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胡族婚俗与寡妇再婚_新唐书论文

唐代胡族婚俗与寡妇再婚_新唐书论文

胡族婚俗与唐代寡妇再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俗论文,寡妇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1)01-0077-04

唐代的寡妇再嫁和唐代妇女其他方面的生活面貌一样,在古代妇女生活中是最突出的,而且自然而然,再嫁者不以为耻,社会风俗不以为非。对此,以往论者或认为唐朝是开放的时代,唐人受胡俗影响,贞节观念淡薄,(注:牛志平:《从离婚与再嫁看唐代妇女的贞节观》认为,唐代寡妇再嫁的原因之一是,唐人受胡风影响,致贞节观念淡薄。见《海南师院学报》1995年第2期。)或认为是法律的允许,或亲属认可等(注: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把唐代寡妇再嫁的背景,归结为唐律的许可和亲属的认可等。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不一而足。此论虽不无道理,但总觉不甚恰切。“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注:《朱子语类》卷116。)现在让我们沿着这条线索,来探讨唐代寡妇再嫁的问题,或许能起到拾遗的作用。

安禄山和哥舒翰都是胡族出身的唐人。唐人中的胡族成分到底有多大?

史载黄河以北“尽为狄庭”(注:《晋书》卷97《四夷》。)。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迁徙,大批“狄庭”胡人涌入华夏大地,仅并州一地就有“匈奴杂胡万余家多(石)勒种类”(注:《魏书》卷1《穆帝纪》。),“关中之人,夷居半,竟喧宾夺主”(注:《晋书》卷56。)“帝里神州,混之于荒裔。”(注:《晋书》卷125。)李唐皇室即出身于北朝末年的六镇关陇集团,其发迹建国都有许多胡人参预,他们本来就是一个混融着胡族血统的族属。大唐建国以后,唐政权又通过各途径容纳了大量的胡人。通过战争或其他方式迁周边胡人进入内地的,据记载较大规模的有:贞观年间,突厥人一次“入居长安者近万家”(注:《唐会要》卷96。),其酋领皆封将军,“五品以上有百余人,殆于朝士相半”(注:《唐会要》卷73。)。开元九年,“诏移河曲六州残胡五万余口于许、汝、唐、邓、仙、豫等州”(注:《唐会要》卷97。)。高宗总章二年“敕徒高丽户三万八千二百于江淮之南及山南、京西诸州空旷之地(注:《资治通鉴》卷201。)。”战争中,回鹘有“数千人来降,军士分于诸镇收管以壮骑兵(注:《唐会要》卷98。)。”吐谷浑,“残部徒朔方、河东,语谬为‘退浑’”(注:《新唐书》220。)白狗等羌“凡二十万口……散居灵、夏等界内”(注:《唐会要》卷94。)。“贞观二十年,破薛延陀……虏男女三万余人。”(注:《旧唐书》卷3《太宗(下)》。)“天子矜怜不忍杀,诏徒东南吴与越。”(注:白居易:《新乐府·缚戎人》。)北方胡族战俘被大量迁往江南。在与吐蕃的交战中“初虏使数至,留不遣,所俘(吐蕃)虏口,悉部送江南”(注:《新唐书》216。)。“安禄山节度范阳,诡边功,数与(奚)鏖斗,盛饰俘以献……料所俘骁壮戍云南。”(注:《新唐书》219。)当时由于大量的胡人集聚于长安,“今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注:陈鸿:《东城老父传》。)。

