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幸福是社会进步的价值目标_个人价值论文

民生幸福是社会进步的价值目标_个人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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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8)06-0751-05

恩格斯说:“在每一个人的意识和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接着他指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无须加以证明的原理,是“颠扑不破的原则”[1](373-374)。个人追求幸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基础,没有每个人对幸福的积极追求,就没有个体对幸福的关心,也就没有人类的整体幸福。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生活轨迹采用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追求幸福,正是这种追求才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

一、幸福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幸福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向往和追求的。费尔巴哈曾经这样说:“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2](536),追求幸福是人的目的和权利,具有恒久常新的意义。因为人类是由无数个体构成的有机整体,没有个体追求幸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没有人类追求幸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离开了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就没有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为,人的幸福的实现不能离开人基本需要和欲望的满足,“需要”是人存在的基本物质前提,如果没有了生存的基本保障,人就无法生活,人的“幸福”也无从谈起。正如罗素所言:“我们的冲动与欲望是创造我们幸福的要素。”[3](74)格雷也认为,“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达到的。”[4](11)“作为一种内驱力,人的欲望是一团生命的活火。这生命的活火追逐着幸福。”[5](6)个人与人类的关系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个人为了获得幸福,会产生一种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或者说,追求幸福的活动使个人身上的人的类意识苏醒,因为虽然每个人的幸福的获得必须由他自己努力才能获取,但他不得不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否则,孤独的个人是无法得到幸福的,在与他人与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人们渐渐会懂得行为的利他性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自己获得幸福的条件之一。因此,一个人的行为愈高尚,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他自身的价值就愈高,获得的幸福就越多,就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可以这么说,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和价值目标。

人是为了幸福而存在的,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幸福的历史。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和政府等政治组织或政治机构,就是为了减轻市场竞争和社会冲突中的负效应,提高人类追求幸福的能力。因为任何个体的人,有的甚至是社会组织,都很难消除市场竞争和社会冲突负效应的抵消,这就是现代政治组织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政府只是人类实现幸福的工具,在推动人类幸福指数提高,协调国家间和人群间的和谐,促进人类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统一,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领导与统治。”[6]因而政府组织才是人类追求幸福最基础、最重要的人造物,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善治政府公共政策追求的目标。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开创的通过人们主观心理感受上的苦乐来定义快乐和幸福,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应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而且应成为人类社会政府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利用国家这个工具为人类幸福而服务与管理,自古至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理想和追求。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指出研究伦理学的目的就是要指导人们达到幸福的境界。在他看来“善”就是幸福,“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6]。他认为存在的最高的善就是人的好生活或人的幸福,应当由最高的科学即政治学来研究和把握。“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7](3)为此他对当时的158个国家的政体进行了善的研究,即对这些政体与幸福的实现程度的研究。他认为幸福不仅是合德性的实践活动,实现幸福更需要良好的政体和法律,因为“良法可以使人变好”[7](6)。他在他的另一本书里更明确地指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8](138)他认为好的政府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操劳的政府。他的这一政治理想经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加工和强化,已经成为一种与国家价值理想一致的政治理念,被演绎成每个公民追求和实现幸福生活理想的最好政治保障,是制订以每个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宪政体制的理念基础。因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人民幸福最大化就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承认和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成为评价一种政治制度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所以,善的政治制度必须以民生幸福为根本关怀才能彰显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不能以民生幸福为价值追求的政治制度必定是不良政治制度。而给民生幸福的基本前提就是尊重和保障民生的基本权利和健全人格。因为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更加重要,行尸走肉的人是没有半点幸福可言的,而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就是基本权利和健全人格的保障。所以,号称宪政典范的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阐释其目的时称:“宪政制度包含了我们有关人和社会幸福的最深沉的信念,并赋予这些信念以巨大的权威。”美国的宪法就是要“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我们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9](384-385)。这样一来,保障和增进民生幸福就成为各国效仿的立宪标准和政治制度的价值追求。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甚至还对民生幸福的追求作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法律和政府治理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9](384~385)我国2004年修改的宪法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入了宪法,无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幸福追求的。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民生幸福始终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无论政局遭遇多么大的变故和困境,寻求更好的发展都离不开以民生幸福为终极理念的政治探索和制度设计。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罗尔斯便企图以“民众幸福”这一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来改善和塑造美国的宪政体制,“幸福不是我们企求许多目的中的一个,而是整个计划的实现本身”[10](337)。人类的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民生幸福的辛酸史,人类的奋斗历程就是一个前仆后继的幸福追求过程。因此,无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有多么大的差异,无论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有多么大的不同,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类政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否则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生命力就会成大问题。

