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矛盾观的解读路径与和谐社会观的理论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路径论文,矛盾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7)05-0594-06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对辩证矛盾观的解读和运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理论上长期存在的一种倾向是把矛盾的构成要素两极化、把矛盾对立的属性和作用绝对化,结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的解放和科学禁区的突破,学术界本着“返本归真”的精神对辩证矛盾观给予正确解读,从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谐社会观基于矛盾诸要素及其关系的深刻分析和准确把握,根据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突出地强调了矛盾同一性的意义,不仅在实践上凸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价值目标,而且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了辩证矛盾观解读上的形而上学倾向,从而全面地推进了对辩证矛盾观本质内涵的深刻理解。
一、辩证矛盾观的传统解读及其负面影响
辩证矛盾观的传统解读,是以两极“二分法”和单一指向性的思维方式为据,它把矛盾看成两极的对立,并把矛盾中的斗争属性及其对抗形式绝对化,结果把事物发展动力的矛盾片面归结为斗争及其对抗形式。无疑,这种解读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本真意义,而且对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实践产生过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传统解读导致了矛盾斗争属性和作用的绝对化。在近代西方文化中,辩证法是作为解决认知领域主客二分的矛盾而产生的,旨在引导主体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征服世界和改造世界,并表征着主体通过冲突和斗争征服和占有自然的创造精神。黑格尔把事物之间的关系看做是矛盾双方的对立关系,把矛盾看成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使对立斗争的矛盾成为辩证思维的主旋律。不独黑格尔,马克思也曾根据资本主义早期血与火的历史,断定人类文明史就是矛盾和对抗的历史,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一个是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一个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他们都突出强调对立和斗争在辩证法中的特殊地位。因此,人们也就用斗争的观点解读辩证矛盾观,并且逐渐形成了一种传统——对立和斗争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于是,在矛盾斗争性和同一性的关系中,斗争属性被绝对化,即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而同一性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由斗争性所规定。在矛盾的作用上,斗争性被绝对化为事物发展的惟一源泉和动力,似乎同一性只是为矛盾的斗争提供场所而已。其实,黑格尔突出强调矛盾的对立、斗争属性有其历史的原因,其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初期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实际。至于马克思,则并没有把唯物辩证法归结为矛盾的对立和斗争,而是把对立和对抗限定在人类社会的一定时期。马克思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第33页)。按照马克思的见解,矛盾、对立和对抗,只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发展状态,未来社会的发展不再采取对立、对抗的方式。可见,当人们用斗争、对抗的观点解读辩证矛盾观时,实质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本义。
其次,传统解读导致了政治领域阶级斗争的扩大化。传统解读模式不仅导致了理论上把矛盾的斗争属性和作用绝对化,而且在实践上导致了政治领域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被视为“斗争哲学”,辩证矛盾观更是作为阶级斗争的思想武器。如果说在特定的年代这种对于辩证矛盾观的解读还有某种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就往往产生负面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理当适时转变思维方式,集中力量搞建设,更多地注重矛盾属性中同一性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延续对抗思维方式,甚至把它绝对化,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是这种对抗思维方式的突出体现。对辩证矛盾观的传统解读,导致了把马克思关于阶级社会发展状态的阐述误解为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概括,也导致了社会主义时期无休止的政治运动,乃至引发了“文化大革命”,给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结束“文化大革命”后,政治上适时地纠正了“左”倾错误,但由于理论上对辩证矛盾观的解读缺乏彻底的革命性变革,所以,即使在改革开放时期,也曾冒出过“左”的东西,如“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2](第375页)。因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度发生的以反“和平演变”为工作中心的现象,就是对辩证矛盾观的传统解读在实践中的反映。
最后,传统解读导致了社会文明结构划分的两极化。凡事“一分为二”,是对辩证矛盾观传统解读的一个特点。按照传统解读模式,只要是矛盾,就必然是对立的两极,其构成要素只能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既有现实针对性,也是社会主义理论上的一大创新。然而,有不少人对这一提法却以“一分为二”的思维模式解读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构。社会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整合,社会结构具有层次性,既有基本的方面,也有非基本的方面。作为总体性概念的社会,主要涉及的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基本构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对而言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政策等,虽然是狭义的社会领域,但又是构成社会不可或缺的要件。按照两极思维的传统模式解读社会主义社会结构,使一些社会问题尽管十分突出,既得不到解决,而且长期存在。至于从矛盾要素构成的准确把握中引申出和谐社会的思维方式,就更是提不到议事日程。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发展则是社会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辩证矛盾观的传统解读,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从理论上彻底走出对辩证矛盾观传统解读的误区。
二、辩证矛盾观的正本清源及其积极意义
马克思指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3](第73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理论禁区的突破,人们对辩证矛盾观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新的共识,逐渐形成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本真意义的正确解读,从而既是为在实践上解决长期存在问题的思想先导,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前提。
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并非两极要素的对立,而是多种要素的组合。列宁指出:“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4](第411页),应该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4](第557页)。矛盾的构成要素是不确定的。研究矛盾的构成要素,既要着眼于静态的、剖面的分析,又要着眼于动态的、过程的考察。前者在于揭示矛盾是多种要素的“总和”,而不是两个对立方面的共居;后者在于把握矛盾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而不只是过程中的起始阶段。因此,统一物之分为两个方面中的“两”和一分为二中的“二”,并不具有确定意义的数量关系,而只是表明统一物的分解意义和结构性特征。如果以数量关系解读矛盾概念中的“两”或“二”,无疑是把生动鲜活的辩证矛盾简单化和绝对化。从逻辑上看,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是相互否定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由两极对立的要素构成的统一体,而反映出的关系则是至少三个要素的并存关系,它反映的是多种要素构成的统一体。辩证法的矛盾概念不同于逻辑上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作为对整体世界普遍概括的范畴,它绝不限于两极对立的矛盾关系,或者说,两极对立的关系只是辩证矛盾范畴所反映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辩证矛盾的统一体,不能归结为两极对立。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对辩证矛盾构成要素的正确认识和富于创意的运用。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矛盾、斗争具有普遍意义,但两极对立不能绝对化。这不仅因为两极对立以相互依存为条件,而且往往以相互转化为归宿。正如恩格斯所说:“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5](第349页)。矛盾、斗争并不等于对抗,“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6](第334页)。“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同”[6](第335页)。世界是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我们不能把矛盾(对立)归结为斗争,更不能把斗争归结为对抗。斗争是绝对的,而斗争形式是相对的。斗争形式的相对性,取决于事物的性质和事物所面临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疑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与其他社会形态的社会矛盾根本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发展是基本适应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环节与方面。面对大量存在的各类矛盾,当然要通过斗争来解决。鉴于社会主义社会上述矛盾的非对抗性,我们不是采取阶级斗争的形式,而是通过改革来解决。