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转化_技术经纪人论文

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转化_技术经纪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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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01)01-0040-0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类要素市场蓬勃发展。其中技术市场的迅速成长十分令人瞩目。从80年代初期至今,技术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渐趋兴盛的过程。目前,它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一条主要渠道,成为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纽带。

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时代,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被否定的。因此,技术如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也不可能被视为商品。技术的产生是政府进行投资的结果,使用技术是无偿的。所以,“技术市场”这一概念在当时国人的头脑中根本不存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为此,就必须找到一个能使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有效方法,使大量的科技成果,尤其是应用技术成果得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随着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技术成果向生产厂家的转移也逐渐由无偿变为有偿,由此,技术市场便应运而生。1980年,沈阳市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第一家“技术服务公司”。随后,武汉、北京、广州等城市也先后举办大型的科技成果交易会,并相继成立了为科技开发服务的机构。1985年,国家决定广泛开放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以促进生产的发展;1986年又为扶持技术市场的成长制定了“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同时成立了全国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2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的体系已初具规模。这主要体现为法律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和技术商品流通体系的基本建立和形成。在法律体系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加上中央和各省、市制定的配套法规、民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法律为技术市场的运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管理监督体系方面,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包括75%的地、市和近60%的县)均已建立了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在流通体系方面,除继续举办综合性或各种专业性的技术交易会外,各省、市都很重视大型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建设,并在业务运作方面采用了电子网络等现代化的信息传输技术。例如,中国技术交易网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具权威,以技术为核心内容的交易信息集散地和交易实物平台;北京技术交易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科技创新网、沈阳技术交易所、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华南技术交易市场、昆明技术市场等,均已成为颇具规模与影响力的技术商品集散地。迄今、全国共建立了1300多个技术合同登记站。

技术市场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技术交易量的增长。20年来国内技术市场在需求方面一直呈上升态势,进入90年代后尤为突出。据统计,1991年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0.8万项,成交金额为94.8亿元;1998年分别为28.2万项和435.8亿元;1999年达到26.5万项和523.4亿元。十多年来平均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1999年虽然合同数比上年有所减少,但反映技术合同交易规模与水平的平均每份合同的成交额则为19.8万元,比1998年增长了28%。与此同时,技术市场的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扩展,无论从它对各个社会经济领域的逐渐渗透,还是从地域分布的日趋广泛来看,其作用及影响都越来越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与科技的运行各成体系,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非常困难。而技术市场的兴起逐渐改变了这种分割状态,正在成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成为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的桥梁。

(一)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国家实行了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宗旨的科技发展计划。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市场的机制逐渐融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市场需求正在成为计划项目的导向及源泉。当这些项目取得成果后又通过技术市场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在1998年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有4.8万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进入了技术市场,占总合同数的17%;成交金额为134.2亿元,占总成交额的30.8%。分别比上年增长38%和52.1%。近年来国家为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在这一背景下,许多研究开发机构进行了转制。截止1999年底,全国4728个研发机构已有664个或进入企业集团,或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其科技活动经费与从业人员均接近总数的1/4。转制后,这些研发机构与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技术联营等技术贸易活动,或是进行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经营,面向市场、面向生产,使大量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技术市场转移到生产领域。90年代以来,全国各科研机构向技术市场输出的技术逐年增加,1992年签订的合同成交额为70亿元;到1998年增加到151.9亿元,该数额为当年合同总额的34.8%。科研机构已成为技术市场中的最大卖方。这一金额在当年科研机构的总收入中占了接近1/3。这表明科研体制改革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进入市场的能力,而且使其经济实力大大提高。

(二)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工农业的技术进步

在工业方面,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工业企业增强了技术创新意识,对新技术的迫切需求使它们认识到:在技术市场中寻找先进、适用技术是一条提高竞争能力的捷径。因此,技术市场作为工业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桥梁,其作用日益彰显。在技术交易中,直接为工业企业服务的项目向来占据首位,1998年依然如此。当年工业企业购进的技术商品及服务达到245.9亿元,是技术市场中最大的买方及受让技术服务对象。不过,由于技术服务领域的扩展等原因,其成交金额在总成交额中所占比例近年有下降趋势,已由1996年的62.9%下降到1998年的56.4%。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始向技术转移的双向主体转变。它们将自身拥有的成熟、适用的配套技术拿到技术市场上出售。1998年工业企业出让技术的合同金额为69.5亿元,成为当前技术市场中的第三大卖方。许多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这个桥梁,积极参与技术经营活动,提高了自身对新技术的吸纳能力及创新能力,从而增强了市场竞争的能力,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步入了先进企业行列。