二、民生幸福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目标

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民众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民众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从本质上讲最为根本的标准就是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从这个标准来看,以往片面强调GDP这类反映经济发展的理念对于全面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状况是很不充分的,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社会政策选择上的舍本求末。而极富人性化的民生幸福崇尚的GNH关怀的发展理念,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GDP崇拜的片面和不足,而且可以衡量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文明程度。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幸福的提升并行不悖、平衡发展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持续下滑,这个社会发展就可能失衡,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阻碍经济发展。努力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也要让人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使得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幸福相得益彰,这才是社会主义发展价值论的真正内涵。

首先,人的全面发展和民生幸福是社会主义发展价值论的核心内容。资本主义制度虽然给人类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条件,但并没有给人类带来幸福和解放,相反,却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人的幸福——自由和解放成了社会发展中头等重要的问题,所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民生幸福最大化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的崇高目标和理想追求。为此,马克思反复强调,人的幸福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因为只有人才能构成现实的社会,没有了人,便没有了社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1](118-119)因此,社会发展最终要通过人的幸福体现出来。社会之所以能永远向前发展,原因之一就是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了人的幸福的追求就有人的创造力源泉,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自然,社会发展反过来必然造福于人民群众。归根结底,人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人的幸福满足到什么程度,社会就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发展是通过人的幸福来实现的,同时社会发展必然带来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人的幸福是社会发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次,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非常关注人的幸福和生活状态,他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揭露、批判和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描绘,认为未来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仅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而且还应该是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人人自由平等,人人全面发展,从而实现了人类的彻底解放的理想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他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2](491)并进一步认为在这样的联合体里,“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3](244)。到那时,劳动已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肯定自我,实现自我,发挥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有效途径。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以人的自由解放为前提条件的,所以,马克思是站在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语境中来论及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的。

最后,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程度取决于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程度,社会越向前发展,个人也就越获得解放与发展。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包括人从自然关系奴役下的解放、从社会关系奴役下的解放、从旧思想、旧观念束缚下的解放三重含义的自由发展,其中人从自然关系奴役下的解放程度,即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根本尺度。而人的发展是指现实社会中的个人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社会物质条件逐渐丰富的情况下,个人得到全面自由发展的过程。无论是人的解放还是人的发展,都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进步,个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程度就会不断得到提高。只有人最终从各种奴役中解放出来了,成了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人,才最终真正实现了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才能最终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只有到了未来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最终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劳动“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4](333)。这时,人类才最终从各种奴役中解放出来,人也因此而得到了全面自由的发展,人的幸福的实现和民生幸福的最大化的目标才在最终意义上得到了实现,那才是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实现真正的统一。

三、公正的制度是实现民生幸福的必要前提

幸福直接与人的物质利益相联系。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他们的“每次行动”都是“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的”[15](373-374)。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利益的争夺而引起的。利益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财富和权力,人世间古今中外,钱权之争从来没有中断过,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利益不是幸福的充足理由。每个人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始终牢记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幸福,不能把利益本身当作目的,这样才能让利益真正为幸福服务。生活中往往有些人为了幸福去追求利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忘记了幸福的宗旨,为了利益而追求利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利己心会战胜利他心,结果虽然求到了利益,却失去了幸福。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不可能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统一起来。近代英国思想家曼德维尔,进一步提出了“私恶即公利”。在他看来,利己心虽然是一种恶,但它对人有用,使人快乐和幸福,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曼德维尔在他的《蜜蜂寓言》中比喻说:人类社会像个蜂巢,“每一部分分开看时都充满着败行恶习,但合拢起来则成了极乐世界”[5](106)。显然,利己主义学说是企图把资产阶级的利己本性理论化为普遍的人性。

