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以虚假诉讼为切入点论文_袁靳霈

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以虚假诉讼为切入点论文_袁靳霈

(临沂大学)

一、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

虚假诉讼的产生具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以及人们诚信的缺失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一味地渴望获得经济利益,利欲熏心使得一些人不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来谋取非法利益,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人们诚信的缺失、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导致了虚假诉讼的滋生与泛滥。

(二)民事诉讼受到私法性质的制约

由于民法属于私法,私法自治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当事人“不告不理”也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石,《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因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被动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法院只能被动的受理民事案件,这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一方为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是出于公平正义的目的提起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当中,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不一定是出于公平正义的目的,但法院受到其私法性质的制约,只能被动的受理民事案件,因此就为虚假诉讼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三)监督不力导致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也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受审判权独立的制约,检察机关不得干预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只能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督的滞后,检察机关不能事前预防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介入,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这也是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敢于涉险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在司法实践当中,虚假诉讼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诉讼内容的财产性

在司法实践当中,虚假诉讼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房产拆迁、离婚纠纷等领域。虚假诉讼,其实质都是财产性纠纷,当事人都企图通过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一般多表现为逃避债务、逃避管理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二)诉讼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通常有近亲属、同学、朋友等特殊关系,这些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往往更容易进行恶意串通,进而通过诉讼这一合法方式来谋取非法利益。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抗辩过程通常较短

虚假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速度往往非常快,对抗性极弱,甚至有的虚假诉讼案件都不存在抗辩过程。在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较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居多、结案时间普遍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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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目前面临的困境

(一)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监督手段,并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予以合法化,但也规定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需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为前提,这一规定导致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门槛过高。此外,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规定的更加详实,同时也设置了一些相应限制。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于如何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把握好“度”的问题往往比较困惑。

(二)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存在滞后性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只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因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存在着很大问题,监督的滞后,使得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即使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纠正也往往需要经过法院再审程序,这就对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四、强化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处虚假诉讼

从过去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合谋性、非对抗性等特征,如果只是审查案件卷宗,很难全面了解案情。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实践中常用的调查核实方式除了调阅案件卷宗外主要还有:询问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向案外人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以此来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监督虚假诉讼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工作。它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尤其要重视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是保障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质量,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法院规范司法、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排忧解难、化解涉法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平台。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

(三)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适用

虽然在规范虚假诉讼的追责问题上,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些法律规定在面对虚假诉讼不断翻新的作案方式时,仍显得有些乏力。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适用,以便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能够更好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使当事人为其虚假诉讼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使人们对虚假诉讼望而生畏,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课题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5(12):5-8.

[2]王振友.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刍议[J].中国检察官,2016(5):67-69.

[3]王振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7(9):44-47.

[4]邢和平.浅议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9):61-63.

[5]姜晓妍,周坤,刘望.民事诉讼中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7(13):60-63.

[6]郭联伟.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存在困难及解决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4(10):23-24.

[7]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318..

作者简介:袁靳霈(1997.06-),男,陕西渭南人,本科学历,临沂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袁靳霈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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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以虚假诉讼为切入点论文_袁靳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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