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集中型市场结构的界定及其影响——对中国“煤电冲突”的另一种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冲突论文,区域论文,结构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 Classification:L11 L44
一、引言
近些年来,全国电煤的价格上涨较快,这对我国发电企业和下游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了“煤电冲突”。
发电企业作为产业链上的中间环节,受到上游煤炭企业和下游电网公司的双重挤压,一方面要面对电煤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受下游垄断的电网公司的制约不能调整电价,无法将这部分成本转嫁出去。这样,在发电效率没有明显提高,或者没有动力提高效率的情况下,就难免出现亏损。虽然通过政府补贴可以暂时缓解亏损局面,但非长久之计。
从产业链的角度看,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关系可以概括为“三方主体”(即煤企—电厂—电网)和“两个环节”(一是发电企业与上游煤炭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二是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从竞争程度的角度看,煤炭行业相对较强,电力行业较弱,电网则是高度垄断。如果单看第一个环节,电厂应该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第二个环节中,电厂则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所以,如果不是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来考虑三方之间的竞争(或垄断关系),则会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这也是我们特别强调纵向交易关系的原因。关于第一个环节,于立、王建林(2008)提出了纵向价格双轨制的解释思路,并进行了实证研究,使相关问题更加清晰。本文则侧重通过考察煤炭行业,特别是电煤行业的区域集中型市场结构,对“煤电冲突”提供另一种解释思路。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必须说明,产业经济学中有“行业=市场”的基本假定。但在现实经济中,这一假定不一定成立,特别是反垄断执法中必须首先界定市场,否则会误入歧途。①比如,经常有人认为中国的整个煤炭市场是高度竞争的,甚至是“过度竞争”的。但根据我们的研究,可有这样几个基本判断:第一,中国的整个煤炭行业不是一个市场,而是多个市场;第二,在某些局部或区域市场上,由于行政准入限制和资源的垄断,竞争很不充分,一些区域集中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政府在鼓励建设大规模的煤炭企业(集团)的同时,也需密切关注煤炭市场的垄断问题。于立、吴绪亮(2007)从结构、行为、绩效与政策等方面澄清了“过度竞争”概念的模糊性,指出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煤炭、钢铁、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根本不属于什么“过度竞争”,反而存在比较严重的垄断现象和垄断行为。
本文的研究主要以东北电煤市场为例,但其主要研究结论可以适当推广到全国其他主要区域性电煤市场。
二、电煤的商品市场界定
一般而言,市场界定包括两大步骤,即先进行商品界定(条条),②再进行区域界定(块块)。③
本文在对电煤市场界定的过程中,无论是商品市场界定还是区域市场界定,所采用的都是由宽到窄的方法,并根据国外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要求最终界定出其最小的相关市场。其顺序如图1所示。
图1 电煤市场界定示意
煤炭属于一次能源,而电力属于二次能源。在整个中国的一次能源构成中,煤炭占70%左右,虽然近年来其他一次能源也得到了较好的开发和利用,但煤炭占整个一次能源的比重并没有下降。
从整个中国发电能源(除煤炭外,还有水能、核能、风能等)的角度看,火力发电占80%左右。例如,2007年全国的电力装机容量和总发电量分别为71329万千瓦时和32559亿千瓦时,其中火电分别为77%和83%。煤炭与其他能源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但在中国,从成本和价格角度看,煤炭还具有绝对的优势。以煤炭与水能为例,2007年,在水电价格相对平稳的情况下,煤炭的平均售价上涨了10%,可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导致火电比重的明显下降,这不符合“相关价格测试”。④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它们之间并不具有明显的替代性,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当然,也可能是由于中国能源行业市场化程度仍不够高,企业对相对价格变化不够敏感的原因。
在全部火力发电中,中国有99%的发电能源来自燃煤,而燃油、燃气仅占1%。不过,并非所有的煤炭都会用来发电,比如在2007年全部的25亿吨煤炭中,只有50%左右(约13亿吨)用来发电。
煤炭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炼焦煤市场和动力煤市场两类“亚市场”。⑤由于炼焦对煤炭的特殊要求,加上炼焦煤与动力煤之间较大的热量差异与价格差异,市场中很自然地将两种煤炭市场分离开来。本文所重点探讨的煤炭市场指炼焦煤以外的动力煤市场,其中主体是电煤市场。
三、电煤的区域市场界定
