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社会性与民族性_公益组织论文

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社会性与国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性论文,当代中国论文,组织论文,国家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社会交互关系的表现

国家与社会关系("State-Society" framework)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分析框架自上世纪末重新引入中国学界以来,一方面得到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人文与社会学科的广泛关注和运用,显示出其较为有效和广泛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其在各个学科的讨论和运用中又常常引发歧义和论争。笔者认为,就后者而言,这既与不同学科在研究上的出发点、问题意识、研究路径和同行术语等方面的不同规范有关;也与各种理论观点和具体研究所身处的时空脉络,以及此一时空脉络所折射出的社会文化历史差异及其变迁进程不无关联。然而,此一框架也为相关学科就同一研究主题所展开的视角不同、方法各异,但所欲解答的实践问题相似的研究领域提供了一个可兹对话的概念平台,它尤其对当代中国的社区及社区建设研究、NGO及民间或社会组织研究、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社会空间研究及政府和公共管理研究等启示巨大。

20世纪90年代前后西方政治学中出现的“社会中的国家”新取向反映了其颠覆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的努力,这与社会学界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的破除传统社会理论及研究中“结构—行动的二元论”(agency-structure dualism)对立,发现并关注“行动与结构的二重性”(the duality of structure and agency)的方法论探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此一时期人类学者有关中国乡村的田野研究亦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国家—社会”这一对看似矛盾对立着的结构之间相互渗透、交互作用的特征,指出这是“一种相互包含而非各自分立的客观现实”。这正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互关系,它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渗透、交互作用与互为因果;同时,这也是一种随时空、场域的转换而发生的“变动着的关系”[1]。本文旨在进一步指出,如果以国家性和社会性(statism and sociality)来指称具体而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则有可能在更为现实的面向上进一步理解和解释中国社会与国家所特有的交互且变动着的关系。

二、对当前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归类

在目前有关中国社区组织的研究中,对社区组织的界定和分类并没有一个经由充分讨论而得到的相对一致的见解,不少研究直接把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或乡村中的村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组织的代名词[2],显然这样的理解并不全面。以城市为例,应当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确是当前政府所推动的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和主要承担者。然而,也正是由于社区居委会介于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间的双重身份,令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社区居委会改革为重点的社区建设运动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不少研究均注意到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程度日高,行政性倾向日浓的现象[3]。尤其令研究者们困扰的是,相较于政府热情推动的社区建设工程,居民一方的相对冷漠和低度参与[4]。笔者认为,这些观察固然不错,但正是由于缺乏对社区组织多样性的全面认识和深入研究,从而未能超越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模型,进而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社区组织,广泛挖掘和支持社区组织多元化的社会性资源。

此外,由于社区组织同时关涉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研究领域,因此,如果能够整合各相关学科的认识和讨论,当有可能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解。在社区组织的分类方面,有政治学和管理学的研究者将社区组织分为社区政治性组织、社区文化性组织、社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分为社区经济组织、社区政府组织、社区中介组织(一称社区公共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5]。这两个研究皆基于管理的功能与结构视角,然而在第一项研究中,非营利性与政治性、文化性似不属于同一个话语逻辑的分类体系;而第二项研究的研究者自己也意识到,对于一些新兴的机构如物业管理公司究竟属于营利组织(经济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存争议。不过,也有研究者从结果逻辑和合适逻辑这两种“人类行为的基本逻辑”出发,提出了在第三部门当中亦可以有营利性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之分的观点[6]。如此,不但很好地解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归属问题(它属于营利性的社区中介组织),而且其另一个重要的启示则是,提示我们在考虑社区组织的概念时同样应当借鉴“国家—社会”框架及社会学与人类学有关社会组织的研究思路。

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优势在于同时考虑到社会与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托马斯·雅诺斯基在考察了美、日、英、法、德、瑞典及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波兰社会中的各类政体、公民权利及“权利与义务框架”后提出了现实的文明社会中存在的4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领域——国家、公众、私人和市场,如图一[7]。可以看到,雅诺斯基的框架将有关国家组织(政府)、市场组织(企业)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三元划分与“国家—社会”视角有机结合了起来。在雅诺斯基这里,公众领域、市场领域和私人领域共同构成了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此外,无论是国家和社会之间,还是社会各领域之间都存在着各种相互交叉或交融的部分。

