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审查过程中强化证据的支撑
黄 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 要: 本文通过案例对如何在审查过程中加强证据支撑进行了分析,使审查员规避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关键词: 审查;证据;支撑
1 绪论
专利审查中,评述一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均需要以证据作为支撑。但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往往会出现证据事实认定错误、“事后诸葛亮”等等问题,如何强化专利申请中的证据支撑,成为审查的第一要务。
2 案例分析
本文中将结合案例,通过寻找审查中的问题,来探索如何强化审查过程中证据支撑。案例如下:
本申请的一通的内容概括如下:D1公开了:在轮架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手柄)一侧至少开有锥形卡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卡槽),轮架一端带有滑轮,滑轮结构包括转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轮体),转轮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开口销)和轮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滑轮支撑座),从图示可以看出转轮轴是由一端为圆锥体,另一端为大圆柱体,中间由直径比大圆柱体小的小圆柱体连接。
权利要求1 与D1 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手柄的一侧至少开有两个卡槽,手柄另一侧有加强筋,所述卡槽两侧的手柄上开有锁绳凹槽,手柄上至少有一条加强凹槽,圆锥体上有一字槽,所述滑轮支撑座外侧有加强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相对于D1 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锁绳。D2公开了一种简易收线器,并具体公开了该收线器具有卡板和两个以上的卡线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卡槽)。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部分被D2 公开,并且,通过对上述D2 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解决了如何对线或者绳进行更好的锁紧或者收纳。即D2 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D1 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针对D1、D2没有公开的内容均使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常规选择进行了创造性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通知书的裁决过程中的审查员B认为,D1 公开一种自锁防脱落滑轮,包括轮架,轮架设置有桶式轮箱,转轮设置在桶式轮箱内,转轮通过转轮轴与轮架铰链连接,其特征在于:轮架外侧设置有与轮架一体成型的圆弧形突起,圆弧形突起设置有锥形凹槽,锥形凹槽外侧设置有开口,锥形凹槽内设置有锥形卡块,锥形卡块设置有上宽下窄的阶梯型圆弧凹槽。D2 公开一种简易收线器,包括卡板和卡线槽,其特征在于:卡板为U 型且所用材料为弹性材料,卡线槽依次设置在卡板上。本申请的卡槽具有锁绳的作用,对比文件2 虽然公开了卡线槽,但是其作用是收纳线材,因此对比文件2 的卡线槽与本申请卡槽的作用不同,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 的技术启示。
是以词序回环往复的语言形式揭示事物或事理间特殊关系的修辞方法。其特点是语句整齐匀称,语意精辟警策,揭示事物的辩证关系。例如:
3 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D2公开了卡线槽,但是其作用是收纳线材,因此D2 的卡线槽与本申请卡槽的作用不同,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用于D1 的技术启示。因此,使用D1结合D2对本申请进行评述属于评述错误,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进行驳回本申请。审查员A之所认为D2能够与D1进行结合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是针对D2的事实认定有误,没有对本申请和D2的技术方案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虽然D2公开了一部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但该部分技术特征在D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并不相同,脱离了D2中技术方案的实质,想当然的认定了该部分特征的作用,导致错误的结合启示,做出了错误的驳回决定。审查员在判断是否有结合启示时,应该牢牢把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实质,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真正具备结合启示。
对2015年8至10月出生于巴西的35例小头畸形儿进行研究发现,他们的母亲妊娠期均有寨卡病毒疫区接触史,其中25例(71%)患儿有严重的小头畸形,17例(49%)患儿存在神经系统异常的表现。参加影像学检查的27例患儿均有异常的影像学表现。头颅CT及超声显示广泛的颅内钙化,主要分布在脑室周围、脑实质、丘脑及基底神经节。11例(31%)患儿存在多余的头皮,提示急性宫内脑损伤导致大脑发育障碍,但并不影响头皮的生长发育。其中4例(11%)患儿存在关节屈曲症状(先天性挛缩),提示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受累。该35例患儿均排除了引起小头畸形的梅毒、弓形虫病、风疹、巨细胞病毒和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的可能[10]。
DOI: 10.19392 /j.cnki.1671-7341.20191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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