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论文

评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论文

·学术探索·

〔正义思想研究〕

评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 〔*〕

顾 肃

(南京大学 哲学系, 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 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在论证方法上从先验的理念出发,从假设的前提得出带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柏拉图从抽象的先验正义观念阐述国家理论的普遍原则,肯定等级制的集权社会体制,主张各等级安守本分即是正义。罗尔斯等社会契约论者从假设的原初状态中人们订立契约,通过合理的选择,得出以平等主义为核心的普遍正义原则。两者的研究进路虽然类似,但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两者所依据的思想前提差别很大。柏拉图默认等级观念,相信人的本性差异,因而各守其位就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为集权的政治体制服务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坚持的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立足于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并以有益于最不利者和机会平等来约束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以便构建正义的制度。可见,先验主义正义观的论证需要回答普适性的问题,当今政治保守主义与自由民主派的正义观的分歧之根源正在于其所信奉的基本理念的差别。

〔关键词〕 正义理论;先验制度主义;平等权利;自由民主理论

任何一种正义理论都需要采取某个论证策略和进路,其中一种进路是先验制度主义,它预设了超越经验的正义观念,主张正义原则的建构并不需要从现实的社会条件出发,而是从抽象的先验观念出发,立足于构建正义的制度,因而也被称为先验制度主义。这一进路的特点,一是致力于探究完美的正义理念,而不是相对而言的经验比较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仅仅探究社会正义的终极特征。二是主要关注制度的正确与否,而不是直接面对现实存在的社会状况,从中得出有程度差别的正义要求。 在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主要的先验主义的代表,一个是柏拉图的等级制正义观,从抽象的完美的正义理念推导出不同本性的人群构成的不平等的正义理论。另一个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先验制度主义,罗尔斯从假想的社会契约导出两个正义原则,据此建构起普遍正义的制度。两者在平等观上大相径庭,成了其思想差别的重要根源。比较这两种先验主义正义观的相关论述,探究其基本理念的差别以及在现实思想中的迥异表现,可以得出一些有启发意义的结论。

一、柏拉图先验的等级制正义观

关于抽象的完美的正义理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的《理想国》即以抽象的先验的正义观念为出发点,所阐述的国家理论的普遍原则最终归结为正义原则。他通过苏格拉底的口说,“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基本原则就是正义……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合适他天性的职务。”接着他还说,“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他反复强调这种各守本份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强调三个等级中,生产者不能因为财富或控制选举等条件而爬上军人等级,军人也不能因此而爬上立法者或护国者等级。这几种人也不能相互交换工具和地位,或同一个人执行所有这些职务,这些都违反了正义的原则。〔2〕只要这三种人在国家内各做各事,互不干扰,便有了正义和国家。可见,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是为了维护他所规定的等级制社会秩序,使之永远不变。

柏拉图把正义看作是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美德之后的最后一种美德,是所有美德中的最高境界,国家实现善的根本原则,并且包含了最基本的美德。正义在国家中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家统治者励精图治,武士英勇、忠诚,农夫和工艺人勤奋劳动,而全民都服从理性的统治。没有正义,其他美德就失去了最高目的。正义要求国家的完善发展,它要求所有美德恰如其分的结合。因此除了前述三种等级各守本份的内容外,柏拉图还规定了作为国家和社会一切品德的基础和最高体现的正义原则。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不仅指国家中各等级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即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品质。国家实现正义要靠每个人认识自己的天职,并按照善的原则去做,如此才能形成整体的国家的善和正义。他在《高尔吉亚篇》中通过苏格拉底与加里克斯的讨论来强调说:“实行不公正比遭受不公正还当更加避免,而且不论在私人生活中,或在公共生活中,都应当抛开一切,先追求德性的实际,而非其现象;而且当一个人在任何方面行错了事的时候,他应当受到惩戒,因为人除了行事正直之外,其次的好事就是他能够在得到惩戒处罚之后,趋于公正,他还应当避免互相标榜,不论是少数人的谄谀或多数人的谄谀;而且他不论言辞或行事都永远应当着眼于公正。”〔3〕因此,对个人德性的完善要求和规定也就是对正义国家的规定,在一个充满丑行和不道德行为的国度里是无所谓正义可言的。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把对个人的德性的完善要求与对正义国家的规定统一了起来,即在德性基础上确立的正义原则。无论对德性还是对正义的规定,都是先于经验的、普遍的、不依人的具体状况和条件而异。这是建立在理念论基础上的正义观。他认为,世界以两种根本不同的方式分为两部分,即理念的部分和我们用感官感知事物的部分。理念世界更有价值,理念是理想,因而我们应该努力去获得。善的理念决定了人们要有德性,国家要按照正义来行事。理想的社会就是按照社会的三个阶级分别以智慧、勇敢和节制的德性来行事,这三种德性和谐相处,就产生了正义的美德,正义是与共同体相关的美德,是指这三种美德的和谐相处。因此,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是理想主义的、先验主义的。它不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确定正义的原则,而只是以理想的善观念来规定人们如何行事,以实现正义。