与胡人通婚是唐朝吸纳胡人的又一途径。史载许多汉人与胡女结亲。如《新唐书》载裴光庭母库狄氏,鲜卑女;陈楚母张氏,契丹女(注:《新唐书》卷108《裴行俭传》,卷148《张孝忠传》。)。《旧唐书》载杨收母长孙氏,鲜卑女;薛昌朝妻王氏,契丹女;李邕妻扶余氏,靺鞨族(注:《旧唐书》卷177《杨收传》,卷142《王武俊传》,卷112《李邕传》。)。《全唐文》载杨执一妻独孤氏,鲜卑人;张说妻无氏,鲜卑人;李思训妻窦氏,鲜卑人;李岘妻独孤氏,鲜卑人;杜鹏举妻,尉迟氏,于阗人;宗羲仲妻豆卢氏,鲜卑人;赵矜妻源氏,鲜卑人;柏良器妻康氏,康国人;韦镇妻元氏,鲜卑人;赵令则妻独孤氏,鲜卑人(注:《全唐文》卷229、283、261、314、422、590、638、216、390、392。)。……。这皆是唐人娶胡女为妻的例子。与胡女通婚最典型的例子还是唐朝皇族。开国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注:《旧唐书》卷1《高祖纪》。),是胡是汉尚难辨清,其从母独孤皇后为胡女是不可否认的。唐太宗母太穆皇后窦氏,高宗母文德皇后长孙氏,玄宗母照成皇后窦氏,均为地道的胡女(注:《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卷4,《高宗纪(上)》,卷8《玄宗纪(上)》。)。被称为“小太宗”的宣宗之母则为来自契丹的胡女尔朱氏所生(注:裴庭裕:《东观奏记》。)。其他如皇子、公主也不乏出自胡女者,高祖李渊妃宇文氏生有韩王、鲁王,代宗贵妃独孤氏也生有韩王和华阴公主。大唐皇室可以说代代不乏胡女与之婚配,他们已经是胡汉相融的混血族了。

出于笼络羁縻的目的,唐皇朝通过赐姓还吸纳了大批胡族人员。史载,唐朝赐周边胡族以李姓,或允许其归宗系房的有突厥、奚、回鹘、党项、羌、吐蕃、铁勒阿跌部、黠戛斯、沙陀、契丹、黑水靺鞨、高昌、坚昆等民族的酋领及将士,(注:《旧唐书》卷194、195、196、198、199。),如李思摩、李谨行、李多祚、李楷固、李先进、李嘉勋、李元谅、李惟简,李思忠等(注:斯维至:《姓名的故事》,《文史知识》2000年第2期。),都是胡人番将,却为汉姓汉名。

此外,唐代又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王朝,除了数量众多的外域族属成员来中国外,大量的胡商、胡妓、胡僧、胡医、胡奴等,都滞留大唐不归,或者客死中国,其中一些则入籍为唐人,子孙不绝。

因此,在唐人生活习俗中,胡食胡衣竞为时髦,胡医胡药广为流行,胡曲胡乐飘散朝野,胡风胡俗盛极一时,而胡族婚俗在唐人生活中也就成了普遍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道景观。

下面就胡族婚俗略作考述。在进入唐代以前,胡族婚俗以保留古老的群婚制形态和性生活比较自由、放纵为主要特色。(注:参见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安禄山大概就是这种婚俗下的产儿。

群婚形式中的血缘婚在胡族婚俗中首先表现为同胞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之间的族内婚。有关这方面的资料记载虽较缺乏,但从当时的一些诏书禁令中可以反映出来。北魏太和七年,文明太后曾主持下诏禁止同姓婚姻:“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补,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注:《魏书》卷7《高祖纪》。)《魏书·官氏志》在宗教十姓后特别注明“百世不通婚”,《北史·长孙道生传附长孙绍远传》载:“河右戎落,向化日近,同姓婚姻,因以成俗。绍远导之以礼,大革弊风。”长孙绍远时为河州刺史。从“悉禁绝之”、“大革弊风”来看,当时的同姓婚姻还是十分流行的。

