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五题_独立董事论文

独立董事五题_独立董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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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键在于“独立”两字。与一般董事相比,他们的特点就在于具有独立性。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

所谓独立于大股东,即独立董事应成为中小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少数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帮凶。

在公司的股东群体中,存在着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对立。大股东不仅拥有控股地位,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信息优势,拥有公司重大决策和实务的操纵权。以上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创造了条件。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广大中小股东的财富,被不知不觉地卷进了少数大股东的腰包。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不少大股东通过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怎样避免这种内幕交易,怎样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到保证,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让独立董事进董事会,并让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

所谓独立于经营者,即独立董事要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企业经营者或管理层或内部人损害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帮凶。

在企业内部,有三大利益对立关系:一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对立关系,或者说是所有者(我同意张维迎的观点,企业所有制和企业所有者的提法不科学。但大家都在用这一概念,所以只好“随乡入俗”)与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对立关系;二是在所有者(即股东)内部,少数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立关系;三是在劳动者内部,少数经营者与广大职工的利益对立关系。

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操作者和企业的管理者,其最大优势是拥有操作权,并拥有信息优势。在这两点上,不仅一般职工是弱者,就是股东,甚至大股东都是弱者。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操作权,对上损害所有者利益,对下损害职工利益,通过损害这两者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时就需要同样具有信息优势的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有时也包括维护职工的利益(职代会和工会是职工利益的天然维护者,因此,独立董事主要是维护股东的利益)。

总之,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大股东是强者,中小股东是弱者;在经营者与远在企业外部的所有者之间,经营者是强者(有信息优势和经营权),所有者是弱者(在所有者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事实上是拥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在操纵甚至愚弄一大批无知的股东。所谓无知,即对公司的信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是独于强者,帮助弱者制衡强者,而不能成为强者肉食弱者的帮凶。

根据以上分析,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应限定在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即可。美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某些条款过于苛刻,过于复杂。比如,在过去三年内甚至五年内是本公司的雇员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几年以前的雇员现在成为独立董事,对于他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即他不会因为曾经是本公司的雇员,就站在大股东一边对付小股东,也不会站在经营者一边对付全体股东。相反,他有过本公司工作的经历,了解公司的许多内幕,对他担任独立董事,更好地捍卫广大外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可能更有帮助。

这里就存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信息优势的替代关系。与公司毫无关系的人、与公司距离越远的人,越具有独立性;但与公司距离很远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仅靠参加董事会的有限时间,很难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而对公司有某些关系的人,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由他们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更具有优势。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要因公司而异,它取决于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和大股东的控制程度,取决于经营者在公司的权力和地位。在中国,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条件。正如美国商业圆桌会议所说,外部董事的独立程度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公司和职业与公司的关系,等等,这些都影响到董事的独立性。如果存在这种关系,董事会应当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对独立性的影响,而不是使用机械的标准……。

因此,政府的法律和法规对独立性应从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两个方面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不宜太细,然后由各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进行细化。也就是说,给董事会留下一定的空间,使公司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独立董事。

二、企业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

企业有那么多股东,不让他们当董事,偏偏要从与企业毫无股权关系的人聘请独立董事,到底是为什么?

我的体会是,为了增加董事会“有”的总量,增加董事会有的结构,即为了建立“三有”董事会。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构成如何,对企业的兴衰乃至存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取决于董事的素质,而董事的素质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董事是否拥有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董事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三是董事是否以权谋公,即把整个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上三种素质,简称为“三有”,即有决策知识、有责任心、有公心。

有决策知识的反面当然是无决策知识或决策知识不足。所谓决策知识,也包括决策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一般来说,决策知识不是有和无之分,而是多和少之别。一个人有决策知识,也不是拥有决策所需的所有知识;另一个人无决策知识,也不是与决策相关的各种知识都为零。一般情况是,前者拥有的决策知识较多,这些知识使他有可能作出比较科学的决策;后者拥有的决策知识很少,少到使他对企业的决策几乎没有发言权。这里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关系,为了表述方便,下面将董事分成有决策知识的董事和无决策知识的董事两类。

所谓责任心,即董事非常珍惜自己在董事会上神圣的一票。为此,在表决之前,花大量的时间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尽量使自己的决策科学和公正;在决策中,对自己所投的每一票都慎之又慎,决不马虎从事。与此相反,如果一个董事对自己所表决的事项不作任何了解和考虑就随意举手;或者连董事会都不想参加,每次董事会都委托别人表决,这样的董事显然是缺乏责任心的董事。

一个公司有多个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也有不太一致甚至相互对立的一面。比如,在股东内部,大股东有可能通过牺牲公司的利益,进而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特殊利益。又比如,经营者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牺牲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有的是大股东的代表,有的是中小股东的代表,有的是内部人的代表,有的是外部人的代表。这些董事在决策中有可能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主,也有可能把自己的局部利益放在公司的整体利益之上。在下文中,前者被称为有公心的董事,后者被称为无公心的董事。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首先取决于“有”的总量。假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如果每个人都具备“三有”,则该董事会共有27个“有”;如果每个人平均只具备一“有”,则该董事会总共只有9个“有”。前者的“有”是后者的三倍。很显然,前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必定高于后者。在董事会人数相同的情况下,董事会“有”的总量越多,则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越强。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取决于“有”的结构。在“有”的总量相同的情况下,“有”的结构比较合理的董事会,则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就强。

比如,甲、乙、丙三个董事会,都由9个董事构成,每个董事会都是18个“有”,即平均每人两个“有”。甲董事会的9个董事,都具有决策知识和责任心,但却缺乏公心。这样的董事会很难保证公正决策;乙董事会的9个董事都具有责任心和公心,但都缺乏决策知识,这样的董事会很难保证科学决策;丙董事会9个董事中,有6位有公心,有6位有责任心,有6位有决策知识,则该董事会基本能做到科学决策和公正决策。