区域市场界定是市场界定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煤炭的进出口比重较小,因此可以基本判定中国电煤市场不是世界性的,应主要从国内市场角度加以界定。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电煤经济问题时,多是未加深究,便将全国整个电煤行业作为一个完整市场,这是一个误区。本文通过对煤、电纵向关系的研究发现,电煤市场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市场特征;并且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在区域性市场中,集中程度较高,进入障碍比较明显,一些较大的煤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其他的垄断行为。
(一) 中国电煤的区域市场划分
2007年中国煤炭产量约为25亿吨,其中动力煤约占18亿吨,并且约有13亿吨用于发电⑥。中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和北部地区,山西是中国煤炭产量最高的省份,约占全国煤炭产量的25%。产量较大的省份还包括内蒙古、河南、陕西、山东、贵州、黑龙江、河北和四川等省(自治区),所占比重分别在5%~10%之间。由于多数煤炭都可以用作动力煤,所以动力煤的产量与煤炭产量的分布基本一致。山西省动力煤产量约占全国动力煤产量的24%,其他比重较高的省份依次为:河南省占7%,四川省占6%,山东、黑龙江、内蒙古三省(自治区)均占5%左右,河北和贵州约占4%(吴吟,2007)。
在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将中国煤炭划分为7大规划区。⑦其中位于东部的京津冀、东北、华东、中南规划区为主要的煤炭调入区,中部的晋陕宁内蒙古为煤炭调出区,西部的西南、新甘青藏为煤炭自给区。⑧2005年各规划区的煤炭调入调出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煤炭的供给大省主要是以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为主的“三西”地区,而主要的需求地区大多集中在东部。这种西北多、东南少的煤炭资源分布恰恰与经济发达程度形成了逆向分布态势。⑨
在界定中国电煤的区域市场时,如果一个地区对其他地区的电煤资源依赖性较大,则说明其受其他地区的影响也很大,所以不能被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区域市场。从表1中可以发现,新甘青藏地区的煤炭大多用于本地区消费,调出量少,基本可以看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同为自给区的西南地区(云、贵、川、渝),在满足本地区消费的基础上仍有部分煤炭调出,但不便利的运输状况使该地区也极有可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在所有调入区中,对其他地区煤炭依赖程度最小的是东北地区,其煤炭的调入量与西南地区煤炭的调出量相差不多,而且由于东北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也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其他三个地区的调入量相对较高,煤炭资源的依赖程度也比较高。仅以2006年国有重点煤矿省间调拨情况看,京津冀从山西调入7912万吨;华东地区从山西调入7380万吨;中南地区从山西调入2147万吨。因此,这些地区可能构成各自的区域市场。而本文主要以东北地区为例,来说明中国电煤市场的区域市场界定问题,或对界定全国其他电煤区域市场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因为各地区动力煤产量占本地区原煤产量的比重差别不大,出于数据收集上的便利下文以原煤之间的比较代替动力煤之间的比较。
(二)东北电煤的区域市场界定
在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指南及司法实践中,区域市场界定同商品市场界定一样都是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考虑的。与商品市场界定不同,区域市场界定更多地要考虑到消费者偏好、运输费用、关税和贸易障碍等。对于东北电煤市场界定而言,主要应该考虑的因素是运输费用。而且在界定区域市场时同样要运用“最小市场”的原则。
2006年,东北地区年煤炭消费量约为2.55亿吨,⑩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消费量分别为1.4亿吨、0.6亿吨和0.55亿吨。与此同时,东北地区的煤炭总产量约为2.1亿吨,三省依次为:辽宁0.7亿吨、吉林0.3亿吨、黑龙江1.1亿吨。东北三省煤炭的主要缺口大部分由黑龙江省填补,其中吉林省的煤炭只能自给一半,其余主要来自黑龙江。辽宁省是主要的煤炭消费区,也只能自给一半,其余的分别从黑龙江、山西、内蒙古和河北等地调入。总起来看,东北地区的煤炭调入比重较小(低于1/5),基本符合反垄断执法市场界定的“最小市场”原则。
