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范畴溯源及其现代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权范畴溯源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产权并不仅仅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重视。在改革开放的东方大国中国,近年来产权范畴在学术文献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说明产权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的关注。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它是一个与财产相伴生的范畴。讲到财产,人们必然会提到财产权利,也就是要明确是谁的财产,谁对这一财产拥有权利;对于该财产的权利是统一的,还是分割的;在权利分割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主体各自享有何种权利,等等。因此,财产与产权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范畴。
产权范畴不仅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而且是一个法学范畴。并且,法学理论中的财产权及其规范,竟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以其严格维护奴隶主的财产私有制,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而著称于世。此后,经过立法司法活动及法学家的阐释,罗马法的体系逐渐完备,内容日益充实,成为对后世影响很大的,以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为宗旨,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古代法律。
正因为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早期法律形式,其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在近现代国家的民法典中,我们都能够看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jus utendi et abutendi(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1 〕罗马人规定所有权是所有者在法律许可的程度内对物的使用权和任意处分权,到了公元11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进一步把所有权解释为所有者对财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罗马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和解释,被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法学家和立法者奉为圭臬,虽然各国法律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在具体内容上各具特点,但都没有对罗马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做过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如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所有权作了如下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又如颁布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是: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
西方法学理论关于财产权的定义和阐释,对于经济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不仅反映在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对私有产权的偏好上,而且经济学对于产权的解释和对于产权权能的阐述,都是基于法学理论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于产权和产权权能的一般分析,也是借鉴了法学理论对财产权范畴的理解的。
以罗马法为范本而建立的各国财产法律制度,都以所有权关系作为其他财产关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财产所有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发生财产的转让、流通关系。然而,古典所有权是各项权能集中于同一个财产主体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的特征。而在现代财产关系中,统一于一个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已经发生了分解,不再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客观上产生了对于同一财产物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进入20世纪后,根据罗马法原则所确立的所有权范畴已日益无力解释越来越复杂的财产关系。正如德国出版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财产法在结构上的变化》中所指出的:“到了20世纪,罗马法原则在各个方面不再完全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情况才表现出来。……在不同的国家中这一点已经得到承认,即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各项权能可以用除了那些被有限的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若干他物权所规定的方式之外的各种方式在几个人之间分享。”〔2〕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财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导致了财产关系和产权结构的变化,也必然引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的极大关注。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现实中产生的大量问题,西方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用以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关系,尤其是调整以企业为核心的各种财产关系。与此同时,经济学家也注意到了经济生活中发生着的巨大变化,对于因股份制而来的财产权利结构的衍变也陆续有人进行了研究。譬如,早在1856年9月, 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3〕中, 就已经说到当时英国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交易的一些情况。而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初步考察和论述了当时股票及股票市场的情况。在《资本论》中,对于股份经济的分析已涉及多个方面,既阐明了股份经济产生、发展的原因或条件,又阐明了股份经济的性质和作用,还阐明了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运动规律。