这种从先验的理念论论证的正义观预设了正义的美德作为普遍的价值,超越具体经验因素的考量,看起来具有最大的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和国家。但是,这些先验的普遍价值本身需要接受正当性的检验。柏拉图的这种正义观要求三种人在国家内各做各事,互不干扰,因而便有了正义和国家。但是,仔细追究一下,这三种人何以必须各行其是而不得超越自身的身份和界线,其更深的观念是所谓等级划分,三个等级的本性分别是金、银和铜铁,彼此截然不同,因而只有各守本分,决不可干别的等级该干的事情。这种价值观以维护等级制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把人的不变本性当作天经地义的、先验的东西,由此推导出来的正义观看起来是永恒的、普遍的,但事实上却依然打着时代的烙印。当人们对绝对不变的等级制观念普遍反感,认为其违反人格平等的正当性观念时,柏拉图式的先验正义观就受到了质疑。由此来看,普遍的正义观如果需要恒久成立,还需要与其他的基本价值观相衡量,人格平等观就是这样一种基本的价值观。人们对人格平等的认知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旧时代人们能够接受等级制,并不代表新时代也能够如此。当人们普遍接受人格平等的基本价值时,维护等级制的价值观便失去了其正当性,柏拉图先验的正义观的普适性也就难以应对人们的质疑和挑战。

柏拉图为代表的这种先验主义的正义观明确承认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把人们之间的等级区分神圣化,甚至从其本性的差别上论证其身份地位和阶级差别的天然合理性。而正义的国家就是维护这种等级划分基础上建立的秩序,各等级各守本分,互不超越侵犯,就是正义。其实,古今属于这种建立在不平等观念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从未绝迹,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和表述方式出现。政治保守主义的理论相当一部分是建立在这种等级制的正义观念基础上的,一些人论证人天然的不平等,无论是天性还是后天的生长环境,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对于人本性上的不平等,古今也有许多志士仁人提出过根本性的质疑。中国秦末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即感慨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4〕,这就对这种以血缘和出身为基础的不平等观提出了质疑:王侯贵族难道从本性上就高人一等吗?

佩里·安德森(以下称安德森),英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新左派理论家和政论家,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欧洲思想史讲座教授。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一书中,他以其独特的视野,通过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历史的批判反思,从不同的视角展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历程和当今面临的挑战,对我们理解把握西方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直到今天,仍有各种变相的说法为这种不平等的正义观辩护,或者是其理论的默认前提即是这种不平等的等级观念。一是为阶级地位和本性的固化作辩护。封建的等级制观念将不同阶级的本性差别和各自应处的地位神圣化,王侯将相本性高贵,农工商本性低贱,天然就应当被统治,阶级地位不可动摇。自近代以来,一些激进派人士在批判封建等级观念的时候,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这种不平等观,而是将其颠倒了一下,以新的等级观念代替了旧的,只是将被其批判的封建的王侯将相或压迫者打入地狱,而将其自认为所代表的阶级捧上天,用新的阶级不平等代替旧的,尤其是在政治上,将一个人所属的阶级当作政治地位和可靠性的根本标准,用新的等级观念代替被其批判的旧观念。这种做法骨子里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正义观。 二是所谓遗传基因上的辩护,即主张人的遗传本性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和政治可信性。一些心理学家甚至从实验数据上得出不同的种族以致性别在智商、情商上的差别,从而得出需要区别对待的结论。这是一种新的等级观念,以近一个世纪遗传学的新概念为依据,用所谓基因论为自己辩护。这与柏拉图所谓人的金、银和铜铁三种不同的本性决定了其所处地位的论调并无二异,只是换上了基因的新名词。此论的根本谬误是把人的遗传因素固化、圣化,抹杀了个体的能力和德性上的重要差别,这与种族主义、特殊种族优越论并无本质区别。

