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的复杂性与类型差异_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论文

道德推理的复杂性与类型差异_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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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3)06-0031-07

在伦理学研究中,对道德推理的研究是比较薄弱的,惟其如此,关于德性论的研究也就不够深入而全面。一如关于德性的研究需要结构主义和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对道德推理的研究亦须如此。道德推理构成了德性之原始发生的核心环节。

一、实践推理与道德推理

任何推理都是面向未来可能的事物的,对必然事物的判断构成事实推理,对所意愿事物的判断构成价值推理即实践推理;事实推理以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基础,实践推理以万物应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前提。而在实践推理的域限内,有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目的的实践推理,可称之为价值性的实践推理;有以考量观念和行为正当性为旨归的实践推理,可称之为有关正当性的实践推理,即道德推理。人之所以能够推理,并非仅仅由于对未知事物的好奇,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知识、科学和哲学都起于惊异,更在于人之特定的存在方式和存在使命。人始终处于不足和匮乏状态,因此,人必须不断地获取解除其不足和匮乏的“外在之善”。然而,世界并未预先为人类准备好“外在之善”,因只是准备了用于创造这些“外在之善”的“始料”,于是,合乎规律、合于价值诉求地创造“外在之善”就成为人的宿命,即通过合乎规律地创造价值世界从而创造其自身。然而,人类在现实地创造价值世界之前,须预先在观念上完成这种改造。观念的改造活动一定是有判断的,其中包括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与价值并非两种完全不同的事项,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作为一种价值事实,它是相关于一个或多个需求者而言的,是对需求者有效用、有意义的那种。如此一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有了明显的分别:前者是有关同一个事物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的观念联结,其所体现的是时间性,而有关不同事物在同一空间中的相互联结所体现的是空间性。这既决定于人类求知的愿望,更决定于人之存在使命。只有预先弄清同一事物的前后变化及不同事物的空间联结,才能断定这些事实是否具有相关于需求者而言的有用性与价值性。然而,在事实判断的主体及其旨趣方面却有更为详尽的分别,从科学家的视野来看,完成事实判断乃科学之使命,任一种以科学的名义出现的理论都以呈现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为己任。于是,科学家便借助知性的力量,构造一个由若干具有解释力的概念所构成的范畴表,凭借先天感性直观形式——时间和空间而获得形态各异的经验材料,再由理性用范畴整理作为表象的经验,得出具有自洽性的逻辑体系。这就是康德意义上的纯粹理性问题。为了再现客观的事实逻辑,一个范畴表或逻辑体系是必须的。它们虽不在时间上优先,却在逻辑上优先,正是如此,各种规律才得以体现或再现,这便是规律的被给予性,虽不是被生成性。这是西方近代哲学所追求的哲学境界,即使世界图像化。于是,追求一种“原理”,是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所梦寐以求的事情。然而,以追求快乐与幸福为终极目的的常人,大都无能力也无兴趣追求所谓普遍有效的“原理”,其事实推理仅限于其理性和意愿所及的日常事务,更感兴趣的是那些日常事实对其生活所具有的意义。关于价值与意义的判断构成实践推理,优先于事实推理。实践推理是关于人的意愿的,与人的欲望、愿望和价值目标有关的推理形式,是关于判断者自身的事情。