又如,早在1923年,凡勃伦就已经觉察到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而产生的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分离的趋势,在其所著《无主所有制》(absentee ownership)中对此作了评论。而问世于1933年的伯利与米恩斯的著名论文《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根据其对30年代初美国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的调查,揭示了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分离日见明显,由专职经理人员操纵公司资产的管理型控制已初露端倪的事实,指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济权势的集中事实上创造了经济帝国,而且把这些经济帝国送入一种新形式的专制主义的手中,使那些提供资财的人被赋予‘所有者’的地位,从而使新的王子们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势。”〔4〕
以上例举的这些研究,仅仅局限于分析业已或正在发生的财产权利结构的变化,还没有把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纳入经济分析之中。直到本世纪30年代末期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并将它一般化,继而在60年代初进一步阐明了交易费用对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的影响,并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产权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学范畴的地位始得确立。而产权范畴一旦进入经济学体系,即宣告了一个新经济学流派的诞生,这个新经济学流派就是现代产权经济学。
二、现代产权经济学家所理解的产权
在对产权范畴的渊源有所了解以后,以下我们来谈谈现代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范畴。为避免曲解现代产权经济学家的思想,有必要首先引用一些有代表性的产权定义。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教授H ·德姆塞茨提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5 〕他又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在与他人交易中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人同意他以某种方式行事的权利。”〔6〕
另一位著名产权经济学家A·A·阿尔钦在《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一文中开宗明义写道:“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的使用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7〕
英国学者P ·阿贝尔则这样理解产权:“我所说的产权含意为: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和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和分摊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灭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化权,即所有物馈赠给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以上尚未列举的一些权利:即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加以时间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使用权利的权利。”〔8〕
西班牙马德里大学经济学教授P ·施瓦茨则说:“我所说的产权不仅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9〕
也有学者这样定义产权:“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10〕
以上这些关于产权的定义足以说明,产权的涵盖面远远大于所有权。现代产权经济学者对产权的理解绝不限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主体对于财产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项权利。它还包括种种非物权,如专利权、著作权、行政特许权等,甚至还包括基于财产权的其他行为性权利,如以上定义中提及的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要求履约的权利、禁止有害使用权利的权利等。正如美国著名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所深刻而精辟地指出的, “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11〕这一对于产权本质的揭示,无疑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当代西方学者笔下的产权范畴。
西方学者认为,产权的出现和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同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的。“由于资源的稀缺才出现了产权制度”,“只有资源从丰富变得稀缺时,才需法庭来决定它的使用权。”〔12〕西方产权经济学已经阐明,如果资源极其丰裕,如同大自然赋予我们的空气那样充足,是不可能产生产权的,因而也不会有各种产权制度的设立。只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才有创设产权制度的必要。因为面对稀缺的资源,人们必然会发生争夺资源的冲突,而争夺资源的矛盾冲突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不对由此产生的冲突进行规制,其结果必将是资源的浪费甚至遭到破坏。于是,对于有限资源,作出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及其他行为性权利的规定,当然也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
以产权的观点去回溯历史,历史上最先产生的产权制度是原始公有产权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叫做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在今天看来,历史上最先出现的公有产权制度自然是十分粗陋的,就原始公社来看,真正说得上共同所有的,仅仅是一些简陋的生产工具,以及共同劳动所获的成果(猎获的猎物、采摘的野果等)。资源虽然是共享的,但真正谈得上形成产权,则是在农业和畜牧业分工发生以后的事。由于实现了定居农业和驯养牧畜,不再随时迁徒,资源产权才具有实际意义。于是,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了由自然资源的非所有向专一的公社所有制的转变。