这种正义理论从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既然人的本性是分为等级的、不平等的,各守本分就是正义,因而就没有必要让“下等人”向上移动,甚至奢望充当统治者,而那些无论是遗传本性还是阶级出身上先天高贵的人自然就应当担任统治者,因而就没有必要让广大民众来选择政治领导者。其根本出发点仍然是对于民众的不信任,认为他们没有政治判断能力,因而不需要其参与政治决定。此论在评判公共言论时也必以某些人主观设定的标准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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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制度主义

近代以来的正义理论更多地诉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尽管历史上各个社会都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但平等一直是人们心中的理想和追求的目标,从传统的等级制身份社会向近代市民社会的转变,一个重要的标志和成果便是人们平等观念的发展。于是,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主张开始兴起,成了一种普遍的政治理论诉求。但是,如何解释和论述平等,说明怎样的平等主义是可以接受的,则仍然存在相关的争议,并且依所属的流派而有明显的差别。

星期六早上,卢一平出门锻炼回来,钻进书房,打开电脑,摆出一副炮制小说的架式来。电脑打开了,架式也摆上了,可是脑子乱糟糟的,根本进入不了状态。卢一平硬着头皮,勉强写了几段,回头看看,文句干巴巴的,既无水性也少色彩,更不灵动,狗尾巴般拖在地上,脏兮兮灰呛呛的,不忍卒读。卢一平的思绪,还停滞在早晨的游历中,还徘徊在熙攘的桥头上……

这种以假设前提进行的契约论的论证经常被批评为脱离现实社会条件,即从来就没有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或者人类的先人们从来没有订立过这样的契约。没有订立过的契约,如何能够成为普遍的正义准则,对公民或政府的行为形成约束?这也恰恰是先验的制度主义的正义原则需要回答的问题。虽然是建立在假想的前提基础上的,但在社会处理分配正义问题时,具有某些理论和道德上的魅力,带有普遍的意义。德沃金对此的说明是:“表现在这种原初状态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思考说服,去接受它们。契约状态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提出支持的理由。……另一方面,这个概念也是一个直觉的概念,它具有自己的精妙之处,所以通过它,我们可以较清楚地确定一个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解释道德关系的立场。我们需要一种能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的概念,正是原初状态的直觉概念为我们做到了这一点。”〔9〕德沃金认为,应该将此契约论的论证看作是一种策略,即用它来澄清关乎人们道德平等的道义前提的意义。诉求自然状态的观念,并不是为了追寻历史起源,而是以此模型来展示人们的道德平等的理念。假想的契约与人们实际上的选择相重合,不会有人知道自己在人格上的平等权利以后还要心甘情愿地充当奴隶,以这种历史的机缘来论证自然权利的确具有某些道义感召力,同时又承认这是一种直觉概念,即人的直觉会接受这些基本的假设。

罗尔斯指出,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它优先肯定这些写入现代各国宪法的平等自由权利,要求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这就是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差别,故又称为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出任公职的同等机会。

“第一个原则:对于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每个人都应具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前提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加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6〕

自由民主派的正义理论是在不断加强对平等的论述过程中发展的。近代早期的洛克等政治哲学家也论述了平等的原则,但其重点是强调财产权,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平等权利,至于市场竞争的经济结果导致人们实际收入、社会地位的差别则基本不在其讨论的范围,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竞争起点平等的重要性。到20世纪下半叶,罗尔斯则在论述正义原则时,既肯定人们各种自由权利的平等,又试图回答如何解决人们之间社会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即在承认人们之间社会经济差别的同时,以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福利主义政策和机会平等原则予以限制。

