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上层妇女婚姻状况探析_婚姻论文

唐代上层妇女婚姻状况探析_婚姻论文

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婚姻地位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唐代论文,妇女论文,地位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6)05—0110—05

唐代妇女,特别是上层社会的妇女,其婚姻仍承袭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婚姻观念,阶级和等级界限非常分明,强调父母之命和门当户对,情感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个人自由意志的余地不大。这种浓厚的功利色彩为日后双方的婚姻生活投下了阴影。当然,在开放的社会风气影响下,唐代社会礼法观念相对淡漠,在妇女的离婚和改嫁问题上政策相对宽松,有了更多的选择自由。不过实际情形是,女性改嫁、再婚者很少。笔者将上层社会妇女界定为后妃、公主、外命妇、官僚的妻女和一些旧日士族的妻女。选择唐代上层社会妇女作为研究群体,主要在于这方面史料收集较为集中,尽管她们的人数很少,但仍具有典型性,其言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极大。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的倾向十分明显,并构成这一时期的主流,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男子广蓄妻妾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在唐代上至皇帝,下至达官贵人多是蓄妾的。皇帝是妻妾众多的带头人,唐制规定,在“皇后之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各一人,为夫人,正一品;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瑗各一人,为九嫔,正二品;婕妤九人,正三品;美人九人,正四品;才人九人,正五品;宝林二十七人,正六品;御女二十七人,正七品;采女二十七人,正八品。”① 九品以下数以千计。上行下效,唐代皇帝以下,亲王得娶孺人二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员可娶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员还可娶媵三人。连文人名士也以种种方式和借口广置媵妾,韩愈、白居易也不能免俗。

2.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整个家庭要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

3.在夫妻双方享受的权利上,丈夫的地位优于妻子。夫妻法律地位悬殊,如夫背妻逃亡,不受处分,而且其妻需在三年之后方能改嫁。若是妻背夫逃亡,就构成犯法。“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在诉讼行为上,夫妻相为容隐,特别规定妻子不能告发丈夫,若告发丈夫,如同告发期亲尊长一样,“虽得实,徒二年”,若属诬告,还要“加所诬罪三等”。②

4.婚姻关系中,宗法等级观念很强。一家之长拥有绝对的权威性。妻媵妾地位也不平等,“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妻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③ 而在皇帝家族的婚姻关系中,与皇室女子缔结婚姻只能称“尚”公主,“尚”含有以卑事尊之意,封建等级观念更加突显。

然而,上述这一切只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尽管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唐代毕竟是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了另一个方面的存在,即唐代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与前代和后代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1.妻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主动提出离婚,这些条件是:

丈夫操行不良,如书生崔涯因对妻雍氏之父不敬,致妻父迫令离异:④ 丈夫患有恶疾,如左兵卫萧敏因“心疾乖忤”,其妻与其离异;⑤ 丈夫家中生活极为贫困,不能共同生活,如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其妻杨氏到官府请求改嫁;⑥ 因男方坐罪而要求离婚的,如李德武妻裴氏结婚一年,德武坐罪岭表,妻父户部尚书裴矩,“奏请德武离婚”,帝许之。⑦ 而这种行为在当时为法律所认可。

2.母亲对于子女婚姻的决定权虽比不上父亲,但却远远超过儿子。武则天时,李迥秀之妻因无意中训斥媵婢,引起李母不满而被赶出家门。曲丽卿初嫁刘纾,“纾为贵公子,无所爱惜。迫于太夫人之命,不得已礼娶他室。”⑧

3.如果女方家庭有权有势,其在婚姻中的地位就会较高。公主一族傲视驸马便是最好的例证。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生产力活跃,社会物质生产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社会精神生产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民族融合的不断扩大和外来民族道德风尚的传播渗透促进了唐代婚姻道德观念的转变,儒教的式微和士族门阀势力的消融,也削弱了婚姻道德观念更新方面的礼教束缚,而唐代法律的某些调节活动也为这一时期婚姻道德观念变革提供了社会保障。这一切,使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同样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一)妇女婚姻中的两种典型