实践是出于人的意愿、欲望并为人服务而作出的行动,以万物所应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前提。而就某一行动得以发生的元素而言,至少须有三个必要环节,即前提、过程和结果。作为行动之第一元素的前提,既包括行动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如设备、工具等,又包括精神因素,如知识、决策、意愿、动机等。不可否认,在行动的整体中,缺少任一要素都不得进行,但前提最为要紧,实践推理便发生于行动之前提这一环节之中。在一个行动发动之前,会预先发生什么呢?黑格尔说,人是靠思想站立起来的。当把这一命题转换成具体行动之发动之前的实践推理时,其内在的复杂性便直接呈现出来。而就所涉及的性质和类型来看,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与价值事实有关的推理,其所用到的是技术理性,解决的是“如何可能”的问题;二是与价值应当有关的推理,其所用到的是实践理性,解决的是“如何应当”的问题。两者归纳起来便是善与应当的关系问题。为了追求一个与自身有关的价值事实,行动者会在行动之前完成一个表象上的预先拥有或预先给予。人会在两个向度上完成当下呈现:一个是将从前的经历或体验在当下呈现,体验的当下移植可称之为置后呈现。它不是把曾经的体验过程重新拥有,而是表象上的重新再现,这种再现也会产生某种类似于真实的体验,但实质上却是记忆上的或回忆上的体验,是体验在时间序列上向后延续,是面向过去的事情。另一个当下呈现就是未来价值事实和体验的预先拥有,是面向未来的事情。行动者要在行动之前完成两个表象构造:价值事实和价值事实的效用。任何一种事物都是事实,但不必然地都是价值事实。一般事实是单项的,人们对单项事实的判断是分析判断;而价值事实则是多项的,人们对多项事实的判断构成综合判断[1](P8)。价值事实是单项事实之属性或功能与需求者之需求之间的客观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判断构成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基于客体事实和主体事实之上而又不止于这些事实,而是对两种事实之相异、相合关系的断定。这种断定在行动者创造一般事实之前已经预先地由两种事实的相异、相合关系构造出来了,但这只是观念的构造,因而只是表象。另一种表象构造则是享用体验的构造,这是实践推理十分重要的一面。除了两种事实的预先连接之外,行动者还要把对价值的享用即体验构造出来,形成虚拟享用。这种虚拟享用并非真实的,却是客观的。虚拟享用者会借助足够的想象力使自己沉浸在对价值的享用中,从而产生想象的愉悦、快乐甚至幸福。作为实践推理之重要内容的虚拟享用会产生两个效应:占有欲望的神圣激发与意义总体的适度扩展。

与创造、占有和享用价值事实有关的另一重要方面的实践推理就是关于行动之正当性的断定。行动正当性发生的根源在于每一个体的非自足性存在及交互性状态。每个正常的人如欲可持续地生活下去并过上好生活,总需要外在的善,而外在的善通常是稀缺的,即便作为非排他性分配的尊严,也有相互承认和尊重的问题。面对这些排他和非排他资源,人们在分配、占有和享用这些资源时,经常涉及正当与不正当问题,用伦理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应当的问题。关于应当问题的表象要比价值事实及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表象复杂得多:其一,关于行动正当性的实践推理在逻辑上晚于对价值事实及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推理。作为非自足从而依赖于外界的存在物,人在进行思维和行动时,总是从“心”出发。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使得行动者并非先考虑行动的正当性问题,而是优先断定行动对我“意味着”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人性假设确实有其哲学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的“为我性”或“向我性”。行动与行动者之间天然的直接同一性,使得行动者的“利己性”或“为我性”更具有强大的力量。然而,行动者的“利己性”或“为我性”是受到他者制约的,这个他者既可以是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组织、社会甚至国家。而他者的制约作为一种“呼声”并不天然存在于行动者的内心世界,“内心的声音”和“他者的呼声”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价值诉求”。就“价值诉求”的原始发生来看,“内心的声音”总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其二,从复杂程度来看,对价值事实和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推理乃是分析判断,其所坚持的逻辑是:欲—求—价值;而对行动之正当性的推理则是综合判断,是“他者的呼声”在“内心的声音”中的“回响”,其所坚持的逻辑是:正当—求—欲。其三,从其原始发生来看,价值推理不是培养起来的,而是训练出来和发展起来的,是借着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把早已潜存于心的“由己性”逐渐实现出来,其所用到的理性是实用理性(目的)和技术理性(手段),其智慧类型是“智巧”。相反,正当推理则是培养起来的,人天生只有为善的潜质,却不必然具有为善的行动,人的德性是培养起来的,依靠的是教化。正当判断所应用的是实践理性,其智慧类型是明智、正义、理智、节制、自制、慷慨、大方、友爱等,都是可教化的。任一实践主体均未先天具有正当推理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个体在反复进行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

