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我国目前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基础。在市场中,各种资源都以商品的形态存在,其中,也包括劳动力商品在内。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使用价值是能够创造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而其自身价值则由其作为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决定,这个价值就是劳动者的工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工资收入与其按劳分配收入在本质上和数量上都是不同的。在私有经济领域内,工资体现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雇佣关系;在公有经济领域内,按劳分配则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从数量上看,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扣除各种税收费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称之为必要的扣除),然后再扣除税后利润之后的那一部分价值;而按劳分配收入则是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在作了必要扣除后的那部分价值,它比工资收入多出了由资本所有者所拿走的税后利润那部分价值。从数量上看,两种分配制度的差别就在于税后利润是返还给企业及工人,还是被私人拿走了。
一、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
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实际上只是探讨我国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领域的按劳分配问题。在私有经济领域内,由于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因此根本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而问题恰恰就出在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领域内,这个问题就是:我国当前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收入,同样不是按劳分配收入。
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又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在取得全国所有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后,又把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几乎是全部)拿走,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而在实践上,则既不利于国企的发展,也最终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第一,国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在取得各种税收后,就已经具备了管理国家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如果能力不够,可以通过调整税制、税种和税率等措施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再以国企资产所有者(这时,国家已成为国企资本所有者,因为利润是资本的报酬)的身份拿走国企的税后利润。
此外,世界各国的财政收入都是依靠征缴税收,而不是依靠收缴企业利润的。而且,资本主义国家私人企业的税后利润归企业主,而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对于财政收入来说,少到可以忽略不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必要收税后还要收利。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拿走企业税后利润的作法直接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使得国家(政府)与国企工人的关系,在分配上很难与私营企业主与私企工人的关系区别开来。首先,虽然国家不是私人,国家对国企税后利润的运用也不带有私人目的,但是如果国家投资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和透明度,甚至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严重存在,则上述两种关系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起码在工人的眼里是这样。其次,正因为国家一般把国企税后利润运用于社会公共目的,才显出对国企和国企工人的不公平。税后利润是国企工人创造的,而它的运用则对全社会成员有利,其中也包括了私人企业主,而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很多社会公共工程设施往往对富人更有利,因为穷人有很多工程项目消费不起。再次,实际上私人企业主一般都把大部分乃至全部企业税后利润以各种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很明显,企业的发展都直接或间接对本企业工人有利,而这也使国企和国企工人处于不利的境地。
第二,在分配问题上,有一点很重要、很关键,那就是国家(政府)是站在什么角度甚至立场上来看待其合理性。
具体说就是政府(代表国家)究竟是站在劳动一方还是站在资本一方的问题。如果是站在劳动的一方,就不能承认资本对劳动剥削的合理性,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就不应有剥削意义上的“资本”这一范畴存在,“税后利润”就不应具有剩余价值的内涵,而应当作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在作了必要的扣除(税收)后的价值部分,返还给劳动者,而这才是按劳分配;如果是站在资本(所有者)的一方,则国家把自己视为是国有企业资产(资本)的所有者,享有国企工人创造的税后利润就是合情合理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衡量,国家扮演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角色,并以所有者的身份从国有企业及其工人手中拿走所谓税后利润,在理论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更何况,只要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国家投资得以保值增值,只要国家享受除利润外的所有者权益,那么企业就永远是国家的,也就是说,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实质在所有而不在所得。
第三,从实践上看,还有一个如何分配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更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的问题。
企业是现代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组织方式,只有企业发展了,国家的经济才能兴旺发达,综合国力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才能富裕。而一个企业的保值增值和发展壮大的必要前提,恰恰是企业税后利润的返还和合理运用。如果国家把国企的全部税后利润拿走,必然会严重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既不利于企业,也不利于国家,更不利于包括国企工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都知道,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的所谓“国家利益”。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兴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与一般企业的目的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切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都是赢利,如果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统统被拿走,企业的目标没有了,实现目标的动力也所剩无几,这样企业是搞不好的;企业搞不好,国家兴办企业的宏观目的只能是空中楼阁。反之,税后利润留在企业,企业目标实现了,国家目标才有望得以实现,这正是国家宏观目标与企业微观目标的内在辩证统一。实际上,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取得重大成功的内在动力之一,就是不与民争利。这就使得我国一部分人依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迅速富裕起来,也使我国非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在很短时间内发展壮大起来。为什么我们现在不能继续这样作,以便使国有企业也能尽快发展壮大起来、国有企业职工也能富裕起来呢?!而一旦国有企业兴旺发达、国企职工富裕起来,其示范作用与影响力之大是不可估量的。
第五,单个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是该企业职工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不同的企业,经济效益有高有低,其税后利润也有多有少,如果税后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很容易形成企业之间乃至行业之间的平均主义,而留在企业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
第六,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而国家往往又由各级政府来代表。各级政府作为不同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而享有所有者的利益——税后利润,这对当前以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为前提条件的国企改革是极为不利的:这往往使政府难以从企业脱身,而且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此外,各级政府作为国家不同层次的代表,也还有一个资格能力的问题。政府级别越低,他代表国家的资格能力也就差一些,因为该政府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差别相对就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提出的政策和措施,就有可能遇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而无法贯彻落实。这时,国企的税后利润就更应该留在企业,否则很可能不被运用于全局目的,甚至进入某些个人的腰包。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基本上不存在非公有经济,“资本”、“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并没有实际意义,利润也往往只具有数学意义而不具有它原应有的含义,“税后利润”也不存在。当时国家拿走利润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理论。现在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企业(经济)并存。由于有私有制企业作比较,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的问题就突出出来: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留在企业、留给本企业工人,才符合按劳分配精神,由国家拿走,就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