鉴于东北地区还需要从其他地区调入部分煤炭,因此需要进一步说明辽宁省对其他地区电煤的依存情况。辽宁是东北地区主要的煤炭消费区,它需要从其他地区调入煤炭。从地理上看,辽宁煤炭的调入主要可以从黑龙江、山西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或从煤炭主要集散地秦皇岛调入。从实际情况看,辽宁总是首选从黑龙江省调煤,只有当黑龙江省煤炭不能满足需求时,才会考虑从其他地方调煤。我们分析,主要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首先,从辽宁从山西地区调煤的现实情况看,辽宁与关内沟通的铁路干线只有三条,其主干线为京沈铁路,辅之以京通、京承—锦承线。在这三条线路中,京沈线全长850公里,京通线全长870公里,京承—锦承线由北京经承德到锦州全长693公里。因此。从山西调煤都需要从山西运到北京后,再通过这三条铁路运入。而煤炭尤其是电煤本身又是一种量大价低的货物,长距离运输会增大运输成本,企业必然会经济合理地谨慎选择。同时,铁路运输“瓶颈”问题也是优先选择从黑龙江省调入煤炭的重要原因。因为相比之下,东北地区内部的铁路运力要充足得多。东北区域内铁路密集,由哈大、滨洲—滨绥线所形成的“丁”字形结构连接了全区70多条铁路线路,使区域内部煤炭及其他货物运输得以充分的保障。而且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辽宁省从山西国有重点煤矿调入煤炭约906万吨,用于电力行业的仅为170万吨,所占比重仅为18%,更多的是用于冶金行业。可见,对辽宁而言,从山西地区调入的煤炭大多是用于冶金等行业的炼焦煤,电煤的比重较小。
其次,看辽宁与内蒙古地区的煤炭调入情况,内蒙古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煤炭资源非常丰富,但大多为低热量的褐煤,长途运输这种低质廉价的煤炭并不经济。内蒙古煤炭的外运通常以平齐线为限(齐齐哈尔至四平),因此对辽宁的电煤影响不大。
最后,看从秦皇岛调入煤炭的可行性,秦皇岛港是中国最大的煤炭转运港,“三西”地区的煤炭通过大秦铁路运往该港。运往该港的煤炭大多质量较高,价格也相对较高,再加上运输费用,势必会增加煤炭的成本。而且秦皇岛港的煤炭主要用于出口,及运往以上海、广州为主的华东和南方地区。因此,辽宁几乎不可能从秦皇岛调入煤炭。
通过对辽宁煤炭调入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辽宁虽从东北之外的其他地区调入煤炭,但总体来说对其他地区煤炭的依存性不大,而更主要是从本地区(东北地区)寻求煤炭来源。而且在辽宁地区煤炭的调入量中,主要以炼焦煤为主,对电煤的影响不大,东北地区的电煤基本可以实现自给,所以说东北地区电煤市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性市场是可以成立的。
以上对电煤市场的界定都没有考虑时间因素。(11)另外,随着中国对其他发电能源的开发,核能、水能、风能等发电能源必将更多地用于发电之中,从而将使中国的发电能源结构产生较大的变化。从长期看,其他发电原料对电煤的替代性会越来越高,电煤的相关商品市场也将会发生变化。而就区域市场而言,随着铁路运输的不断完善,航运、公路运输能力的不断增强,区域之间的货物往来也将更加便利,区域市场的范围也可能产生相应的变化。
四、东北电煤区域市场的垄断情况
近年来,中国电煤价格上涨较快,甚至造成电力企业亏损,不时出现“电荒”。这就出现了一个表面上有悖经济学常理的现象——“电煤价格之谜”。简单讲就是,竞争程度较高的煤炭行业价格上涨幅度大大高于垄断程度较高的电力行业,岂不是怪事?有人从生产安全角度考虑认为,关闭一些小煤矿引起了电煤供给不足;有人认为,经济快速增长导致了煤炭需求过大。我们的研究表明,煤炭市场的区域集中结构也一个重要原因,而这一点却被极不合理地忽略了。
下面就以东北电煤市场为例,分析区域集中型电煤市场结构的特征与影响。
2005年,中国有煤炭企业1.4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000多家,规模最大的前四家企业全国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8% (吴吟,2007)。这在表面上看,煤炭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很低,竞争应该很充分,甚至按照过去有人的说法,中国煤炭市场是一个“过度竞争”的行业。我们认为,引起误解的关键是,行业集中度不等于市场集中度,因为就煤炭或电煤而言,全国范围的电煤行业与电煤市场并不对称。就是说,全国电煤行业实际上可划分为多个电煤市场,在错误市场界定基础上得出的偏低集中度严重低估了电煤市场的垄断程度。我们根据表2进行分析。
表2中列出了2000年和2006年东北前八家煤炭企业的市场份额情况。2006年,东北地区大约有煤炭企业2000多家,其前八家煤炭企业的HHI指数就已经超过1000,按一般的反垄断执法标准,已经达到中度垄断。为了能更准确地反映出东北地区的电煤集中度,我们假设,剩下约40%的市场份额由2000家煤炭企业平均占有,每家企业为0.02%,那么根据美国所常用的HHI指数计算得: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尽管从全国范围看,中国的电煤市场是一个集中度很低的市场,但东北地区的电煤市场却达到了中度垄断。(12)
而从CRn指标看,东北电煤市场的前四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50%,与夸克(Kwoka,1985)的研究结果相同,也充分说明东北电煤市场达到中度垄断这一事实。
通过对东北电煤市场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相比之下,2000年东北电煤市场还处于低度垄断或者说存在较强的竞争性。而在2006年,前四家企业的=50%,大于2000年的41%,虽然2006年=61%,与2000年的62%水平比变化不大,但HHI却由2000年的561上升到1011。(13)进一步比较2000年与2006年东北煤炭企业的市场份额发现,2000年东北各煤炭企业的市场份额比较平均,而到了2006年煤炭市场却出现了较强的集中趋势。在东北的2000多家煤炭企业中,前四家企业就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而为首的龙煤集团更是占到了该份额的一半以上,并且占到了整个东北电煤市场的1/3。这种情况下,若以黑龙江省为一区域市场,则龙煤集团电煤的市场份额更是高达60%以上。
五、区域集中型市场中的主导企业行为特征及影响