与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有关的实践推理及与行动的正当性有关的实践推理是密切关联的。虽然并非每一个价值的实践推理都直接涉及正当的实践推理,但在多数境况下,两者是相互关联的。事实上,这两种实践推理是不一致的:对于行动者而言,价值的实践推理是首要的;对于行动的利益相关者而言,正当的实践推理则是首要的。当二者不可兼得时,与正当的实践推理相关的“先天法则”、“善良意志”和“实践理性”就会发挥效力,致使正当性意识优先于价值性意识。如有情感渗透于其中,诸如同情、回报的意识,那么,正当性意识优先就会容易一些,反之,如若在情感上并不直接意愿正当优先而在理性上必须优先,就更加困难一些,需要广泛而更加充分地运用理性。

二、道德推理的复杂性

道德推理作为一种复杂的观念活动,其原始的发生机制是极为复杂的。对于这种复杂性,我们不能用描述的方法,而只能用发生学的方法加以叙事,且须充分借助事实体验和想象体验的力量。如上所述,道德推理作为有关观念、行动或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判断形式,从来就不是分析的命题而是综合的命题,起于价值判断而又不止于价值判断,是多项元素的综合。道德推理作为理智性的观念活动,并非发生于人的所有阶段。在尚不具备完全推理能力的婴幼儿时期,道德推理是不易发生的,只是到了能够较为熟练地运用范畴于事件或人物,并对事件或人物的道德性质进行甄别时,道德推理才能发生。虽然每一个体在养成道德推理能力上有区别,但其基本上遵循着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中所描述的“基本原理”。至于一个人的道德推理能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在此所要集中探讨的是,一个有基本推理能力的人的道德推理是如何发生的。

在道德推理的原始发生问题上,推理主体是否具有善恶观念是首要的元素。任一被社会化了的个体并非先天具有善恶观念,而是在不断接受教化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然而,存在着两种性质有别的善恶概念,对善恶概念的语义双关性,康德明确指出:“‘认其为善’这个说法也是意义双关的。因为它的含义很可能是:我们所以把某种东西表象为善的,乃是我们欲求(意愿)它;但是它的含义也可能是:我们所以欲求一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表象为善的。因此,如果不是欲求为善的动机,就是善为欲求(意志)的动机。因而在前一种情形下,所谓‘认其为善’的这个说法就会意味着:我们是本着善的观念而欲求某种东西,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我们是根据这个观念而欲求那种东西——这个观念是必须在愿望之前,而为其动机的。”[2](P49)于是,“认其为善”就在内涵和指向上被严格地区别为两种,尽管它们相互密切关联:向行动者而言的与向他者而言的。无论是从以“认其为善”为内容的善恶观念的原始发生上,还是在这种观念的具体运用上,向行动者而言的善恶观念都是优先的。由人的非自足性所决定,人必须优先获得使其能够生活的资料,之后才能做各种事情。因此,占有外界物以解除不足和匮乏乃人的宿命,人只有首先为己,才能更好地为他人。而人的占有、接受和享用总伴有或强或弱的感受,亦即快乐、幸福、痛苦和不幸。毫无疑问,与幸福和不幸相关的体验都是感受性的,因而都是经验。当这种与感受性相关的体验反复出现并形成流动的体验时,一种与幸福和不幸相匹配的概念就被建立起来了,即善恶概念。这种向行动者自身而言的善恶概念乃是一种单一的价值关系:价值物与需求者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这种单一的价值关系是随着需求者的出生、成长和发展而一同被建构起来的,具有向着需求者而言的自然而然的倾向性:需求者会主动建构和寻找与其需要相一致的价值物,规避与其需要不一致甚至有害的事情。需求者的这种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决定了其建构与寻找具有鲜明的向我性和为我性,而这似乎是无须教导和教化的。通过反复的教化,一种向他者而言的善恶概念逐渐被建立起来,这是一种“应当”的观念。“应当”的观念是三项元素的统一:(1)向我而言的有价值的存在;(2)这个价值于他者同样有效;(3)同一种价值在我与他者之间分配具有不同意义。“应当”的观念就是对这个“不同意义”的意识。除了有关“物”之分配的“不同意义”的应当之外,还有关于“行为”的应当,是有关向谁而做的“行为”。向我而做的“行为”,其意义是朝向我的;向他者而做的“行为”,其意义是朝向他者的。面向“行为”的应当构成了责任或义务。向行动者而言的“应当”是必然的,向他者而言的“应当”却并不总是必然的。“自然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但却不能排除那些往往使它不能产生的条件。”[3](P36)人天然具有向我而言的善恶倾向和善恶观念;人天然具有接受向他者而言的善恶观念的潜质,却并不天然具有它。朝向他者而言的善恶观念,无疑是在反复的教化中建立起来的,但其决非如康德所言是非经验的,而是理性与情感的过程,既是体验,又是认知。善恶观念在道德推理中属于前判断,是在进行有情景的道德推理之前优先完成的判断,既是根据,又是标准。有了这个根据,判断者才能就某一规则、事件或行为作出正当、善恶与否的断定。当然,若无可判断的对象,善恶观念作为根据和标准也仅为形式的,而无实质内容。