在农业方面,技术市场为开辟城乡之间技术与经济的合作渠道,建立健全农村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扩散发挥了显著作用。从1993年开始,服务于农业的技术合同明显增加。1998年的农业合同成交额为53.9亿元,共6.4万项,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分别为41.7%和52%,在受让技术所服务的各类社会经济目标中,位居第二。农村技术市场的试点工作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进展明显。其中以湖南、湖北、福建、山东等省最为突出,这些省份的农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均大幅度增长,科技兴农事业蓬勃发展。大量种植、养殖、加工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进入了农村的千家万户。可以说,农村技术市场的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崛起

伴随着技术市场的成长壮大,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正在崛起。为了发展技术市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进入市场从事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展,近年来出现了科研体制内的科技人员向体制外流动的趋向。在流出的人员中,有一部分转入了民营科技企业。这一类型企业是智力密集、科技先导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其技术起点往往很高。如同当年乡镇企业的兴起一样,这些民营科技企业刚一诞生,就依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在当今的技术市场中,成为一支朝气蓬勃的新生力量。经过奋斗,已有一些科技企业成长为产值超亿元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乃至企业集团。例如,在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深圳科技工业园内,民营科技企业均占企业总数的80%。深圳的民营科技企业在通讯、计算机软件行业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这些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技术市场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科技成果的推广率明显提高。1998年,在全国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中,已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占应用总成果的比重为80.5%,1999年这一比例增加到81.1%,比1992年的70%提高11.1个百分点。另有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2/3的成果是通过技术市场调控而得以实现的。

我国的技术市场取得了巨大成绩,对此勿庸置疑。但它是一个新兴的要素市场,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即便在经济发达国家,其技术市场也远不如普通的商品市场那样完整和成熟。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成长历史很短,而技术市场在观念、机制、市场结构等方面,就更是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因此,应不断总结经验,以期改进与提高。

技术交易成功与否并非只看签订多少合同及成交金额,而是要看受让的技术及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以及运用这些技术生产的产品能占领多大的市场,带来多少经济效益。目前技术交易中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技术合同的实现率不高,1998年的这一指标为56.2%。这表明还有四成多的合同当年未能实现。究其原因,除了产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外,技术市场本身的不足和政策环境、体制方面的问题都会对技术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与改进。

(一)强化与完善技术中介服务网络,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目前,全国已有6.3万家从事科技中介业务的技术贸易机构,从业人员达113.7万人。但这还远不能满足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上述机构只有15%是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主业的,其他都要靠多种经营维持生存;从事技术评估与作价、法律咨询与仲裁、风险投资、审计等业务的机构过少;缺乏业务骨干,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还不到全体从业人员的10%。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的技术交易成交额在全国首屈一指,专门从事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达30万人之多,但全市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只有28家,技术经纪人仅600人,且合同交易人员多为兼职或业余的。这种状况与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显然差距过大。

技术交易远此一般商品交易复杂,往往涉及技术评审、转让方式、法律、贸易、合作期限等多方面问题,技术价格的确定更是复杂。这些特殊要求导致了技术交易成本较高。为使技术交易顺利进行,以便买卖双方均能获益,就必须有中介人为两者沟通。他们必须既懂技术、又熟悉市场;既深谙法律,又有相当的协调组织能力,因而有着很好的信用。在技术交易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可以说,没有技术经纪人及各类中介组织的高质量服务,技术交易就很难成功。

