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碎化土地产权、交易成本与农业生产——来自内蒙古中部平原地区乌村的经验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蒙古论文,细碎论文,农业生产论文,平原论文,交易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4)04-0086-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4.012 近些年土地细碎化产生的负面作用已被视为一种常识,如田埂导致了土地面积的无效损失;农民不能每天照看到每块分散的土地,大量时间被浪费在路途中;机械设备的使用变得困难等,土地细碎化的劣势导致了土地产出的降低[1]。但这些认识还仅仅局限在对土地细碎化所呈现出的物理现象而做的考察。细碎化是当下中国和诸多发展中国家土地制度基本的物理特征之一。来自世界各地的经验研究表明,土地细碎化降低了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收益[2-4]。对此的主要的解释是土地细碎化导致了农作物种植的选择困难和生产要素投入的次优以及技术效率的损失[1]。那么,其具体的作用机制是什么,他们对此并没有给出理论解释。另外,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土地细碎化降低了粮食产量,通过统计模拟显示归整后的土地产出高于分散种植的多块土地,但他们只是给出了数据上的统计关系[5-6]。因此,土地细碎化的负面经济影响的主要原因和过程还没有得到具体的解释。 产权作为土地制度的核心,主流的观点认为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模糊是造成农村土地生产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有学者则指出认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应该基于土地细碎化这一基本事实,土地产权的经济效率与家庭细碎化的土地分布格局密切相关[7]。土地细碎化也是对土地产权的细碎化,细碎化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产权的另一个面向,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产权私有化或其他产权分配形式下的资源配置能力。比如在细碎化土地产权下,一块完整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块土地,农户不仅拥有一束产权,而是同时拥有几束产权,那么农户内部的几束产权的组合形式对农业生产过程会产生什么样后果,或按照传统产权理论能否准确解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下的细碎化土地产权性质?本文提出细碎化土地产权概念,旨在分析土地细碎化格局下的产权形式对农业生产过程的作用过程,文章结合实证分析和经验调查对这一问题进行详实的分析,并给出了细碎化土地产权改革的政策建议。 1 理论分析框架 1.1 细碎化土地产权概念与结构 土地细碎化的基本物理结构特征是在一个地理空间范畴内,土地被细分成分散的条块状,以众多的、占用大量田埂为其物理界限。土地细碎化的结果是农户不得不经营分布在家居周围的、相互不连接的、但在一定合理距离之内的一块以上的土地[8]。从个体农户来看,土地在不同的地理空间上分散;在局部空间上,土地又被不同的农户分割占有而交叉相连。二者是一个事物所表现出的两个问题。实质上,土地被地理空间的“物理分割”也是对土地产权属性的分割,即一束产权(内含有占有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等权利)变成多束产权,我们暂时将这种农户产权形式称为细碎化土地产权。细碎化土地产权在地理空间上呈分离与交叉的排列形式,在集体生产的相互作用下与农户决策和生产管理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结构。细碎化土地产权假定农户的每束产权都是完整的,主要旨在探讨多束产权之间的关系对集体协商、农户监管和生产要素分配的信息方面产生的影响。 1.2 细碎化土地产权与交易成本 对于影响产权经济效率的问题,巴泽尔是从一束产权多种属性因分割(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产生的监督费用等交易成本的限制和国家对产权使用的控制上来认识的[9]。如果我们承认农户拥有多束产权,那么,产权限制问题就不只是巴泽尔的上述认识,还应包括细碎化对产权的分割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农户在经营各束产权时由于地理空间的分割,生产过程会受到外部因素不同程度的干扰,形成高昂的交易成本。 