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风险的产生及其责任的承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责任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键词 科技风险;三类研究;责任
科技风险产生于科技活动,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别的科技活动中,其风险性又有不同。科技活动作为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构成要素除了人、财(含经费等)、物(含设备等)以外,还包括科技信息。其中人也并非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其中经费的投入,研究开发项目的承担等,往往还会涉及许多不同的主体。科技风险责任的承担既要充分考虑科技活动主体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又要有利于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都是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研究必需注意的问题。
一、基础研究的科技风险及其责任的承担
研究开发工作(R&D)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又称之为实验发展)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又可分为纯科学研究(又叫纯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者旨在探索自然科学的奥妙和真知,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应用目的和背景,其作用就在于不断丰富人类科学知识的宝库,有助于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后者虽然也属于自然科学理论研究,其结果也不能直接进行商业利用,但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和目标,表现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科技活动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特征。许多重大的技术发明,都有赖于相应的科学发现所提供的理论指导。没有重大的科学理论突破,也难以在技术上取得开拓性进展。
基础研究的成果,即科学理论成果,主要表现为科学论文、学术报告、科学研究专著等,并且一律采用公开发表的形式来接受科学界同行的审查与评判,其成果完成人也主要是靠这种方式取得其发现权人的地位。这类成果的发表,就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认识新的科学知识,就是为了让人们在此后的研究中引证、参考,而且科学界也将其被引证和参考的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确认其科学价值。可见,这类研究工作的成果,具有突出的社会属性。即这类研究成果的使用权,属于全社会,其作用在于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而不是只服务于某个特定的投资主体。
基础研究是科技工作最前沿的探索未知世界的工作,因而,虽经主观努力,但终归失败(即达不到预定目标)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用P(R)表示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成功概率,P()表示失败的概率,则有P()=1-P(R)。由于通过基础研究取得预期科学发现的概率很小(严格来讲,基础研究作为探索未知世界的研究,其目标都是很难预料的),故P()较大。若将研究开发失败(即未达预定目标)的概率定义为研究开发风险系数,则基础研究的这种风险系数最大。
由于基础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社会性特征和高风险系数特征,在有关各方当事人风险责任的承担上,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做法。从而,鼓励科学研究人员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里大胆探索、勇攀高峰。例如,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在世界各国都是以国家投入为主,承担研究任务的大学和研究开发机构也绝对不会因为上述科技风险的发生而承担任何责任。否则,不仅违背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规律,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为基础研究工作的最大受益者不是研究者本人,而是全社会。目前,我国的基础研究工作,不论是采用基金制,还是采用国家计划(如攀登计划)的形式,在其管理规章和实际管理工作中,也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有关的立法,应予以确认。
二、应用研究的科技风险及责任的承担
应用研究,是依据自然科学理论,针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研究工作,其成果可表现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工艺、新的技术系统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发明创造、应用技术成果。其主要特征是:以现有正确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其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同基础研究相比,不仅目标明确,而且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制定出可行的研究开发方案和技术路线,因而,其风险系数P()相对于基础研究的风险系数P()要小些;由于其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需要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才能进行研究工作,一般情况下经费投入数额较大,因而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较基础研究也就大一些;应用研究同基础研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基于其成果可取得有财产权价值的知识产权,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增强其产业上的竞争实力,纷纷向应用研究投资。其结果,使企业在全部应用研究投入的份额大大高于其在基础研究中的投入。
应用研究的科技风险,是指虽经研究开发者尽其主观努力,但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或条件变化而使研究归于失败或造成其他未曾料到的损失。至于由于研究开发者的主观过错(不履行研究开发义务、不尽力从事研究工作,甚至有欺诈行为等),导致的失败和损失,不在此列。产生这种科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立项论证不充分,研究所依据的科学理论难以提供足够的指导或设定的技术路线有问题等;二是相关技术条件不满足要求,又称现有技术条件的限制,如设备、原材料及其他实验研究条件的限制,导致研究工作半途而废;三是研究过程中,因他人就同一技术发明研究成功并申请专利、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从而使该项研究失去意义。
基于应用研究及其科技风险的责任,结合其产生的原因,按照科技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法定原则,有关风险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涉及应用研究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1.依据应用研究项目的性质和作用,来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作为一大类研究开发项目,还可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若干种类。如至少可分为这样两大类:一类是应用最新的科学理论,具有开拓性(开拓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一旦研究成功,能够带动一个新的技术群和一个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应用研究项目。这类应用研究,往往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性特征,主要由国家通过组织研究开发计划进行研究。如国家“863计划”项目。为鼓励科技界勇于承担这类高风险的开拓性应用研究项目,只要研究开发机构(项目承担者)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其研究开发义务,风险责任由国家承担。如果取得成功,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密措施的其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研究开发方[(1)](即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这儿,就局部看起来,似乎权利义务不平衡,但就全社会和国家而言,是平衡的。因为国家、社会才是这种应用研究项目成功的最大受益者。另一类是虽不具有技术上的开拓性和产业上的带动性,但对于提高某一个企业乃至某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的应用研究。这类应用研究相对于前一类应用研究,其风险系数要小些,其目的性更为具体、明确,有时就是为了解决某企业某个生产环节的技术问题,或为了研制某项新产品。因此,这类研究项目大多由企业自己承担或者委托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其风险也主要由企业承担或由合同当事人合理分担。
