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_对外直接投资论文

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内向和外向FDI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中国论文,FD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1)09-0063-08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据美国普查局统计,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美中贸易逆差达2585.1亿美元,占美国贸易逆差的32.0%。其后,随着美国应对次贷危机,2009年美中贸易逆差有所下降。但2010年随着美中进出口恢复性增长,美中贸易逆差又反弹至2730.6亿美元,占美国贸易逆差的43.0%。持续巨额的美中贸易逆差、加上美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引致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2007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12起,占美国反倾销调查的42.9%;2009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12起,占美国反倾销调查的60.0%。据此,巨额的美中贸易逆差引致美国反倾销集中收敛于中国涉案产品上。另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统计,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创造了中国出口的55.9%、中国进口的54.2%、中国贸易顺差的64.7%。由此,美中贸易逆差很大程度上是由FDI创造的。而美中贸易逆差可能产生的行业损害导致美国对中国频频反倾销,会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内向FDI)产生怎样影响?同期,国外频繁对中国反倾销造成的中国出口困境会推动中国跨越关税的FDI(外向FDI)吗?就现有文献来看,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

第一,反倾销推动跨越关税的外向FDI,但一些学者认为是有条件的。Belderbos(1997)认为,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来规避反倾销行动的影响:一是到没有被课税的第三国建厂,然后从那里出口;二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建厂,进行跨越关税的FDI。Girma等(2002)证实,反倾销起到刺激日资企业在英国FDI的作用。不过,Vandenbussche等(1999)认为,只有外国企业能够内生化和向海外转移其部分内在成本优势时,跨越反倾销税的FDI才会出现。Ichino(2004)也认为,当反倾销税较小时,出口成本加上反倾销税低于子公司生产成本,外国企业不进行FDI;而当大于子公司生产成本时,外国企业将进行FDI,以实现跨越关税的目的。

第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不同分工的内向FDI影响的不同。Girma等(1999)认为,若外国子公司是垂直一体化跨国企业的一部分,则FDI很可能创造贸易,结果反倾销税起到增加FDI和贸易。Krupp和Skeath(2002)证实,对上游产业征收反倾销税会正向影响到国内上游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促进国内上游产业投资,而负向影响到下游产品,抑制下游产业FDI或造成下游产业FDI转移。Jiang和Ellinger(2003)指出,美国等30个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100多亿美元损失,并使得外国企业投资于中国的热情严重受挫,许多利益集团决定转移投资于其他国家。

第三,美国对华反倾销会造成中国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吗?Blonigen(2002)研究表明,跨越关税只是工业国跨国企业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控制好其他经济因素后,并没有证据显示日本企业明确倾向于进行跨越美国反倾销税的外向FDI。Ichino(2004)证实,当外资有FDI机会时,反倾销政策能够引起外国企业通过FDI进行更多地倾销;仅仅外向FDI机会的存在也能够抑制起诉国企业寻求反倾销保护的努力。由此,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会造成中国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

基于上述文献研究,反倾销推动跨越反倾销税的FDI是有条件的;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不同分工内向FDI的影响不同,对是否造成中国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影响不明确。已有的文献多是探究反倾销是否推动跨越关税的外向FDI,本文不仅考察美国对华反倾销是否对中国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产生影响,更旨在探究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内向FDI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内向FDI的影响:基于分工模式分析

依据现有的分工模式,FDI分工可分为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两大类。在多边分工体系下,不同分工模式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内向FDI会导致最终产品出口转移不同。沈国兵(2007)研究证实,美中贸易逆差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即内向FDI引致的贸易逆差转移造成的。而加重美中贸易逆差的在华FDI对美国可能的行业损害易于招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为此,基于不同分工模式,我们来探究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内向FDI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对垂直分工中国内向FDI的影响

FDI垂直分工可分为不同产业间垂直分工、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内资本技术密集程度高低的产品间或工序间分工。对于垂直产业内分工FDI,需要进一步区分FDI是下游企业还是上游企业。我们基于Ito和Yoshida(2004)进行扩展,考虑美国、日本等在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对美出口、对中美贸易失衡的影响,进而探究美国对华反倾销对垂直产业内分工FDI的影响。