学界对于交易成本定义暂无一个明确的共识,诺斯、菲吕博顿和芮切特等给出了一个较为广义的定义,即人与人之间在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阿罗、张五常等人将交易费用明确为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相对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使农户具有了独立的土地生产使用权,然而,细碎化土地产权作为当下农村土产权制度的另一个面向,其结构又将农户之间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引发农户之间的“摩擦”问题,或曰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集体协商成本(农业公共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成本和农户的信息成本。 1.2.1 细碎化土地产权与农户集体协商成本 迈克尔·赫勒在一本广受关注的《困局经济学》中以来自世界各地集体资源使用案例讲述了一个所有权市场悖论:由于所有权被分割的极度细碎而产生“反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的困局,不是私有权界定的不明确,恰恰是由于资源被严格的明确界定、细碎分割,导致某一区域集体资源的发展受制于个体的不同意愿,使整体发展陷入困境[10]。对于细碎化土地产权模式而言,村庄土地产权被过度细碎分割和相邻田埂的明确界定,对村庄各区域的土地资源的整体发展,会形成高昂的集体协商成本,特别是在农业公共设施的建设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 1.2.2 细碎化土地产权与农户监督管理成本 地理空间对于细碎化土地产权性质和其产生的后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市场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越是复杂,为实现合作结果所需投入的制度也就越复杂,成本也越高[11]。早年科斯对生产要素的空间分布问题已有所阐述,“能够通过缩小分布空间的方式使生产要素结合得更紧密的发明,会使企业规模扩大”[12]。同理,土地作为家庭组织的生产要素,它的凌乱分布也会限制其规模效益,增加农户的管理成本。威廉姆森在讨论资产专用性与交易成本时,将资产专用性分为四种,其中专用场地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专用资产主要是要求企业的所有权要统一,这样才能使前后相继的阶段尽量互相靠近。……因此,一旦这类资产建成投产,就要求各生产阶段互相买卖,才能有效发挥其生产能力”[13]。与之类似的土地作为一种固定的农业专用资产,如不能被所有者以整体的形式使用,不仅在交通成本方面成问题,而且会增加农户对各地块的监督成本。 1.2.3 细碎化土地产权与农户的信息成本 农户的信息成本具体是指细碎化土地产权对农户对各地块的生产要素分配(如化肥和绿肥)和劳动力投入分配等信息方面形成的额外成本。细碎化土地产权在生产与决策过程中与地理空间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为地理学派结合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和空间科学的相关理论对地理空间与行动主体决策的关系给出了富有启发性的阐释。约翰斯顿认为“关于区位和土地的利用的决策,都是由掌握着不完备知识并容易出错的个人所制定的。结果,在所得空间模式中必然存在混乱”[14]。从农户生产角度来看,土地产权在空间上的分割也是对该所有者的劳动力、资本、时间等要素在不同程度上的内部“细碎化”,个体无法将所有的生产要素作为有机的整体发挥应有的效用。在地理空间的影响下,农户进行土地利用的决策受制于外部经济与社会环境,因而获取信息的能力、对最佳方案的设计能力,以及对结果和未来事件的预测能力都是有限的[14]。 1.3 研究假设 我们假设细碎化土地产权增加了农户之间在生产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综上,提出以下三个推论:①细碎化土地产权会增加农户集体协商成本;②细碎化土地产权会增加农户监督管理成本;③细碎化土地产权会增加农户的信息成本。 2 实证分析 2.1 研究样本特征与数据来源 乌村①位于内蒙古中部平原地区,紧邻209国道,距离H市19 km,年降水量350 mm左右,平均气温6.3℃,无霜期133天(d/a),适宜玉米种植。人口为811人,共214户,2012年人均收入约7500元/a。 乌村可耕地面积3649.5亩,荒滩和水渠约为2120亩;林地321亩;人均耕地4.5亩,户均7块耕地,其中水地3块,平均面积约为1.8亩;旱地4块,平均面积约为2.5亩;由于该村95%的农户从事养牛业,农作物也以种植作为养牛主要饲料的玉米为主。 