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论者是这种先验的制度主义的阐述者。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康德,都把社会的政治体制看作是原始状态下的人们订立协议的产物。洛克以社会契约论来证成公民权利的神圣性,主张人民组成联合体时各自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指定的人行使。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近代以来的契约理论,从原始状态下假想的契约出发,论证了其制度主义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假设了所谓“无知之幕”的条件,即处在这种原始平等地位上的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阶级立场或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在天赋和才能、智慧和力量等等的分配方面的命运如何,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善的概念和特定的心理倾向。这样就保证了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而得利或吃亏。在这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一切都是同样地安排的,任何人都无法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的特殊条件的原则,所以,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原始的公正的协议或谈判的情形下达成的。这种契约论的论证是建立在假想的前提上的,罗尔斯并不认为原始协议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发生了的,或真的建立起来的一个特定形式的政府,而是强调原始协议的目标是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是关心自己利益的自由而理性的个人处在一种原始的平等地位上,在规定他们联合的条款时会接受的原则。〔8〕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优先性上具有一种词典式的顺序,第一个原则即平等原则更为基本和优先,如果违反了它,第二个原则也就无足轻重了。罗尔斯更看重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上的平等。他确定的第一优先原则肯定自由的优先性,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原则肯定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即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得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7〕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将平等的自由置于优先地位,同时要求对社会经济差别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让最不利者取得最大的利益。这与柏拉图为等级制的不平等社会作辩护的正义理论差别很大。但从论证理路来看,这也是一种先验的制度建构主义,即主要不是从现实社会的经验事实出发,而是从抽象的前提和理念出发,推导出具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其特点是探求完善的正义理念,并致力于关注和构建好的制度,以实现正义的理想。罗尔斯在论述正义的原则通过契约方法被选出之后,进一步阐述制度的构建。即通过立法建立正义制度再到具体实施,合理地实现正义的制度。他描述了满足正义原则的基本社会结构,并考察正义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所谓基本社会结构即是指立宪民主制度,罗尔斯不认为这是唯一正义的制度安排,而是要表明两个正义原则确定了一种可应用的政治观,并合理地接近于和扩展到理论上所作的判断。为此,他在制度建设上分别论述了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和义务及责任的问题。

平等主义者关注人们之间的权利平等,反对人为的歧视;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对待,但并不是要求清除一切人为的差别,让所有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都相等同。伯林指出:“就像人们所有的目的一样,它是不能靠别的东西来获得证明的,因为它本身是证明其他行为的东西……。”〔5〕也就是说,平等是一种像公理一样的根本的价值观,是论证其他价值的出发点。作为一名多元主义者,伯林认为平等必须与其他价值观相权衡。人们尽管接受了平等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的独立地位,但不应当认为像平等和自由这样的“目的”是不可论证的。事实上,平等这种类似自然权利的东西,虽然不能由其他价值来证明,但在实践上平等的举措需要与其他的价值相权衡。

总结一下契约论所论证的正义原则,它立足于构建分配正义的制度,正义原则也主要是针对制度而言的。从普遍适用的理念出发,设想原始状态下的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选择普遍的正义原则,因而其构建的进路是先验的、诉求普遍适用的制度。其依据的是公民普遍平等的观念,拥有基本的平等自由权。但它又不是乌托邦的平等主义,即主张一切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它在承认人们在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时,要求接受有益于最不利者和机会平等的原则约束。因此,假想的社会契约论的论述,与其说是论证了平等观,不如说是表现了或演示了某种平等观,其暗含的前提是一切人在人格和道义上平等的观念。

