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_保险市场论文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看论文,中国论文,保险制度论文,经济学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外部环境不利

(一)保险业的经济渗透力和社会影响力较小

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说明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力;保险密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保费,说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从下表可以看出,2007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为607.7美元/人、平均保险深度为7.5%,而同期中国分别仅为69.6美元/人和2.9%,保险密度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45%,保险深度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2007年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排名第69和48位。

表1 2007年世界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排名简表

国家 保险密度保险深度

名次 数值(美元) 名次 数值(%)

爱尔兰 1 7171.4 7

11.6

英国 2 7113.7 2

15.7

荷兰 3 6262.9 4

13.4

瑞士 4 5740.7 8

10.3

丹麦 5 5103.1 128.9

法国 6 4147.6 9

10.3

比利时 7 4131.5 119.6

美国 8 4086.5 138.9

芬兰 9 3905.8 158.4

挪威 10 3770.2 314.6

瑞典 11 3705.1 197.4

中国 69

69.6 482.9

世界 607.77.5

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杂志2008年第3期

(二)全社会保险意识低下

全球保险业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比例平均超过30%,在中国这一比例不足5%。中国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以上的水平;全国医疗费用由商业健康险承担的比例不到2%,而许多发达国家这一比例超过30%;中国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仅为5%左右,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不到1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一般都在80%以上。导致如此悬殊差距的原因,不仅仅是经济实力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总人口超过3亿的中国中产收入家庭的投保比例同样非常低。根本原因是受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现实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国全社会保险意识低下,保险意识低下主要是由传统的文化观念或风险思维根深蒂固、保险基本知识和行业宣传不到位、保险互助共济特性不被了解、认知保险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保险业的诚信文化缺失等因素造成的。

(三)保险生态易于滋生风险

从广义上讲,保险生态环境是指与保险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保险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国保险业的生态环境易于滋生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府行政不当干预保险业。如通过保险谋求不正当利益,与保险公司争利或者向保险公司甩包袱,对保险公司增加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进行硬性摊派;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搞强行赔付,还有的基层政府甚至在“三农保险”试点的过程中失信于农民和保险公司,所承诺的补贴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等等。

二是财政税收政策不易化解保险业风险。现阶段,中国保险业在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都迫切需要国家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但这一支持表现得并不明显。在农业保险领域,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大,费率高,而农民可支配收入偏低,支付保费能力十分有限;农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经营亏损严重。目前是依靠监管部门的硬性推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这种准公共产品,所造成的经营风险和利润损失难以消化;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2007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增幅趋缓,出口商逾期未收回账款在快速增长,加之人民币不断升值,这一业务经营面临较大的赔付风险和承保能力不足的风险,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在责任保险领域,通过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反观全国几乎所有的食品行业都没有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这一险种在发达国家属强制保险,在中国除了交强险强制以外,其他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特殊职业的责任保险等仅仅停留在保险业一厢情愿的推广层面。

三是保险信用环境较为恶劣。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还没有实现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海关、证监、银监等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由于缺乏信息数据的整合,使得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信用就没有办法成为保险企业生身立命的生存之本。

二、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市场基础薄弱

(一)保险资产总量有限

合适的结构与合适的规模是产业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中国保险业由于发展起点低、时间短,在国内明显落后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在国际上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保险业,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产总量小。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类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也只有2.9万亿元(人民币),而同期银行业资产总量超过52万亿元,证券市场总市值达32.71万亿元,保险业仅为银行业的5.58%、证券业的8.87%。二是机构规模小。欧美等国家中等规模保险公司的资产一般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如美国大都会总资产3600亿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000亿美元;而中国最大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到2007年底也不过8946.0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1278亿美元;而人保财险、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等保险公司总资产分别约为191.81亿、930.15亿和441.44亿美元。

(二)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有1家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尽管比以前有较大的增长,但保险市场主体仍然偏少,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公司2000多家,非寿险公司3000多家。在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高达41.10%,这说明中国的保险市场还具有相当大的垄断性。竞争主体的缺乏,加上各保险分支机构网络建设不同,因而造成保险公司竞争的区域差别极大。外资保险公司集中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等大城市,而中资保险公司除个别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外,其余公司分支机构较少,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局面远未形成。

(三)保险产业链不完整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产业链是由产品研发、设计、创制(精算、设计保险合同)到批量生产、运营(组织展业),再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展业、定损、理赔),最后是资金运用与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风险规避与金融理财服务。保险业的上游是保险产品设计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保险产品设计开发机构;中游是保险展业机构及其分销网络和服务代理分包商,包括综合性的与分行业、分专业(产品)的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基金、互联网及发卡机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律师事务所等;下游是对保费收入可转为投资运用的资金分销、保值增值与风险控制机构。如银行、各类基金公司与投行机构。一国保险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保险产业价值链的完整性、上下游匹配状况与空间布局、积聚程度;业内保险公司的战略定位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这样一条行业价值链上确定它们的经营边界(自做还是外购),组合它们的经营活动,以确保在成本、价格、品质及差异性方面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具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一个简约的保险产业价值链见表2。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较弱,不论是资本实力,还是技术水平,都与中国保险行业、世界保险中介行业相去甚远。因此,一个保险中介人缺位的保险产业链的发展注定是不够发达和完善的,由此必将形成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如: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不成熟,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不了解,不会主动接受保险和购买保险,客观上造成全社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较低,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的“大数法则”得不到有效发挥,对保险企业的承保利润构成潜在威胁;由于构成保险双方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保险中介人欠发达,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不强,逐渐出现了一些诸如误导、欺诈保险消费者和欺骗保险人的失信现象,形成保险业发展中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市场辅助人欠发达,对内造成保险业精算基础薄弱、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对外造成对保险业的社会监督不力等等。

