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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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破坏民主践踏法制的深刻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事业蒸蒸日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一)形成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指导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针。这一思想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其主要内涵可概括为“九个一”:一条基本方针,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个战略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一条重要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全局性的任务,即加强法制,保证依法办事;一个关键,即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个新课题,即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学会按照宪法、法律办事;一个重大关系,即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从人治向法治过渡,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一个依托,即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托;一个明确目标,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逐步实现我们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

(二)更新法制观念。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法学界在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解放思想,逐步转变认识和更新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主要包括:从重人治、轻法治向重视法治的转变,树立法治观念;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从重义务轻权利到权利义务并重的转变,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从只讲法的阶级性到不否认法的阶级性,同时重视法的社会性和规律性的转变,树立科学的法观念;从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到确认两者并存的转变,树立应当重视私法的观念;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到两者并重的转变,树立实体与程序血肉相连的正确观念,等等。与此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逐步培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努力做到从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主要依法办事的转变,树立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观念。

(三)加强立法工作。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把立法放在法制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使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20年来,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3件, 年均立法16 件;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0多件,年均制定行政法规近40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年均立法300余件;国务院部委和省、 市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30000余件,年均制定行政规章1500件。从1980—1995 年底,全国159 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195件,变通规定59件,年均立法约18.5件。经过20年的艰苦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四)推行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法治行政观念并且推行依法行政,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在行政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国家公务员的一系列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我国初步建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行政的监督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依法行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规范行政主体方面,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人大通过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决议方式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对于从体制上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在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方面,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规章214件,废止33件;据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统计, 共修订地方政府规章1572件,废止1198件。1990年10月1 日正式生效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制度。1993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81974件,平均每年递增26.70%。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主体和程序。自该法实施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70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同期,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赔偿请求762件,决定给予赔偿179件。

(五)完善司法制度。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主维护人权的关键。1978年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司法工作,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司法制度。国家先后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改革和完善了侦察制度、审判制度、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形成了有关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目前,我国共设立人民法院3556个,法院干警近29万人,其中法官13万人;设立人民检察院3846个,检察院干警221514人,其中检察官159638 人。1993—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每年平均递增11.47%。同期,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有关职务犯罪案件387352件,查办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54805人; 提起公诉1781730件。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 律师队伍和律师业务发展很快,截至1997年底,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8441个,律师100198人,1997年担任法律顾问232434 家, 办理刑事、 民事、 行政诉讼及代理1162416 件, 非诉讼法律事务1222239 件, 法律咨询和AI写作法律文书5217816件。1997年,全国有公证机构3162 个, 公证人员17431 人; 1997年,全国已在15个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47个,办理援助案件近千件;全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985313个,专职司法助理员57029人, 调解人员10273940人;全国共有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35207个, 法律服务人员119155人,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488569处。

(六)加强法律监督。1978年以后,我国逐步建立和加强了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以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内容,是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在立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88年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10年来,共对58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此外,从1993—1997年6月,有3692 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结了2045件,其中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共计93件,占审结总数的4.54%。在行政监督方面,从1987—1996年,有2.8 万余件法规规章在国务院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存在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 余件作出了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等处理。在司法监督方面,检察院是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从1993—1997年,全国检察院在侦察监督工作中, 共依法追捕34572 人, 追诉14371 人, 决定不批准逮捕271629人,决定不起诉25638人;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 共提出纠正意见12806件次,提出抗诉12288件。上述监督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全国人民经过“一五”、“二五”普法,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制观念,许多人树立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观念。特别是通过“二五”普法,全国8.1 亿普法对象中有7亿人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 各地方注意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全国共有96个行业(系统)制定了专业法学习规划,使行业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全国30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45%的市(地)、近50%的县(市、区)和行政村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军和武警部队结合军队的特点,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把法制教育贯穿于部队各方面教育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1996年开始的“三五”普法,正在全国广泛地开展。

党的十五大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规划了宏伟蓝图。这个蓝图的总体要求是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实现这个蓝图,必须继续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划分立法权限,细化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行为,加强立法解释和监督,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立法,明确行政权限,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要努力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关系,完善体制,建立制度,裁减冗员,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待遇,健全监督司法机制,防止司法腐败,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定监督法、新闻法、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完善监督法制,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切实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公仆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增强全体人民的民主、人权、法治和公民意识,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和公民的各项人权。

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我国法制建设将具有以下发展态势:

(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出发点。社会主义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根本方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性质不动摇,才能保证法治的正确发展方向,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同时,在我国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未来我国的法治仍将是社会主义性质与中国国情的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尽快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新的法治观念,建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使法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依法治国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互动发展。

(三)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依托。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中国法治在未来的发展,必然继续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依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化,使民主与法治更加完满地融合起来。

(四)以法治的统一化与多样化协调发展为特征。我国法治未来的走向,将呈现出统一化和多样化协调发展的特征。一方面,法治具有统一化的特征。因为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必须有统一的法律和法治来确认和保障国家及其主权的统一完整性,不允许任何分裂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存在;另一方面,法治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这是因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这种格局将继续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法治将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关注并且研究解决不同法律和制度实施产生的矛盾,保证法治的统一化和多样化协调稳定发展。

(五)以国际发展趋势为参照。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信息发展出现了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这势必向传统的以国界为空间范畴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为了回应时代的挑战,我国法治的未来发展,必然要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把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许多经济、科技、文化甚至政治行为的规则作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的参照系,学习、吸收、借鉴和移植一切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20年法制建设,弹指一挥间。现在,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新的世纪,将是和平与发展的世纪,是人类面临空前挑战与获得巨大发展的世纪。在我国法治迈向新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将再接再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把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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