具体是,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对中国出口中间产品增加,中国对美国、对日本和对其他地区出口最终产品增加,而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之间相互出口会减少。并且,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在中国投资的下游企业会返销部分产品出口回母国(见图1虚线)。Xing(2007)指出,中国对美国出口有13%~15%是源于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剩余份额大多数归因于在中国投资的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企业。Ito和Yoshida(2004)也证实,垂直分工内向FDI下游企业转移至中国,会造成中国对美出口增加。因此,垂直产业内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低的下游企业既会引致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上游企业对中国出口中间产品增加,也会导致这些投资企业最终产品出口原产地向中国汇聚转移,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放大中国对美国的贸易差额,从而引起美国上升的行业损害抱怨。

图1 垂直产业内分工内向FDI下游企业贸易图

在这种情况下,如图2,美国的相关行业企业会因在华垂直产业内分工FDI建立的下游企业出口加重美中行业贸易逆差失衡为由,以可能造成美国所在行业损害为借口,对来自中国该行业对美出口的最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美国对华反倾销对垂直产业内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下游企业对美出口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要么促使垂直产业内分工FDI提高在中国继续投资的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要么致使在华FDI出现向其他行业或第三方投资转移。

图2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对垂直产业内分工内向FDI下游企业的影响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对水平分工中国内向FDI的影响

水平分工下,没有上、下游企业之分。鉴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存在着较高的关税贸易壁垒,同时又存在着很强吸引FDI的优惠政策和要素禀赋,因而为节约贸易成本,拓展市场份额,工业国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已对中国进行水平分工FDI。FDI水平分工可分为产业内水平分工和产业间水平分工,前者为同一产业内FDI生产差异产品分工,后者为不同产业FDI生产不同制成品之间的分工。在中国进行的水平分工FDI更多的是后者。

由于转移到中国投资生产这些产品,结果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对中国出口减少,他们相互之间出口也减少。但是,美国、日本和其他地区水平分工企业生产和出口这些产品向中国转移,造成了中国对美、对日本和对其他地区出口这些产品大幅增加。Ito和Yoshida(2004)证实,水平分工内向FDI企业转移至中国,会造成中国对美出口增加。因此,产业间水平分工内向FDI导致这些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低的最终产品出口原产地向中国汇聚转移,产生了严重的贸易顺差转移效应,加剧美中这些行业贸易逆差失衡,引起美国上升的行业损害抱怨。结果,美国对华反倾销对水平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投资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削弱产业间水平分工FDI投资于中国的意愿。Liu等(2001)认为,来自工业国和新兴工业经济的许多企业都把中国内地看作其出口平台,他们在中国内地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然后将部分产品返销回母国,而更多的产品则被重新包装、出口到美国。如果美国反倾销关紧了这些中国产品对美出口的大门,那么来自这些产业间水平分工内向FDI企业转移到中国的投资意愿就会受到挫折。要么这些产业间水平分工FDI向产业内水平分工FDI升级转变,要么向其他行业或第三方投资转移。

图3 水平分工内向FDI企业贸易图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贸易部门内向FDI的影响:实证分析

实践中,由于反倾销涉及的完全是贸易部门的产品,在这里我们仅考察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贸易部门内向FDI的影响。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涉及的中国贸易部门及其产品

根据全球反倾销数据库统计,如表1,1995-2009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主要涉及13个贸易部门产品。其中,贱金属制品、化学产品是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最为严重的两个部门。1995-2009年美国对中国金属制造业反倾销调查35起、反倾销措施21起,分别占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的35.4%和29.6%。同期,美国对中国化学工业反倾销调查23起、反倾销措施19起,位居第二。合计来看,这两个涉案部门已占到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58.6%、反倾销措施的56.3%。因此,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诉讼的1/2以上集中在金属制造业、化学工业部门,对这两部门对美出口及其内向FDI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其他遭受美国反倾销较大的中国贸易部门有造纸业、塑料橡胶业、机械电气业、纺织业和食品加工业。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主要涉案贸易部门的内向FDI分工情况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学产品、塑料与橡胶制品相对于中国进口而言,其本土出口产品并不多,这意味着部分进口的相关产品在中国内地加工后又再次对外出口,进而导致美国对中国这些贸易品频繁反倾销。同样,在机械电气设备及部件、车船运输设备及部件中,包含着许多进口零部件,在中国国内组装或采取其他形式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据此,除了劳动密集型的塑料与橡胶制品、纺织制品、食品与饮料、杂项制品和蔬菜产品之外,其他主要涉案贸易部门产品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在中国国内组装或加工成最终产品后再出口的产品,旨在利用中国内地廉价的劳工资源和低廉的生产成本。因此,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主要涉案贸易部门存在着严重的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内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低的下游企业的内向FDI垂直分工。