改革是“一场革命”,这就是斗争性;改革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又是斗争形式的特殊性。从国际形势看,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使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依存度越来越大,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局面。一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矛盾和斗争,另一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上又存在互补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扩大对外开放,利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发展自己。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并非只是斗争的结果,而是斗争性和同一性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此,列宁曾说过两个方面的意思:“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4](第557页)。毛泽东也说过:“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6](第333页)。深刻理解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必须强调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共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违反辩证法的。深刻理解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不仅应该重视同一性和斗争的共同作用,而且应该重视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作用,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同一性的特殊作用。列宁曾经就如何正确认识同一性的作用提出过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同一的、是相互转化,——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当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当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互相转化的东西”[7](第111页)。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大量存在的社会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同一性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比起斗争性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既要正视矛盾、不回避矛盾,又要善于缓和矛盾、化解矛盾。为了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善于运用同一性的理论指导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大发展。
三、和谐社会观的确立及其对辩证矛盾观的理论创新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说,辩证矛盾观的解读是一个求真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和谐社会观的形成标志着辩证矛盾观的解读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和谐社会观不仅包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而且凸显思维方式和行动方略的辩证性特征。它以兼顾众异、包容多样、协调发展为旨趣,以矛盾诸方面之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达成统一为价值取向,从多方面发展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同一性理论。
(一)矛盾结构理论的创新
和谐社会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胡锦涛指出:“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8](第1版)。就广义的社会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进行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必然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物质文明建设需要产业、企业、体制等方面的和谐,政治文明建设需要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决策等方面的和谐,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思想观念、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富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狭义的社会看,作为社会非基本构件的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等,不仅在狭义的社会中互成系统,而且共同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宏观结构构成社会矛盾的巨系统。我国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经济、政治、文化要协调发展,而且具体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问题也要切实解决。“四位一体”的发展观念,把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相互关联的基本要素,既突破了只是从宏观结构即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谈论社会主义建设的思维方式,也突破了用“一分为二”的两极思维解读社会文明结构的历史局限。无疑,这是对于辩证矛盾结构富于创意的表达,发展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结构理论。
(二)矛盾性质理论的创新
在社会领域,矛盾的性质与人们的利益关系相联系;利益关系不同,社会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在某些具体的利益关系中,如果处理失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会产生暂时的、局部的对抗。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矛盾的总体性质。从矛盾同一性的角度来说,这里的关键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9](第1版)。社会主义和谐观关于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规定,不仅是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思想指导,而且是对唯物辩证法矛盾性质理论的创新。
(三)矛盾共居理论的创新
和谐是矛盾双方或多方共居的一种状态,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运行和发展必须以达成和谐为取向。这就要求构成社会矛盾的不同方面在社会这个庞大的统一体内,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转化。从矛盾共居状态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在这里,一方面,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创造活动、创造才能和创造成果都能以肯定的形态而存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秩序都在规范中形成有序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矛盾关系的各方,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协调。作为系统的对立方面,因为竞争而打破旧的和谐和平衡,并构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又因为协调而达成系统诸方面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不过,和谐并非事物发展的终极状态,更不是事物存在的唯一状态,而只是矛盾同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谐也并不是事物内部矛盾的消失,而是矛盾在共同体中处于化解的过程中,同时矛盾诸方面的差异被包容在共同体中。正因如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明确“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价值目标,求同存异,包容多样,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放手让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成果不断产生,进而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并和谐发展。显然,和谐社会观关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的科学规定,推进了唯物辩证法矛盾共居的理论。
(四)解决矛盾方式理论的创新
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8](第1版)。和谐也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以承认差异为前提,以化解差异、达成和谐为归宿。我国改革的深化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在享受改革成果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不同利益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怎样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是用对立、斗争甚至于对抗的方式来处理,还是用平衡和协调的办法来处理?和谐社会观一方面承认社会成员因各自的先天条件、实践经验、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利益差异;另一方面,赋予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高度关注社会公平,特别是经济收入的分配公平,切实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再也不能用观察阶级社会那样的对立、斗争和矛盾冲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而只能以积极的态度、宽容的心态,从矛盾双方的协调、统一去认识问题。和谐社会观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向,从协调、平衡、共处的同一性视角观察和处理当今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同一性理论注入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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