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既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同样也是囚禁犯人、改造犯人和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我国监狱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历史渊源悠长。其中,明朝的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文化领域当中占有相当突出的显著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其中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偏废的监狱制度更是被视为举足轻重。明朝的监狱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完善,标志着一个时代法制长足进步和一个国家制度文化的丰富发展,对于当代社会影响深远且意义重大。
关键词:明朝;监狱;发展
一、监狱制度的历史渊源
我国“狱”字及其同义字的出现大约在商代的中后期,这表明商以前古狱已经出现萌芽并实际存在。西汉史游《急就篇》、隋朝陆法言的《广韵•三独》都有关于“皋陶造狱”的记载,随后的彭氏注释更明确了“皋陶造狱”的形状和名称:“皋陶造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夏王朝建立后,监狱这种拘束囚犯的场所便随之应运而生,可以说,我国古代的监狱起源于夏朝。
监狱这一制度随着历代王朝的不断更迭且在吸收借鉴前朝经验的前提下悄然的向前发展着,对于明朝统治时期,各项法律制度日趋成熟,成为了维护行将就木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力工具之一。
二、明朝狱政的指导思想
明朝统治者采用仁恕和重刑两者结合的原则是明朝狱政管理的基本思想,重典治狱是明朝区别于其他王朝的最大特点。
明朝的法制建设主要在明初朱元璋统治时期(1328—1398年)。封建统治者深知农民起义的爆发的社会根本原因对封建统治的影响,也因为这样,在立国之初,就极其注意总结历代王朝统治的经验,吸取了元朝衰败的历史教训。他认为唐律是宽猛相济,古制完备的楷模,因此要求把体现礼法结合和明德慎罚精神的唐律作为其立法的蓝本,以制定明律,来达到明刑弼教的目的。
三、明朝监狱立法概况
明朝有关监狱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大明律》当中,而发布有关狱政的单行诏令活动却比较频繁,可分为两类:
(一)规定狱制条文的律诰
明朝建立之初颁行的《大明令》刑令部分确立了五刑、狱具、囚犯的生活待遇和狱吏的责任等规定。《大明律》颁行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关于狱制的规定基本规定在名例篇和刑律篇之中。
为了整顿吏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期间(公元1385年—公元1387)亲自编订《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这是一部严刑峻法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地主豪强、官民违犯的法典。
(二)有关监狱的条例诏令
明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修订的《问刑条例》即是“通行天下”的永久“常法”也是关于案犯罪名及刑罚具体刑罚的补充法律。在之中,枷号刑占据了五十三条,充军刑则更多了。
四、明朝监狱的设置
中国古代自汉代直到元代,监狱一直沿用“狱”,《大明律•刑律》中第一次出现“监当狱名。这是监狱史上称为监的滥觞。
明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设置较之于前代更加完善。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明朝中央监狱设置于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不设监狱。此外,明朝在监狱设置上与历代所不同的是在厂卫特务机关内特设厂卫狱。东、西两厂及锦衣卫狱,在明朝并未作为正狱看待。但由于皇帝直接授权特令兼管刑狱,直接对皇帝负责,权利极大,所用的刑罚极端残酷,且“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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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朝监狱管理制度
(一)系囚制度
系囚的本质目的是“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其顽心”[ ]。以达到有效的统治人民的目的。
1.建立严格的防卫制度
明朝对于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关押一概非常严格。人犯收监羁押时,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依照程序交由监狱负责保存。犯流徒、迁徙、充军的囚徒,定罪判刑之后,要如法枷杻,严加戒护。从徒罪到死罪一经判决就要铁锁锒铛,身负重枷。另外,在狱屋建造上强调坚固,并建立了严格的门卫制度,还规定了值班、夜巡(鸣锣、提铃、巧梆)、灯火等制度。
2.男女异室,轻重异处
明清在监禁制度上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凡逮系囚犯“老病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明史•刑法志》)。《明会典》定制更为明确,不仅男女有别,对于已决犯和未决犯及罪行轻重也各有区别,并分别设置了内监、外监和女监。
(二)监外执行普遍实行
明律例在五刑之外,又额外增加枷号。枷号,也称作枷示,即在罪犯脖颈处套上枷,并令在其上标注罪犯姓名及其所犯罪名,令其在监狱外示众、备受羞辱。
(三)录囚制度日臻完善
我国封建时代,自西汉以后各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录囚”作为司法和狱政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留下来。录囚,就是省察记录囚徒的罪状。由皇帝和地方官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实行对狱情的审查和监督。以此来宣扬“仁政思想”,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
明朝主要的会官审录制度有:
1.秋审制度
明初,朱元璋大多亲自审理重案,洪武十四年冬,“命法司录囚”,录囚时,把囚犯引至承天门外传旨论决,命行人持讼理幡旗,无罪应释的犯人持政平幡旗,宣判后谴放,这就是明朝会官审录的开端。
2.朝审制度
这种制度开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因此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死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外,还有公爵和伯爵,朝审通常是在礼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进行。
3.热审制度
热审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始止决遣轻罪,届宽及流徒以下,命出狱听候。热审制度是每年的小满之后的十余天至六月止。该制度被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进行
4.大审制度
大审制度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创设。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的官员在大理寺审录。“大审”之权基本上掌握在司礼监太监的手中,三法司亦要依从其眼色,这就是明朝臭名昭著的宦官特务干预司法,也是明代监狱管理制度的一大特色。
六、结语
监狱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表征着一个时期的司法现象,很好地反映出法律运作方式的情况。其中的制度规范、官员的安排、罪犯的审判记录等体现中国传统司法的鲜明的特色。通过对明朝的监狱状况的研判,有助于客观、科学、准确了解当时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监狱作为王朝重要的统治工具在本质上却是被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手段工具,所以不可避免的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它作为封建王朝监狱体系的基石,标志着中国监狱治狱理念的形成和发芽,这意味着中国监狱制度在法律中地位在明朝最终确立,还为后世监狱理念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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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焕然.皋陶造狱•宜岸宜狱•狱——从“皋陶造狱”谈古代“狱”的涵义[J].中国监狱学刊,2007
作者简介:史翔宁(1994-),男,山西阳泉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论文作者:史翔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6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