我们对乌村共调查了194户(剩余的户主由于多种原因无法进行调查),依据细碎化土地产权与交易成本的具体指标,使用李克特量表的测量方式进行了数据的收集。 2.2 变量的测量 2.2.1 被解释变量:交易成本的测量 对于交易成本的测量一直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难题,学者们给出了多样的测量指标和方式,核心是反应人与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摩擦系数”高低或评估具体活动事务的困难程度。依据诺思的分析,交易费用的测量主要包括对制度体系运行的宏观测量和在既定制度下对商品标准、技术等因素变化的微观测量。相对而言,宏观层次的交易费用是可以测量的,而微观层次交易费用的直接测量比较困难。不过,张五常认为具体的交易费用没有必要直接去测量,但可以排序,在相同条件下,如人们认为A交易活动的交易费用高于B的交易费用,那么A的交易费用就高于B的交易费用[15]。早些年,诺思做了一个非常简单的试验,具体方式是当下了订单后,对各国按照他们的要求完成订单的质量和时间打分,依据分数的高低间接反应交易费用的情况[16]。张五常和诺斯的测量方式给予了我们一个思路,即交易费用的测量可以通过主观认知进行评估,并赋予相应的量值排序,然后依据分数的高低对特定制度下形成的交易费用做出分析。本文对交易成本的测量是基于在细碎化土地产权下,农户在长期农业生产过程中对交易成本的评估,然后予以量值排序。 2.2.2 解释变量:细碎化土地产权的测量 我们也可以认为农户愈是愿意调整细碎化土地产权模式,说明该产权模式产生的交易成本越大。依据对交易成本的测量方式,可以对农户对细碎化土地产权优劣点进行评估测量。Todorova和Lulcheva总结了现阶段测量细碎化程度的几个指标,包括土地规模、地块数量、地块形状、地块空间分布和地块大小的分布,但一般更多的侧重农户占有的地块数量和地块大小两个指标[4]。地块数量和地块大小也反应了农户土地产权被空间分割的程度,二者共同决定了细碎化土地产权在什么程度上会影响农户对土地资源整体发展意愿的评估,然后予以量值排序。 图1显示,AR是农户以地块面积和地块数量对细碎化土地产权调整意愿比例的平均,共同决定农户对细碎化土地产权调整的意愿水平,即农户愿意降低地块数量和扩大地块的面积。约20%的农户不愿意进行细碎化土地产权的调整,表明对部分农户而言,细碎化土地产权的一些优点依然存在,如有利于农户在不同的农业生态环境地块上多元种植,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和生产风险;允许农民充分利用劳动时间,提高了土地收益[17-18]。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农业市场中,土地细碎化的多样种植、分散风险的优势已经开始降低,规模化种植密集型作物是竞争市场中所要求的[19]。乌村大部分农户以养牛业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作为养牛业的主要饲料的玉米成为该村主要的种植作物。养牛业促使乌村农业种植结构从传统的多元种植向单一种植模式转变。对此,约80%的农户愿意对细碎化土地产权的调整表明,细碎化土地产权所具有的多元种植以分散风险的优势正在降低,而对农户在农业生产与管理中的负面作用正在增强。 图1 农户调整细碎化土地产权的意愿比率 Fig.1 Ratio of farmers willinggness to adjust fragmentated land property rights 2.3 数据的分析方式 我们使用了SPSS17.0对变量数据进行了处理。将乌村的调查数据输入到SPSS17.0中进行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1,根据Kaiser给出的KMO度量标准可知原有观测变量比较适合做分析;同时,Bartllett球形检验统计量为51.750,相应的概率Sig.为0.000。大部分变量的 Cronbach α值均在0.5以上。这些变量总体的Cronbach α值都较高,总体而言,所有变量的Cronbach α值均符合基本要求,表明乌村农户的细碎化土地产权与交易成本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具备了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对于农户集体协商成本,F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11.032,其显著性概率为0.000,说明被变量和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农户监督管理成本的F值为2.180,其显著性概率为0.000,说明被变量和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农户的信息成本的F值为0.621,其显著性概率为0.000,说明被变量和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也可以建立线性模型。