(四)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市场机制在中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尚有限,客观上造成保险业运行效率较为低下,运行成本耗损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是保险市场垄断与过度竞争并存,价格信号失灵。由于保险主体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较易出现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局面。一方面,大公司为击垮小公司,往往把保险产品的价格降到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程度,期待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后再重新提高产品价格,将其置于边际成本之上,获得垄断利润。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小公司没有被挤出市场,为求生存跟随大公司人为地压价,其结果导致保险市场价格混乱,价格机制失灵,削弱公司偿付能力,最终造成大公司与小公司两败俱伤。

二是保险市场缺乏退出机制,市场调节无力。中国保险市场缺乏退出机制,使得低效率保险企业受到了无形的保护,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发挥,市场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生存检验机制失效,优不胜、劣不汰,阻碍市场成熟,削弱创新动力,造成资源浪费。

三是保险市场缺少公平的运行规则,有效竞争不足。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内部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颇具优势,还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中资机构由于“三支柱”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保险监管仍然侧重于市场行为监管,使得老公司有机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弱小公司的发展,并与之展开不公平竞争,在阻碍小公司快速成长的同时降低了自身的服务质量。同时,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逼迫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套取费用、虚开发票、高额返费等违法经营活动,损害了保险中介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四是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市场效率低下。由于保险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合同又是一份相对复杂的法律文件,因此投保人很难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真实的意思表达;同时由于中介机构发展相对薄弱,公众难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即使具备一定保险知识,也存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很难做出理性判断。投保人受保险知识的局限和“逆选择”心理的影响,往往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保险标的风险情况。这种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使交易双方在缺乏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增加了市场摩擦,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

三、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企业制度尚不健全

(一)保险产权制度绩效不高

产权理论研究的是如何通过产权的界定和安排,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改善社会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保险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直至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产权多元化的步伐才开始加快,外资保险公司的进步,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等有利于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措施频频出台。但至少在1982年恢复营业直至2003年首家保险企业上市为止,中国保险市场主体一直以国有公司为主,所有保险业务也都由国有公司垄断。这种公有产权制度下的产权结构特点在于:

一是与公有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交易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政府,导致产权的激励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二是产权的约束机制失效。以国有为主导的保险公司产权结构会恶化“内部人控制”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就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问题。

三是由于各项权能集中于国家政府,产权公有,不具有排他性和多样性,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由国家安排就是逻辑的必然。

四是作为承保人的国有保险公司和作为投保人的国有企业最终为一个主体所有,所以在原则上它们之间无法产生真正的保险交易关系,二者的投保承保关系具有某些“自家人保自家人”的特性。从而国有保险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配额性的交易关系。它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管理责任的软化和投保责任的弱化。

(二)中资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

产权制度可以解决企业在既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达到最高效率水平的问题,而企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则有赖于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基于公司股本结构,依据股份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委托代理的契约制度关系。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推动了公司治理的改进和优化,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各公司之间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国有保险公司和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治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董事会存在严重的职能和结构问题。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人员、战略决策、监督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主要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对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普遍建立起来。二是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聘请,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薪酬来自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沦为“花瓶”独董。三是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四是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有限。目前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失效;上市的保险公司不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控制权配置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五是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意识较差,内控制度多在业务层面发挥作用,而对治理结构层面的风险控制极其肤浅。六是股权控制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结构限制了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七是委托代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由于“国家”这个所有者实际为缺位状态,因此,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存在难题。八是缺乏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关心。由于信息不对称、分布广泛、沟通困难,中小股东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少数大股东有时为了追求高回报而投资一些高风险项目,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过分注重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够重视,没有将其纳入公司整体利益的范畴。

(三)保险服务质量与国际差距较大

中国保险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还比较落后,服务竞争停留在一般层次上,以服务赢得竞争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欧美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服务的实践中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保单为中心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的服务以维护保单为核心,系统设计以保单为单位,服务内容基本上以保险合同变更和续期收费为主,服务强调的是物而不是人,是合同而不是合同的主体,是续期利益而不是人际关系。第二阶段是以客户为中心的阶段。这个阶段强调客户的满意度,系统设计以客户为中心,内部流程重组以适应客户的需要为主,公司开发出很多附加价值服务的项目以增加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第三个阶段为客户资源管理阶段,也叫客户关系管理阶段。其目标是通过提供更周到的优质服务吸引和保留更多的客户,同时,通过对企业流程的全面管理降低企业的成本。欧美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服务实践经历的三个阶段对于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中国入世保护期的结束,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服务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调查发现,老百姓对保险业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正确认识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提高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绩效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变迁的主导者能够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选择合适的制度变迁路径,确定一定时期内制度变迁的规模和程度,把握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双结合的制度变迁模式,将各种偶然因素对制度变迁绩效的影响和偏差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从而使中国保险制度在变迁过程中不断得到巩固和支持,并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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