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产品无价值论”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精神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的演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生产产品如文学艺术产品具有商品属性这一点日趋形成共识。然而,对于精神产品有无价值即有无交换价值却停留在一个不适当的滞后层面。众所周知,确定一种产品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必须确定其是否用于交换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目前我国理论界乃至教育界仍延用一种与确定精神产品具有商品属性相矛盾的观点即“精神产品无价值”。
我国经济学术界和文化学术界有一些学者认为:创造性精神产品是“有价格而无价值”(无商品价值),其原因是精神产品无法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精神文化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商品属性,主要是精神产品中的物质生产和服务性劳动的产品。精神文化产品在没有附会于它的物质载体或物质承担之前,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实际上它只是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交换价值①。
苏联学者MB沙洛特科夫在其《非生产领域经济学》中阐述道:“物质生产中所进行的商品生产,非生产领域中不存在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是从物质生产转移到非生产领域的。非生产领域工作者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但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而获得了商品的形式。它没有价值,但借助于价格而取得商品的形式。”②
我们认为,关于精神产品“有价格而无价值”的观点在理论的论述和推导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偏颇,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的现实中也是不切实际的。对促进精神产品生产的加速进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改变目前存在的“脑体倒挂”,文化艺术产品的“深废浅售”的现状也是不利的。因此,本文试对“精神产品无价值”论提出质疑、以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精神产品是否具有价值的探讨,我们认为应先从精神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入手。为了阐述的方便我们在论述中以文学艺术产品的生产劳动为例。众所周知,文学艺术产品是文学艺术家精神活动的物化形态。文学艺术产品虽然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也不同于其它精神产品的生产。但是,它的产品的实现同样也离不开生产它的文学艺术家们的活劳动消耗和物化劳动消耗。马克思指出,人们不仅生产物质,而且生产观念。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艺术家们生产的产品是以观念形态为内核,以物质形态为外壳。因此,文学艺术的生产是既生产观念又生产物质。即是“一次性”的、“唯一的”创作,即不经过工业化、标准化、批量化再复制的产品的精神生产部分,同样也是如此。
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艺术家塑造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形象来表达他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和主观情感。换言之,艺术形象是艺术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改造、加工的产物。艺术家的审美认识、想象、联想、幻想等情感活动、所获得的审美意象必须运用生动的艺术符号使其物态化地呈现出来。所以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过程必然是艺术家脑力消耗和体力消耗为前提而获得作品的。这就比一般物质生产的劳动远为复杂,付出的劳动总量也比一般简单劳动为大。关于这一点前人均有详尽论述这里不再赘述。问题在于前人所述都认为精神产品生产是脑力劳动,虽有体力消耗但仍以脑力消耗为主。一般物质性产品的生产是体力劳动,虽有脑力消耗却以体力消耗为主。这是在当时社会的社会劳动条件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者劳动中体力和脑力消耗之比较得出的结论。这无疑有其合理性。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世界已是一个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世界。一般物质性产品生产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与历史上同类生产无可比拟的变化。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也就使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的体力消耗有了大幅度的降低。相对而言,精神产品生产领域里生产者的生产劳动,由于其产品的意识形态性质,其创造的“唯一性”和“一次性”是无法象物质产品生产那样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功使其机械化、自动化的。尤其是文学艺术产品的生产,不论艺术家们自身是否意识到,其体力消耗与物质生产者相比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变化。从经验和现象上看。文学艺术产品生产过程中艺术家的脑力消耗比物质生产者大得多这自不必赘言,就体力消耗而言也存在着不亚于甚至超过一般物质生产者体力消耗的趋势。例如:杂技演员、戏剧演员、舞蹈演员、电影演员、电影导演,雕塑家……甚至一个整日伏案写作的文学创作者。他们的体力消耗在总量上决不少于一个轻体力劳动者的消耗,甚至比从事运用现代化生产手段的机械产品生产者,冶金生产者所消耗的体力要大。
马克思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比普通劳动力所需要较多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③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性质和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决定了文艺生产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一部作品完成以后,无论其耗费多大的劳动强度和多少劳动时间。都要借助一定的文艺社会机制才能成为公众审美的对象。首先必须得到编辑部、电影厂、电视台、出版社、剧场等经营性机构,或物质化、批量化、标准化的生产机构、大众传播媒介的认可。否则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把作品提供给公众,完成物质化以后的交换。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和商品交换价值都无法实现。因此,文艺作品的生产中,文学家、艺术家的劳动还应包括失败(即不被经营机构、大众传播媒介认可)所包含的劳动。由于上述原因,可见在现代社会中文艺作品的诞生都包括着艺术家们所付出的巨大劳动,一切精神产品的生产者都是如此。然而,价值难以得到确认,显然是不合理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依据价值进行。请注意是价值量。“无价值”论者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总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在文学、艺术生产中,艺术家在创作环节中所进行的精神生产劳动是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个体化的复杂劳动,这种个体化的复杂劳动形式基本上无法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由是,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先必须确定“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其次需要确定“社会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最后还需要统计“生产所需要的实际劳动时间”。