逆缘婚在胡族婚俗中表现最为突出。《晋书·四夷·吐谷浑传》载:“父卒,妻其群母;兄亡,妻其诸嫂。”《魏书·乞伏国仁传》载:“暮末弟殊罗蒸炽磐左夫人秃发氏”,殊罗为炽磐之子,秃发氏为其庶母,殊罗合法地继承了父亲的妻子。又载:“(视罴)死,子树洛干等并幼,弟乌纥提立而妻树洛干母。”这是弟妻其嫂的例子。在胡族婚俗中叔嫂间的性行为也比较常见,而且发生的自然而然。元魏宗室中,清河王元怿与灵太后奸通(注:《魏书》卷13《宣武灵皇后传》。),元罗与元叉之妻奸通,(注:《魏书》卷16《京兆王传附元罗传》。)元钦与从兄元丽之妻奸通,(注:《魏书》卷16《阳平王传附元钦传》。)都是叔嫂间的性行为。至于广阳王元渊与城阳王元徽妃于氏奸通(注:《魏书》卷18《广阳王传》。),北周宣帝与从祖兄子宇文温之妻尉迟氏淫乱(注:《周书》卷7《宣帝记》。),北海王详蒸从父安定王燮妃高氏(注:《魏书》卷21《北海王传》。),卢元明次妻郑氏长期与元明兄士启奸通等(注:《魏书》卷47《户玄传附卢元明传》。),则属于父叔辈占有子侄媳妇,子侄辈占有群母、婶娘的例子。这种现象一直沿续至隋唐时代。隋朝嫁给突厥的义成公主,不是曾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可汗之子始毕可汗、始毕可汗弟处罗可汗以及处罗可汗弟颉利可汗四人的妻子吗?(注:《新唐书》卷215《突厥上》。)皇太子杨勇嬖幸其父杨坚妾媵,杨广蒸宣华夫人和容华夫人;(注:《隋书》卷4《炀帝纪(下)》。)唐室隐太子李建成和李元吉并与高祖所宠张婕妤、尹德妃淫乱,(注:《旧唐书》卷64《隐太子建成传》。)太宗才人武则天,后又为高宗昭仪,以及玄宗娶儿媳杨玉环为贵妃等,纯系胡族原始的群婚风俗在唐人中的表现。

胡族婚俗中已婚女子的婚外性生活较自由、放纵。《魏书·尔朱彦伯传附尔朱中远传》载:“诸将妇有美色者,莫不被其淫乱。”《北齐书·文宣帝纪》载:“征集淫妪,分付从官,朝夕临视,以为娱乐。”此处现象颇似20世纪侵华日军中的“慰安妇”了。《薛琡传》又载:“魏东平王元匡妾张氏淫逸放恣,琡初与奸通,后纳以为妇。”《祖珽传》载:“廷忽迎景献妻赴席,与诸人递寝,亦以货物所致。”东魏高昂(征行诗)云:“垄种千口牛,泉连百壶酒。朝朝围山猎,夜夜迎新妇。”(注: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齐诗》,中华书局1983年版。)诗中之“新妇”乃六朝已婚女子的通称。“夜夜迎新妇”写的是那些围猎归来的男子汉每晚上都可以与别人的妻子同宿的生活习俗。这种现象既不能简单地以淫乱二字斥之,也不便用贞节观念淡薄加以限定,它实则反映了处于游牧生活中的胡族人的古老而深厚的婚俗习惯。

观诸以上胡族婚俗和性生活习惯,再看胡人的寡妇再嫁简直就是极为寻常的事了。史载,太武帝拓跋焘的妹妹武威长公主,初嫁凉王沮渠牧建,平凉后再嫁李盖,(注:《魏书》卷83《外戚传》。)北齐“弘德夫人李氏,赵郡李叔让女儿也。初为魏帝嫔,武成纳焉。(注:《北史》卷14《后妃传》。)”西魏宇文泰的妻子,先曾嫁给开府张欢,原来也是寡妇。(注:《周书》卷9《文帝元皇后传》。)寡妇再嫁可以自由选择对象。《魏书·张彝传》载:“时陈留公主寡居,彝意原尚之,主亦许之,仆射高肇亦望尚主,主意不可。”《北齐书·孙腾传》戴:“时魏京兆王女平原公主寡居,腾欲尚之,公主不许。侍中封隆之无妇,公主俗之,腾妒隆之,遂相间构。”胡族的寡妇再嫁不受任何约束,而且寡居后性生活比较自由。《魏书·裴骏传附裴询传》载:“时太原长公主寡居,与询私奸,肃宗仍询尚焉。”《魏书·韩麒麟传附韩子熙传》载:“子熙尚未婚,后遂与寡妪李氏奸合而生子。”《北齐书·祖珽传》载:“又与寡妇王氏奸通,每人前相闻往复。”寡妇与别人奸通可得到认可,可在人前与情夫自由往来,还可以生孩子,而没有任何干预和有碍情面之说,这在中原汉人群中简直不可思议,而对于胡人却根本算不了什么,视之常事。