三、独立董事该不该取酬

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我被聘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按香港的规定,独立董事是不应该在公司领取报酬的。但公司又不好意思让白干,于是就采取支付车马费的办法。

董事作为企业家群体的一个部分,与经理一样,都是企业高级人力资本的出卖者,尽管大部分董事首先是股东,而且是较大的股东才成为董事。但他们作为董事,与其他股东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除了向企业投入资金外,还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本。因此,他们不仅要与其他股东一样,参与企业分红,还要按照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取得报酬。前者是货币资本的收入,后者是人力资本的回报。

近年来,董事与股东合二为一的状况被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拥有知识而不是股东的人被聘为企业的董事,人们称这种董事为独立董事。作为非股东董事,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就更加清楚,就是人力资本的买卖关系,与企业的总经理、部门经理一样,大家都是企业的高级“打工仔”。

独立董事本质上是代理人,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属于职业企业家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别说独立董事在企业没有股份,即使有一点点股份,仍然改变不了他作代理人的本质:即他不是为了自己的一点点股份去参加董事会,而是受广大中小股东,甚至受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重托参加董事会的。

这里,我们立即会提出以下问题:独立董事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去参加董事会?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去研究企业这样那样的报告?为什么要去代表全体股东或一部分股东的利益?企业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某些股东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又与他有什么关系?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得如何,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对上述问题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

在我兼任独立董事的一家公司,另有一位独立董事经常缺席(我自己也有几次缺席)。缺席的原因当然是忙。什么叫“忙”,“忙”的背后是机会成本和机会收益的比较。他不参加董事会,是因为参加董事会的收益大大低于他忙的那个事的收益,当然包括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如果倒过来,参加董事会的收益大大高于他忙的那个事的收益,你看他还忙吗!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开始在少数企业试行,被聘为独立董事的人,一般都是某一领域有一定成就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这些人的时间价值一般都比较高,一天的时间价值多则过万,少则几千。参加一次董事会,包括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也得两三天。一年开几次董事会,就得花掉他们十多天时间。如果认真负责,对表决事项研究得更仔细些,则花去的时间更多。企业在聘请这些人作独立董事时,对他们的时间价值评估普遍不高,给他们的津贴或报酬一般都低于他们的时间价值。这就不足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的独立董事因“忙”而经常不参加董事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报酬太低。

一个连董事会都不能参加的董事,还谈什么责任心。由这样的董事参与企业的决策,还谈什么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引入独立董事,本来是为了增加“三有”董事,进而增加董事会“有”的总量。但这样的独立董事事实上是“三无”董事,即“一无”变“三无”。即使他们有决策知识,有公正性,但因为没有参加董事会,而是随便委托一个人代为表决,即由于无责任心,他的决策知识和公正性也没有发挥作用。

四、独立董事该不该持股

国内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即独立董事在公司没有股份,也不应持有股份,认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在公司持股。

从国外的情况看,对独立董事是否在公司持股,其要求不太一样。在笔者所见到的文献中,大体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持股。如英国海尔梅斯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基金管理公司所列举的独立董事的条件包括:未从公司获得除独立董事费以外的收入;未参与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其他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报酬计划。

第二种类型,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参股并获得股权收入。如巴西公司治理研究所在关于独立董事的定义中提出,除了在董事会任职和拥有公司股份外,和公司并无其他关系;除了领取董事薪酬和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外,不应收取其他任何报酬。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则规定,独立董事持有发行人股本总额1%的股份权益,并且不是通过馈赠等形式取得,则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影响其独立性。

第三种类型,对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股未作明确规定。在我所收集到的美国文献资料中,即未见到独立董事可以持股的明确规定,也未见到独立董事不能持股的明确规定。

独立董事能否持股,是上述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独立董事持股对他们独立于经营者显然不会有什么影响。独立董事持股是否会影响其独立性,就在于他们持股是否会使他们与大股东融为一体。

我的体会是,独立董事持有一定量的股份,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持有少量股份,本身就是中小股东的成员之一。在股权利益上,与大股东自然就形成了对立面。不要说为了别人利益,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对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积极抵制。相反,如果独立董事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在股权上就没有促使他们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动力机制。

独立董事的持股行为与其独立性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完全不持股,即持股量为零或持股量太少,不足以调动他们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积极性;所持股份太多,多到成了公司的大股东,也有可能背离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之一,是企业家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家,他们是企业人力资本的投入者。正如周其仁等许多经济学家所提到的,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点,只有通过激励才能让其为企业多作贡献。近年来,我们对如何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作了大量探讨。其中一个基本共识是,为了有利于对企业家进行长期激励,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让他们持股,包括让他们持有股票期权。独立董事作为企业家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提出的激励企业经营者的种种措施,对他们同样必要,也同样适用。

五、独立董事应该由谁选

独立董事重在独立。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就是如何使独立董事有责任感。本文所研究的独立性问题,也就是如何使独立董事有公心,即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之外。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独立董事谁来选,谁付酬。

如果独立董事是部分中小股东(比如100人或500人以上)推选,独立董事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各项表决案中的投票情况对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公布,则独立董事一般都会站在中小股东利益一边,而不会对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决议案投赞成票。

为了有利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会内设专职委员会是个好办法。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除此之外,还有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执行董事、股东董事的“三有”构成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独立董事的选择标准,使独立董事的进入,即能增加本公司董事会“有”的总量,又能调整董事会“有”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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