那么,由原始公有产权制度是如何发展出私有产权制度的呢?根据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论述,私有产权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一定是社会发生了争夺稀缺资源的现象,而原始公有产权制度或者已经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或者因为保护资源的代价太高而不得不放弃保护资源的努力。于是,历史上原有的公有产权制度才逐渐被私有产权制度所代替。
为了帮助人们对产权制度的这一历史转变的理解,经济学家伊夫·西蒙、享利·泰泽纳和迪蒙塞尔曾假设了一个例子,以说明公有产权是怎样转变为私有产权的。他们以村镇公有的一块地为考察的起点,指出如果村镇共同体的某一位成员突然在这块地里放牧了比其他共同体成员多一倍的牧畜,此时他给共同体每位成员造成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这是因为,假设村里有100户人家, 则每一户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仅为1/99。但是,他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却非常大,因为他增加了1倍的放牧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召集一次全体会议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代价(交易费用)必然太高,因为即使会议仅开两小时, 所花费的总时间也达200小时,相当于一个人五周的劳动时间。于是,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使用土地的权利以私有形式进行分配。实现产权由公有到私有的变革后,只需通过村民们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希望增加放牧量者即可通过产权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目标。
当然,历史上产权由公有到私有的转变并不如此简单,但这个虚构的例子的确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转变过程。至少它表达了:(1)私有产权是在历史上公有产权的交易费用过大的情况下的必然产物;(2)私有产权是一种可排他地使用和获益的权利,一旦界定了私人产权,产权即可按市场价格自由交换,资源因此而得以合理配置。
产权的产生,以资源的稀缺为条件。而私有产权制度代替原始公有产权制度,除资源稀缺这一前提条件之外,决定性的原因是原始公有产权制度的交易费用过高。循此思路,西方产权经济学者论述了产权制度的功能。
美国经济学家,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约瑟夫·卡尔特指出:“从经济理论上看,所有的经济社会都面临着资源稀缺和分工的问题。劳动分工有利于提高生产力,但劳动者被分成不同的部分,他们执行不同的任务,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协调他们的行动的问题。他们生产出的产品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问题。社会经济是一台非常复杂的大机器,在这个大机器里,个人想做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和事实上他们已经做了些什么并不太一样。这样一来,管理这台机器的工程师,他们所希望的实际上并不是他们所做的。为了管好用好这台大机器,现代社会出现了产权机制。这个产权机制或产权制度,它能够确定某种努力的刺激或没有浪费的刺激。这可能是经济上很重要的发现,就是说,在产权制度下,产权机制规定了个人的动机是如何实现的。”〔13〕他归结道:“(1)个人的努力是与个人的收入有关的;(2)浪费是与负收益有关的;(3)产权制度涉及到分配,是正收益或负收益的问题。 从经济理论上得出结论,产权制度最好能把正收益或负收益规定到个人身上。产权制度直接确定了对个人努力的刺激,这种刺激或者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或者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4〕他还指出,正因为产权制度有如此重要的功能,“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逊在谈到产权制度时把它描述为经济结构最基本的东西。”〔15〕
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论述,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选择产权制度,作出产权安排,只能遵循效率原则。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之所以能产生好的效率,关键在于这一安排所产生的刺激作用,这就是把个人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接近的经济活动的刺激,这也正是产权的功能。所以, 著名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在其与罗伯特·P ·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这样总结道:“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6〕
三、两种产权理论的比较
在西方产权经济学者言必称科斯定理的今天,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也开始注意到和正在发掘马克思的产权思想。
据吴易风先生研究,〔17〕马克思不仅阐明了所有权与所有制这两个密切联系的不同范畴的关系,指出所有制是经济范畴,而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并进而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8〕而且考察了财产权的历史形式,从财产的第一种历史状态——原始的土地财产,一直考察到资本主义的财产形式;并且建立了关于财产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学说,还对索取权和继承权作出了自己的分析。
由吴易风先生的研究可以知道,马克思阐述了一种不同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无疑是其经济学大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决定了他主要是从生产关系的层面来看待和分析财产权。无论是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还是在具体分析财产权的各种形态时注重揭示其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样,马克思也就“抓住了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本质。”〔19〕从生产关系的层面看待财产权,马克思强调:“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0〕
