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教育和培训费用审批办法”的解释(试行)_高等学校论文

对“高等教育和培训费用审批办法”的解释(试行)_高等学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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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基层财务工作者,笔者进行了认真学习,认为作为第一个全国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办法,不仅对于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合理制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规范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对高校的管理者加强成本核算、控制支出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办法》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除经营收支外,学校其他收支的确认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支出与收入不相匹配,会计核算所反映的是财务支出,而不是成本耗费,其会计报表所提供的数据不能作为成本核算的数据,不能向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投资者、学校管理者、教育服务购买者的决策、管理、监督传递生均教育成本的有用信息。现行的《办法》明确及贯彻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为现行的高校会计报表数据转化为成本核算的数据提供了可供操作的依据。

《办法》中明确及贯彻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为: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这一原则《办法》中虽未明确,却在其中贯彻,具体是:

1.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办法》规定以折旧的方式逐年摊入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而不是按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全额作为支出。具体是:房屋建筑物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摊入高校教育培养成本;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10年计提折旧,折旧摊入高校教育培养成本。

2.一次性计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二、《办法》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

(一)《办法》明确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

目前高校的财务支出范围是与学校全口径收入相对应的,具体包括: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上报财政部门大类项目是人虽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办法》根据相关性原则,确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具体是:教育事业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一部分科研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归集的项目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

(二)《办法》对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一些子项目支出进行了限定

1.科研事业支出:按30%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2.学校教职工人员支出。

在职教职工总数不足定编的按实际数,突破单位定编人数的则按编制人数列支出。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3.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

4.招待费。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5.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以上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对高校的管理者加强成本核算、控制支出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三、《办法》规定了成本核算对象

《办法》明确高等教育的成本核算对象是标准学生,并提出了具体的折算方法、折算系数。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各不同层次自然学生数的折算系数是: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四、《办法》是一个开放型的管理成本计量制作系统

《办法》明确了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周期、范围、成本归集的项目及标准,不仅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成本核算系统,而且是一个突破会计账户框架的、开放型的管理成本计量制作系统,它的一部分成本子项目数据是按目标管理要求折算后取得的,而不是全部从会计核算系统中产生的,不是实际的财务成本。通过这一个成本制作系统所产生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能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投资者、学校管理者、教育服务购买者的决策、管理、监督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五、《办法》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若干问题

(一)成本子项目的支出限定

笔者认为《办法》对一些成本子项目的支出限定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办法相衔接。如“生师比”《办法》给出了合格学校的规定,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优秀学校较高的“生师比”规定,既没有在支出中给予相关认定,也没有在自然学生人数的折算系数上有所反映。又如: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发的教财[2005]10号《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用学费收入10%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办法》没有对相对应的“助学金”成本子项目规定—个有底限的支出比例,等等。

(二)标准学生人数的折算

《办法》规定了不同层次的自然学生折算成标准学生的系数,及医学、体育艺术类院校不同的生师比,但没有对不同专业的自然学生数提出折算系数,也没有对同一办学层次、同一专业不同办学水平学校的自然学生数提出折算系数。笔者建议《办法》可取消医学、体育及艺术类院校不同的生师比规定,通过规定折算系数,将不同专业、不同办学水平学校的自然学生数折算成标准学生人数。

1.有利于全面地体现教育部对不同专业、不同教学水平学校不同的教育经费投入要求。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教学水平学校提出了不同的教育经费投入要求,包括不同的生师比、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投入、生均图书量、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等,而不仅仅是医学、体育及艺术类院校不同的生师比。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不仅是医学、体育及艺术类,农、林、工科类院校的办学成本也往往高于财经、语文类,办学质量高的学校通常在教学上的投入也高。

2.简化操作。《办法》在总则中提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同一个高校有不同的专业,分专业核算,必然有公共的行政、后勤管理费用需要分摊,这些费用的分摊不仅需要确定合理的分配率,也大大增加了核算的工作量。

(三)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

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了资产折旧年限,具体是: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般设备5年,其他设备10年。将目前《高校会计制度》单列的图书、交通工具列入其他设备。

笔者认为,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使用的强度和技术更新有关,《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高于国家税务局国发税[2000]84号文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的,如:电子设备国家税务局规定折旧期5年,高校实验室大量使用的计算机,一般3—5年后对许多软件都不支持,若按8年折旧达不到更新的要求。图书尤其是管理类的图书,因管理体制、理念、手段的不断创新,若按10年折旧,根本达不到更新的目的。因此,高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应细化,建议将图书、电子设备单列,相应这些资产折旧年限或许还可以缩短一些。

总之,《办法》作为一个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具体规定,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学校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办学成本起更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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