雅诺斯基概括的是当代欧美社会的现实,中国的现状又如何?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领域的逐步开放,国内的社团和民间组织亦开始大量涌现,王名等对当代中国的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分类,将其概括为人民团体、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和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三大类型。其中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又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组织,前者包括经济性团体、社会性团体、会员制公益型组织等;后者包括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见图二[8]。尽管目前对于社会组织、NGO、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等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在政界与学界、中国和西方以及不同学科之间一直存在着在话语习俗、使用目的、指涉内容及符号渊源等方面的分歧[9],但王名等的分类仍然提供了一个认识中国当代城市社会组织现状格局的有用框架。

NGO

人民团体

转型中的事业单位

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

全员制

互益型组织

公益型组织

经济性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

社会性团体

(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

其他

会员制公益型组织

动作型组织 动作型基金会

(基金会) 赞助型基金会

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现行法制体系中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现行法制中称为“社团”

非营利学校

非营利医院

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机构(文化场所、

研究机构、福利机构等)

宗教类组织

将此中西方的研究相对照,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相结合的分析。可以看到,作为西方公众领域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福利型、公益型、宗教型和自助型志愿社团,在中国“转型中的事业单位”中皆可找到相类似的对应物,如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对应于福利型及宗教型志愿组织,社会性团体对应于自助型社团,会员制公益型组织和公益运作型组织等对应于公益型团体。可见,尽管中西方社会由于各自独特的国家、社会与文化等的历史变迁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实体和概念,但如果能够全面考察各自的话语体系,仍然能够找到一些本质上的相近之处,从而构建一个既有差异也存在相通之处的可资对话的平台。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上述社会领域或NGO的分析框架中并没有社区组织的概念。笔者认为,社区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部分地类比于社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说社区是社会的“时空坐落”,是具体而微的社会[10];那么社区组织则是社会组织在城市或乡村社区中的具体存在形式。综合前述各学科针对社区组织的功能与性质的分析以及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组织的格局,笔者尝试进行如下的归类,见表一。

这里,根据社区组织的功能与结构,可将其分为社区经济组织、社区政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又可细分为社区中介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根据社区组织的性质,则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的社区组织又有福利型、公益型、自助型和宗教或民族型之分。应当指出,这一分类或许仍未涵盖全面,其中仍有值得商榷或探讨之处,比如营利性的社区中介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关系是怎样的?另外上表给出的类型举例仅归纳了已有经验研究中经常提及的社区组织,表中空白之处有待于更多的实证研究提供资料与论证。最后,笔者将社区自治组织定义为狭义社区组织。在以基层社会为主要关注对象、更倾向于以底层视角观察社会自生力量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者那里,当前这一类最基层的社区组织具有更为真实的社会性面向,社区和社会自治的力量有可能正产生于此。

三、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的社会性与国家性:一项实证分析

(一)田野地点和研究对象的人类学特征

这里所提出的典型性与定量研究中要求的个案再现总体的代表性不同,它强调定性研究可集中体现某一类别现象的个案的属性[11]。本研究以位于广州西部一条老城街道西街(按照学术惯例,此为学名)的两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辖区为田野工作地点,以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间长期的人类学社区参与观察、自然聆听与深度访谈、回访及相关文献分析等为主要研究方法,考察以往研究中所揭示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家族传统和组织传统在进入城市后的变异,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城市生活中的表现,这是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存在或再生的社会与文化背景;同时探讨城市中的大、小传统及其在当前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特质上的表现。