三、先验主义正义观的理论前提

另一方面,制度主义的先验进路也有一些理论的弱项。首先是正义原则的唯一性的问题,从原初状态订立的契约何以选择这样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其他的原则,从先验的前提如何得出正义原则的唯一性。先验进路对于绝对正义制度的预设,容易受到质疑。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原则,谈到的是在考虑所有方案的情况下的绝对公正的制度。“然而我们不知道的是,初始状态中的某种公正原则,如何可以从关于公正的各种各样的理由中脱颖而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是从建立公正制度出发逐步精妙地展开的,却在其理论基础上遇到了问题。”〔11〕其次是如何处理正义分配中遇到的特殊性问题,先验进路致力于建立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正义制度安排,也就是适用于所有地点、对象和时间的人群的分配正义,但对于需要区别对待,无法用单一的标准来进行的分配,则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弱势。现实中存在经验性的复杂状况,需要区别并比较不同的类型、程度、状况来得出有针对性的正义的分配方案,对此,制度主义的先验进路有时候会显出其弱项。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畜牧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其发展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口蹄疫作为一种接触性传染疾病,对于畜牧业中的牛羊等偶蹄类动物具有较大的威胁,并且可以通过患病动物或者其他带有致病病毒的物品进行传播,一但动物染病后,将会在口、舌、唇、蹄等部位产生水泡,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口蹄疫病及其危害进行介绍,同时对牛羊口蹄疫的病症鉴别诊断进行分析,最终对如何更好的开展牛羊口蹄疫防治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先验主义进路在论证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并不都是明示的,有时候是隐涵的、默认的。然而,正是这种默认的理念往往成了政治和伦理论证的重要前提。柏拉图根深蒂固的等级制观念影响了他对正义理论的先验论证,罗尔斯的自由平等观是其整个论证的坚固柱石,不可动摇。那么,这种先验的论证是不是都完全脱离实际,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参照或原型呢?也不完全是。哲学家往往在心中有自己所钟情的理想社会,柏拉图的理想社会是古代希腊的斯巴达,现代契约论者所理想的社会是市民阶级的共和国。他们各自把自己心仪的社会理想化,化入其对抽象的正义理论的先验论证。 由此提醒我们,在追踪理论家构建其正义理论时,需要探究其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并对其论证的逻辑自洽性进行检验。有些理论家看起来明示的论证过程是连贯一致的,并无自相矛盾,但所依据的默认前提却与其结论相矛盾。比如,当代的一些政治理论家采纳了人们在人格和权利上的普遍平等观,论述起来似乎没有自相矛盾,但却默认了某些种族、阶级或宗教信仰者之间从来就不平等的观念,以某种新的歧视代替了传统的成见。有些人批判旧的贵族与贱民的等级差别,但在论述新社会的前景时,却制造了依信仰和信念、阶级出身、甚至生活方式等标准而划分出的新的贱民,并且津津乐道于自己在其中所处的优越地位,论证对这些新贱民的压迫是正当的。这种理论上的不自洽往往为不正义的分配制造冠冕堂皇的理据。

2.3 两组女性血清中AcAb抗体水平检测结果比较 在AcAb检测水平方面,不孕不育组总阳性率(23.5%)与健康对照组总阳性率(3.9%)相比明显提高(P<0.05);其中不孕不育组女性血清IgG-AcAb、IgM- AcAb的总阳性率均明显高于健康对照组(均P<0.05)。见表3。