道德推理一定是与道德事实相关的观念活动,是由已知的一般事实或道德事实根据善恶观念推出未知道德事实的过程。道德事实是指已经表现过的和正在表现中的道德现象,是由言说与行动构成的、与善恶有关的现象。它是社会事实的核心部分,并非一般的行事方式、思考方式和感知方式,而是蕴含着善恶性质的方式。道德事实一定是社会事实,但社会事实却不一定是道德事实;我们既不主张一切社会事实都有道德性(伦理性),也不会坚持把道德事实扩大到所有社会领域。不可否认,人类的所有行事、思考和感知方式基本上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及人与自己的关系中进行的,道德现象亦是如此,但道德性并不体现于所有的人类现象中。所谓道德性,是指与幸福及应当有关的事情:幸福是相关于行动者的事情,可称为内心的声音,也可称为自我责任;正当性是相关于他者的事情,可称为他者的声音,也可称为社会责任。责任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依照此理,道德事实是在关系中被定义的,也是在关系中被评价的。只有关乎责任的社会现象才可算是具有道德性的现象,而只有具有道德性的社会现象才可称为道德事实。

从内部构成来看,社会道德事实可由德性、德行与规范三个部分构成。德性是一个人格健全的人所拥有的能使其生活得好并出色地完成其活动所需要的优良品质,在社会道德事实意义上,这里的德性是人们实际具有的品质,而不是一种可能性。至于这种德性是有限理性者长期修为而成,还是通过教化得来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是否在事实上拥有德性。德性是一切德行得以发生的基础,有规范而无德性,规范则空。德性只对个体有效,对组织无效,因为组织作为非人格化的集合体,是无良心可言的,没有反思,更无忏悔、懊悔、自责。在组织中,只有每个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益、各负其责,才是公正的、和谐的。如柏拉图所言,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人的德性作为一种素养、修养和教养,是一种潜质。但这种潜质是在反复运用中形成与实现的,其实现的方式便是德行。德行是与善恶有关的说与做。说就是表达,所表达的内容可以是言说者的内心标准,也可以是对他者的德性和德行状态的评判,前者为陈述,后者为评价。朝向自我的表达既可以是道德立场,也可以是道德承诺;朝向他者的评价既可以是具有善恶性质的谴责、描述,也可以是道德激励或鼓励。朝向他者的评价原本就是行动,而朝向自己的言说(承诺)则不能仅停留在说上,而须落在现实的基地上,这就是德行。狭义的德行是指那些出于意愿,内得于己而外得于人的行为;广义的德行是指个体、组织、国家或为己、或为他人而发动的具有善恶性质的行为。从质料上说,广义的德行有利己利他行为、利他不利己行为、利己而不利他行为、不利己也不利他行为四种类型。从形式上讲,则有康德在自由范畴表中所表达的复杂情形。由此判断,只要是充满利益相关性从而蕴含着责任的说与做,就是社会道德事实。