寡妇再嫁,到隋代出现了有关的禁令。开皇十六年六月“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注:《隋书》卷2《高祖纪(下)》。)但是,这个诏令的颁布又是有背景的。《隋书·李谔传》载:“谔见礼教凋弊,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谔上书曰:‘……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便分其妓妾,嫁卖取材……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情若兄弟,乃其亡没,杳同行路,朝闻其死,夕规其妾,方便求娉,以得为限……’”,这道禁令,本是李谔针对公卿亡没其子孙嫁卖父祖生前侍妾等社会不正风气而上书建议颁布的。李谔时任侍御史,看来此诏令并非笼统地反对寡妇再嫁,只是诏令“九品已上妻,五品以上妾”不得改嫁。所以禁令既下,激起许多人的不满,到炀帝初年便废除了。《隋书·刘炫传》载:“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高祖之世,以刀笔吏类多小人,年久长奸,势使然也。又以风俗陵迟,妇人无节,于是立格,州县佐吏,三年而代之,九品妻无得再醮,炫著论以为不可,弘竟以之。”从此至唐类似寡妇再嫁的禁令再也没有见颁布过,倒是出现了“令其好合”的字样。贞观元年有诏书云:“……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注:《唐会要》卷83《嫁娶》。)于是,寡妇再嫁在唐世仍是一普遍现象。

由于长期的游牧生活,使胡族风俗形成了以自由、放纵为特色,同时又残存了一些古老的原始形态的特点,婚姻习俗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进入中原以后,虽然经过了一个时期的汉化过程和较大力度的改革,但终不能彻底,因为社会生活尤其是风俗习惯的变化非一朝一夕之事,况且在7世纪之前,就是在进入唐代之后,在北方边镇,还有许多内附部落散布着。由于自然环境的制约,那里的胡人汉化过程非常缓慢,况且有些地方还有意保留了某种游牧生活方面的特色,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保留,直到今日还是这样。唐室本来就混融着较浓的胡族血统,残存了一些胡族习惯,再加上大量吸纳胡人入唐,唐代社会生活中的胡俗成分势必更为浓厚,寡妇再嫁便成了其中的突出现象之一。