要改变这种似乎普遍化了的人性就必须改造社会的根本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变化,赤裸裸的利己主义学说得到了修饰,采取了“合理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的表现形式。在英国功利主义者那里,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机械总和,追求私利也就是等于为公利服务。边沁按照他的公利原则宣称,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种“文明的利己主义”。马克思对这种功利主义作了有力的批判:“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利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6](102-103)黑格尔也肯定人的利己心是必要而有益的,但他不同意把社会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简单总和,而认为两者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而否定中发展的,一方面是财富的增加,另一方面却是贫困的增加,表现为对立中的前进。那么,如何解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呢?甚至黑格尔也寄希望于德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他说:“利己的目的,就在他的受普遍性制约的现实中建立起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存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他们只有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5](107)正当的个人幸福,不是对他人成果和利益的侵吞,更不是对社会整体幸福的损害,因为“当一个人专为自己打算的时候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17](234)。

人们的幸福多种多样,在层次、境界等方面都有差别,各个人在一生中所获得的幸福也不一样,因为人欲望、需要的种类、范围、强度性质等不同,其满足程度、方式也不一样,而最高的幸福价值就是为人类服务,奉献自己的一切,这是幸福的最终的最好的归宿,既把幸福寄托或建立在毕生为实现人类的伟大理想而奋斗的事业上。因为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人类总体幸福的增加,通常是很多单个人的利益、幸福的牺牲奉献的叠加,这也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的要求。“为了人类总体的幸福或福祉的增进(民生幸福最大化),而使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个人的某些甚至全部幸福放弃与牺牲,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而且也是可能的。”[18]

社会要从制度上为有德行的人营造良好的公正的外部道德环境以保证和促进民生幸福的最大化。要建立起有效地打击、惩处利用他人的德行而营利的利己主义行为的制度。就这一方面来说,法律可以发挥其特有的强制作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蒙骗等亵渎“诚实”、不利于“诚实”普遍化的利己主义行为;要建立对“老实人吃亏”予以适当补偿的道德制度。有德行的人审慎地吃亏,是道德上的应当。而社会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对有德行的人的“吃亏”予以一定的精神补偿甚至物质补偿,可以激励更多的人遵守道德,要尽量少让有德者吃亏,特别是不能让利己主义者利用有德者的“吃亏”而占便宜。因此,“社会要促进德福一致,加强制度本身的惩恶扬善功能,使恶性者恶有恶报,有德者善有善报,从而实现德福一致”[19]。为了使制度建设符合德福一致的精神,就应当使制度中体现“德行也是人安身立命所不可缺,它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良心的安宁、人格的尊严、社会的赞誉,甚至同时也可以带来某种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便利”[20](180)。总之,应充分发挥社会制度在保证德福一致方面所具有的功能,要使不道德行为同时就是不明智的行为,从而逐步减少、杜绝不道德行为,鼓励道德行为,保障并促进人的幸福并推进全社会的幸福和谐。

维护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制度是人类政治理想的重要目标。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维系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亦是保证民生幸福的重要前提。所有政治组织的政治行为实践表明,社会公平与公正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激烈冲突,最终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一个比较注重公平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人民安居乐业和充满创造力的幸福社会。那么,人民群众就会对政治制度充满信任和认同,并自觉自愿地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最终形成“公平与公正——社会繁荣发展——政治组织行为合理性增强——进一步促进民生幸福最大化”的良性循环。总之,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基础的巩固,也是民生幸福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关注和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总之,民生问题,幸福为本。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人民的幸福,经济增长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政治民主也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文化发展还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社会和谐更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实现最大幸福。所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就是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归根到底就是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就是为了造福人民。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有关宏观决策研究机构,应当对不同时期主要社会群众的幸福指数予以充分的重视,通过追踪研究、把握不同社会群众幸福指数的走势和变化规律,更加关注民生,坚持以民生幸福最大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真正将民生幸福作为改革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示灯。

收稿日期: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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