在道德事实范畴内,除了德性与德行、说与做之外,还有规范。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中,出于交往的需要,人们或由权威者供给,或民主给出,人人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R;这些游戏规则或用于规约人们的行动,或用于分配稀缺性资源,这便是规范。规范是一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具有空间与时间上的公共性。道德规范是社会规范的组成部分,尽管一些规范与道德规范是重叠的,具有道德性,但其并不就是道德规范,如社会组织制定的各种规章、守则、条例,以及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所规约的对象以及事项,通常也是道德规范所及的事情,但它们并不就是道德规范。其一,道德规范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或理性的方式而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尽管我们把国家和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等称为职业道德规范,但其与普遍化、持久化的道德规范有别。其二,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社会惯例、习俗等形式,是常识式的范畴和语言,许多还被凝结成名言、警句、箴言、语录,是人终其一生都要学习和践行的事情,因为其所指称的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若一个组织、民族或国家失去了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其三,道德规范发挥其效力的方式不是靠物质的力量或法律的支持,而是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只要心灵不被荒芜,眼神就会充满光泽。社会舆论则是内心信念的社会表达,发生于也表现于主体间性之中。社会舆论具有极大的方便性,无须动用各种其他形式便可直接表达,可以发生于任何场合,可以表现于任何时段。道德规范尽管缺少规章、条理和法律那样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也无须诉诸笔端,写成完整的文本,但可表现为通俗易懂、易记易行的范畴和语言。道德范畴和道德语言植根并通行于日常生活中,康德称之为“大众的道德理性知识”。但这绝非说,道德范畴与道德语言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圣人、贤者、明君将大众的道德理性知识提炼,总结为易记易行的名言警句。唯其关乎基本的做人原则,道德范畴和道德语言可以穿越时空,成为后人重要的道德资源。一旦这些范畴和语言被人们遗忘、模糊或替代,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就到了崩溃的边缘。

当个体、组织和国家在道德规范的视域内现实地说并做时,一种总体上的道德事实便构成了,也可把这种道德事实称为道德现象。道德事实是具体时空背景下的人通过自身的言说(行动)和构造(规范)而形成的社会事实,是人们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的可以用道德规范衡量的事情,有道德体验、道德经验、道德记忆和道德情感渗透于其中,人们既是剧作者、剧中人,又是评论者,具有真情实感。久已逝去的道德事件要么变成了故事、典故,要么变成了仅供人们美好回忆的素材。既已逝去,便不可再现,再现的是追忆,是道德事件的后置。但可惜的是,很多人沉浸在缺少基地的回忆之中,而对改善、完善当下的道德事实无甚作为。久已逝去的道德事实只能通过改变人们的观念形式去影响人们,而人们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的道德事实才是现实的,是道德认知和体验的起点。

广义的道德事实是指在道德上良莠并存、好坏参半的道德现象,其中既有被人们赞誉、钦佩的道德榜样(人和事),也有符合正当性标准的观念和行动,这是被肯定的;更有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观点和行动,这是必须加以谴责和批判的。在已出现的历史可能性中,尚未出现单一的被称誉、被肯定、被谴责的道德现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视为道德现象之一种,都是人们必须正视并正确对待的事情。这种良莠并存的道德现象,作为一种客观的伦理环境,对于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意义,我们把这种不同的意义称为道德事实中的公正问题。造成不公正的主要力量乃在于两个优势人群:权威者集团和成人人群。权威者集团既是成人人群,又是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者,因其在社会各领域居于重要地位,故其因不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而造成的社会损失要比其他人群大得多。这种损失,一方面表现为利益上的侵害:或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或不公正地分配给相关者;另一方面表现为将规范的实践效力锐减,以致造成道德信念和道德信用危机,因为其行为与其允诺给人们的道德承诺相去甚远,由这种言行不一、知行不合所造成的道德后果极其严重。一旦权威者既是道德信条的言说者、宣传者,又是破坏者,其道德形象必然是虚假的。故其道德责任是双重的,既要为其触犯法律和违背道德的行为负责,又要为其破坏伦理环境负责。它使人们不再相信其道德承诺,甚至不再相信道德的力量,从而使伦理生态失衡。除权威者集团之外,一般意义上的成人人群是构造道德事实的另一重要力量。任一社会的人群基本上是由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人所组成,而在德性的教化上,通常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传统社会中,老人群体既是智慧的象征,又是道德的榜样。而在市场社会中,社会治理基本上不再依靠经验、故事和叙事,而是依靠理性与科学技术。而在上述三个人群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掌握且充分运用理性和科学技术方面均弱于中青年人,因此,成人人群通常垄断着教化的权力。他们不仅通过理性将其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原则和规范诉诸文字,而且以舆论的形式表达其好恶。倘若他们是其所倡导的原则与规范的先行者,则其一定是知行合一者,从而成为道德榜样。然而,大量数据表明,最容易不守原则和规范的恰恰是成人者人群。他们向未成年人提出最高的道德标准,而其自身所践行的却是最低标准,甚至没标准。当现代媒体把拥有各种话语权力的成人者群体之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公布于众时,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不再相信他们的倡导或承诺。当政治精英集团与成人者人群的知行不一结合在一起时,一种类型化、普遍化的负面伦理环境就构成了。这种外在冲突的伦理环境终将导致三种更为深刻的道德分离:德性与规范的分离,德性与幸福的分离,行动者与行动的分离。