由于唐代上层社会婚姻的缔结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济、政治,甚至社会地位的考虑,个人情感不被重视,门第、等级以及年龄在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形成了一道道阻隔,双方情感沟通出现障碍。而许多女性被迫接受这种现实,压制自己的个人情感,去完成社会赋予自己的传宗接代,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重任。对于那些敢于冲破封建礼教束缚,追求个人生活幸福的女性来说,一种方式是通过婚姻家庭以外的男女私情来实现的;另一种方式是努力保持对婚姻的独占性,从而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地位。因此,在唐代上层社会妇女中,上至后妃公主,下至勋吏妻子,“自荐枕席”、婚外私通之事常有发生。而妒妇现象也屡见不鲜。

关于唐代上层社会妇女私通行为的记载,从下表中可略知一二(表1)。

表1

编号姓氏婚姻对象私通对象资料来源

1

张婕妤 李渊李建成、李元吉 《旧唐书》卷64《隐太子建成传》

2

尹德妃 李渊李建成、李元吉 同上

3

韦氏李显武三思、杨均、马秦客《旧唐书》卷52《中宗韦庶人传》

4

上官婉容李显武三思 同上

5

合浦公主房遗爱 辩机、智勖、惠弘、李晃 《新唐书》卷83《合浦公主传》

6

安乐公主武崇训 武延秀 《新唐书》卷83《安乐公主传》

7

郜国公主萧升李万、萧鼎、韦恽、李昪 《新唐书》卷83《郜国公主传》

8

襄阳公主张克礼 薛枢、薛浑、李元本 《新唐书》卷83《襄阳公主传》

9

虞氏(继室)许敬宗 许昂(许敬宗子)《旧唐书》卷82《许敬宗传》

10 李氏张亮张慎几(李氏收为养子) 《旧唐书》卷69《张亮传》

11 永嘉公主窦奉节 杨豫之 《旧唐书》卷62《杨恭仁传》

除以上两《唐书》所记载之外,其他唐人笔记、文集中也有一些这方面的记载,元稹《莺莺传》中的莺莺,《太平广记》卷306 《达奚盈盈传》中的达奚盈盈等亦与他人偷情。这些材料说明,在唐代上层社会中,由于婚姻的功利性太强,这就促使一些女性(尽管她们只占全体女性中很小一部分)只有通过偷情和私通来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虽然这种行为为礼教人士所不齿,但也没有达到人人口诛笔伐的程度,女性追求情爱在唐代前期还是较自由的。只是到了唐朝后期,随着儒教的再度提倡,士族势力在政治上有所抬头,人们对女性的压制有所强化,强调“女人之德,雅合慎修,严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妇人之节也。”⑨ 即使皇族女性也不得例外,“夫妇之际,教化之端……起自今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如无儿者,即任陈奏,宜委宗正等准此处分。”⑩ “门第”和“礼法”观念的束缚进一步加强。

与那些借助婚外恋情来满足自己情感需求的女性不同,另一些女性则通过激烈的言辞和过激的行动努力捍卫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由于她们的言行同样违背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也不为社会所容,而被称为“妒妇”。史书中有关唐代妒妇的记载较多,以至段成式《酉阳杂俎》中说:“大历以前,士大夫之妻多妒悍者。”其中最典型的便是武则天和中宗皇后韦氏,使得皇帝在她们面前亦不敢有异议。唐人笔记小说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就更多了,《隋唐嘉话》卷中载宰相房玄龄夫人(也有记载说是管国公任瑰之妻)“宁妒而死”,也决不在丈夫纳妾问题上妥协,即使在皇帝面前也毫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意图。正妻虐待婢妾之事也比比皆是,如房孺复妻崔氏对新买婢女,宜城公主对驸马的外宠等等。尽管这些唐人的笔记小说不可尽信,但多少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