与之不同,西方产权经济学者撇开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不论,自然也就不可能揭示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所有权与所有制之间的本质联系,因而他们对产权的研究不涉及生产关系这一层面。西方产权经济学者为产权范畴所下的定义是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即产权就是财产权利。他们借助交易费用这个一般概念,把经济方法引入对制度的分析,揭示了不同的产权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的事实,由此实现了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对接。不言而喻,现代产权经济学分析的着眼点,在于产权制度和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尽管西方产权经济学者回避从生产关系层面分析产权,但是他们的研究成果大都反映了对于私有产权的偏爱。他们认为,私产制度较之公产制度优越,因为私有产权可以使交易费用最低。虽然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科斯教授曾说过,如果指定、分配和实施产权的费用不高,就不能说私产制度优越于公产制度。换言之,假如信息可以免费得到,监督和实施产权的费用极低,公产制度并不比私产制度的效率差。〔21〕但他们的分析结论却是,由于公产制度下权利是不互相排斥的,资源的免费使用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不是利用不足,就是过度利用;并且,为监督和实施公有产权的费用也是高得惊人的,这些都表明公有产权制度下交易费用过大,因此效率必低。而财产一旦归于私人,私人也就获得了排他使用和获益的权利,人们立即会关心自己的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推动界定私人产权和保障产权的制度的形成。并且,一旦界定和确立了私人产权,产权就能自由地转移和交易,资源就将由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于是,私产制度下,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而效率则会大大提高。
在指出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于私产制度偏爱的同时,也应看到他们是在私人物品范围内论证私产制度优于公产制度的。所谓私人物品,是指具有使用或消费的排他性的物品,它是相对于公共物品,即在使用或消费上不具排他性的物品而言的。西方学者并非笼统地认为私产制度一定优于公产制度,而是指出,建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还得考虑资产的属性。他们认为,私人物品只宜实行私产制度,而公共物品则宜实行公产制度。私人物品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或者说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在私人物品领域,欲使交易费用下降和提高效率,最好实行私产制度,将此类物品的产权归于私人。这样,市场机制才能良好运行。而公共物品是非排他的,即公共物品的自然或技术属性意味着要排斥某些人使用或消费一般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排他的费用是十分高昂的,这就导致了市场失灵,即市场无法有效运转。“因为市场机制的运转要求收益能够抵偿成本,或者要求成本能够追踪到单个使用者身上。由于公共性物品的集体消费性不可能将每个消费者孤立开来,不可能毫无代价地监督和排斥他人的消费,所以市场机制便无法运转。”〔22〕对于公共物品,宜于实行公产制度。否则,由于公共性的资源或资产客观上存在着“外部性”,并难于避免“搭便车”,实行私产制度后的私有产权的履行和保护费用都将是十分高昂的。“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观点来看,这一类资源和资产的公共产权(或社团产权)安排是相对有效率的。”〔23〕
由此可知,西方学者在考虑产权制度安排时,始终坚持了效率原则。即使对某些产权安排认识上尚不一致,也是由于对其效率有不同认识。下面一段引文似乎可以明白无误地表达这一点。国际经济增长中心的J·罗马塞特和S·J·拉克罗克斯在其所著的《19 世纪夏威夷财产权和政治制度共同演变的一个例证》一文中指出:“很多财产权学派的作者们,尽管倾心于比较制度的方法,但当他们开始评估私有财产和市场制度时,却似乎忘记了这种方法,德姆塞茨(Demsetz,1967)关于私有财产要比共有财产更为有效的论断,是与他在其它地方强调比较制度分析是不一致的(Demsetz,1969)。 大家都设想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一定比共有组织(如封建制度和前市场农业)或国家实行中央控制更为有效。我们则采取了更基本的立场,认为在某些环境中,共有组织也许比市场组织更有效率。”〔24〕
以上对于两种产权理论各自特点的比较说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所研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旨在揭示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本质,因而是在生产关系的层面上研究产权,其对于历史上各种财产形式的考察和对于资本主义财产形式的研究,都在于揭示其生产关系的性质;后者研究的视点落在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上,旨在阐明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关系。无庸置疑,两种产权理论在经济科学上各自都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各自都有其科学的价值,同时又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2〕转引自王晓进:《社会主义财产制度分析》,第22页,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95页。
〔4〕A·Berle and G·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Harcourt,Brace and world,lnc.
〔5〕〔6〕H·Demsetz,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 57,p347—359.
〔7〕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6页。
〔8〕P·阿贝尔:《劳动—资本合伙制: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载于J·詹金斯等编:《新的所有制形式、管理和就业》,1990 年英文版,第15页。
〔9〕S·佩乔维奇编:《社会主义:制度、哲学与经济问题》, 1987年英文版,第18页。
〔10〕阿尔钦:《公司管理和产权》(1969年),译文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1期。
〔1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文版,第21页。
〔12〕见《国有资产产权理论探索》一书所载《德姆塞茨先生答与会者的提问》,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
〔13〕〔14〕〔15〕约瑟夫·卡尔特:《美国政府机构的职能、产权管理与宏观调控》,载于《国有资产产权理论探索》一书,第34—36页。
〔16〕道格拉斯·C·诺思等著:《西方世界的兴起》, 华夏出版社1989年中文版,第1页。
〔17〕见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19〕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第1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21〕参看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页。
〔22〕同上书,第68页。
〔23〕同上书,第73页。
〔24〕国际经济增长中心V ·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文版,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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