因而,细碎化土地产权增加了农户之间在生产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的假设成立。 表2检验了三个推论的具体情况:细碎化土地产权(β1=0.233,p<0.001)与集体协商成本显著相关,推论1成立。在乌村具体表现为细碎化土地产权造成集体在灌溉系统等农业公共设施的投资过程中协商成本高昂。 细碎化土地产权(β2=0.106,p<0.001)与监督管理显著相关,推论2成立。也即是说,乌村农户因细碎化土地产权提高了农户的监督管理成本。 3 实证结果 细碎化土地产权与交易成本的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地块数量越多,农户越是愿意进行细碎化土地产权的调整,各类交易成本越高;地块面积越小,农户越是愿意进行细碎化土地产权的调整,各类交易成本越高(见表1)。 细碎化土地产权(β3=0.057,p<0.01)与农户的信息成本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推论3成立,但细碎化土地产权对其的显著性远不如上述两个交易成本高。对此,可以视为乌村农户在种植的过程中,细碎化土地产权会对农户在生产要素的分配(如化肥和绿肥)和劳动力投入的分配等信息方面产生影响。 4 讨论与案例分析 4.1 细碎化土地产权造成集体在灌溉系统的投资过程中协商成本高昂,以至土地质量难以得到改良 在我们的访谈中,乌村多数农户认为由于地块分散和地块面积不同,每户对某一区域的农业水利设施的投入态度和评估不同,很多试图进行农业水利设施改善的农户由此被迫放弃了该意愿。 农民张WL(男,持有土地1.6亩)说:“这些土地都是一些旱地,收入不高,而且土地也不多,不值得打井,投入太大。”(2012年4月,访谈笔录)农户任XJ(男,持有5.4亩土地)表示“我现在想打一口机井,但是就现在的这些土地来说,一家打一口井的费用太贵,如果收回打井的投入和见到这些地更大的收益不知道得多少年,还有许多不可预测的情况,很难做决定。但要是地再多一些,那我肯定就会打井,因为当年就差不多就能看到收益了。再说联合位于该处的所有农户是不可能的,有一户不愿意就会引发许多问题,而且井的位置安排,各家分摊的费用都是很难商量的”(2012年4月,访谈笔录)。 对此,贺雪峰[7]指出在农业税取消后,村集体不能再向农户强制收取共同的生产费,无力介入到如灌溉、植保和机耕等环节的事务,本应通过公共决策解决的事务,农户不得不依靠个体力量来解决,最终形成了每个农户在土地上的刚性利益,只要有一户反对,村集体就无法促进农户调整土地而连片耕作,也无法自上而下照顾到每一户利益与诉求的集体决策,因而农业生产公共设施也就得不到改善。在细碎化土地产权模式下,村庄每一区域内各户的土地交叉分布在一起,农户持有的地块面积都不尽相同,改良的投入与收益也就不对称,作为“理性人”的农户会降低对于土地公共设施投入的积极性。“每处需要投资,意味着每处不可能积极的投资”,农户“搭便车”的心理就会普遍存在。如灌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存在因土地的分散导致各农户之间产生诸多的不便和纠纷,而产生对灌溉系统的投资和维护不足等现象[20-21]。 4.2 农户因细碎化土地产权产生额外的保护和监督费用,对土地产权的使用效率和控制力度降低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老农(姚LC,男)一直不从事养牛,地也比较少(三块土地,共6亩),主要种植一些日常生活需要的作物,近几年在靠近住宅的地块上种植了香瓜以增加收入。2011年在三块土地上都种植了香瓜,然而由于另两块土地分别挨着公路和一个牛群出入的地方,由于精力有限无法照管,却被修路的工人和过路人顺手拿了不少,另一块被牛群践踏了很多,2012年这两块土地均没有再种植香瓜而是选择了日常作物,“实在没法种,种了也被偷,我也没时间照看,就种邻家近的这块吧,省力气”(2012年4月,访谈笔录)。 在访谈中,乌村农户表示在玉米田间管理中,由于地块的分散无法照看到每块土地,该村的牛群出没对玉米地照成了大量的损害,由此引发的村民争议不断。日本学者在分析了缅甸农村细碎化对土地产出的负面作用后也表示,农户的土地由于在空间上的分散而无力照看,导致其他人和牲畜对土地的破坏[22]。尽管波斯纳(Posner.R)认为,“如果每一片土地都分别为每个人所有,在此意义上个人总是能排斥其他所有的人进入任何一片给定的土地,那么个人就将会通过种植或其他方法使土地价值最大化”[23]。但上述表明,细碎化土地产权会增加农户的监督管理成本,使农户并不能对各块土地进行有力地控制。 4.3 细碎化土地产权增加了农户的信息成本,造成部分农户种植决策的困难 在细碎化土地产权下,农户之间在各地块的生产决策和对各地块的资源配置能力不同,增加了农户的信息成本,种植决策会受到影响,也就降低了农户对各地块生产要素使用效率最大化的可能性,部分青年农户(20-40岁)对此表示了认同。 