现在我们来看唐代寡妇再嫁的状况。

唐代的寡妇再嫁,从皇室贵族到平民百姓形成一种普遍现象,尤其公主们最为典型。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记载,从高祖到肃宗朝传中有名的公主计凡98人,除未嫁早薨者12人外,其中初婚者59人,二嫁者24人,三嫁者3人。三位三嫁者是:中宗女定安公主,原配王同皎获罪后,定安改嫁韦濯,韦濯被诛更嫁崔铁;玄宗女齐国公主原配“张自,又嫁裴颍、末嫁杨敷”;肃宗女萧国公主,“下嫁郑巽,又嫁薛康衡。乾元元年,降回纥英武威远可汗……”(注:《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照此说来,肃宗以前的公主们近三分之一的曾二嫁三嫁过。如果按这些公主再嫁的比率估算,整个唐朝三百年间或者到肃宗朝的前中期,再嫁的寡妇不知要有多少。当然,在唐代向有贫女难嫁的现象,皇族妇女显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和皇室一样,官宦士族阶层也多寡妇再嫁事。《新唐书·列女传》载:“李德武妻裴,字淑英,安邑公矩之女,以孝闻乡党。……后十年,德武未还,矩决嫁之。”“王琳妻韦者,士族也。……训二子坚、冰有法,后皆名闻。琳卒时,韦年二十五,家欲强嫁之。”(注:《新唐书》卷205《列女传》。)宰相宋景之子娶了美貌的寡妇郑氏(注:《新唐书》卷124《宋景传》。);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了刺史王元琰(注:《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之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注:《旧唐书》卷118《王缙传》。)。韩愈为一代名儒,其女也是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即使是山东士家大族女子也无改醮之礼。名族郑远之女嫁魏元忠之子,魏氏为乱兵所害,郑家便要求离婚。“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注:《大唐新语》卷2。)《北梦琐言》曰:“乱伦再醮自河东始也。”有关民间的寡妇再嫁也不乏其例。《酉阳杂俎》卷12载:“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这位“缟素甚美”的寡妇既没有索要任何彩礼,也没有举行什么仪式,便嫁给了皓,皓也一谢所谓媒人了之,可见民间寡妇再嫁既随便又简单。《旧唐书·列女传》载:“绛州孝女卫氏,字无忌,夏县人也,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年六岁,母又改嫁,无兄弟。”唐律曾规定寡妇改嫁要视其有子与否,看来,实际生活中执行起来也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寡妇再嫁的场面反比女子初嫁时更为隆重。中宗女安乐公主初嫁之夫武崇训死后,“主素与武延秀乱,即嫁之。是日,假后车辂,自宫送至第,帝与后为御安福门临观,诏雍州长史窦怀贞为礼会使,弘文学士为傧,相王障车,捐赐金帛不赀。翌日,大会群臣太极殿,主被翠服出,向天子再拜,南面拜公卿,公卿皆伏地稽首。武攸暨与太平公主偶舞为帝寿。赐群臣帛数十万。帝御承天门,大赦,因赐民酺三日,内外官赐勋,缘礼官属兼阶爵。夺临川长公主宅以为第……假万骑仗,内音乐送主还第,天子亲幸,宴近臣……。”(注:《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尽管安乐是公主,但作为一个寡妇,其再嫁如此大张旗鼓,俨然一代天子登基了。更有甚者,公主的再嫁还有挟其势位者。武则天之女太平公主先嫁薛绍,“绍死,更嫁武承嗣,会承嗣小疾,罢婚”。为了再嫁武攸暨,不惜杀死攸暨之妻,“以配主”(注:《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太宗女南平和新城二公主,竟在尚未成为“无夫之寡”的情况下,变得自由再嫁。“南平公主,下嫁王敬直,以累斥岭南,更嫁刘玄意。”“新城公主,晋阳母弟也。下嫁长孙诠,诠以罪徙雋州。更嫁韦正矩……。”(注:《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可见,这时的寡妇再嫁根本不存在羞耻、失节和有辱门风之说。

唐代的寡妇改嫁在后代人,特别是清代人看来,十足是伤风败俗的事。鲁迅曾说过:清代儒者“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道:‘这是什么事,你竟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假如这唐人还活着,一定要斥革功名,以正人心而端风俗了。”(注:鲁迅《我之节烈观》。)但唐人却不以为然,且毫不忌讳,这从唐人对待寡妇再嫁的观念中仍可以反映出来。《新唐书·列女传》载:贾直言坐事贬岭南,与其妻决曰:“生死不可期,吾去,可亟嫁,无须也。”房玄龄早年病危,对其妻说:“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注:《新唐书》卷205《列女传》。)“樊会仁母敬,蒲州河东人,字象子。笄而生会仁。夫死,事舅姑祥顺。家以其少,欲嫁之……。”(注:《新唐书》卷205《列女传》。)唐人认为寡妇再嫁合情合理,在他们的意识中根本不存在寡妇再嫁为失节的观念。《旧唐书·列女传》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既然是“礼仪常范”,寡妇多有再嫁也就为平常事了。