西街位于广州老城区的西部,其大部分区域自宋代起就位于广州城内,在明代属明城之老城,清代归广东布政司广州府南海县管辖。1912年废广州府,该区域归广东省南海县;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该区域又为广州市管辖,辖区内的马路、街巷及建筑格局基本形成。在1948年广州市先后成立的28个区公所中,西街大部分区域属H区公所,这是承继清以来的保甲制度所设置的政府建制。1949年10月广州解放,1950年6月广州市28区合并为16个,该区域属H区管辖;同年该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成立,此后几经辖区分合与更名,1985年用回现名,区域确定。西街还是清乾隆年间派驻来粤的满洲八旗兵及其眷属的驻扎地,周边区域就此成为清代广州的“旗境”,至今仍是广州满族的主要聚居地[12]。可见西街是广州较早城市化的地区,在此有可能观察到相对纯粹的老城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市民特质;西街也具有大都市区中典型的人口密度高但经济基础一般甚至薄弱的老城特点,这既令其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打造和包装自己,但同时也让它有可能逃离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的权力与资本的争夺、谈判、联姻或冲突,保持其原生态,而身处其中的城市居民的人群结合特质及其背后隐含的大、小传统则有可能在这样一种平凡与平淡当中真实而自然地展现出来。

西街中的三个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市满族历史文化研究会(此为实名以示尊重,以下称“广州满族研究会”)、生命志愿者协会(学名,下同)则是存在于当前中国城市最基层社会的以自治为诉求或特征的较为典型的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即由新国家政权所创构,亦是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最具身份合法性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西街的榕树居委会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其对各项国家政令有效率地执行过程,该居委因此获奖无数,成为该街道的先进社区居委会和对外的窗口,其所辖区域亦被评为市区两级文明社区,各级政府的各种检查评比参观及调研活动均会来此,这些均体现出社区居委会“国家代理人”的面向。应当指出,作为国家科层制的末端,社区居委会承担了科层政府下放到社区的几乎所有重任,对政府和国家高度认同与依赖,国家出资聘任其成员,支付其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在给予其压力的同时也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及适当的嘉奖。以往研究形象地称之为“国家的触角”或“国家代理人”[13],笔者称之为社区居委会的国家性。文良居居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则显示出经常是被国家的面向所掩盖了的社区居委会自治或社会的面向。这一方面表现在它执行国家下达指令时的部分社会化运作上;另一方面更表现在它在社区需要和国家要求之间做出居间调停的行动,即以某种民间的智慧将国家的话语、权力、资源等为社会的协调运行所用。另外,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及事业单位的改革,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在身份上已不可能进入此二类编制,从而较为彻底地民间化和职业化了;而它扎根城市基层的特点又令它对于所辖社区中的居民构成、百姓需要、机构分布等了如指掌,这在无论是榕树居委还是文良居居委以及当下所有城市社区居委会那里均是如此。所有这些,笔者称之为社区居委会的社会性。

广州满族研究会同样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但主要由广州满族族胞自发创办而成。在长达五十多年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变迁中,这个民族社团数度更名而不改其凝聚本区域族胞、研究和弘扬本民族文化之初衷。相较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满族社团,广州满族研究会的最大特点在于目前仍保留有自己的族产,这为其办公地点、经费和人员等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为其组织运作和族群认同提供了重要的公共空间[14]。这主要表现在满族坟场、妙吉祥室和满族小学的存在与作用上,如其现任会长所言,“这里有实质性的东西在”。如果以1946年“广州市私立国光小学”——实为在经历了晚清和民国的动荡之后重新创建的广州满族子弟小学,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不敢以满族之名立校——被批准开办的时间计,在广州满族及其社团超过五十年的重建历史当中既有满族族胞不断建构自身和族群认同的需要,也有国家新政权建构民族并获得各民族认同的需要,还有满族知识精英个人的发展与成就需要,反映出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微妙互动与交互作用的关系。