二、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
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就可以知道,生产要素在这里是一种与劳动力相互对应、相互独立的概念,而且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也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实际上,所谓生产要素,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所说的除劳动者(力)之外的其他生产资料;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把其当作资本参与剩余劳动价值的分配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因此可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资本分配的另一种表述。现在我国已具备了按生产要素(资本)分配的制度前提——私有制经济和体制前提——市场经济,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私有经济领域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是顺理成章的。
在这里,有必要区别“按生产要素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等价交换”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两个概念。前者,生产要素是商品;后者,生产要素是资本,区别在于“生产要素”是否参与了对剩余劳动价值的分配。例如某一技术专利的发明人,将专利作为商品以市场价格拍卖给需要这一专利的企业,这就是专利这种商品等价交换的概念;如果专利发明人将专利作技术入股而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这时的专利这种技术要素就不仅仅是商品,而且也是资本了。进行这种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当生产要素是商品形态时,则它在市场中的交换是按等价原则进行的,如果把这种交换看作是一种“分配”,那么它就是按劳分配,因为技术专利是它的发明人的劳动成果;而当生产要素是资本形态时,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资本对劳动的无偿占有。
三、关于“按劳分配为主及其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
按劳分配为主,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要以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制度为主,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为辅;二是就社会总体来说,社会成员个人总收入中,按劳分配的收入(或叫劳动收入)为主,即占一半以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分配的必然要求。有些人认为,按劳分配为主就是指劳动收入为主,即在全社会个人总收入中,劳动收入占一半以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这种观点抹杀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制度性差别、也即本质差别,而只注意不同收入的量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企业中,工人的工资当然是劳动收入,但却不是按劳分配收入;而且就国家整体来讲,在社会个人总收入中,劳动收入往往也占一半以上,但显然我们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称之为按劳分配为主。但是,从劳动收入多少的角度来分析分配问题还是有现实意义的,例如可以通过劳动收入的比例,分析劳动与资本的结构及强弱。按劳分配收入与劳动收入在量上的差别表现为:劳动收入大于按劳分配收入、按劳分配收入只包括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即按照按劳分配制度分配的收入;而通常所说的劳动收入,除包括了按劳分配收入外,还包括所有非公有经济领域的劳动者的一切劳动收入。
很显然,以劳动收入为主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为主,则除了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经济为主导外,还应特别注意:
第一,正确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国企职工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具体说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今后逐步做到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企业和提高工人收入,在国有经济领域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制度。在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领域内,也应参照执行。
第二,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上,也应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我国长期的实践表明,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内部职工分配上的普遍错误倾向,一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二是分配带有浓重的企业领导者个人主观意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人企业(尤其是较现代化的私人企业)对劳动者的分配,是按其商品的市场价格、即工资进行的,因此,受到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变化的客观强制制约。如果抛开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仅仅观察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应当说反而较好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精神,虽然这是受到客观规律强制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把“按劳分配”的内容披上“工资”的形式、即按劳动力商品市场价格来分配的外衣。至于更加具体的分配方法,各个企业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动脑筋来加以探索。
第三,在承认私有制经济领域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合法性前提下,也就是把它当作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分配方式的前提下,当前要特别注意有效遏制各种过度剥削行为。例如规定超长的劳动时间、超负荷的劳动强度,只提供极端简陋乃至危险的劳动环境条件而又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极低的工资等。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因而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上述各种过度剥削的现象在我国还是较为普遍的,决不能低估。
第四,坚决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把各种非法的个人收入降至最低水平,并把这一工作与党的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各种非法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劳动收入,但这种劳动收入作为各种非法行为的目的和动力之一,与非法而又是非劳动收入一样,会对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同样要严厉打击。
第五,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生产要素”是有明确规定性的,即参与劳动剩余价值分配的,必须是“生产的要素”,凡不是生产要素而参加分配的行为,必然是非法的行为。最典型的非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行为(现象)就是权钱交易。“开白条”,贪污,行贿受贿,公款吃喝,……就都是权钱交易的不同形式。这里的权,是指个人拥有的政治、行政、组织、经济等管理权力(这些个人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这些个人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生产的要素,因此,不仅在我国,而且在所有“民主政治”的国家,都把权钱交易当作最典型的腐败行为严厉打击。
同时,生产要素的内涵也是很丰富、形式也是很多样化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可以成为商品的东西,也都可以成为生产要素(资本)来参与分配。例如一个人的社会知名度或形象,就既是商品、又可以是资本,从而为本人带来巨额收入。
第六,由于市场供求规律的放大以及生产要素参加分配,使得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迅速扩大,据有关数据资料,我国的基尼系数值已超过了美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的紧迫任务之一,就是尽快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保证更多的低收入者能够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地体现公平性,再者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
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收入中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会日益融合。我们都知道,价值用于增殖就变成资本;同样,如果劳动群众把个人的劳动收入用来进行各种投“资”,则劳动收入就变成资本而参与对剩余劳动的分配。这样一来,人民群众个人收入的渠道和方式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例如买卖股票的收入,绝不能仅仅看成是资本(股本)的收入,而是还包括了劳动收入(投资运营劳动)和机会收入(偶然收入)在内,也就是说,他(股民)的个人收入已经是各种方式分配收入的有机融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同分配收入的有机融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以及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收稿日期:20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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