而这三项前提条件对于文学艺术生产中的精神生产部分是难以确定的,因此,文学艺术生产中的精神生产部分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文学艺术产品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无价值”论者在理论推导上的一个明显错误。首先,我们承认精神生产劳动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确实是困难的。因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所需的实际劳动时间”确实难以确定。然而,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即可知道,难以确定的是社会必要劳动的量,而非质。也就是说,难以确定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一旦成为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个量的计算问题。量的难以计算,或曰无法计算,并不能依此否定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现代社会的文学艺术创作并非是一种自足的生产活动,而是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粮,其劳动的社会性是不容置疑的。以量的难以确定来否定质的存在其谎谬就不言而喻了。“无价值”论者认为:文学艺术产品的交换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物质载体的物质生产部分和服务性劳动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所决定的。这一推论就直接否定了文学艺术家在艺术创作过程中精神生产部分的劳动及其应有的价值。换言之,精神生产部分的劳动变得一钱不值。难道世间一切可以计算的事物才有其价值,而无法计算的却都价值全无?我们只须稍稍拓展一下思维即可发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所需的实际劳动时间”这三个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条件中的前二项在对物质性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中,就现实而言也不可能是精确的。因为这种计算只是一种静态计算,但是须知整个社会是一个运动着的复杂整体,在这个整体内部每个局部,每一种因素又都是互动的。因此“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无法作一个精确的量化计算。即使可以计算我们也只能认为是一种静态的,相对的,大致的,模糊的计算。那么,为什么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精神生产部分虽然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难以精确计算,却不能采用一种相对的、大致的、模糊的计算方法呢?抑或可以采用恩格斯在《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民主周报〉作》一文中所述:“劳动力的价值是什么呢?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计量的。劳动力以活的工人形式存在着。工人为维护他自己的生存并维持他的家庭(这保证在他死后劳动力继续存在),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就代表了劳动的价值”③为借鉴。精神产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劳动力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是否可以采用一处变通的计算方式呢?
让我们转换一下思路,不必纠缠于如何计算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精神生产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计算的哥德巴赫猜想。事实上也只是一个计算方法问题,一个计算的参照体系问题。我们可以舍末求本,舍难求易,舍虚求实,舍量求质。首先作质的确认,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精神生产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对文学艺术家乃至一切精神生产者劳动的肯定。这必然有利于整个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的形成,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精神产品经济价值的实现;有利于“脑体倒挂”的反拨,有利于文艺作品“深废浅售”现象的纠正。
理论研讨是晦涩的,艰难的,而现实生活是鲜活的,无比绚丽多彩的。任何一个理论难题都不可能阻拦现实前进的脚步。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大潮的推动下,文学艺术家的精神劳动产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精神劳动产品经走向市场,电视剧本、电影剧本、小说手稿未经物质化、标准化、批量化的生产而直已接在拍卖行以前所未有的价格,数万,十数万,甚至上百万人民币出售。更有广告创意,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各类技术咨询等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由生产它的物质载体的物质生产部分和服务性劳动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所决定的”。这是一个历史的突破,也是历史的必然。这一突破事实上已对精神生产产品作出了价值判断。这也显示出“无价值”论的滞后与不切实际。
现代社会,人们并不拘泥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哥德巴赫猜想,而采用质的价值判断方式。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经济的同步发展中发明了一种新的特殊约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之为“智力所有权”。这项所有权是美国最早提出来的,原来是指工业所有权、著作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等软件利用权的统称。现在已扩大到精神产品相当大的领域,如《专利权法》就是一个证明。这一种运用法律形式确认精神生产者的劳动和劳动成果,并运用法律保护它们。虽然没有一个“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量的统计标准和模式,却作了质的认定。确定了精神产品是一种不依附于物质载体的独立财富,并从法律上保护这种财富的个人所有权。这无疑是对人类精神财富创造活动的一种保护。这就使精神生产的独立性不再依附于政治或成为某种权力的附庸劳动,这也使精神生产的独创性既有价值又有价格。当然价格是以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约定俗成的方式来确定。但必须在符合“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著作权即作者对著作所拥有的财产权。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这无疑对人类的精神劳动和精神产品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具有世界意义的价值确认。
人类的精神创造活动是无止境的,人类精神产品对文明的进步既是动力又是一种标志。人类精神产品价值已历史地被判断和确认。任何一种理论的研究都不能脱离人类的实践。我们关于精神产品有无价值的质疑正是基于对这一实践的尊重。
注释:
①参见《理论信息报》1986年3月31日;《商品经济与精神文明》第101页,河北人民出版社版1987年版;《文艺管理学导论》140页、142页、求实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②MB沙洛特科夫《非生产领域经济学》第6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