唐代妒妇现象之所以如此突出,主要是源于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女性在婚姻的选择上必须服从家族的利益,而不能有个人的好恶,女性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成婚之后,家庭和社会要求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要从一而终,自己稍有不是就有可能被赶出家门。但她的丈夫则可以一娶再娶,使她失去了对婚姻的独占性,这“自然激发起人类在两性关系中‘妒’的本能极大膨胀,因此必然产生出夫妻之间、妻妾之间尖锐的矛盾和冲突。”(11) 这使得一些不愿逆来顺受的女性,凭着自己的一点优势(这种优势可能是政治上的,也可能是经济上的,或是社会地位上的)愤而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地位和家庭幸福。尽管她们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有些偏激,甚至还严重地伤害了另一些女性,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她们无法,也不可能改变这种局面,她们只能以这种并不理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地位,即使这样她们也必须拿出相当的勇气和决心,这既是她们的可贵之处,又是她们的可悲之处。

(二)妇女的离婚

自古以来,合法成亲的夫妇双方是可以因某些因素而离异的。但自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隋文帝曾下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12) 然而在唐代,这种情况又略有改观,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

唐律中规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为协议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13) 在离婚问题上给予女方一定的自由,尽管这仍不是完全的自由,但在前代是罕见的。二为仲裁离婚。唐代法律依据《礼记》,规定有七条出妻理由,即“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三不去者,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14) 只要妻子触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均可强制离婚。唐律在保护女性的基本权益上也有三不去的规定,但同时又说明犯恶疾和奸,即使属三不去之列,也必须出妻。这是丈夫用协议的方式离弃妻子,离婚权掌握在男方手中。三是强制离婚。《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15)“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非罪、奸非罪和谋害罪。因发生了一定的危害事实,夫妻情分已尽,经官府认定为犯有“义绝”之罪,便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夫妻离婚。唐代上层社会女性因各种原因而离异的情况,我们通过下表可略知一二(表2)。

表2

编号妻之姓氏夫之姓名离婚理由资料来源

1

郑氏魏升夫死《大唐新语》卷3

2

夏侯碎金刘寂父疾失明需照顾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3

吕氏萧敏敏有心疾《旧唐书》卷18《武宗纪》

4

慎氏严灌夫 无子《云溪友议》卷1

5

曲丽卿 刘纾无所爱惜《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60

6

王氏唐德宗 被出《宾客嘉话录》《唐代丛书》第9帙

7

南平公主王敬直 王敬直累斥岭南 《新唐书》卷83《南平公主传》

8

新城公主长孙诠 长孙诠获罪 同上书卷83《新城公主传》

9

崔氏房孺复 崔氏犯罪《旧唐书》卷111《房馆传》

10 王氏源休因小忿 《旧唐书》卷127《源休传》

11 王氏李元素 王氏无子,元素贵《旧唐书》卷132《李澄传》

12 卢氏张绍嬖惑女奴,蔑侮妻室 《全唐文》卷682

13 尔朱氏 李德武 前妻守节《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14 李氏令狐建 恶其妻 同上书卷124《令狐彰传》

15 韦氏唐顺宗 韦氏母与人私通,又厌祷,韦氏被出同上书卷125《萧复传》

16 薛国公主王守一 王守一被诛 《新唐书》卷83《薛国公主传》

17 韩氏李汉李汉性耿直,屡遭贬 《全唐文纪事》卷36

(注:本表只取离异夫妻双方姓氏及离异理由明确者,一方姓氏不明者不录。未离成者不录。下层女性不做收录对象。)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法律对夫妻双方离婚条件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而在上层社会妇女中,真正实践者并不多,以公主一族为例:在已嫁的130位公主中,离婚者仅占3例,是已婚公主的2.3%。而在《唐代墓志汇编》中,仅有1例。离婚率是很低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唐代虽然在法律上给予妇女一定的保护和一定的自由决定权,但这一切仍必须以宗法家族和丈夫的意志来决定,即使是协议离婚,妻子提出离婚,也需要丈夫的同意(这其中自然有自愿和被迫之分),女性主动离婚并不容易。至于女性被迫离婚则更是情非得已,如无子被出便是最为无奈。三不去的规定,虽说可以保护女方的基本权益,一旦男方执意出之,而女方又无力诉讼,女方仍难逃脱被弃的命运。另外,离婚在当时也并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不是迫不得已,女方决不会主动离婚。“意重莫若妾,生离不如死。誓将死同穴,其奈生无子。商陵迫礼教,妇女不能止。”(16)“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但见新人笑,哪闻旧人哭。”(17) 唐人的许多诗句确实反映了她们的心声。