在中国分行业FDI中,投资于制造业的内向FDI所占比重最大。如表2,2004-2009年,中国制造业吸收的FDI金额每年都在400亿美元以上,并随着中国内向FDI总额的变动而有所波动;平均来看,中国制造业吸收的FDI占中国内向FDI的比重年均在60.9%。这说明中国内向FDI主要投资于垂直分工的制造业之中。但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制造业吸收的FDI所占比重已出现明显下降,从2004年占比71%大幅下降到2009年的51.9%。这说明中国吸收的FDI已不再停留在制造业的垂直分工格局上,而是出现向其他部门如房地产业等显著地拓展。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涉案贸易部门内向FDI的影响

就现有可获得的数据来看,中国吸收的FDI投资于制造业贸易部门的绝对额随中国内向FDI总额而变动,但是投资于制造业的FDI相对比重却一直在下降,这其中投资于遭受美国反倾销严重冲击的贸易部门如纺织业、化学工业等部门的FDI比重也出现下降,特别是投资于纺织业的FDI下降得尤为明显。中国纺织业吸收的FDI由2005年21亿美元、占比3.5%下降到2009年的13.9亿美元、占比1.5%。究其原因,纺织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贸易部门,由于劳动力成本和生产成本等因素,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已逐步退出这一低附加值生产部门,将这一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低的劳动密集型非重点工业部门产品梯度转移给中国生产,由此产生了不同产业间水平分工的FDI。虽然造成中国纺织业吸收FDI出现明显下降的因素多种,但是根据上述分工模式分析,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间水平分工的内向FDI恰恰是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行业冲击的对象。

由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内向FDI部门主要是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内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低的下游企业的FDI垂直分工部门,以及不同产业间水平分工的FDI部门,而基于上述分工模式的研究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对垂直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下游企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水平分工内向FDI在中国建立的劳动密集型投资企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对主要涉案贸易部门内向FDI会产生不利的抑制性影响。现实中,虽然投资于中国制造业的内向FDI所占比重仍旧较大,但是,2004-2009年中国制造业贸易部门吸收的内向FDI比重已出现近20%的大幅下降。尽管这其中可能包含有其他影响因素所致,但是它无疑很好地证实了基于分工模式的理论预测,即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会削弱垂直分工FDI在中国建立下游企业的投资意愿,也会削弱产业间水平分工FDI转移至中国制造业部门的投资意愿,结果FDI要么提升在中国制造业的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要么向其他行业或第三方进行投资转移。

四、美国对华反倾销会造成中国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吗?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规避美国反倾销贸易保护政策不利效应的最佳范例是日本。徐茂魁和陈丰(2009)提出,日本规避美国反倾销保护经验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不同特点的产业使用不同的投资方式。如日本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模式是大量日本中小企业率先在东南亚投资,再转出口来规避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日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电子产业、设计研发等多采取绿地投资或直接收购当地企业进行改装的方式;日本资本密集型产业如交通运输业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采取合资、再转出口的形式来规避投资风险。

中国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规避欧美反倾销的做法尚属起步,特别是对美国的直接跨越式投资更少。图4列示出2004-2009年中国对各大洲直接投资金额状况,可以看出,中国近几年对外直接投资取得了快速增长,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达559.1亿美元,是2004年的10倍多。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滞后的影响,虽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有增长,当年投资额达565.3亿美元,但增速已下滑至1.1%。从投资地区来看,中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2004-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比重中66.3%投向亚洲地区。其次是投向拉丁美洲,2004-2009年中国对拉丁美洲直接投资比重占到18.7%,2007年开始中国对拉美的投资比重有所缩减,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对亚洲地区的投资激增所致。中国对发达地区欧洲、北美的直接投资十分有限,2004-2009年中国对欧洲的投资比重为4.0%,同期对北美的投资比重仅为2.1%。