对道德事实的甄别不是对德性、德行和规范的单一认知或确认,而是对一个具有善恶性质的完整社会事实的断定。这种断定或许不一定条理清晰,符合理性逻辑,但通常是客观的,是在已有道德经验的基础上对已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社会事件所进行的总体性把握。有了对道德事实的甄别,一种朝向行动者而言的道德推理才能发生。人们或许出于理论的目的,或许出于判案的需要,而专门研究人的道德推理是如何发生的。而生活实践中的道德推理则是朝向行动者的事情,研究一个行动者在进行价值选择时,其关于行为正当性的推理是如何发生的。所谓道德推理,是指具有一定推理能力的人依照善恶观念,对自己在实施具体行动之前,就此行动于己于人所可能具有的正当性(责任性)而进行的预先断定,是对行动之未来道德性或正当性的预先呈现。道德推理实现了两种意识的空中连接:一是形式的连接,即实践法则、责任、行动三要素的组合;二是内容的连接,即若如此行动,于人于己意味着什么,是道德的、非道德的还是反道德的。道德推理是实践智慧的重要表现,而实践智慧则是人类处理与自身欲望有关的事情时所表现出来的行动艺术,而道德推理又是这种行动艺术的关键因素,是面向未来的观念行动,是把“应当”(善恶)的观念付诸实践之前而在意识上的预先拥有。作为未来正当性的预判,它使一般的意志植根于善良意志之上,从而使行动朝向善良的轨道运行。尽管想做到的未必必然做到,但道德推理毕竟开启了朝向善的闸门。具有完整道德人格的人,其德性与德行由动机(前提)、行动(过程)和效果(后果)三个要素构成,并由此构成一个连贯的行动轨迹:动机构成前置,行动构成经历,后果构成反思。当然,人并非天生具有道德推理能力,相反,只有在反复进行的道德生活中才能培养这种能力。人不是先天具有德性,而是因为经常做有德性的事情,他才养成为有德之人。道德推理亦复如是。而在实际进行的道德推理中,有些是直觉式的,有些是智巧式的,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两种类型的道德推理可能同时存在,但通常以某种类型为主。

三、社会类型与道德推理

不可否认,只要有人存在,只要人们愿意生活下去并意欲过上好生活,道德推理就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然而,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道德推理存在着类型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既相关于人的整体生活的质量,更相关于人的普遍道德水平。