(三)妇女的再嫁

妇女再嫁又分离异后再嫁和寡居后再嫁。对于妇女的再嫁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礼记》所主张的“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另一种也是唐代以前比较普遍的一种观点,即“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并不把再嫁看成失礼之事。而唐代在太宗时为了增加户口曾鼓励鳏寡者再婚,但对于“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18) 是在尊重个人意愿和礼教约束的前提下鼓励再嫁。即使唐代帝王立后册妃,也不嫌弃已婚之女。如太宗纳亡弟元吉妻为妃;高宗立太宗才人武则天为后;玄宗纳子寿王妃为己妃。只是到了唐宣宗时,朝廷又下诏令“起今日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如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19) 对公主县主的再嫁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妇女只要服完三年夫丧,便可改嫁。正是由于唐代从法律到社会舆论对妇女再嫁都持较宽松的态度,因此,唐代妇女改嫁的现象比较普遍,上层社会的女性亦是如此。我们先看看唐代公主的再嫁情况(表3)。

表3

公主 关系 初嫁丈夫

再嫁丈夫 三嫁丈夫

1.高密公主高祖女长孙孝政

段纶

2.长广公主同上 赵慈景 杨师道

3.房陵公主同上 窦奉节 贺兰僧伽

4.安定公主同上 温挺

郑敬玄

5.襄城公主太宗女萧锐

姜简

6.南平公主同上 王敬直 刘玄意

7.遂安公主同上 窦逵

王大礼

8.晋安公主同上 韦思安 杨仁辂

9.城阳公主同上 杜荷

薛瓘

10.新城公主

同上 长孙诠 韦正矩

11.太平公主

高宗女薛绍

武攸暨

12.安定公主

中宗女王同皎 韦濯 崔铣

13.长宁公主

同上 杨慎交 苏彦伯

14.安乐公主

同上 武崇训 武延秀

15.薛国公主

睿宗女王守一 裴巽

16.息国公主

同上 薛儆

郑孝义

17.常山公主

玄宗女薛谭

窦泽

18.卫国公主

同上 豆卢建 杨说

19.真阳公主

同上 源清

苏震

20.宋国公主

同上 温西华 杨徽

21.齐国公主

同上 张洎

裴颍 杨敷

22.咸宜公主

同上 杨洄

崔嵩

23.广宁公主

同上 程昌胤 苏克贞

24.万春公主

同上 杨朏

杨锜

25.新平公主

同上 裴玲

姜庆初

26.萧国公主

肃宗女郑巽

薛康衡英武威远可汗(回纥)

27.郜国公主

同上 裴徽

萧升

(注:本表引自牛志平《唐代婚丧》中《肃宗以前公主再嫁、三嫁一览表》,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主中二嫁者27人次,三嫁者3人次,再嫁者共30人次,占全部已婚公主(共130人)的23%,比例较高。这些再嫁公主中唐前后差距很大,中唐以前,二嫁者25人次,三嫁者2人次,占再嫁者的90%,中唐以后,二嫁者2人次,三嫁者1人次,占再嫁者的10%。宪宗以后则没有公主再嫁的记录了。这一方面说明唐朝前期一些公主凭借自己的权势和地位在符合上层社会婚姻法则的基础上可以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社会并不贱视再嫁之人。而到了宣宗颁令限制有儿女的公主再嫁之后,妇女守节的观念有逐渐增强的趋势。但从整体来看,公主改嫁者固然不少,而不再嫁者明显多于改嫁者,这也说明大多数公主仍然是很注意节制自己,重视贞操的。至于其他上层社会女性的再嫁情况,仅据管窥,列表如下(表4):

