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中的税收审查重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论文,重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和营业税是偷漏税“重灾区”。企业隐
匿应税收入的主要手段有:将取得的商
品房预售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不申报缴纳应交的税
金;以工程尚未决算和收入、成本、费用
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
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
期结转应税销售额;销售车库、储藏室等
附属配套设施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隐匿
和不申报应税收入;将自建房转做经营
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等不
视同销售;将完工可售的房地产用做对
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不视同
销售;以开发产品(完工可售的房地产)
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不视同销售等。另外,在收取购房款的同
时,企业通常将代收、代垫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
核算,不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
擅自削减税基而少记营业税。
企业挤占、多提、虚列完工产品成本
的主要手段有:不遵循配比原则,不在完
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
发期间发生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将
这些费用全部作为完工产品成本;以工程
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
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
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通过预提“工程维修金”等形式加大产品开发成本;
多结转已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税金,甚至
将预收房款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已完工
销售产品的应纳税费一并扣除,减少已售
产品销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重点审
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各
项应税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各项
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
收入不确认或做账外收入的情况;房地
产开发企业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支
出是否真实、合法,重点审查业务招待
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
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
出、管理费等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
发成本是否符合规定,应重点审查土地
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
在营业税方面,应重点检查企业有
无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否
真实准确,预收款是否按规定纳税,以房
换房、以地换房、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
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合作建
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等。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
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税
负较重。要检查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是否
正确,首先,在收入审查方面应关注企业
有无将房地产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申
报纳税的情况,有无企业取得的实物收
入被遗漏的情况,有无房地产的成交价
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其次,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审查过程
中,应关注企业是否将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已开发转让和未
开发转让的项目中进行正确分配;检查
企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
属于开发房地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开发
成本;应与房地产转让合同、会计凭证相
核对,看成本结转办法是否正确,有无虚
列、多转房地产的销售成本;审查借款利
息支出是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
过上浮幅度部分是否作为扣除项目金
额,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
罚的利息是否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扣
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对已计
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是否重复扣除等。
总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审计时,关键是
核实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和法定的
扣除项目金额,以此确定增值额和适用
税率,最终核实应纳税额。
3.房产税。房产税分为以房产余值
和以租金收入计税两种计税方法,税率
分别为1.2%和12%。现行税法对房地
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缴纳作了以下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
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
品,因此在这部分商品房出售前不对其
征收房产税。但是对于出售前房地产企
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产品应该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对房产税进行审查时,
应该非常关注企业长年未卖出的房产的
现时状况,如是否存在已经将房产出租、
出借而仍然长年挂账的情况等。抽查部
分存货或突击检查以判断存货的实际使
另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大
量的房屋开发产品,因此大多数开发商
均会为本企业无房员工提供优惠房租的
住房。按照税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
起,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
租的公有住房、企业自有住房免缴房产
税。当这部分出租住房满足条件时,企业
应从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中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于收入一般由“月
基本工资+月奖金+年度奖金”构成,对
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的审查,
一般要关注以下几点:对于直接通过“管
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
放的奖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
取支付的奖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及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推销
产品的提成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
得税。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
开发企业存在完全或者部分为员工负担
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
缴个人所得税。
除了这些常见的偷逃税手段外,应
更加关注的是,为能适用较低一档的税
率,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个人所
得税时,有意将所有员工该月份工资加
总,再按照人头平均分配计算出人均月
份应纳税所得额,这样通过高低收入者
的收入对冲,从而降低企业员工整体个
人所得税税率,使得企业代扣代缴的个
人所得税款减少。
5.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
的相关合同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营
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这些均需缴纳
印花税,应重点关注这些合同是否进行
了贴花并划销及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等。例如,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根据“借
款合同”税目,按照“合同所载借款金额×0.05‰”的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印花
税;在设计阶段,签订设计合同时,是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的规
定,按照“收取费用×0.5‰”的方法来计
算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建筑安装阶段,签
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是否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按照“承
包金额×0.3‰”的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
印花税;在房产销售阶段,销售商品房前
已经办理房产产权证的,是否按照“产权
转移书据”税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
0.5‰”的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销售商品房前尚未办理房产产权证的,
是否按照“买卖合同”税目,按照“合同所
载金额×0.3‰”的方法来计算应缴纳的
印花税;当房地产开发商将未销售商品
房出租的,是否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
目,按照“合同所载租赁金额×1‰”的方
法来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有关会计、法律等具有专
业技能的咨询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但
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于这部分咨询
性质的合同缴纳印花税;许多开发商对
于在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方面向相关专
家咨询而签订的合同也缴纳了印花税。
根据对税法立法本意的理解,开发企业
与勘察单位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应该根
据设计合同纳税,但是勘察咨询合同可
视为中介性质咨询合同,可以暂不纳入印花税纳税范围。实务中尤其应该注意
的是,这部分以前年度已经贴花的多缴
纳的印花税款,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可以
要求税务机关退回,也不可以用于冲抵
以后发生的印花税款。因此,应提醒企业
以后出现这类合同时无需再缴纳印花
税,同时也应注意企业是否将这部分税
款在以后年度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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