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浙江 温州 325027)
【摘要】颈椎退行性改变患者高处坠落致后枕部擦伤,伴有双上肢麻木,进行性加重,行颈椎植骨融合内固定术,遗留颈部活动障碍、双手肌力下降。颈椎退行性改变与外伤共同作用致双手肌力下降。
【关键词】法医临床;头部损伤;颈髓损伤;颈椎退行性改变
【中图分类号】R6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8)23-0141-01
1.案例
1.1 案情摘要
金某,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于2016年3月3日在安装水表时摔倒高处坠落。
1.2 病史摘要
外伤当日入院主诉:于70cm高处不慎失足坠落,颈部疼痛,双上肢、拇指食指麻木明显。临床检查:后枕部皮肤擦伤,双上肢肌力正常,痛觉过敏。其后进行性加重,1周后转院。转院体检:颈部活动受限,椎间孔挤压试验阳性,双上肢前臂及双手皮肤痛觉过敏,左上肢三角肌、肱骨二头肌、三头肌及左手握力4级。MRI示颈椎退行性改变,C3/4、C4/5、C5/6椎间盘向后突出,尤其C5/6椎间盘明显,颈髓受压变性,颈5~7棘突间软组织损伤。治疗经过:行颈椎前路C5/6ACDF单间隙减压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中见C5/6椎体轻微不稳,C5/6椎间盘向后突出压迫硬膜,后缘骨赘增生,压迫硬膜囊。出院诊断:颈部脊髓损伤,不完全截瘫。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3 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右颈前部见一长2.5cm横行手术瘢痕,颈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侧霍夫曼征(+),握力弱,双手指屈肌肌力Ⅳ级,两上肢余肌力及双下肢肌力Ⅴ级。
2.讨论
颈椎是人体容易发生退行性变的器官,人的颈椎由7节椎体以及椎间盘、韧带等结构组成,其退行性变主要分为5个阶段:颈椎间盘变性、骨赘形成与韧带变性、颈椎体退行性变、颈椎小关节退行性变、退行性椎管狭窄。
金某于2016年3月3日高处坠落,后枕部皮肤擦伤,颈5~7棘突间软组织损,符合后枕部着地致颈椎过度屈曲的致伤方式;其外伤前正从事精细工作,外伤后短时间内即出现神经系统临床表现及体征,说明其外伤与其临床表现时间间隔上存在连续性。伤后MR提示颈髓受压变性,与其神经系统损伤定位体征在解剖学上相吻合。因此,本次外伤与金某目前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伤后MR及术中所见显示,金某本次外伤前存在颈椎退行性变(C3/4、C4/5、C5/6椎间盘向后突出,尤其C5/6椎间盘明显,后缘骨赘增生等)。上述椎间盘退行性变可使椎间隙狭窄,关节囊、韧带松弛,脊柱活动时稳定性下降,进而引起椎体、关节突关节、钩椎关节、前后纵韧带、黄韧带及项韧带等变性、增生、钙化,这样形成颈段脊柱不稳定的恶性循环,最后发生脊髓、神经、血管受到刺激或压迫的临床表现。在遭受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更容易造成椎管内的颈髓损伤。因此,金某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改变与目前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金某在原有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等颈椎退行性变的基础上遭受外力,加重椎间盘突出、压迫颈髓,使其临床症状和体征显现,系二者共同作用所致的结果。
通常情况下损伤与颈椎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宜评定伤情。对于损伤与颈椎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若经治疗后确存在颈部活动受限,或因累及神经根或脊髓并引起周围神经功能障碍时,则可依照相应的伤残鉴定标准对损伤后果进行评定,同时说明因果关系,必要时给出参与程度。
论文作者:李月嫦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8年8月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31
标签:颈椎论文; 外伤论文; 椎间盘论文; 损伤论文; 上肢论文; 韧带论文; 颈部论文; 《医药前沿》2018年8月第23期论文;