表4

编号姓氏改嫁次数改嫁原因 资料来源

1

郑氏1

夫死,翁下狱,其父请绝婚而嫁其女 《新唐书》卷128《齐浣传》

2

王氏1

原为段简妻,来俊臣矫诏强娶之 同上书卷209《来俊臣传》

3

郑氏1

夫亡改嫁 《旧唐书》卷96《宋璟传》

4

王氏1

被出,改嫁《宾客嘉话录》(《唐代丛书》第9帙)

5

许氏1

夫亡改嫁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06

6

郭氏1

夫亡改嫁 同上书天宝183

7

曲丽卿 1

夫“无所爱惜”,改嫁 同上书大中160

8

李氏1

夫亡改嫁 《旧唐书》卷118《王缙传》

9

韩氏1

离异改嫁 《全唐文纪事》卷36

(注:本表只选择有确切姓氏者)

尽管唐代在法律上对皇室公主县主之外的妇女改嫁问题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除限定必须服满3年夫丧,或听命于祖父母和父母的安排外,对守节或改嫁仍尊重女性个人意愿。在改嫁观念上,往往认为守节是理想,但也不反对再嫁,这显示了唐代社会在再嫁问题上所持的态度是理性的和具有一定弹性的。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当中,改嫁女性不乏其人,这使得一些女性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道路,而较少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但从上层女性改嫁与不改嫁的比例来看,后者还是占压倒性多数。这一方面是由于寡妇守节可以养老抚孤,使一个家庭不致因为男子的死亡而濒于破产,从社会安定的角度看是有利的,因此,寡妇守节被赋予了与忠孝同等的道德意义,而得到了统治者的奖励。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封建礼教、贞洁观念在社会上已经根深蒂固,女性无法认识自身受奴役、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使她们无法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无法实现女性人格的自由。

综上所述,唐代上层社会女性的婚姻由于带有太多的功利色彩,门第、等级在女性的婚姻中形成了一道道障碍,特别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使其婚姻质量难如人意,大多数女性逆来顺受,不做任何反抗,但也有一些大胆女性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她们或是通过婚外恋来弥补自己感情上的空虚,或是以“妒”的形式来维护自己婚姻的独占性。在离婚问题上,尽管唐代从法律上规定了三种方式,甚至还提出了“夫妻不相安谐”便可以离婚,但唐代在离婚问题上始终是以家族和男性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女方提出离婚,也要经过男方同意(这其中自然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因此,在唐代上层社会妇女中因各种原因离婚的人确有人在,但离婚率并不高。在妇女的再嫁问题上,唐代采取了较前代和后代宽松的态度,在不违反法令和父母长辈之命的前提下,守节和再嫁多尊重女性自己的选择,这给了唐代女性较大的自由选择婚姻道路的余地。但除了唐代公主们饱暖思淫欲使再婚率较高外,其他上层社会女性的再婚率仍然很低。这说明唐代女性仍然无法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自觉地站出来为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与封建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作斗争。这是时代的悲剧。

[收稿日期]2006—01—15

注释:

① 《旧唐书》卷51《后妃传》。

② 《唐律疏议》卷12《户婚》。

③ 《唐律疏议》卷12《户婚》。

④ 《云溪友议》卷5《辞雍氏》。

⑤ 《旧唐书》卷18《武宗纪》。

⑥ 《云溪友议》卷1《颜鲁公》。

⑦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⑧ 《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60《唐故留守李大使夫人曲氏墓志铭》。

⑨ 《全唐文》卷80《万寿公主出降诏》。

⑩ 《唐会要》卷6《大中五年四月》。

(11) 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

(12) 《隋书》卷1《高祖纪》。

(13) 《唐律疏议》卷14《户婚》。

(14) 《唐律疏议》卷14《户婚》。

(15) 《唐律疏议》卷14《户婚》。

(16) 白居易《和微之听妻别鹤操》。

(17) 杜甫《佳人》。

(18) 《新唐书》卷6《太宗纪》。

(19) 《唐会要》卷6《大中五年四月》。

标签:;  ;  ;  ;  ;  ;  ;  

唐代上层妇女婚姻状况探析_婚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