2004年是中国拉闸限电较为严重的一年,但东北三省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这主要与东北地区电煤基本可以自给的供求状况有关。而2005年1月下旬,大连地区出现了拉闸限电的现象,2008年6~7月,辽宁省因缺煤而停机容量达到90万千瓦时,不得不在部分时段和不同地区有区别地采取拉闸限电措施。如果说全国其他地区采取拉闸限电是由于电煤供给不足,那么在电煤基本可以自给且“自闭”倾向较强的东北地区为何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以从区域集中型市场结构分析原因。
龙煤矿业集团于2004年挂牌成立,旗下拥有2000年前八家企业中的四家(见表2)。这使得龙煤集团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辽宁铁法集团。尽管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其形成市场势力充分条件,但两者有着较强的相关性。从龙煤集团成立后的市场行为看,它确实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并有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在龙煤集团成立之初,旗下的四家国有重点煤矿便采取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的方式。在2004年年末的煤炭订货会上,他们一改往日单一作战、竞相压价的方式转向了集体作战、联合竞争。在这样的竞争优势下,他们不仅实现了价格统一,而且确立了龙煤集团在东北的领军地位,使其煤炭价格成为东北地区的一个标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实际上起到了价格领先制模型中领导企业的作用。调查表明,2005年龙煤集团的煤炭的平均综合售价为347.2元/吨,比2004年提高129.9元/吨,这种提价行为无疑产生于龙煤集团合并后形成较强市场势力的基础之上。
2006年,在全国重点煤炭电煤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电煤价格有涨有跌,其中涨幅大多在每吨7~20元之间不等,而龙煤集团却使每吨价格至少提高了35元,涨幅大大超出了电力企业的预期。长春市电力企业煤炭的主要供货商为龙煤集团,在煤炭订货会上,龙煤集团煤炭供应的车板价由每吨220元上涨到每吨280元,对此长春市企业都难以接受,但出于无奈仍有不少企业打款买煤。一些没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企业,虽然在购煤时节省了一定的成本,但还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原因是很多发电企业的锅炉等发电设备是针对就近龙煤等煤矿的优质煤炭而设计,如果转向燃烧低质煤,不仅会给发电设备造成严重的损伤还会影响总发电量。以长春市二热电厂为例,由于和龙煤集团在价格方面存在分歧,截止到2006年2月,该厂从龙煤集团的到货率仅为36%。为了弥补煤炭缺口,只能购买部分煤质差、发热量低的煤炭,影响了该厂的发电总量,仅前两个月就影响发电1.8亿千瓦时,同时也给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吉林省经济委员网站,2006)。
2007年,在龙煤召开的煤炭订货会上,龙煤销售的精煤、动力煤、电煤价格在2006年上涨的基础上,再度上调,电煤综合售价平均上涨20~25元。2008年7月,龙煤集团4700~5000卡的电煤,哈尔滨市的到厂价比2007年同期上涨了150元左右,涨幅高达45%,远远高于其他煤炭企业的涨幅(中国西部煤炭网,2008年7月24日)。
龙煤集团在整个东北电煤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强的市场势力,从而形成在与发电企业的谈判中具有较多的话语权,结果导致其电煤价格高于同质其他企业的电煤价格。龙煤集团的这种提价行为恰是东北煤炭市场垄断后,在缺少反垄断法约束情况下,企业为谋求更高利润而作出的。
2008年2月,龙煤集团与投资开发境内外资源的黑龙江龙兴集团合并,这再度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根据刘冰等人(2008)的研究,龙煤集团本来就对黑龙江省的煤炭价格拥有可测的市场势力,两家企业的合并更会加强其市场控制能力。黑龙江省是东北地区煤炭的主要来源,而其中60%以上是由龙煤集团提供的,龙煤集团的市场势力问题不仅会对黑龙江省煤炭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东北地区的煤炭企业。这也必将加剧东北地区“煤电冲突”问题。
通过界定电煤的相关市场,尤其是对区域市场的尝试性界定,我们更加坚信,中国电煤市场并不是一个竞争充分、低度垄断的市场。某些煤炭企业在相关的区域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由此形成较强的谈判能力和控制价格能力。这可能也是导致电煤价格高居不下、煤电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大型煤炭企业形成市场势力,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极有利于促进煤炭产业的竞争,进而使煤炭价格回归正常,缓解煤、电之间的紧张关系。
六、政策含义
(一)对缓解煤电冲突的政策含义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从全国范围看,整个中国的煤炭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但通过对电煤的相关市场界定发现,中国电煤市场具有区域性垄断的市场结构特点。根据美国的HHI指数及“安全港”标准,东北电煤市场已经达到了中度垄断。东北电煤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垄断的市场,这一结论对分析、解释煤价居高不下,煤、电关系紧张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慎重对待煤炭企业合并问题。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关于促使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并指出要“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一改革思路对全国煤炭行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使煤炭行业更有效的生产。但也为促成煤炭行业垄断,尤其是区域性市场的行业垄断,增强煤炭企业谈判能力留下了隐患。
