与职责;第二层关系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是政府在将服务职能委托给代理人的过程中,双方在服务、资源、权责等方面达成的协议与合意共识(20)。因而,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构建以契约性(contractual)为核心的政社关系及其基础上的制度设置和法制保障,促使社会组织主体性的回归。在制度设置应考虑两个重要方面:一是要充分契合于广大民众作为服务使用者的实际需求,以民众需求作为价值取向和最终旨归;二是要充分尊重契约合同以及契约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形成委托人(政府部门)和代理人(社会组织)充分协商与良性互动的关系。可以说,坚持契约性购买理念,本质上是要以法制逻辑替代权制逻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社互动准则及秩序规范。

      (二)整体性理念:构建适度集中、多元协作的运行机制

      整体性理念是在反思新公共管理实践引致的个体主义、管理主义以及公共领域破碎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整体性运作,主张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21)。客观上来说,在政府购买服务这样一个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平台的复杂领域,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协调与整合机制,社会服务难以维持良性的供给秩序、甚至流于碎片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体性(holistic)理念基础上形成整合性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及制度体系,以消解实践中制度分割、多重约束与发展失衡等体制性矛盾。具体而言,一是要形成权责明确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促使各主体从全局出发,以结果为导向达成行动上的一致;二是要形成较高统筹层次的管理中心以整合碎片化权力,防止社会组织灵活性和自主性受到侵害。因此,坚持整体性理念,本质上是要终结相互割裂、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实践,对体制性资源、权力进行再整合,形成多元主体既相互制约又高度协同的良性格局。

      (三)包容性理念:形成立足长效、激发活力的发展取向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是,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并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与公民社会基础上自然内生的结果。在由政府主导推动、政策先行而社会条件尚未成熟的本土情境下,政府购买服务在发挥社会服务供给功能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如何促进有利于减缩制度运作成本的社会基础的形成,并从更加长远和综合的视角来评估这项制度的社会价值。这要求我们重新建构一种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包容性发展模式取向,以取代过去简单依赖市场机制的模式取向。所谓包容性发展理念,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要回归社会本位,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指追求购买资金总量、社会组织规模、服务绩效等指标的增长,而是培育一批专业、高效、健康、可持续的服务型社会组织,形成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服务人员的有机互动,真正起到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基于此,我们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关注不能只停留在如何优化服务供给方式与流程上,而是要看到其在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建构性功能。总之,坚持包容性发展理念,就要摒弃过去将社会服务购买看作是一种消费性、即期性的市场交易行为的观点,而是将其视为一项投资性、长效性的社会政策投资,给予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与自主性成长以更多的支持与空间。

      四、构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新型模式的策略选择

      如果说前述三个核心理念带有理想化特征,那么,根据政府、社会组织、社会民众的实际需求,建构富有成效的制度模式则是落实上述理念的必由路径。从当前国内外经验来看,以下几个策略取向是值得总结和推广的(参见图1)。

      

      图1: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新型模式的理念与策略

      (一)法治化策略:推进政社分工、契约合作的前提保障

      所谓法治化,是要通过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框架,对购买服务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调节和规范,为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分离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的新型互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中央层面,要加紧修订和补充现有相关法律,确保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依法办事、有法可依。为了弥补《政府采购法》对服务项目采购的规制真空,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确定性购买范围、禁止性购买范围和裁量性购买范围;二是明确社会组织的承接资质,包括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硬件设施、财务制度和社会声誉等;三是明确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和方式等义务性规定;四是针对不同类别服务,应当就社会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组织结构等条件以及政府购买的具体程序、责任划分等加以明确规定(22)。在地方层面,要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以作为指导和规制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一是制定标准化的《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明确政府在规划、决策、监督、评估等方面的权责,形成对各级政府公权力的刚性约束;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服务项目采购的需求标准,以及规范化的合同范本,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效果评定、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确保政社分工明确、权责明晰。

