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新老“三会”位置如何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老论文,股份制企业论文,位置论文,三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三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即新老企业中都有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笔者愚见,首先应弄清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制原理。
股份有限公司把企业内的权力分成两大部分:决策指挥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这两部分权力分别授于两个不同的机构:决策指挥权授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将监督权受于监事会。而股东大会名义上虽然是最高权力机关,总揽决策指挥权和监督权,但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很久才开一次会(一般每年一次),因此它实际上只是一个授权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是“无婆婆企业”,董事会及其挑选的总经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担负了全部责任,因此它也享有了企业内最高的决策指挥权,而且它的权力在企业内部是一贯到底,畅通无阻的。这种一贯到底、畅通无阻的高度集中的决策指挥权,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保持高度的统一性、一贯性和高效性。
董事会及其挑选的总经理在行使高度集中的决策指挥权的同时,却要接受监事会的严格监督。董事会不能领导监事会,两者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部分成员由职工推选),都向股东大会负责,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机构。
决策指挥权和监督权两权分立,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制的一个重要原理。
为了保证两权分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还规定董事、经理(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制中两权分立的原理得到确认,再来讨论“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比较容易了。
职工代表大会。它既不是一个决策指挥权力机构(否则就与董事会及其挑选的总经理发生功能重迭而必然会导致冲突),也不是一个监督权力机构(否则就与监事会发生功能重迭而必然会导致冲突)。它应该是一个“民意机关”,它的任务应该是汇集、归纳、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它可以通过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使企业的决策更具群众基础,它应该选派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以体现群众对领导的监督作用。从长期观点来说,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要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两者有时也会产生矛盾(比如在决策分配问题时),因此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企业中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与“新三会”的关系相同于职代会,不用另作阐述。不过,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一个群众团体,它有自己独特的任务和工作,企业必须依法提供其工作条件,尊重其对职工的代表权。
党委会。有的企业采用“交叉任职”的办法,即书记兼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兼副书记;有的企业则采取董事长或总经理与书记“一肩挑”或者监事长与书记“一肩挑”。这产生了新的问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书记能否选上?反之,书记和副书记是由党内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能否选上?总经理是董事会任命的,副总经理是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书记能否被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在挑选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的时候比较侧重他是否善于经营管理,懂经济,而党内在挑选书记时则比较侧重考虑他是否熟悉党务。在能力种类和知识面的需要上各有不同,能够“一肩挑”的人选不容易找。监事长和书记在能力种类和知识面的需要方面倒是比较相近,但监事长一般都由股东代表担任,而专职书记却是企业职工,按理只能作为职工代表被推选入监事会。
究竟党对企业的领导怎么体现?企业中党组织的书记的任务是什么?
是否应该这样来理解,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通过对政权的控制,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各种法规中,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来实现党对企业的领导,而不是通过企业党委对企业的直接领导来实现党的领导。企业党委通过抓好党务工作,推荐懂经济善管理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党员去作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把已达到党员标准的非党领导干部吸纳入党,通过党内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并支持他们的工作,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进行批评和处分等等。企业党委通过上述工作来保证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企业中党委会的职能就不同于地方党委,企业党委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务工作方面,而企业党书记就应该选拔优秀党务工作者来担任,他不一定要对经济业务很精通,也不一定要参加董事会,因为董事会成员必须懂经济才能更好地对企业经济活动行使决策权并承担决策责任。他更适合于作为职工代表被选进监事会而行使监督权。
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如能被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进入监事会,则各种关系会更容易理顺。因此,在配备(选举或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的时候,群众威信较高应该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