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90年来党员权利的变迁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员论文,启示论文,年来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1)04-0018-05
党员权利是指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党员权利问题上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和尝试,党员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全面梳理党员权利的嬗变轨迹,对于推进党内民主进程,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建党90年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考察。
(一)党员权利的初步发展:1921-1949年
1.党员权利的萌芽阶段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35年遵义会议,是党员权利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由于面临的任务以及所处的局势所限,无论是在党员权利的文本规定还是在党员权利的实践方面,都表现得不是特别明显。但是,这一时期对于党员权利的隐性规定以及对党员权利的重视程度,仍可以从党内法规和文件、党的自身发展历程以及党的初期领导过程中管窥一二。例如,1922年,对共产党及青年团是否应加入国民党这一问题,广东、北京、上海、长沙等地的党员均开会进行讨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1923年中共三大期间,陈独秀坦诚地与党内同志开展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在筹备和召开的过程中努力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等等,这都是当时党内民主氛围比较浓厚的表现。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实际的党内生活中仍过分地强调了集中,忽视了党内民主。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和朱德在转战农村、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将党内民主引入实践,尤其是引入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中,为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突出贡献。
2.党员权利的确立与初步发展阶段
1935年召开的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创立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党内生活开始走上正常轨道。遵义会议既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由发言和充分讨论,又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开展党内斗争的过程中,会议始终坚持服从全党大局的原则,正确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20世纪40年代初的延安整风,以加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为基础,以民主的批评和思想交流为途径,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党内矛盾的制度和方法,既为党内民主生活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形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党员的批评权、自由讨论权和受教育权。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成功的一部党章。七大党章对党内民主发展最突出的贡献在于,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往对党员权利的规定都处于萌芽状态,从未作出明确规定,基本隐含在党内文件中,而七大党章则首次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党员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党章在党员权利问题上的突破。七大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政策的自由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项民主权利,初步勾勒了党员权利的基本框架。
(二)党员权利的艰辛探索:1949-1978年
1.执政党地位的确立与党员权利的初步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方位的转变使党面临着新挑战、新任务,执政条件下党的自身建设显得更加重要,中国共产党对党员民主权利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实践。建国初期,中央开展了整风整党运动,其实质,就是通过充分保障包括党员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改进党的领导作风,确保党和政府的纯洁性。1955年,中央开除了高岗、饶漱石的党籍,并撤销了他们在党内外的一切职务。这一事件警示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党内应该光明磊落地讲明自己的政治见解,要在党的组织和会议上充分行使自由讨论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不能搞阴谋诡计,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在这一阶段,党的领导层在政策上和工作上的一些分歧,基本上都能通过党内正常的讨论,得到意见的协调或认识的一致。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员权利的艰辛探索
这一时期,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趋向:一个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趋向,此时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健康发展,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如中共八大及其通过的党章、“七千人大会”等;另一个发展趋向是错误的趋向,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党员民主权利被剥夺,如反右斗争扩大化、庐山会议等。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新的说明和规定。八大党章在党员权利范围的广泛性、表述的准确性以及党员权利的保障方面,都比之前的党章规定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八大不仅在党章中对党员权利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八大本身就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典范。1962年召开的“七千人大会”,同样是党员权利的一次生动实践。会议对党内民主生活问题,尤其是实行民主集中制,营造良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进行了深刻的讨论与总结。1月30日,毛泽东在大会上作长篇讲话,中心是讲民主集中制,强调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让群众说话。“七千人大会”不仅对民主集中制问题展开了前所未有的讨论与总结,而且会议的开法也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的精神,活跃了党内的民主氛围,党员的讨论权和批评权得到了充分实现。
1957年,在反右过程中,由于对形势的错误估计,结果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这实际上使包括党员在内的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言论自由权等权利都受到了侵犯,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遭到了严重损害。1959年的庐山会议上,政治局委员、国防部长彭德怀给毛泽东写信陈述自己的意见,期望会议正确地总结大跃进以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但毛泽东认为这些意见是彭德怀向他和党中央的领导“下战书”,由此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其实,作为政治局委员给党的主席写信反映自己的意见,完全符合党的组织原则,而且这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的表现。庐山会议把党内不同意见的正常讨论当作对抗阶级的生死斗争来看待和处理,完全剥夺了党员应有的民主权利。
3.“文化大革命”与被“勾销”的党员权利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斗争的对象不断升级,中央和地方的许多党政领导干部纷纷受到批斗,党内的民主生活和党的基层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八届十二中全会在严重背离组织原则和党内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和讨论,就错误地宣布“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刘少奇在隔离、批斗和审查期间,没有丝毫权利,完全被剥夺了任何申辩的权利。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更是取消了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只有义务而没有民主权利,党员在党内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评价的那样:“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1](P269)此外,九大的会期、议程等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直到会议结束,普通党员才获知党的九大已经闭幕。党员完全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的积极性与热情自然无从谈起。
(三)党员权利的恢复与发展:1978年至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员权利得到重新确立,并得到了全面发展。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主要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82年十二大党章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1995年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此为界,1978年至今党员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1.党员权利的恢复时期
1978年至1982年可以看做是党员权利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反思林彪、“四人帮”的横行给全党和全国人民带来的灾难。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再次重申了党员权利对于确保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委委员权利对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性。第二代领导集体特别强调要通过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来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为使党内政治生活有章可循,1980年2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等,[2](P395)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硬性的要求。
2.党员权利的有序推进时期
1982年到1995年是党员权利的有序推进时期,这一时期,党员权利在两个方面得到发展。第一,在党章的相关规定方面,党员权利取得新进展。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再次将党员权利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单列,并对党员权利的范围、种类、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从对党员权利的文本规定角度看,十二大党章超过了以往历次党章,其后的党章在党员权利的规定方面也基本上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相关条款。十二大党章还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内容,特别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3](P85-86)第二,在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规章制度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这一时期,中纪委和中组部相继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对党员各项民主权利都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确保了党员检举、控告、申诉和选举等项权利的实现。例如,1990年5月25日通过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强调:“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4](P1112)这种硬性规定确保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增强团结,改进作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都是非常重要的。