如表3所示,2004年以来中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额都极为有限,直到2008年之前,中国每年对美国的直接投资额维持在2亿美元左右,并没有出现增长。而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出现显著增长,从2004年的54.9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65.06亿美元。两项相比,2004-2007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所占比重竟出现逐年下降态势,直到2008年才出现回升。总的来看,2004-2009年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总额为21.17亿美元,仅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1.21%。而这一时期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数量却呈增加态势,2007年次贷危机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每年都在10起以上。尽管中国产品频繁遭受到来自美国的反倾销,但是中国企业并没有积极地采取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规避美国的反倾销壁垒。究其原因是,中国大部分被诉企业对美出口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都在于利用中国本土低廉的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形成的价格竞争力,尚不具备跨国投资生产经验,特别是对美国直接投资的融资能力和竞争能力。正如Blonigen(2002)指出,跨越反倾销税的外向FDI是外国企业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时保持在美国市场份额的重要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或很少有跨国生产经验的企业是不现实的。因此,毫不奇怪地,发展中国家日益强调在WTO框架内解决反倾销保护问题。

作为应对的反应是,中国一般采取对第三国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规避美国的反倾销,且大部分投资还是选择贸易政策较为特惠的港口地区,如中国香港、百慕大等避税地。①而亚洲和拉丁美洲正是这些避税地的集合地。据《中国经济统计年鉴2008》统计,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避税地的金额超过186.1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71%。只有少数企业选择通过在东南亚国家投资建厂再转出口。2007年中国向印尼、泰国和越南的直接投资约为3亿美元,仅占流量总额的1%。另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统计,2009年中国对避税地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直接投资额达439.9亿美元,占到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77.8%,而2009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印尼、泰国和越南的直接投资额为3.9亿美元,仅占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0.7%。这样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很难形成产业发展模式,只能是对美国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暂时性的规避。

但是,通过对第三国投资跨越美国反倾销税等壁垒时需要警惕美国的反规避法。在WTO规则中,邓克尔草案(The Dunkle Draft)对两种形式的规避做出了规定:一是通过进口国组装的规避,二是通过第三国组装的规避,其中满足反规避法则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来自被诉国的零部件价值超过组装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价值的70%,且在进口国组装生产的附加值占组装产品总价值的25%以下。美国由商务部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21节中的规定对反规避投诉进行审查、展开调查,并根据情况做出反规避裁定。这意味着简单地通过组装再出口的方式已经行不通,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和对美国市场的投资能力才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的法宝。

综合上述分析,一方面美国加大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并没有积极对欧洲、北美特别是美国进行跨越关税的外向FDI。相反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选择贸易政策较为特惠的避税地。这样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很难形成产业发展模式,只能是权宜之计。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加剧,而美中贸易逆差很大程度上是由FDI创造的。本文就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内向和外向FDI的影响做出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垂直产业内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下游企业、产业间水平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投资企业都会导致这些企业最终产品出口原产地向中国汇聚转移,加剧美中行业贸易逆差失衡,引起美国上升的行业损害抱怨,导致美国对中国频繁反倾销。结果,美国对华反倾销对这些分工FDI在中国建立的投资企业都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削弱他们转移至中国的投资意愿。

2.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金属制造业、化学工业、特别是纺织业部门对美出口及其内向FDI产生很不利的影响。2004-2009年中国制造业部门吸收的内向FDI比重出现近20%的大幅下降。这很好地证实了基于分工模式的理论预测,即美国对华反倾销会削弱垂直分工FDI在中国建立下游企业的投资意愿,也会削弱产业间水平分工FDI转移至中国劳动密集型部门的投资意愿。

3.中国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规避欧美反倾销的做法尚属起步,特别是对美国的直接跨越式投资更少。而这一时期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数量却呈增加态势。尽管如此,中国企业并没有积极地采取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规避美国的反倾销壁垒,而是选择避税地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这样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很难形成中国自身的产业发展模式。

本文的政策建议是:第一,引导垂直分工FDI提高在中国直接投资的生产技术和资本密集程度是重要的,同时可考虑引导产业间水平分工FDI向产业内水平分工FDI升级转变。第二,认为中国选择避税地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只能是权宜之计,主张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和到美国本土进行FDI的能力是重要的,以达到抑制美国的反倾销活动。

注释:

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近20个国家(地区)定义为避税地。其主要特征有:税率相对较低、银行或商业保密程度高、金融业占主导地位、通讯设施现代化、无货币管制、无须向监管或统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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