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反腐败”视角下的“政治文明”解读_领导体制论文

“制度反腐败”视角下的“政治文明”解读_领导体制论文

从“制度反腐”的角度解读“政治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文明论文,角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是中国共产党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六大将加速我国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重大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实现党内民主的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的合理配置;二是有利于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执行、监督体制;三是有利于在继承过去“思想、组织、作风”三大建设的同时,又与时俱进,突出地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

一、关于反腐败的动力源

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时间还不够长,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腐败现象还在滋生蔓延,因此,从源头上反腐,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十六大报告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我认为,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内忧就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反腐败,从政治文明的角度讲,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依靠群众广泛的支持和参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纯洁党的队伍,巩固党的组织,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有赖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大力发展。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其实质是民主政治,其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毛泽东同志是中国革命时期最善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领袖。在抗日战争最困难的时期,他指出:“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立足于统一战线和兵民是胜利之本这个基础之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武装斗争,带领人民群众,经历八年抗战,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再次证明,能否从群众中找到最深厚的动力源,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反腐败斗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同样存在于民众中。如果将反腐败仅视为职能部门的事情,而没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到头来必然会成为少数人的空忙。反腐败得罪人是一种客观存在,反腐败职能机关和干部敢于得罪人并且不怕得罪人,是因为在得罪人的同时,也得到了更多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不去找准并找好反腐败的动力源,单枪匹马去斗争,孤军深入去作战,得罪一个人两个人可以,得罪几十几百个、成千上万个,慢慢地反腐败职能机关和干部就会感到孤立无助,甚至因底气不足而胆怯。这样下去,反腐败斗争还能坚持多久?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常常是一个领导干部腐败了,周围不少人都知道,但却很少有人主动向组织揭发反映。说明我们在斗争中还缺乏一种能从反腐败之最深厚的根源(即人民群众中)发掘伟力源泉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寻找伟力、发掘伟力、拓展伟力,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寻找、发掘,只能用发展民主的方法去拓展。强化监督、反对腐败的基础是民主,路径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去促进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腐败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紧密相联。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有一个最新也是最重要的提法:“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把党内民主提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来认识,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是第一次,它反映了我们党理论水平、执政水平的提升,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于民主,毛泽东同志曾有过“手段论”的认识局限;邓小平同志通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对于民主,得出“目的论”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则在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中,提出“生命论”的论断。可以做这样的预测,“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将极大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就必须要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去促进人民民主”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握的原则。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去促进人民民主,而不是通过发展人民民主去促进党内民主。这个路径选择是不可逆的。据此,发展党内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二、对“制度反腐”的理解

十六大在为纪检体制的改革拓展更大空间的同时,必将为“制度反腐”拓展更大的空间。

(1)关注“制度反腐”,首先必须关注作为反腐败职能机关——纪检机关的体制改革。

24年纪检体制的改革大体上沿着两条线推进,一条是纪检领导体制改革,一条是提升纪委书记规格。前者以12年前张家界市纪委向县区选派纪委书记的“张家界模式”为代表,后者以11年前曹克明同志担任省委副书记的“江苏模式”为代表。这两条线推进的过程,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通过纪检体制改革,使监督支点不断前移的过程。

从纪检领导体制改革这条线来看,到目前为止,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纪委由同级党委领导;第二阶段,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第三阶段,虽然保留双重领导的提法,但是却不再提以谁为主;第四阶段,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对派驻机构的改革,属于对“条条”方面纪检组织的领导体制改革。现在,我们在纪检领导体制改革方面,通过试点即将对“条条”完成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对于地方这个“块块”的纪检领导体制将如何改革,报告里面没有明确提出。但可以根据在“条条”方面的改革去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并作出自己的判断和预测。我认为,十六大后,将会逐步解决对“块块”纪检领导体制的统一管理和直接领导的问题。这之前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巡视组,由中纪委、中组部派员到各省和各部委,进行临时性的巡视。慢慢地将来就可能按原大行政区、按大口巡视,并逐步由临时巡视,转变为一种常驻性的固定巡视。如此,则可以解决目前在监督方面存在的同体监督问题,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个利益体。当然,这需要逐步试点。

从提升纪委书记的规格这条线来看。二十多年的实践,使从事纪检研究和领导工作的同志认识到,通过改革纪检领导体制使支点前移是非常困难的,而通过提升纪委书记规格使支点前移则相对容易一些。拿破仑有句名言,一头狮子率领的一群绵羊能够打败一头绵羊率领的一群狮子。提升纪委书记的规格,就成为这些年来迂回前移监督支点,推动纪检体制改革的一条伏线。纪委书记由最早不进同级党委班子到要求进班子,由不是同级党委常委到要求担任同级党委常委,再到列席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从非党委班子成员到同级党委副书记,监督的支点随纪委书记规格的提升而不断前移,距离“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只有一步之遥。这两条线的改革在十六大以后会进一步加快。