其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煤炭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电煤价格的上涨。在电煤的相关市场中,如果煤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可能会使其形成市场势力,而这种市场势力会提高企业的谈判能力。我们在对东北电煤市场的分析中就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如拥有东北电煤市场最高市场份额的黑龙江龙煤集团在与发电企业谈判中就曾出现抬高电煤价格的情况。
再次,中国的电煤区域市场应以区域划分为主。本文通过对东北电煤市场的界定发现,虽然中国的煤炭资源分布不均,需要长距离运输,但中国电煤市场应是区域市场而不是全国市场,是以主要产煤区为中心的区域性市场,除东北电煤市场外,新甘青藏地区、西南地区也可能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电煤区域市场。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区,都需要大规模地从山西等地调入煤炭,因此他们似可能构成独立的电煤区域市场。本文对东北电煤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测算和企业行为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区域性市场。
最后,中国反垄断法在舒缓煤电关系紧张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东北电煤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全国其他区域性市场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很可能是导致煤电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相应的解决方案便是运用《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运用市场势力。
(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启示
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但相应的一些辅助性的政策、法规尚在研究制定之中。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及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的《反垄断法》在日后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执法实践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中国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采取传统的功能界定法与SSNIP相结合的方法。尽管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已摒弃了相关市场界定传统的功能界定法,但由于中国经济的特殊性,SSNIP法目前在中国不一定能得到同样行之有效的结果。比如,在中国一些商品的价格是由政府管制的,即使那些被声称价格完全放开的商品,其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政府导向影响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成品油、粮食等价格莫不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SSNIP测试时,就会遇到前文所提到的两个困难,一是很难找出可作为参照的合理价格;一是很难确定价格上涨的幅度。比如,近年中的对成品油价格是以政府批准调价为主的,而在这种价格基础上所假定的10%的价格上涨幅度有可能在只是商品自身价格的回归,很难判定变动的原因是否真实,变动的幅度是否合理,调价的时机是否及时。因此,中国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应采用传统功能替代法与SSNIP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
第二,中国反垄断机构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时,应在结合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联系本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同时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幅员辽阔增加了我国的运输半径;地大物博却无法避免资源禀赋“患不均”的状况,这些都是在区域市场的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如煤炭这种运输成本较高的商品,正常情况下经济市场范围可能较小。而在中国,煤炭产地与煤炭消费地的逆向分布使得煤炭的调运要较长的运输半径,其区域市场也会有较广的范围。而中国多民族的特点就使得中国在进行商品市场界定时,更多的应从需求替代出发,将不同民族、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偏好考虑其中。