比如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遇到有两对年轻夫妻因为在种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口角,赵JH(女):“东头的化肥上的太多,而这头(西头)的肥却不够,上的多了地也会被肥坏,西头只能多用粪肥了”。(2012年4月,访谈笔录)金GM(女):“我家那口子锏地(方言:犁地)太深了,发芽不如旁边那家好,现在长的也不如人家”(2012年7月,访谈笔录)。 然而,早年Sen[24]发现土地规模与生产效率的逆向关系,虽然小农户在生存压力之下并不能使产出的最大化,但一定会努力保证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最大化,并进一步指明这是农村发展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们的访谈中发现,具有传统种植与管理经验的部分老农(40-60岁)认为这种分散的种植方式对农业生产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这也可以解释表3在统计上显示,细碎化土地产权对农户的信息成本影响的显著性并不如其他两个交易成本高的原因。因而,也可以这样认为,虽然细碎化土地产权对农户在种植过程中的信息成本有影响,但精耕细作的小农生产模式结合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可以解决细碎化土地产权对农户在种植信息与决策过程中的影响。总体来看,Sen提出的土地规模与生产效率的关系只适合农村的部分群体。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细碎化土地产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产权形式的另外一种属性。实质上,土地细碎化是村庄集体生产的问题,分散而又交叉的细碎化土地产权结构将农户之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维系着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租佃制和集体农业合作社的独特的农业耕田文化。传统土地产权研究一般集中在探讨一束产权的边界完整性问题,而忽视了普遍存在着的细碎化土地产权的经济意义。所有权与细碎化土地产权是“属于谁”与“谁以何种方式占有”的关系。来自乌村的经验数据分析发现,细碎化土地产权增加了集体土地改良的协商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也增加了农户的信息成本,同时发现生产经验丰富的老农户能够克服细碎化土地产权产生的信息成本。实质上,该问题具有广泛的经济意义。市场中的行动主体具有多束产权,几束产权并不一定是以整体的形式被使用,而是以与他人产权在空间上的嵌入互为条件,继而会影响到人们的决策方式和经济行为,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领域。 有学者认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应走土地私有化模式,进行规模化经营,虽然私有化对于提高土地经济绩效和土地的流转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显然没有意识到细碎化土地产权的独特属性会降低私有化的经济意义。国家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应改变细碎化土地产权的结构,实现单个农户产权的局部集中。现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土地整理集中在调整土地硬件(荒滩、沟渠、田埂等)来降低细碎化的程度,并没有从制度上改变细碎化土地产权结构。土地整理应实现多束产权的合并(农户内部分散的土地连成片),结合成一个整体,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农户规模化经营,同时也为提高整个村庄集体土地产出、土地市场价值和解决土地流转困境提供一个制度基础。 注释: ①遵循“为受访者隐”的学术规则,本文案例中出现的关键地名和人名皆做了匿名化处理。产权、交易成本与破碎土地的农业生产--以内蒙古中原乌村为例_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交易成本与破碎土地的农业生产--以内蒙古中原乌村为例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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