3.党员权利的全面发展时期
1995年至今是党员权利的全面发展时期。1995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颁布,这是党的历史上出台的首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试行条例共由6章35条构成。2004年9月,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共由5章38条构成,与试行条例相比更为规范、完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及在此基础上颁布的正式条例是这一时期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央还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前者针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专门作出了处罚规定,后者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有效落实。在党员权利的全面发展时期,中国共产党陆续开展了“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历次活动中开展的学习教育以及建立的学习制度,不仅使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提高了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系统性,营造了党内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主学习和善于学习的良好氛围,而且切实保障了全体党员的受教育权。活动中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建立的民主评议制度,有效地确保了党员的批评权。这些党内教育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党员权利在实践中的发展。
回顾建党90年来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对于深入理解和把握党员权利,尊重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为实现党员权利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共产党必须努力做到:
(一)全面把握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的辩证关系
建党90年来党员权利发展的实践表明,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是以党内民主的历史进程为基础的,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依存。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时候,党员权利就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例如,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期间的党内民主情况比较良好,党员享有的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就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反之,党内民主遭到削弱和破坏,党内民主生活就会处于不正常状态,党员权利就很难得到落实。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民主处于极度糟糕的状态,党员权利也就相应的沦落到被忽视和被随意践踏的地步。简言之,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就是党内民主进程的一个缩影。
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是密切相关的一对范畴。第一,实现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追求的目标。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充分听取党员及各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的各项决策真正建立在集体智慧之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并确保在出现偏差和失误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民主就是围绕如何确保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而展开的一种制度设计。第二,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迫切要求。自觉地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党员就会心情舒畅,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就会增强,并会迅速将其转化为关心党内事务的动力。党员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党的事业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第三,党员是否享有民主权利以及权利实现的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只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内民主建设才会有强大的主体力量。在党员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环境下,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员权利的实现状况已成为衡量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指标。
(二)准确理解党员权利与党的纪律的辩证关系
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纪律是避免党员滥用权利的基本限度。党员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当党员企图超出党的纪律规定的范围去行使权利,妄图将党员权利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时,其行为必须受到党纪处分。在强调党的纪律的同时,如何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坦率地讲,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曾出现过片面强调政治纪律而忽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尤其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文件中,“必须”、“应该”、“务必”之类的字眼随处可见。依当时情况看,党把实现严密的、有纪律的组织放在了头等重要位置。在强调党内纪律时,突出的特点则是保证中央集中领导权力,在遇有争议或不同意见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和“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过分强调党的纪律,很容易产生忽视或漠视党内民主的情况,党员的民主权利自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行使党员权利与遵守党的纪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例如,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这就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确保了党员权利的实现。
(三)正确处理党内不同意见争论与防止出现党内派别的关系
由于成长背景、教育程度及看待问题的角度等方面的差异,党内同志对于选择用何种具体方式实现组织的目标,以及如何准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问题,都可能存在意见的分歧,甚至观点之间存在严重对立,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如果不能正确、有效地处理党内不同意见之争,那么,这种正常的争论将会以组织化形式出现,有可能会演变为派别斗争。如何做到既允许党员开展自由讨论、保护党内的不同意见,又能有效地防止党内派别的出现,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党内意见分歧以及由此造成的思想斗争,既不能主张无原则的党内妥协,更不能采取过火的党内斗争。前者只讲所谓的团结,而不讲适当的斗争,极易导致“好人主义”在党内的盛行;后者只讲斗争,而不讲团结,极易给家长制和宗派主义在党内的发展制造空间。如果错误地将党内不同意见的争论当作党内派别来对待,往往很容易导致党员权利受到剥夺和削弱,庐山会议上彭德怀的问题、“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的冤案都有这方面的原因。正常的党内意见分歧与党内派别不能画等号,更不能随便压制和打击党员的不同意见,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党员的批评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那么党内很容易出现鸦雀无声的局面。因此,要坚决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积极开展适度的党内思想斗争,努力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在党员发表意见权利的保障方面,注重保护少数人发表意见的权利,禁止随意打压和上纲上线,要善于吸纳不同意见,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坚决禁止以派系为主体的党内竞争。
(四)理性看待党员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之间的反差
自党的一大开始,党员权利的规定就在党章或党内文件中有所涉及。初期的党员权利规定仅限于那些基础的、一般性的权利,如选举权、参加会议权等,此后党员权利的表述逐渐清晰,种类逐渐增多,内涵逐渐丰富。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有关党员权利的认识逐渐具体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权利的规定也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由少到多的过程。虽然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日趋成熟,但这些规定有时与现实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庐山会议时,作为党员的彭德怀在党内立法层面是享有各种民主权利的,但在具体实践时,却无法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党员的实然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往往少于党员的应然权利(应当享有的权利)。党员权利的实现是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确保党员权利实现的有利因素,创造一切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党员权利;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阻碍党员权利实现的不利因素,不顾条件限制,盲目乐观,急于求成。党员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之间出现反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缩小这种差距的途径也众说纷纭,但着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制度化,确保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规范和细致,加强党员权利的救济与保护等,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党员的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之间的间隙。
除此之外,党内民主与集中、党员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处理得好坏,也会影响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和党内民主是否得到发展。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党员权利的实现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