笔者认为:要想使技术市场健康成长并发挥良好的作用,首先,要下大力气培养这样一支队伍。目前,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实施培养1万名高素质技术经纪人的计划,各地科委也很注重培训在职人员。但这还不够。为了使这一队伍有源源不绝的、受过正规专业训练的高素质人才补充进来,应该在理工科大学(也可在农业大学)开设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课程,以工、农、医(药)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学习技术贸易(包括国内外技术贸易)方面的法律、市场营销、公共关系等课程,专门培养高级的技术经纪人。同时创造条件在全国的专业性资格考试中开设“技术经纪人资格”考试,如同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考试一样。这样做,可以促进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使目前从事技术中介的人员广泛接受专业训练,提高业务水准。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抓好了,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也就有了坚实基础。

其次,应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技术经纪人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在现实交易中,侵犯中介人员及机构的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往往使其从事技术交易的积极性和信心受到打击。目前,在涉及到技术贸易的法律中,能够保护他们权益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及《民法》的一些条文,如“居间合同”等。但这些法律的适用面过宽,对技术经纪人及中介机构的专业保护力度不够。而在《科技成果转化法》这类与技术交易有直接关系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经纪人及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却未就其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技术经纪人及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建议有关方面进行研究,补充、修改上述法律。

(二)继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技术成交项目提供转化资金

资金短缺向来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这些年来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多方设法增加科技投入,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对技术市场而言,投入不足,成交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是技术商品有效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为了解决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各级政府在政策措施方面也予以大力支持。例如,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99年国家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已支持了1000多个项目;国家还将在股票交易市场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板块。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地都建立了风险投资机构。据报道,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已近100家,资金规模80亿元,八成为政府投资。但从长远来说,还是要积极探索“政府支持、科技贷款、企业投入与社会集资”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投资机制,国家应研究、制订对私人资本的保护措施,以吸引数额达到几万亿元的民间资金进入投资领域。

笔者认为: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方面,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做法值得推广。目前在技术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买方已不满足于仅仅购买几项技术,而是要求卖方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也就是以技术来入股,从而使双方形成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这就涉及到产权和股权交易。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就具备了这方面的服务功能。它使达不到主板或二板股票市场上市条件,没有机会上市的企业,能够在这里进行产权转让,得到培育发展,从而增资扩股。例如,沈阳技术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技术转让与交易,为帮助当地众多成长型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资金短绌的问题,使技术产权交易取得突破性进展,该交易所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上海以投资为主,沈阳以项目为主,不定期地异地推介项目,实行优势互补。迄今双方异地包装项目7个,其中5个是产权交易项目,2个是技术转让项目,共融资1.67亿元。由此,沈阳技术交易所的资金要素得以启动,服务功能全方位释放。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成立以来的200多个交易日中,成交技术产权200亿元,使260多家科技企业的300多个科技成果走上了生产线。这一事例启发人们:各地的技术交易市场可以通过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方面的困难。除上海外,北京、成都也已建立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合作前景应该是广阔的。

(三)积极发展技术创新组织,提高技术成果成熟化、配套化的程度

尽管现在科技成果推广率已有相当的进步,但在技术市场中仍然存在着科技成果资源缺乏,高科技含量的技术项目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买方还是难以在这里找到成熟配套、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研制的阶段性成果和小试产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深度开发和中试,也会影响成果的转化。这些都是导致技术交易实现率低的原因。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一是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使大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运行。到1999年底,全国已转制的研发机构占全部机构的比例仅为14%,科技活动经费和人员均接近总数的1/4,说明转制的任务还很重。上海市的科技力量在全国名列前茅,拥有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230家,科技活动人员将近4万人,其中科学家工程师有2.6万人。但他们的科研活动迄今仍游离于企业的经济活动之外。如果把这部分科技资源直接投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一定会产生更为显著的效果。通过转制,可以进一步办好各种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孵化中心、集成配套开发中心等新型的技术创新组织,从而为技术市场提供源源不绝的科技成果。二是应继续鼓励和推动产、学、研结合,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建立双边、多边的技术协作关系。三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转为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应该增强其作为技术加工单位的功能。1998年,各类技术贸易机构购买技术27.7亿元,同时出让技术9万多项,成交金额91.2亿元,占总额的20.9%,成为科除研机构之外的第二大卖方。这些机构的科技人员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由他们对技术进行深度开发或二次开发是很有潜力的,这也是技术市场增加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来源的有效方法。为此,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这些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再开发活动的积极性。

除以上三方面外,继续加强技术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加速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体系,对繁荣技术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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