      (二)协同化策略:实现有序整合、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

      走向协同化,不仅要求对尚未协同化的实践进行规范、定型,也要对业已成型的协同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从而促使模式形态从碎片化、无序化、不协同向整体化、有序化、协同化转化。在构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的现阶段,应终止各系统、各层级的碎片化实践,针对不同人群和服务特征,采取适度集中、有序组合的多元制度安排。首先,政府要转变制度理念,不再将其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而要视为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回应”和上下结合的“需求治理”(23)。其次,以契约合同的形式明确保障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和自身发展所需的各项经费,如项目经费、基础运作经费、人员工资和津贴等,以消解社会组织对行政系统的强依附性,防止其沦为政府的行政事务的“助手”。再次,摒弃政社不分的“体制内购买”模式,转向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外”和“竞争性”购买模式。建立健全“前置评估”与“事后评估”并重的第三方评估机制(24),充分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同时降低“行政选择”的主观随意性。复次,建立清晰明确的多方责任关系,使公共服务行为立足于合同契约关系(25)。政府部门要以合同指标和要求为准绳,避免单方更改或中止契约,不得将行政事务打包摊派给社会组织或单方更改社会组织的工作任务。最后,促进公共财政投入常态化,在市与区(县)层面设立协调的统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如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26),形成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与资源整合。

      (三)长效化策略:促进社会自治、包容发展的必由路径

      迈向长效化,则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形成大量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第一,政府一方面要逐步从操作层面退出,将服务职能科学、适度地转移给具备足够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理顺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边界,实现责、权、利、绩的高度统一。另一方面,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多元治理格局。在当前“强政府、强市场、弱社会(27)”条件下,社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以抵御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要求通过一系列发展性社会政策创新,构建社会组织成长的制度支持环境、能力提升环境、功能培育环境(28),不仅要对社会组织服务进行消费性购买,更要加强对社会组织长效发展进行投资性购买,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本质转变。第二,坚持社会组织的中立性、自主性和专业性。在当前政府购买服务背景下,社会组织孤立于政府难以获取资源,依附于政府则失去自主,因而要做到有智慧、有策略的妥协和有理性、有原则的坚持(29);同时,规范和优化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发挥“能人”和“领袖”的作用,增强社会资本和资源整合能力,提升组织生存能力、服务质量及社会声誉。第三,提高社会民众参与积极性,建立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的项目生成机制和社会反馈机制,畅通社区群众监督举报和辅助评估的渠道,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承诺。

      ①敬乂嘉:《合作治理——再造公共服务的逻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25)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5页。

      ③社会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基本社会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框架之中。但相较于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并不是面向国家或区域内所有公众,而是专门针对其中的特殊或弱势群体,因而对服务需求与服务能力的匹配要求更高,亦具有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更为深层次的价值意涵。这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模式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更科学、更精细的要求。

      ④杨君、徐永祥:《新社会服务体系:经验反思与路径建构——基于沪深两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比较研究》,载于《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8期。

      ⑤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第4期。

      ⑥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⑦周俊:《政府如何选择购买方式和购买对象?——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政府选择研究》,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⑧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9期。

      ⑨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⑩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载于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年第2期。

      (11)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2)范明林、程金:《核心组织的架空:强政府下社团运作分析——对H市Y社团的个案研究》,载于《社会》2007年第5期。

      (13)(15)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载于《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4)乐园:《公共服务购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契约合作模式——以上海打浦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为例》,载于《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年第1期。

      (16)敬乂嘉:《社会服务中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研究——一个基于地方改革实践的分析》,载于《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5期。

      (17)彭少峰、张昱:《迈向“契约化”的政社合作——中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之研究》,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第1期。

      (18)马贵侠、叶士华:《政府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困境及前瞻》,载于《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9)张昱:《社工服务购买:基础性运作抑或项目化运作》,载于《中国社会工作》2012年第5期。

      (20)(23)彭少峰、张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传统及新取向》,载于《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6期。

      (21)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22)李海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4)赵环、严骏夫、徐选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逻辑起点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创新》,载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6)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8期。

      (27)李培林:《我国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未来》,载于《社会》2013年第3期。

      (28)李友梅:《深刻认识当前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意义》,载于《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3期。

      (29)姚华:《NGO与政府合作中的自主性何以可能?——以上海YMCA为个案》,载于《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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