按照列宁的想法,作为纪委书记是不能在同级党的执委会中任职的,因为那是一个执行机关,纪委是一个监督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应该向对其授予权力的权力机关负责。就像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应该向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负责。检察、审判机关不应向政府负责,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和道理。当初,列宁在对党内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合理配置上走了一大步。后来,斯大林由于种种原因又退了回来。结果,在当时国际共运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建设中,形成以苏联为样板的一种高度集权的“斯大林模式”。我们党八大以后,感到这种高度集权有问题,在分解党内权力上往前走了一步。在县以上党委推行了党代会常任制,作为权力机关;设立了书记处,作为执行机关;设立了各级监委,作为监督机关。“文化大革命”又退了回来。回顾历史,可以清醒地看到,党内权力的科学分解、合理配置,这一步是肯定要走的。十六大报告也正式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政治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当然这一步什么时候走,走到什么程度,需要一个过程。这其中既需要中央的统一部署,同时更离不开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的试点探索。

(2)“制度反腐”也包括通过体制改革使监督支点不断前移。如果用阿基米德的杠杆原理来解释,这些年“关口前移”的过程,其实就是监督支点前移的过程。将前移监督支点视为加强党内监督关键的观点目前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委的共识。

回顾这些年的反腐败斗争,其主要做法一是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反腐败,就是加大作用力;二是延长杠杆,设立更多的纪检组织,增加更多的纪检干部,使力臂不断延长。但是,加大反腐败的强度、加大反腐败的投入不可能无限度地进行下去。从中央恢复纪委开始,全国纪检队伍从最初的几百人发展到现在的三十多万人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情况下,不仅不可能再扩大,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已经缩减了相当一部分机构和人员。在此情况下,延长“力臂”的可能几乎没有。另外,不断地加大查处腐败分子的工作强度和惩处烈度,通过不断查处案件,处分不断地加重,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都被处以极刑,凡是能够想到的和可以使用的手段,基本上都想到了和用上了。但是到现在,我们才明白,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强度和惩处的烈度,并不一定能加大斗争的力度。我们加大作用力和延长力臂都不能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在这样一个给定的前提下,要加大斗争的力度,就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就必须前移监督的支点。实践深化认识,认识指导实践。“关口前移”就应运而生,就是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三重一大”,加强对权、钱、人的管理与监督,都是支点前移的办法,都是带有治本性质的源头治理措施。

(3)我认为,重视“制度反腐”,还不能不关注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票决制”。“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全委会本质上就是党内权力机关。党代会闭会以后就应该由全委会来代行党代会的职责。就像人大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职责一样,是一个道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党虽然执政半个多世纪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并没有真正完成。“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从革命时期用到建设时期,并继续沿用到改革时期。邓小平同志最早意识到这个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大思路。江泽民同志沿着这个大思路,从全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的“票决制”入手,积极稳妥地进行着改革。

十六大后,“票决制”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联系将更加紧密,作用更加突出。在十六大之前,经过中央同意,中央纪委明确提出: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不仅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的最早改革,而且是“票决制”最具实质意义的重大突破。中央同意中纪委把“三重一大”中的一重“重要干部任免”,交由全委会票决。我认为,另外的“两重一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也会陆续交由全委会票决的。“票决制”既然作为一项决策制度,不能只在“三重一大”上有作为,对另外一些重大问题,肯定也会越来越多地需要进行票决。随着“票决制”的稳步推进,党内重要问题都会相继拿到全委会上来票决,全委会就会成为党内的决策机关,而常委会就会慢慢成为党内的执行机关。如果地方各级党委不设书记处,党委领导体制就会作这样的改革。为了说明这不是我个人的主观臆想,特引用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的一段话:“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由它继续担任原有的在党的多年经验中证明为必要和适当的中央书记处的作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52页)

其实,“制度反腐”、科学分解党内权力,是邓小平同志“制度建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不仅体现在46年前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而且22年前,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此也有过极为精辟的论述。由此可见,党委的“议行合一”领导体制是一个迟早必须解决的问题。党委就是党内的议会形式,是党内的权力机关,书记处就是党内的执行机关,纪委就是党内的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党的权力机关负责,党的三个委员会共同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内权力在这样一种架构下,就能够做到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就能真正落到实处。一个理论上成熟、制度上健全的党,才能巩固自己长期执政的地位,带领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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