林雪川和黎永兰走向西溪河的过程中,黎永兰多次表示不愿意和他一起跳河,但林雪川坚持拖着黎永兰往河边走过去,黎永兰拼命呼救。

私募基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我国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其发展的各个阶段总结来看,它不仅能够参与企业投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还能全面改善股东结构,并对公司治理进行优化改进。由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既对资本配置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作用,同时也对价值最大化具有一定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市场竞争力的长远发展与规划。为此,在对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的非效率投资进行影响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既有益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模式,还能同时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由此也推动了我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由此来分析先验主义的正义观的理论前提。关于正义理论的先验主义进路,在论证的方法上都是从先验的理念出发,从假设的前提得出带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柏拉图即从抽象的先验的正义观念来阐述的国家理论的普遍原则,最终归结为正义原则。社会契约论者从假设的原初状态中人们订立契约,通过合理的选择,得出普遍的正义原则。比较柏拉图的先验主义的理念论论证与罗尔斯的契约论导出的正义理论,其研究进路基本类似,但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一个是肯定等级制的集权社会,主张各等级安守本分,不得超越。一个立足于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并以有益于最不利者和机会平等来约束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两者一个是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古典代表,一个是当代自由民主派的正义理论的经典阐述者。虽然都是先验主义的进路,但为什么结论是如此不同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两者所依据的思想前提差别很大。柏拉图默认等级观念,相信人的本性差异,因而各守其位就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为集权的政治体制服务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坚持的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从契约论出发论述了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契约论者在前提上默认了人们之间的人格和权利平等,通过理性的选择,订立正义的制度和原则,构建正义的社会。 可见,先验主义正义观的论证需要回答其普适性的问题,其所依据的基本理念更为重要。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设的契约论的前提下,经过与人们深思熟虑的正义观相对照,再经反思的平衡的反复检验而得出来的,具有普遍的意义。其普遍性的证成既基于一些普适的价值观,即深思熟虑的正义原则,也基于人们的反复思考和核查,排除错误的观念。先验的预设是重要的,诸如平等观念,先假设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即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在选择过程中又经过反思的平衡,与人们深思熟虑的正义信念相符合。罗尔斯强调,对于这种最初状态的解释,并没有预设自明的真理,“我并没有声称提出的正义原则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10〕可见,罗尔斯的契约论论证虽然以一些深思熟虑的正义原则作为前提,但它又不是完全先验的,而是通过反思的平衡反复检验核查,而得出具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同时又显出,这些原则与人们的现实接受的条件相一致,因而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这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的论证有一定的区别,柏拉图主要从抽象的理念论先验地推导出等级制的正义观念,并不主张通过反思的平衡进行理性选择,也不强调其与人们接受的现实条件相一致。

以先验进路构建的正义观看起来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它可以超越多变的经验层面,去肯定普适的正义原则,以避免完全依据现实的多种情况,因人因地而异地主观设定正义标准。如果一切以时间、地点和处境为转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则难以避免道德相对主义。比如完全以现实的条件或弱肉强食的实力主义来界定正义原则,就会将正义理论建立在相当主观随意和专横的唯我独尊的强权理论上。

本工程位于抗震7度区,为满足各个单体的抗震及嵌固要求,对各个单体进行分开计算,根据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规范”)要求,取主楼周边外延3跨且不小于20m范围的地下室作为各个单体的地下室进行抗震计算。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上述范围的地下1层抗震等级同相应的上部结构的抗震等级,地下1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但不低于四级,无上部结构的地下室抗震等级按自身情况根据抗震规范确定。主楼和裙房分缝处考虑抗震变形影响,可设置防碰撞措施[4]。

总的来看,像对柏拉图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比较所显示的,以先验进路论证的抽象的正义原则所依据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从保守派所依据的等级观念到当今普遍的自由平等观念,即反映了正义基本理念上的重要变化,无论是明示还是隐涵或默认的根本理念,都需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注释: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译本),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4、156页。

〔3〕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12-213页。

女性尖锐湿疣患者的生活质量较差,特别是在情绪和性健康2个方面。医护人员的职责不仅仅是治愈患者生理上的疾病,更要关注患者的心理状况和生活质量[17]。所以,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应及时对患者进行生活质量的评估,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促进患者的身心康复,提高生活质量。

〔4〕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

〔5〕I.Berlin,“Equality”,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LVI,1955-1956,p.326.

〔6〕〔7〕〔8〕〔10〕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e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266,266-267,11,19.

〔9〕〔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11页。

〔11〕〔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中译本),王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作者简介: 顾肃(1955—),《学术界》本期封面人物。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1983年至1986年获得美国哈佛燕京学院奖学金,赴美国杜克大学留学,主攻西方政治与法律哲学,其间于1985年获得该校硕士学位,回国后于1989年获得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继续在该校任教。兼任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和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等职。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与法律哲学、西方哲学史、政治学理论。学术成果包括《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宗教与政治》《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科学理性论》《理想国以后:政治哲学与法学论札》等专著近10部,并以中外文发表论文200余篇,另出版《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等译著近10部。2017年,与齐泽克、托马斯·内格尔、玛莎·努斯鲍姆等世界著名哲学家一道,被英国知识共享网站(the Culture Trip)列为“十大值得阅读的当代哲学家”,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对人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当代政治哲学平等正义理论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号:17BZX082)的成果。

DOI: 10.3969/j.issn.1002-1698.2019.03.001

〔责任编辑:汪家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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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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