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薪羽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00)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该准则简化了会计核算,大大增强了在与所得税法的协调方面,文章大概阐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性的具体内容,分析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的主要差异,以便会计人员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笔者针对其协调与差异进行了一系列分析。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协调 差异
1.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
1.1资产核算的协调
(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小企业的资产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对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将实际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税法为了贯彻确定性原则,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小企业资产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协调。
(2)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在核算资产的时候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应该使用历史成本对其进行计量。根据税法的实际发生制原则,税法不确认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减值,减值准备全部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小企业将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这就使《小企业会计准则》达成了与税法实际发生制原则的协调。
(3)资产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与税法的协调。折旧的计提受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以及折旧方法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有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了下列两种情况外:(1)固定资产已经提足了折旧但还需要继续使用;(2)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但是税法规定除了上述两种资产外,建筑物、房屋以外的未使用、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这就使二者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面产生了差异性。
1.2收入核算的协调
票据是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而小企业的核算标准却是货物,从而减少了报酬转移和风险的职业判断,对于会计的不确定性有了一定的缩减,更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取得索款权利凭证或收取货款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的定相协调。在收入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购买者应收或者已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1.3费用支出核算的协调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和附加等。对于坏账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也按照所得税法的确认并处理。借款费用的处理,应按照借款的本金以及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进行计算,与税法上的计提时点一致,减少了税会差异。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费用和税法的规定的可税前扣除的费用并不完全相同,但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提高了与税法的协调度。
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所以,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在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过程中,需要企业在申报时进行调整。根据调整项目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两种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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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永久性差异
因为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计算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方法不同,导致双方产生只影响当期所得税的差异。这种差异发生在本期,且不能在未来的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免税收入的规定是:“购买国债、股票、基金等类型的金融投资收益都属于免税收人的范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却是“小企业因股权、债券投资所得的利润扣除相关的税费后才能计入到企业的投资收益中”。从以上的角度分析看,《企业所得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投资收益上的税收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应该在计算税费时与税法协调一致。
(2)非会计收入造成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处理为不确认收入或冲减收入,但税法却作为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小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支出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企业申报时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列为费用或损失,但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却不认定,因此在对应税所得进行计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在税法上不作为扣除项目处理。例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和罚金发生的滞纳金;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二是在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税法上可作为扣除项目,但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标准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例如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工资性支出、捐赠支出、业务开办费等。
2.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在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差额确定的所得税、费用或亏损额上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与税法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时间差异,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资产必须按历史成本计量,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和税收协调;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纳税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为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未来的时期内才能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广告费。税法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以后期间确认收益,如政府补贴。上述两种情况将导致小企业会计和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
3. 小结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是为了保持与税法的协调,在框架结构和测量方法、会计原则上都与税法保持一定的协调性,使税收调整减少也缩小税收法律和准则之间的差别。对于这些有差异,小企业需要纳税调整,而且应该增加税收调整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差异的税收调整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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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显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与差异探析[J].经济师,2014,(9):157.
4]林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与差异[J].财会研究,2014(4).
作者简介:蒲薪羽(1994.8—),女,四川省泸州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 Mpacc专业2017级 研究生 研究方向:会计
论文作者:蒲薪羽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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