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险政策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分析_投保人论文

地下保险政策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分析_投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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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港澳的境外保险机构)未经我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保单以人身险为主,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据统计,近年来香港保险市场每年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1/3来自内地,约合140亿港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成长”,从内地流出的保费年年递增。与此相反,我国寿险市场却不如想象中那么景气,并不断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 2004年我国人寿保单退保率为10%,退保金同比增长56.83%,达到人民币300亿元;2005年寿险退保金达到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

造成寿险市场萎缩、退保率高的原因除了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以外,以寿险为主的地下保单的泛滥导致的优质保险资源的流失也是其主要影响因素。

地下保单盛行的因素分析

地下保单盛行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相关市场参与者入手,即从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代理方、监管方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第一,地下保单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吸引。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地下保单里,保险人是指未经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险机构,而投保人是指在该类保险机构投保的当事人。

对于境外保险机构来说,内地潜力巨大的市场需求是其避开市场准入进行地下保险的利益驱动力。香港和澳门地区寿险业务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已基本上达到了饱和状态,其业务发展的空间很小,而与此相反,中国内地的保险市场却有着巨大的潜力。我国有13亿人口,尽管寿险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是参加寿险的比例仍很低,并且保额较低。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保险占家庭金额资产比重为10%以上,而我国还不到1%,差距很大,但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国内寿险业过高的保费、较低的收益以及对高额保单的诸多限制,无法满足快速增加的高收入阶层和富裕家庭对高额保障和丰厚回报的需求,这就为地下保单提供了目标客户群。但由于政策法规因素,我国对境外保险机构在主体资格、投资额度、地域和业务范围等方面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暂不具备合法进入内地保险市场的条件,只好利用地下保单来违规蚕食巨大的内地保险市场。

对于投保人来说,境外保险机构丰厚的回报和良好的信誉是最大的诱惑。普通寿险地下保单给投保人的回报率是5个点,而国内同业给保户的回报率只有2.5个点;投资连结保险国内的回报率是3%-7%,而地下保单可以高达20%。同样的保费,地下保单可以提供2倍或更高的回报。同时,境外公司信誉良好。由于寿险保单的长期性,投保人非常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境外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已经形成健全和成熟的管理制度,信誉很有保证。

另外,地下保单也满足了部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灰色收入的人群洗钱的需求。

第二,高额佣金对保险代理人的诱惑。港澳保险机构提供的高额佣金比例,为国内代理人销售地下保单提供了强大的利益刺激。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宽,境外保险机构实力雄厚,保险代理人首期佣金通常超过80%,甚至高达100%,而内地的寿险佣金比例一般为30%~40%。保险代理人更愿意推销地下保单,从中获取丰厚的佣金。

第三,隐蔽性强和跨境取证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地下保单”的隐蔽性很强,判断境外保单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在于签单地在内地还是港澳,但保险合同与其他实物形态的产品不同,在海关根本没有记录,这给调查取证带来难度。除非投保人自己指证,否则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都很难获得确凿证据。另外,在不同法律和市场体系下,查处“地下保单”行动的跨度太大。保监机构目前只能约束内地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不销售“地下保单”,但香港的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人来内地销售保单的行为要依靠香港的监管机构来管理。

地下保单的盛行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

地下保单的出现和盛行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一颗毒瘤,虽然由此带来的竞争对我国保险业提高自身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地下保单的存在更大程度上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造成了内地保险资源和保险人才的流失。地下保单的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内地优质保险资源的流失,其高额的佣金比例也使得国内很多保险代理人秘密的为其推销业务。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收入人群和富裕家庭越来越多,人们对安全和投资收益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地下保单的盛行抢占了大量的保险资源,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来香港保险市场每年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三分之一来自内地,达140亿港元。同时,地下保单针对的主要是高收入阶层,这些客户都是内地保险市场非常宝贵的资源,这种资源的流失对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不利。

另外,地下保单高额的佣金比例吸引了部分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其进行宣传和销售工作,这一方面造成了我国保险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声誉。

第二,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的秩序。地下保单极强的隐蔽性使得内地监管机构无法进行正常的监管。由于地下保单的销售通常在朋友聚会之类的场合进行,并且是以旅游或其他名义组团去境外签单,监管机构几乎没有办法了解相关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机构销售地下保单就不需要像国内保险公司一样缴纳相关费税,其销售成本大大降低。这其实是一种“走私”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也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的秩序。

第三,误导性的宣传损害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利益。同业竞争中,是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但由于地下保单不受行业协会或则相关法律部门的限制,在销售过程中,保险代理人通常以境外保险机构发展历史悠久、管理体制成熟和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宽等来宣扬其高收益率、高理赔率、良好的服务等,并以此来夸大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严重损害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地下保单在内地盛行的原因中可以看出,铲除地下保单这一毒瘤,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港澳监管部门合作打击地下保单外,主要还是依靠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国内保险市场各方面的管理。

第一,逐步改变简单、无差异的保险产品,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在国内,寿险的选择范围非常有限,基本上只有纯保障型和保障兼储蓄型,消费者普遍反映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一份特征类似的增值红利型保险可以从中国人寿、平安、新华人寿、友邦保险或其他任何公司那里买到。消费者可以找任何一个公司买到一份基本上一模一样的单位连接险。同时,国内的保险产品收益率明显低于境外保险机构的投资回报率,作为利益最大化的消费者来说,当然会选择在境外投保。

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满足国内投保人不同层次的需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市场需求调研,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出满足其需求的产品,特别是适合高额保障、高回报率要求的白领和高收入群体的产品。

第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高投保回报率。要彻底铲除地下保单这一毒瘤,需要内地保险公司从自身入手,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投保人想从保险产品中获得的无非是足够高的回报率,这就要求国内保险公司努力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根据金融市场的风险收益变化,合理配置短期金融工具、债券资产和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适当拓宽保险资金的运营渠道,提高其盈利能力,从而满足投保人高回报率的要求。

第三,积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声誉。偿付能力低一直是国内保险公司的软肋,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应积极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比如,应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方式转变为动态监管方式;其次,要建立风险资本监管度,把对保险业务的监管模式从合规性监管模式转变为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再者,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同时,要综合使用这些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分析,以便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声誉。

第四,加大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力度,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国内保险公司由于起步比较晚,其技术水平和经营成本比较高,分散风险和承保能力比较差,这也是投保人选择地下保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再保险业务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大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力度,满足国内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提高其承保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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