其一,熟人社会与直觉式的道德推理。所谓直觉式的道德推理,是指推理者将实践法则、责任与选择在意识上的直接连接,而无须计算基于这种推理之上的德行所给予行动者的回报,更无须在德性成本与功利收益之间作艰难的抉择。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中,其交往所遵循的游戏规则可以是千百年来积淀而成的风俗习惯、社会惯例、宗教仪轨、巫术禁忌,也可以是理性制定的典章制度、规范条例、守则规定。前者是自然的,非反思的,人们遵照其而行,充满着日常的感情与情感,此即所谓有情有义;后者是理性化过程,人们公开且充分运用理性制定各种规范,并充分运用理性进行道德推理、选择行为。虽不排除在任一社会形态里两种道德推理形式同时存在,但通常以某种类型为主。是采取直觉式的还是智巧式的推理形式,并不取决于主观努力,而是决定于人所生活于其中的伦理环境,以及由这种伦理环境所造成的推理习惯。在一个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里,因在家庭与国家之间没有广阔的社会空间,而类似于“市民社会”概念所指称的领域,因而适用于由差序格局所构成的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同样适用于非血缘和非地缘关系的权力领域。当人们的日常生活主要是靠“情”的逻辑而不是理性的力量来维系时,一种直觉式的道德推理才有可能。“情”的逻辑包括维系家庭和家族的爱情及亲情,维系村社关系的乡情,以及维系朋友关系的友情,其分别属于血缘、地缘和友缘关系。在这个朝夕相处的生活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形成了相似甚至相同的风俗、习惯、惯例、家规、村规、乡规,这些规范体系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既合理又合法,具有普遍而持久的效力,不允许有质疑,也不允许有例外。道德事实与非道德事实没有分别,德性与生活也没有分别。进而言之,德性与规范就是生活,既未被工具化,也未被边缘化。共同的生活环境与相似的生活经历形成了共同的生活意志,这种意志属于同质意志。在这种同质意志的支配下,共同体成员在生活实践中,其道德推理通常是直觉式的,虽不排除个别成员的道德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但绝大多数成员都会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完成道德直觉。道德直觉与直觉式的道德推理虽不属于同类行为,却同出一源。行为者不会就自己即将选择的行为作十分智巧的算计,即便有求得道德回报的意识,亦须先行利他。行动者会把他者的利益及保证这种利益的日常道德意识(范畴与规范)置于优先的地位。在这种语境下,行动者与行动、德性与规范、德性与幸福是相互统一的,但这种统一是缺少理性的反思及对利己与利他之冲突的感受。一如黑格尔、涂尔干所批评的那样,在家庭、家族和村社中,人的理性是最不发达的,但直觉式的道德推理保证了被称之为生活共同体的熟人社会的高度自治与和谐,也保证了成员之间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尽管物质生活简朴,但其心理和精神则是丰富的。

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全面的市场社会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并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当行动者与行动、德性与规范、德性与幸福不再天然统一,而是发生分离甚至冲突时,道德推理也随之发生了改变。道德推理是行动者依照普遍认可的实践法则对即将选择的行动所产生的道德后果而进行的预判。当整个社会把“自我”作为核心范畴而置于观念与行动的首要位置时,一种以智巧的、朝向自己的道德推理势必成为典型的推理类型。这种推理与直觉式的推理类型不同,其主要不是一种分析命题式的推理,而是综合命题式的推理。分析命题式的道德推理所描述的是当且仅当,我是有理性存在者,而他者亦复如此,故为了尊重他者为人,须按照意愿他者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他者,或意愿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实践法则的形式去行事。而综合命题式的道德推理则是,当且仅当,我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出发点与归宿,故我如此选择和行动,只要不违反实践法则和他者的利益即可。此种推理的出发点是三种要素的并存:我、他者、实践法则。若三者不相冲突,则以“我”为优先;若三者不可得兼,必须放弃“我”的打算,以便使自己的选择和行动在道德上能够成立。在出于、合于、反乎德性而行三种类型中,熟人社会的人们通常以出于和合于德性而行的类型为主;而在处处充满利益相关性的市场社会中,则以合于甚至反乎德性而行的类型为主。这种道德推理类型原本是在充满利益相关性的交往领域中形成并践行的基本类型,这是可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但其逐渐向以友情、乡情和亲情为纽带的熟人生活领域扩展,致使原本以“情”的逻辑为轴心而运转的私人生活领域愈益失去故有的人文关怀,一种普遍化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个体主义的行为方式贯通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对以差序格局为基本色调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交往生活结构而言,是一种致命的解构。当然,这种解构并非是由不合理的道德推理所致,相反,连同不合理的道德推理一起,整体性的道德危机是因为全面的市场化,全面的功利主义打算,全面的个体主义和享乐主义。事实证明,这不能算是一种整体上的好生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悖,德性与幸福相离。问题道德推理只是整体性道德危机的一个表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重建一个相对为好的社会基本结构,包括更加合理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此乃世界性的课题。

[收稿日期]20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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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的复杂性与类型差异_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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