2.依据合同的约定或以其他形式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承担,除了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的研究项目以外(这类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当然不涉及他人),要么是基于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合同,要么是执行国家或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计划(不过大部分计划项目的落实也都是采用技术合同的形式)。对于履行合同、执行应用研究计划任务所产生的科技风险,有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依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或规定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担责任。对于应用研究成果,享有经济权利较多的,相应地应承担较多的风险责任。但总的原则是,不能将科技风险责任全部推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研究开发方。否则,将不利于科技进步,等于将科技风险混同于一般商业风险。
另外,从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不论是立项前论证不充分,还是他人的平行研究先取得成功,都难以归属项目承担者一方的责任,因为立项与否,合同订立与否均是委托方和项目承担者双方的行为。
三、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中的科技风险及其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又称开发研究)或成果转化,是应用研究的继续,是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真正在社会商品生产上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一项技术发明作为技术成果完成后,能否形成稳定的技术工艺,在工业上应用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关键就在于技术开发和后续改进能否成功。换句话说,应用技术成果的后续实验、开发,尤其是针对企业的现有技术条件进行相应的工业化实验、改进,才是成果转化成功的关键。
由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阶段所追求的目标,不仅包括技术上的成功,而且包括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其风险不仅包括技术性风险,而且包括商业性风险。如技术开发虽然在技术上是成功的,工艺是稳定的,但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并未收到预期的市场回报等。这类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出现的难以预料的商业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一般的商业风险是因为经营管理决策失误或商业机会的变化、市场行情的变化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中的这种风险,则是由于开发出的新产品不一定能为其消费者所接受,或因为在投放市场后,被其他同类产品所取代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另外,这种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同一般商业风险的损害后果也有区别。一般商业风险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可得商业利益的减少或本期收益的降低,而这种商业风险的损害后果还包括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资金等科技投入的损失。因此,这种只有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这类科技活动中才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属于科技风险。
造成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风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目的难以实现的一般商业风险以外,这类科技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技术选择不当,导致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因最终在产业上实现,并且追求特定的经济效果,因而,应主要是一种企业行为,企业应成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主体。掌握有关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予以积极主动地合作与配合。企业和其他技术开发活动的参与人,在确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之前,选择将要开发和转化的技术成果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搞清楚所选择技术成果的技术开发要求、市场发展前景以及法律状况(如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等)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自身的技术条件和后续开发能力进行决择。
二是由于现有技术、设备与工艺条件限制,导致开发和转化失败。一项技术成果,可以在实验室特定的条件下重复再现,但在工业化生产规模则不一定能够试验成功。即使是能够实现,也还有个工艺稳定和达到一定的成品率等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而这些,往往又同现有技术条件有关。
三是由于他人已抢先开发成功,并占领了市场,使预定的市场占有率和投资回报目标难以实现。
四是由于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不接受所开发成功的产品,至使难以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
鉴于上述情况,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中科技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依据合同的约定,由参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当事人承担。
2.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属于技术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由最终作出选择决定的一方承担责任,即一般应由选择某项技术成果,投入资金进行开发、转化并享有开发转化成果技术权益的企业承担;属于因现有技术条件限制导致的风险,由参与后续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方,根据其各自享有的权利,合理分担相应的责任;属于因他人抢先占领市场或市场销售情况不好导致的风险,主要应由实施该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
3.通过申请并使用科技风险基金(如国家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2)])进行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者亦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设立风险基金,是减少和分散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由于在整个科技活动的过程中,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风险系数越来越小,即确定性越来越大,其经济目的性也越来越强,因而,其投资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也逐渐由以国家为主,转向以企业为主;由国家和社会的无偿资金投入的科学基金,变为有偿使用的风险投资基金;其立项的形式也由基金和经费的申请与评审,变为当事人之间协商签订技术合同。相应地,由研究开发方不承担风险责任,转变为研究开发方也应依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这种变化既符合鼓励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法定原则,也符合法的公平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