第三,结合美国和欧盟经验制定出中国的“安全港”标准。前文将美国“安全港”标准与中国申报制度应用于我国的东北电煤市场,并将两种结果相比较发现,中国现行的申报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应尽快予以完善。而且通过HHI指数与CR[,n]指数的比较,不难发现HHI指标的优越之处。因此,我国也应采用HHI指标,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界定出HHI指标的安全范围。这也是中国《反垄断法》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注释:
①这并不否定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的基本理论,而是说在进行反垄断意义上的经济分析时,必须首先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然后再考虑市场集中度、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滥用问题。本文中的中国煤炭行业与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很好的例证。
②这方面,国际上已有一些成熟的执法原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著名的美国诉杜邦玻璃纸公司案中确立的“合理互换性”原则,即当商品的功能、价格和质量在消费者看来可以互换时,这些商品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又如,欧洲法院在1979年Hoffmann-La Roche诉Commission(Vitamins)案中提出的“功能替代性”原则,把商品技术特征、价格、用途、耐用性、制造技术、设备和投入等,都作为界定商品相关市场的主要考虑因素。
③显然,本文只是粗略的示范性尝试,严格的反垄断执法意义上的市场界定比这要复杂得多。
④相关价格测试是指,如果一种商品变动一定的百分比导致另一种商品发生相应的百分比变化,则两种商品是相关的。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关性越高,就越有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根据替代品之间一种商品的价格不会偏离另一商品太多的原理,许多经济学家建议以此来界定商品市场和区域市场(Shrieves,1978)。
⑤亚市场(sub-market)是指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所包含的可进一步细分的次一级市场,有些商品虽然从表面看属于同一类,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著名的“布朗鞋案”中提出了亚市场概念。
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无论从储藏量还是开采量来看,电煤占煤炭市场的比例均稳定在50%~60%左右。因此,在后面计算市场集中度等相对指标时,均采用较易获得的煤炭数据而非电煤数据。
⑦这7大规划区包括:京津冀规划区、晋陕宁内蒙古规划区、东北规划区、华北规划区、中南规划区、西南规划区、新甘青藏规划区。
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规划区并不是本文所说的电煤区域市场。
⑨经济学所说的“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现象即指此意。
⑩这里暂且假定消费量等于需求量。从理论上说,这种假定并不合理,但相信对分析结论影响不大。
(11)在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大都只包含商品市场维度和区域市场维度。而英国公平贸易局“市场界定指南”中认为,时间维度是界定相关市场的第三个维度。欧洲法院在已判决的反垄断案件中也提到相关时间市场概念。影响时间市场的因素一般包括:商品的使用期限、商品的生产周期、商品的季节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商品的流行时尚性,等等。本文中还尚未考虑这些问题。
(12)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1982年)采用的判定标准如下:
低度集中:HHI<1000,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无须对合并作进一步的竞争分析。
中度集中:1000<HHI<1800,若△HHI<100,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无须进一步分析。
若△HHI>100,需要进一步分析集中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高度集中:HHI>1800,若△HHI<50,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无须进一步分析。
若△HHI>50,需要进一步分析集中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13)一般而言,HHI指数比CRn指数更为敏感,但含义不如后者明显。所以,外行愿用CRn,专家多用H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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