生命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0年,最初仅是广州某医科大学内的一个青年志愿者组织(学生社团),在2003年随着其主创人员的毕业离校而逐步转型为直接面向广州城市社区提供服务和公益类活动的草根志愿者组织。称其草根是因为它的构成人员仍以大中学生为主,且没有任何官方及境内外基金会的资助;它亦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及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因而不可能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其目前的正式身份是广州市民政局扶持创办的一个全市性义工组织,经费来源为不定期收取的会员费(每年每人5元)及策划开展项目时所能争取到的少量企业或个人资助。该协会的成员平时主要通过网络空间进行联络和宣传(包括QQ群、论坛、网站、网络电台等),通过主创人员策划不同的项目聚集不同的协会成员和临时志愿者,并以此非科层及低成本运作在基层社区扎下根来。其在不同时期的人员构成、日常运作、项目进展、活动方式和理念及遭遇的种种问题均反映出当下自组织的底层民间公益团体在成立动机与维系动力、主要功能和日常运作、国家认同与社会认同等方面既具社会性也仍具国家性的特点。

可以看到,这三个社区组织分别属于前述公益型、自助型和民族型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其中生命协会和满族研究会的自治性相对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相对模糊,笔者认为,这与它们的社会性和国家性互为因果。

(二)三个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分析

需要讨论的是,在理论的预测与期待上,上述三个处于城市社会最底层和最民间部分的基层社区组织应当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包括成立的自发性、运作的自组织性、认同和关注问题的多样性、资源的丰富性等;但在当下的现实中,它们却都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国家性,表现为国家推动的建构(包括成立动机、维系动力、人员管理和经费支持等)、科层制运作、对国家的高度认同和对国家认同自身组织的强烈需要等。表二对此进行了概括和比较。

从表二中可以看到,无论由国家一手缔造的社区居委会,还是经底层族胞借助国家力量重构自身的广州满族研究会,甚至成立历史非常短暂、人员构成也以七十年代后出生的非常年轻的一代为主的生命志愿者协会都对国家有着程度不一的认同,同时对国家对本组织的认同亦有着较为强烈的需要。这意味着除了在资源层面上对国家的依赖外,在观念层面同样形成了对国家的习惯性依赖。这应当与1949年后新中国开启的社会主义实践和国家政权建设(state building)不无关联,尽管以此为主要诉求的社会改造工程在改革开放以来似乎暂时退出了主流话语,但是30年间形成的制度和观念遗产显然并未随之消隐,如学界人士指出的,它可能正生成为一种新的传统即“社会主义新传统”[15]。笔者认为在城市社会,这一新传统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无所不在、挥之不去的国家的身影及政府政策与政令的影响力,笔者称之为城市中的大传统。它体现在社区组织的特性上则是社区组织的国家性,也即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组织在创构、运作和发展等过程中严重依赖国家权威认可及其所掌控的资源。当然,在更加年轻的组织当中这种国家性和依赖性已变得较为微弱,如果引导得当,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对国家的忠诚感。

笔者称城市社区组织的社会性为城市中的小传统,它是指社区组织在自身构成上的草根性和民间性,在运作方式上所固有的某些社会逻辑(如遵循社会需要、尊重传统观念等)。基于此,它在有意和无意间于国家的规整划一的刚性要求当中时而屈从、时而巧妙地进行着改造,显示出基层社会的多样性、丰富性、容忍度和坚韧性,同时亦体现出某种“驯服于国家的社会性”。在小传统和大传统的关系上,与乡村中的情形类似,小传统并非完全屈从于大传统,而是在接受大传统的同时,改造并融合着大传统;大传统也在小传统的坚持中有所调整和改观。在此,社会原有的散漫无组织状态与国家的组织意愿和努力有了相遇和相交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国家与社会成为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交互状态。不过,此种交互状态已不是传统中国“国家消融在社会”当中的交互性,而是某种“新传统”中社会驯服于国家的交互性。而在当前国家推动的城市社区建设运动当中,社会的力量仍然弱小,自组织的道路仍很漫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社区组织国家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状既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也与新政权所进行的国家政权建设有关,而在今天全球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潮流中,如何着力增强社区组织在社会性方面的优势,减少其国家性方面的劣势?从结构的层面讲,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政治和行政体制,另一方面则需要社区组织自身不断地、有意识地努力。而从行动的层面讲,则需要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个人,从各级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到社区工作者、研究者和参与者……每一个相关的公民个体(participant)的积极思考并主动承担改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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