到此,对我们的论题作一小结:唐人是一个混融着浓厚的胡族血统的族属,而胡族风俗视寡妇再嫁为正常事,胡风唐渐,胡唐代的寡妇再嫁或承祖宗传统,或染胡风而致,是一种传统的文化现象。

唐代寡妇再嫁的随意性和普遍性,对唐前期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寡妇再嫁对唐前期的人口增殖起到了积极作用。唐初,承隋末大乱之后,社会残破,经济十分萧条,人口大量死亡,“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注:《唐会要》卷83《租税(上)》。)。新寡势必很多。

为恢复被战乱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唐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鼓励百姓及时婚嫁,以增殖人口,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繁荣,提供尽可能多的劳动力。史载隋大业5年(609),全国编户数为8907546(注:《隋书》卷29《地理志(上)》。)唐武德时为2000000户(注:《通典》卷7《食货》。),贞观13年(公元639年)编户为3041871(注:《旧唐书》卷38《地理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全国编户为3800000(注:《通典》卷7《食货》。),而天宝13年(公元754年)全国编户为9619254(注:《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达到了自隋代以来全国编户的最高峰。唐前期全国编户快速大量的增加,除与唐政府鼓励已达婚龄的青年男女及时婚嫁外,与多寡妇再嫁也有一定的关系。为此,寡妇再嫁实为唐前期的人口增殖,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其次,寡妇再嫁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为不幸婚姻或因其他原因的离婚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并在某种程度上解除了妇女因婚姻不幸带来的痛苦,因此,唐前期的离婚现象在古代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仍然是突出的。《云溪友议》卷1载: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王氏嫌其贫便到官府请求离婚,州官颜真卿认为有伤风俗,则判离异,任其改嫁。吕温之女嫁肖敏,生有二子,肖敏患病,女家要求离婚,后肖病愈,二人又复婚(注:《旧唐书》卷18《武宗纪》。)。像这类自由离婚现象在唐代很多。敦煌文书唐代放妻中也记载有夫妻双方认为生活在一起不欢娱,均自愿离异另觅佳偶的(注:高世瑜《唐代妇女》第152页,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从记载看来,要求离婚的妇女多是以可再嫁为前提的。所以说,寡妇可以再嫁的风俗成为唐前期妇女离婚现象突出的基础。离婚的自由,又相对地为古代妇女婚姻争得了一定的自由。

第三,寡妇再嫁,富含仁德意义。古人早就对寡妇再嫁有所认识。《管子·入国篇》曰:“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谓之合独。”即使汉代大儒董仲舒也认为春秋大义是允许寡妇再嫁的。(注:《太平御览》卷640。)。鳏、寡、孤、独可谓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痛苦无处诉说,疾病无人照料,所以要真正解决这四种人的痛苦,使“内无怨女,外无旷夫”,只有寡妇再嫁。由此看来,允许寡妇再嫁不失为社会的一种仁德之举,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唐代的寡妇再嫁属于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现象,我们既不能简单地用淫乱、失节斥之,自然就不便下贞节观念淡薄的结论。因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生存、变化,除了它的内在的逻辑涵义外,又总是因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物质生活环境的改观而生存、变化的。胡族长期的近似氏族形态的游牧生活方式,形成了他们带有原始色彩的婚姻文化风俗,虽然经过了一定意义的改革,但就他们的婚俗现象看,其原始的性质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即使在进入唐代之后,由于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也不可能迅速改变这种积习已久的传统风俗,所以唐代多寡妇再嫁,且又不以为非,便成了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因此,仅就寡妇再嫁而言,对视其为“礼仪常范”,没有“失节”概念的人群,用贞节观念来限定是毫无意义的。

不过,唐代中期以后,由于两税法和科举制度的实行,士庶文化特别是山东文化与关陇文化得到了很好的融和,再加上唐前期一百多年的高度繁荣、发展,寡妇再嫁现象便不那么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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